上文是《萬曆會典.屯田》有關洪武朝軍屯推動成果的描述。該文認為自洪武元年起,
北邊軍屯的推動已見成效,軍士七分下屯,三分守城,每分田五十畝,設若如此,則 北邊軍食之供應自無問題。然而,《明太祖實錄》中卻有一段太祖的自白,稱洪武七年 以前,「重兵之鎮,惟在北邊,…兵食一出於民」,明顯對於當時北邊軍屯自食推動之 不力,感到憂慮。《萬曆會典》認為洪武初期北邊軍屯成效良好,但《明太祖實錄》卻 稱當時軍屯不彰。究竟洪武初期北邊軍屯成效的真實情況為何?本文將運用《明太祖 實錄》的文本進行研究,冀望能釐清相關史實的原貌。
《萬曆會典》有關洪武初期軍屯成效之描述,對於晚明以後士人理解洪武朝的軍
234 (明)李東陽等著,申時行等重修,(萬曆十五年司禮監刊本)《大明會典》(臺北:東南書報社印行,
出版年不詳),卷十八,〈戶部.屯田〉,頁8。
.59.
238 計六奇,《明季北略》(北京:中華書局,1984),〈卷五.毛羽健論衛營兵〉,頁100-101。
239 「置大都督分府于北平。以都督副使孫興祖領府事;陞指揮華雲龍為分府都督僉事。」參見《明太祖實錄》,
.60.
.61.
收租一斗。六年…,遣鄧愈、湯和諸將屯陜西、彰德、汝寧、北平、永平,徙 山西真定民屯鳳陽。又因海運餉遼有溺死者,遂益講屯政,天下衛所州縣軍民 皆事墾辟矣。其制,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而軍 屯則領之衛所。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 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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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若仔細檢視《明太祖實錄》有關洪武朝軍士守城與屯田制度之變動軌跡,
亦可發現「三分守城,七分屯種」,應當屬於洪武晚期的情況。例如,洪武二十一年十 月,當明軍擊潰脫古思帖木兒的主力於漠北以後,由於北方威脅減輕,朝廷轉而督促 北邊衛所的軍屯力度;當時更定守城與屯種軍士比例的規定是,「凡衛所係衝要、都會 及王府護衛軍士,以十之五屯田,餘衛所以五之四。」
《明史.食貨志》雖然將軍屯和民屯合併討論,而有關軍屯部份,「邊地,三分守城,
七分屯種;…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的記載,係指洪武朝時期屯田情況的一般性敘 述,並未特別言明該制度從洪武元年開始實施。《明史.食貨志》有關洪武朝軍屯的書 寫,似乎更接近於《正德會典》的記載方式。
246此即《正德會典.屯田》所 稱二八、中半之軍士守城和屯種比例。易言之,此前北邊衛所的屯卒比例,仍不及十 之五。明廷全面施行三分守城,七分屯種的時間,應晚至洪武二十五年二月。247而且 洪武二十五年後天下衛所軍士「三守七屯」的成規,也因軍情緩急之別,另有因地制 宜的考量。例如遲至洪武二十八年,福建、廣東沿海衛所因為倭情干擾,其軍士的守 城與屯田比例,尚停留在七三之數。248
245 (清)張廷玉等撰,《明史.食貨一》,第七冊,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頁1877。
246 《明太祖實錄》,卷194,頁1b-2a,洪武二十一年十月丙寅條。
247 《明太祖實錄》,卷216,頁4b,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條。
248 《明太祖實錄》,卷238,頁2a-2b,洪武二十八年四月丁丑條。
換言之,若以洪武初期北邊軍情緊繃之情狀觀 之,則謂洪武元年北邊軍屯已達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的情況,似不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