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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管理組,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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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概況與研究調查
4-14
觀察出農業使用之態樣,據此,本研究於臺大實驗林轄區現地調查,以了解三種 契約林地之承租林農實際的林地利用行為,作為後續訪談之基礎。
而鑑於訂約林農目前約 3,800 餘人,若全部調查恐不敷實際效益,因此本研 究僅訪查部分承租戶,其林地位置、面積、作物與林木種類、經營方式、利用情 形以及家戶經濟狀況等各有所異,其對於當前與未來之林地利用亦有其不盡相同 之看法,皆值得本研究深入探查之。如表 4-10 所示,受訪林農共 8 人,各自承 租 1 至 2 筆林地,共 11 筆契約林地,包括位於清水溝營林區之保管竹林與保育 竹林各 1 筆,水里營林區 2 筆,內茅埔與對高岳營林區之合作造林各 1 筆,和社 之合作造林 3 筆,並將承租林農與其承租林地,分別予以編號 A~H 以及 a1至 h2, 如下圖 4-3 所示,並分述如下:
【圖 4-3】研究個案相對位置圖32
32此圖所示乃研究個案之相對位置,非地理上之絕對位置。
《a1》清水溝 10 林班 811-1 地號
《a2》清水溝 10 林班 24 地號
《b》清水溝 12 林班 44 地號
《c1》水里 15 林班 298 地號
《c2》清水溝 14 林班 87 地號
《d》內茅埔 22 林班 177 地號
《e》和社 27 林班 66 地號
《f》和社 27 林班 354 地號
《g1》和社 27 林班 306 地號
《g2》和社 27 林班 308 地號
《h1》對高岳 29 林班 40 地號
《h2》對高岳 29 林班 77 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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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概況與研究調查
4-16
1.編號 A 林農-承租林地 a1、a2
林農 A 過去將 a1林地全面種植茶樹,經林管處勸導後,部分已於茶樹間及 林地周圍種植無患子與肖楠,其他作物與林木包含李、波羅蜜與桃花心木等,過 去賴以維生的孟宗竹因已屆開花時期,無法再收成。又 A 年事已高,勞動力下 降,子女皆成家立業,已無需完全依賴農事收入生活,且林地地勢高,耕作成本 相對較高,加上近來高山茶盛行,a2海拔無法種植,因此將 a2林地申請獎勵造 林,目前種有櫸木,如圖 4-4 至圖 4-6 所示。
【圖 4-4】無患子與茶樹間植
【圖 4-5】林地周圍間隔栽種肖楠
【圖 4-6】林地 a2 申請獎勵造林,種植櫸木 2.編號 B 林農-承租林地 b
B 林農現和其兄共同繼承 b 林地之租約並管理林地,過去依賴砍伐孟宗竹與 麻竹維生,後亦因部分竹木開花無法出售,而未開花者亦不易砍伐,繼而開始種 植茶樹,又因種植茶樹所需,而有整地之行為,遭違反水土保持法罰緩六萬元不 等,林地利用如圖 4-7 及圖 4-8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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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圖 4-7】位處中海拔山區 【圖 4-8】依林地坡面種有茶樹,
旁為已開花之竹林 3.編號 C 林農-承租林地 c1、c2
林農 C 約十年前繼承其父親所承租之林地 c1、c2,c1由於坡度大加上土壤不 適農用,目前將之用為試驗種植各種果樹同時以自然復育的方式養地當中,而 C 收入大抵倚賴 c2之經營收入,目前採果園的方式大面積經營,種有雞蛋丁,產 量與銷售狀況佳。
【圖 4-9】試驗種植香蕉等 【圖 4-10】以檳榔樹為界 果樹同時養地
【圖 4-11】大面積種植雞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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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概況與研究調查
4-18
4.編號 D 林農-承租林地 d
林地 d 之承租人乃 D 之堂姊,目前由 D 與其堂姊共同管理,其管理面積約 0.5 公頃,約占整筆林地的三分之一,過去曾種有梅樹,而目前收入則已完全倚 賴修車廠,對於 d 林地之管理僅偶爾修剪枝木,目前地上物僅餘肖楠、肉桂、孟 宗竹、桂竹及櫸木等林木,復育狀況良好,如圖 4-12 所示。
【圖 4-12】目前無人為使用情形 5.編號 E 林農-承租林地 e
E 林地租約日前已由 E 子繼承,家中於和社經營一雜貨店為其家戶副業,而 e 林地上所種有之臍橙、豆類、梅樹等作物則為主要收入,其他林木則包括肖楠 與些許雜木,如圖 4-13 到 4-15 所示。
【圖 4-13】雜木 【圖 4-14】中間種有梅樹
【圖 4-15】臍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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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6.編號 F 林農-承租林地 f
林地 f 目前種有咖啡樹及茶樹,過去曾因風災所造成土石流掩埋部分林地,
由 1.02 公頃減少為 0.8 公頃,由圖 4-16 可見 f 右側為原始林地,而圖 4-17 顯示 其他林地亦皆為農地使用,種植葡萄等。
【圖 4-16】f 為中間突起處 【圖 4-17】鄰地皆為農業使用 右側為原始林地
7.編號 G 林農-承租林地 g1、 g2
G 曾向其他承租林農「購買」林地(實質上為契約轉讓或稱名義變更),目 前承租之林地總計逾 5 公頃,除 g1、 g2外,尚有尤其三子經營之其他契約林地,
目前大面積種植茶樹,如圖 4-21 所示。而 g1、 g2位於陳有蘭溪旁,目前則主要 栽種檳榔及茶樹等,過去更曾因風災,而有部分林地坍塌為河岸之情形,如圖 4-18 至 4-20 所示。
【圖 4-18】檳榔樹 【圖 4-19】部分已坍塌為河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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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概況與研究調查
4-20
【圖 4-20】檳榔樹旁低矮者為茶樹 【圖 4-21】G 三子所經營之林地 8.編號 H 林農-承租林地 h1、h2
林農 H 將愛玉子與烏心石、楓樹等林木鄰近栽植,使其纏繞於樹幹上生存,
如圖 4-22 及 4-23 所示。
【圖 4-22】愛玉子攀爬烏心石上 【圖 4-23】楓樹與愛玉子
因此,如圖 4-24 所示,據上述各承租林農之林地利用或處置行為受到外在 環境、內在因子與林農本身經營理念與知識等之影響,外在環境之影響因子包括 家戶人口的遷移(人口、勞力),林業與農業收入情形與其他所得來源(所得), 竹木需求價格,作物市場的供需或價格之變遷,以及環境保育意識逐漸抬頭等;
承租林農自身因素則包括部分林農希冀朝向規模經營,部分僅以小面積耕作為主 之經營理念,和對於林地利用之累積知識與經營意願與否,又產銷技術之精進與 家庭背景之影響力亦不容小覷;而林地內部因子包括竹木或林木生長期長短,承 租面積大小,創新技術之研發與輔導之有無,且受自然資源條件如氣候、海拔、
坡度、土壤等之限制,林業資本回收較其他產業緩慢,加上林地具有公益性,需 有國民福祉之考量等,該等因子皆影響林農之林地利用與處置行為,或將林地閒 置或自然復育以恢復地力,或將林地租約轉與他人,或持續將林地作為農業等變 更甚至超限利用,或參與獎勵造林,抑或繳回林地領取補償金等。因此,在該等 經營方式的選擇下,林地之混農使用行為實難以避免,應建立一套專業制度或規 範與以管理,不應僅是取締與否之差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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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羅紹麟等,1992:62,本研究修改。
人口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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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概況與研究調查
4-22
第二節 專家學者問卷設計與結果
如前所述,林農依其所受外在環境、內在因子與林農本身經營理念與知識等 差異而有不同之林地利用或處置行為,其中包括混農使用,然如前面各章所述,
混農林業在我國放租林地仍面臨政策法規、林農經濟收入與生態環境三者難以調 和的困境,尚無法順利推展,因此本研究接續以問卷方式,調查專家學者對與混 農林業之態度與觀感,並由問卷延伸出我國混農林業之關鍵課題,再於後節以林 農為對象進行深度訪談,以達兩者交相對照之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