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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近年混農林業之施行與相關政策(1991 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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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林地發展混農林業相關政策與法規範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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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地不再放租,過去已辦理放租者仍持續維持契約關係,然這些承租林農為 或為維持生活,或為追求厚利,超限利用種植果樹、茶葉以及溫室蔬菜者不在少 數,更遑論配合政策實施全面造林。

肆、近年混農林業之施行與相關政策(1991 年~至今)

林農不斷陳情的聲浪中,林務局於 1990 年代起,對於私有林及租地造林採 取不同的管理政策,且近年來所推行之出租林地補償收回、獎勵造林以及社區林 業亦多有爭議之處,而使違規混農使用依然頻仍,分述如下:

一、私有林混農林業試驗

政府在表面上對國有林施以嚴格控管後,轉向於私有林地上進行混農林業試 驗。1991 年農委會核定臺灣省政府提出「私有林經營改善計畫」,實施地區內以 推行高價值鄉土樹種之更新造林為其宗旨。補貼措施是在一般造林補助、貸款外 另加每公頃 3 萬元之獎勵金,除林業補貼外還包括獎勵林道、環境清理、放養溪 流魚苗、改善自然生態環境,故屬綜合式補助計畫。計畫中選定新竹縣大山背、

南投縣小半天、嘉義縣石棹地區為私有林經營改善實驗區,規劃實施各項林業經 營改善措施,輔導農民經營混農林業,目前實驗區之林木成長已見顯著成效,在 小半天及石棹地區茶園間作之林木,包括銀杏、肖楠、紅豆杉、柿子等落葉性與 成長緩慢的樹種為主,兼顧茶葉生產與林木生育,農民配合意願高。2002 年台 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台灣農產品走向開放式的發展環境,在受到 外來農產品的競爭與衝擊下,林農轉而種植高山茶等作物,而政府為減輕經貿自 由化對農業之衝擊,林務局更於 2001 及 2002 年度之林業施政計畫中再度陳述:

「…輔導發展民營林業,適度採行『混農林業』,提高經濟收益…」11,惟該民 營林業之輔導區域,乃指私有林地以及非林務局管理的公有土地示範區,在林務 局管理的國有林班地則嚴禁混農林業的存在。陳芬蕙等(2011:39)指出林務局 反對將混農林業納入解決違規使用的選項,原因是若規定造林木要均勻種植,林 農對於林木成林後將影響遮蔭,存有疑慮,導致造林意願不高,此外,更擔心接 踵而來的「骨牌效應」,造成林地作為混農使用的情形更為普遍,反而與鼓勵林 農全面造林的初衷背道而馳。

陳芬蕙等(2011:57)調查上開試驗林區,除發現上述樹種混植於茶園及檳

11 2001、2002 年林務局年報-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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榔園中外,其分布情形在檳榔園以均勻分布為主,在茶園則以行列式為主,此與 茶園常有坡坎之平台階段處理地形有關,而例如嘉義縣石棹試區為避免茶樹遭林 木遮蔭,而重度修枝間作林木,導致林木生長情形較差,冠幅大小尤其受到限制,

如圖 3-3 所示。該調查單位以「冠幅」為標準大致將林地類型分為「林取代農」、

「林大於農」、「農林並存」或「農大於林」等不同階段類型12,其中南投初鄉地 區已栽植肖楠 16 年,並利用除草劑注射檳榔樹致死,因此目前已屬「林取代農」

類型,如圖 3-4 所示;而南投縣橫路及大崙試區因間植密度低或數種生長較慢,

現在屬「農林並存」;南投廬山及嘉義石棹試區則因林木間植密度仍低,而呈現

「農大於林」。其更進一步計算各試區之總碳吸存量,以間植肖楠密度最高,且 時間最久的南投初鄉試區為最高,碳吸存量達 76.9 ton C/ha,較台灣森林平均碳 吸存量 71.68ton C/ha 更高,詳如下表 3-4 所示。

【圖 3-3】為避免遮蔭茶樹,間作於茶園的林木受到重度修枝

資料來源:陳芬蕙等,2011:61。

【圖 3-4】林取代農

資料來源:陳芬蕙等,2011:61。

12 陳芬蕙等(2011:60)依據林木冠幅總和來分類,林取代農:冠幅總和>10,00m2/ha,林大於 農:冠幅總和 7,500~10,000m2/ha,農林並存:冠幅總和 2,500~7,500m2/ha,農大於林:冠幅總 和<2,500m2/ha。

資料來源:陳芬蕙等,2011:59-60。

二、放租林地禁止從事混農林業

及費而血本無歸,亦應有所回饋,給予適當合理之補償(許明城等,2010:58)。

據此,林務局對林地管理重新考量並研擬「國有林事業區林地收回計畫」, 報奉行政院於 2003 年 9 月核定,農委會遂於同年 12 月訂定發布「國有林事業區 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作業要點」,據以辦理,實施初期,選定新竹林區管理處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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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試辦,經不斷檢討修正後,逐步推廣至其他林管處。補償規定依「國有林地出 租造林契約書」第 11 點:「政府因政策需要收回本契約之林地時,出租機關得終 止租約,承租人不得異議,所造林木得依約分收或予以補償。」採鼓勵、勸導方 式,由承租人主動提出交還林地申請。

因此,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之相關規定,將影響林農選擇繳回林地或繼續做 為農業或其他用途使用之決策,有關此方案之規定內容與議題闡述如下。

(一)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作業要點

「國有林事業區林地收回計畫」之推動與執行,因涉及承租人權益,及為能 讓現場執行人員確實掌握放租林地收回之作業程序,並讓承租人明瞭所承租之造 林地是否坐落於計畫收回之範圍內,以及交還林地申請程序與應備文件等相關事 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爰研訂「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作業要 點」,據此規範有關收回範圍、作業程序以及補償金之計算等(陳秋雪,2003:

80)。

該計畫之收回範圍依序為「土石流潛勢地區」、「水庫集水區」、「河川區兩側」

等影響公共安全區域之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並按上述收回範圍、造林木是 否已屆伐期齡、租約到期之先後及提出申請時間等因素,排定優先順序,依規辦 理。作業程序則包括查定收回範圍、公告收回範圍、舉辦說明會及通知承租人、

受理申請、現場調查、查定補償金額、點交林地及補償金核發等。而補償金則依 照承租人交還林地申請文件,依林務局林產物處分實務所定材積調查之規定,辦 理所造林木之材積調查後,依查估當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費用,及扣除 政府分收價金予以計列,屬以「林木調查」方式計算補償金14

(二)增列「定額補償」

以林木調查計算補償金的方式辦理租地收回,雖然符合公正客觀原則,但因 林木調查作業費時且需大量人力,加以部分承租人對生產成本以及木材市價有不 同意見,不滿意林管處依調查結果所核算之補償金,造成執行上的困擾;因此,

林務局參酌各種補償標準,研擬增列定額補償方式,並報奉行政院於 2006 年 9 月核定「95 年度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石門水庫集水區及大甲溪上游

14參閱「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作業要點」,發布日期: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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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內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執行計畫」,由新竹及東勢林區管理處轄內重 點地區試辦,視執行績效再檢討未來中長程計畫之擬定。定額補償之計算標準以 符合最近一期換約現場林木調查之造林樹種及存活株數者每公頃 40 萬元,其餘 每公頃 30 萬元,竹類每公頃 30 萬元,木竹混淆林以最新版林班像片基本圖判釋 木、竹所佔比例,依前兩者每公頃核發基準核計,而列管有案已混植每公頃 600 株林木者,每公頃 30 萬元,且原植違規作物不予補償。經檢討 2006 年執行成效 後,據以研擬「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96 至 99 年 4 年計畫),

行政院 2007 年 6 月核定,擴大規模由林務局各林管處同時辦理。增列定額補償 之後,承租人可就林木調查或定額補償自行選擇一種最有利之方式辦理,達到從 優補償以及公平合理之原則;同時,在執行上可縮短作業流程,並節省人力等行 政支出(許明城等,2010:59-60)。

(三)擴大收回範圍

復經林務局於 2006、2007 年辦理結果,承租人參與意願相當高,惟「國有 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之收回對象僅限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 且必須位於「土石流潛勢地區」、「水庫集水區」、「河川區兩側」範圍內之出租造 林地,非位於該收回範圍之租地,則無法辦理,因而部分放租地雖位於土石流高 危險區或限制經營之各類保護(留)區,以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林地 移由林務局接管者,並未納入補償收回對象。有鑑於此,林務局檢討評估後,將

「國有林事業區林地收回計畫」修正為「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修 正內容除「國有林事業區」擴大為「國有林」,將國產局移交林務局接管之國有 林地,以及國有區外保安林(原由縣府代管)納入外,並增列「生態保護區」、「保 安林」及「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第 10 條15規定限制採伐地區」等 3 項,明 定優先順序為:「土石流潛勢地區」、「水庫集水區」、「河川區兩側」、「生態保護 區」、「保安林」及「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第 10 條規定限制採伐地區」。農委 會並將「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作業要點」修正為「國有林出租造林 地補償收回作業要點」,以為計畫辦理之法令依據,作業程序如下圖 3-5 所示。

15森林法第 10 條:「森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主管機關限制採伐:一、林地陡峻或土層淺薄,

復舊造林困難者。二、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三、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

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四、其他必要限制採伐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