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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顏士雄,2005:11。

【表 2-2】林業政策與租地造林政策對照表

資料來源:顏士雄,2005:15,經本研究整理修改。

貳、混農使用之相關課題

透過契約簽訂,約定一方授予土地使用權,另一方限期造林,惟承租人承租 與政府放租之目的大不相同,因而產生許多問題甚至衝突,包括政策法規面、經 濟面與社會面等,亦可能涵蓋二個層面以上,而使問題結構更為複雜,甚至使國 有放租林地發展混農林業之作業方式產生更大的交易成本,因而難以在承租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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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書相互遵行,經過多年社會經濟情勢的重大改變,已浮現許多問題,包括造林 成本逐漸高漲,木材價格偏低,承租人無利可圖,除應要求政府提高造林獎勵金 標準,更要求延長獎勵年限,且環保團體更認為,現行獎勵造林政策將鼓勵承租 人砍除現有林木,重新造林以領取獎勵金,而非鼓勵護林,因此強烈要求停止獎 勵造林政策。此外,凡違規使用租地遭取締者,依法必須由林地管理機關透過民 事訴訟租指租約才能收回林地,造成各林區管理處沉重的訴訟壓力,且相對的承 租人在林木滯銷而造林地無法規劃其他使用的情況下,難免亦對政府多有怨言,

如未能善加引導或增加林地利用彈性,民怨恐將持續累積。因此,對於改善對策,

其認為應建立完備的租地造林資料庫,並提高林地經營之經濟誘因,發展農林綜 合經營或多目標森林經營,以改善生產環境,而高海拔林地攸關國土保安,承租 人無營林意願時應由政府收回。

繼而,顏士雄(2005:30)以花蓮赤柯山租地造林之衝突現象為案例,探討 其衝突緣由,並提出影響政策執行的主要因素與架構,透析花蓮赤柯山租地造林,

發現租地造林政策雖以解決國有林地濫墾為重要目的,但隨著林木市場價值低落,

放租林地紛紛被轉植農作物,承租戶因而喪失林地合法使用權,加速濫墾,租地 造林政策之目的完全無法實現。放租林地違規使用問題應儘速解決,不然隨著違 規人數的增加,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加入,將把個案問題推向衝突,並因而使個案 之處理面臨政治壓力、社會成本等限制因素。而赤柯山個案之衝突解決對策必需 通盤考量合法性、農民生計、社會公平等因素,然而過於複雜的方案內容,在執 行上需要更有效率的機關間協調機制、也需要農民的意見整合與內部利益分配協 商。

林宜枝(2000:1)亦以南投林區為例探討租地造林政策,認為租地造林承 租人由於投入大量資金及勞力,在短期內無法回收,對無法預見將來的收成而產 生不安,造成營林意願不高,形成高經濟果樹、檳榔、高冷蔬菜、山葵等不當種 植農作物的違規行為,為目前主要的租地造林問題之一。租地承租人為生計種植 違規作物,常造成無法換約,因而引發的相關林政問題,將是未來探討的重點,

而加強巡視護管工作,將可防範違法及違約的情形發生。為加強輔導林農造林技 術,應不定時舉辦承辦人業務講習,使業務承辦員能隨時吸收新知。而為達到森 林公益功能之目標,保障林農投資利潤,對租地造林分收率,應隨社會環境變遷,

做適度的調整配合,此外,應增加造林資金、降低貸款限制、設立林業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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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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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實施各種獎助措施,以提高承租造林人的造林意願,並輔導林農成立林產運銷 班,建立良好林產管銷制度,降低生產成本,將是未來租地造林的重點。為提高 林農生產所得,在緩坡區(30%以下) 可考慮租地放領或允許混農林經營,以促進 林地合理利用,且每戶租地造林面積之生產規模小,有必要將經營面積加以整合 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