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四章 個案概況與研究調查
4-22
第二節 專家學者問卷設計與結果
如前所述,林農依其所受外在環境、內在因子與林農本身經營理念與知識等 差異而有不同之林地利用或處置行為,其中包括混農使用,然如前面各章所述,
混農林業在我國放租林地仍面臨政策法規、林農經濟收入與生態環境三者難以調 和的困境,尚無法順利推展,因此本研究接續以問卷方式,調查專家學者對與混 農林業之態度與觀感,並由問卷延伸出我國混農林業之關鍵課題,再於後節以林 農為對象進行深度訪談,以達兩者交相對照之綜合分析。
壹、問卷調查目的
本問卷調查主題旨在探知本議題有關專家學者,對於國有放租林地發展混農 林業之認知態度,透過其混農林業的認同感與否與未來混農林業之可行性評估,
以擬定放租林地從事混農使用之相關政策建議。
貳、問卷架構與內容
本研究依第二章圖 2-4 所提出之「永續性混農林業影響模式Ⅰ」,以論述永 續性混農林業之架構,而除林農之「土地倫理」面向將於後節以訪談內容予以分 析外,有關「制度」、「林地利用」與「林地健康」之評估課題,分別各 6、8、3 個子題設計提問,以如圖 4-25 所示,並採用五點式態度量表,即「非常同意」、
「同意」、「無意見」、「不同意」以及「非常不同意」之單選形態作答。此外,為 評估國有放租林地發展混農林業之可行性,並了解其同意與否之理由,另一子題 以三點式態度量表問答,包括「同意」、「不同意」和「有條件同意」,並得複選 其理由,以更清晰表示同意與否的背後緣由。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四章 個案概況與研究調查
4-24
政府制度面向設計以下六個問項:
1.「契約林地補償收回」之條件可吸引林農參與 2.「獎勵造林」之條件可吸引林農參與
3.「社區林業」可用以解決租地造林的違規混農使用問題 4.政府或林管處應提供林農,混農林業技術與作物選取之輔導 5.政府或林管處應提供林農,混農林業產銷之輔導
6.現行林地利用法規認定屬違法的「混農林業」,未來應有放寬為合法之餘地 二、林地利用的永續性
永續性的林地利用應達到經濟依存、環境確保與社會接受,又混農林業亦具 有的經濟、環境永續與社會等多重效益,據此,本問卷將林地利用之永續性評估 區分為經濟、環境與社會三大面向,分別設計問項如下。
(一)經濟面
經濟收入乃林農採行任何利用方式的一大誘因,若農林兩業能相互輔助,對 彼此的生長狀況具有正面效益,甚至增加產量,亦能避免林農伐除林木以種植農 作物之行為,使其兩者效益均能發揮。又,目前林農是否在經濟上已高度依賴混 農林業的收入,而難以其他收入替代,亦應成為未來擬定有關政策的考量面向。
混農林業之經濟面問項如下:
1.林木對於農作物生長具有正面效益 2.農作物對於林木生長具有正面效益
3.林農在經濟上高度依賴混農林業之收入,難以其他收入替代
(二)環境面
而環境面乃研析混農林業具有永續性的重要指標之一,其是否能減少水土流 失的可能性,並達到減碳、涵養水資源、維持生物多樣性等效益,甚至具有休閒 功能,能結合在地觀光等,皆應是政府擬定政策之重要基礎。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4-25
混農林業之環境面問項如下:
1.混農林業可減少水土流失和保育水土
2.混農林業具有環境效益,如減碳、涵養水資源、維持生物多樣性等 3.混農林業可具有休閒功能,例如發展觀光果園等
(三)社會面
具永續性的混農林業,應能使林地的傳統文化與在地知識更完整地被保留,
且在具有上述經濟與環境效益的情形下,若能避免林農失業甚至減少鄉村人口外 流,則可作為規劃鄉村發展的基底。此外,若混農林業之多重效益使否能為大眾 所理解並接受其推行,亦將為未來若推行混農林業之動力或阻力。
混農林業之社會面問項如下:
1.混農林業能保有林地傳統文化與在地知識 2.混農林業可避免林農失業,減少鄉村人口外流 3.目前混農林業能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三、林地健康
林地健康乃最終評估混農林業之永續性的最後指標,亦即林地在人類長期利 用後,還能不斷餵養後代子孫及其他生物群體後,保有自我更新的能力,實為具 有永續利用之可行性。而目前被認為能維持林地健康,或至少減少破壞林地健康 的耕作方式,包括有機農業、自然農法等永續農業,而尤其混農林業之農業使用 部分常造成水土保持上之疑慮,因此,混農林業是否亦應納入永續農業之精神,
應受到關注。此外,護林亦為維持林地健康的重要工作,而未來混農林業又是否 能結合社區林業,以社區力量來達到共同護林之目標,值得深思。
林地健康面向之六個問項如下:
1.混農林業的土地利用方式有益林地健康
2.混農林業之農業使用部分應採永續農業的經營方式(如有機農業、自然農法等)
3.混農林業之林業經營部分應結合社區林業,以達居民共同護林之目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四章 個案概況與研究調查
4-26
四、混農林業之可行性
接續上開問項,國有放租林地是否具有發展混農林業之可行性,乃本研究之 關鍵問題,並依前面章節之論述,擬定下列同意與否之理由,以完整呈現混農林 業可行與否之背景緣由。
混農林業可行性之問項如下:
1.同意
理由:具有經濟效益、具有生態環境效益、具有社會效益、林農的農業使用 難以改變、符合國際農林業發展潮流、其他。
2.不同意
理由:屬為違規/違約使用、有害水土保持、不適合於我國林地採行、出租 造林地應全面造林、化學農藥肥料擴張至鄰地與下游水源、其他。
3.有條件同意
理由:面積限制、坡度限制、海拔限制、需間植林木、年期限制、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