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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的,加上林管處人員時常調度,對於各營林區的林地特性恐難有全面性的了解,
因此,林農難以接受由林管人員來指導其使用方式,亦難以聽從其管理。
貳、政府
政府現行對於租地造林之管理制度,以政策面而言,主要乃推行租地造林補 償收回、獎勵造林以及社區林業,而以法規面而言,囿於森林法、水土保持法與 租地造林辦法以及租約內容之限制,混農林業皆屬違法使用行為,然林農對此有 其截然不同之看法。此外,訪談過程中,當論及政府制度時,林農多對於政府未 曾有實施任何林地使用技術與銷售等之輔導有所怨言,希冀能獲取更多林地利用 之技術與知識,使其能降地生產成本,亦能更永續地使用林地。
(一)契約林地補償收回
查臺大實驗林於 2008、2009 兩年共收回約 461 公頃之契約林地33,約佔全 部契約林地之 7%,可知大部分林農對於林管處所鼓勵繳回林地並領取補償之意 願仍低,本研究亦訪問各研究對象對於契約林地,其所陳述的意見除有願意繳回 與否之緣由外,部分林農對於補償收回之範圍、順序等有所異議,如承租林農 D 認為:「願配合收回的林地,大部分是那種車子很難到達,採收不容易,不然就 是兒子女兒都不願意繼續管理林地的,像那些高度比較低,比較好用的林地,才 不會去讓臺大收回。」認為願繳回林地者,多為林地交通可及性低、林農年事已 高加上租約無兒女繼承,而不願參與的原因多數林農表示主因為補償金太低,林 農 G 提到:「收回林地每公頃補助只有 30 萬,會放棄經營去被臺大收回的土地,
都是那些不適合生產的…」而其亦提及臺大實驗林收回後之造林成效不佳,以如 上段所述,臺大實驗林類似「火燒坪」的經營方式,恐對林地之傷害更大,林農 寧自行造林,亦不忍繳回後使林地遭受更大損傷。而針對收回之範圍與順序,林 農 G 更進一步提到:「國土復育的大架構很好,但是推動上有很多的問題,像 1,500 公尺以上的林地都要收回,這樣很難照顧到山區人民的生活權、生存權。而且像 這種把海拔高度當作標準實在不太妥當,應該是要用『坡度』當作標準,因為雖 然有些位置在高海拔,但是他土地平坦,也可以作農業使用,要收回的是那些坡 度大又危險的地方。」其認為政府應重新評估優先收回範圍以評估標準,而不僅 依海拔高度為依循。
33 數據由臺大實驗林管理處提供,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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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概況與研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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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造林
目前山坡地獎勵造林乃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規定辦理,林管處除免費 提供樹苗並發放獎勵金外,參與林地亦不得有違規使用情形,且造林後應符合每 公頃應種植株數以及成活率,對此,林農亦表示願參與以及不願參與之原因。本 研究個案林農 A 之林地 a2即有參與獎勵造林,其表示:「因為兒子女兒都已經有 收入,所以臺大叫我種樹時,我就配合他們,而且種樹也是對社會有幫助。其實,
另外我也想到說現在茶葉景氣也不好,大陸進口的茶葉比我們的便宜,而且現在 土地的溫度也不適合再種,所以乾脆種樹就好。」已無經濟壓力加上茶產業景氣 不佳,以及氣候變遷導致山區溫度不再適合種植茶樹,乃林農 A 願意參與獎勵 造林之主因。而不願參與者大抵認為獎勵金過低造成誘因不足,認為應提高獎勵 金,林農 G 表示:「林務局曾經說台灣的造林獎勵金是全世界最高,但是台灣土 地面積很小,不像國外動不動就幾百公頃,他們雖然每公頃領的比我們低,但是 加總起來還是我們的幾十倍,加上我們台灣是在亞熱帶,土地都容易生雜草,每 年光除草、除蟲就要花好幾萬塊,這樣 20 年 46 萬塊實在太低。」而林農 B 更 提到:「樹木種下去要幾十年才能砍去賣,過程中又怕樹木會被『山老鼠』偷走,
這樣我們怎麼會敢種!」表示其害怕林木遭偷竊,且獎勵造林年期過長,短期內 收入恐不足糊口。
又,對於參與獎勵造林者須完全清除現有地上物,不得違規使用,已有種植 作物之林農多表示不願配合,林農 A 雖有參與,但仍認為:「就算是雜草,也可 以保住土地的水分,不會讓它流失,也可以保護土壤,臺大叫我們種樹就要都清 掉,實在不合理,像我種的茶樹,它也有抓土的能力,把它們都挖掉再種樹,對 水土保持不一定比較好。應該是要漸漸的,給我們先在林木中間種作物,一方面 也慢慢調整我們收入的比例,這樣也可以增加大家參與的意願。」其更進一步提 出以漸進方式,先以間植方式同時經營林木與作物,並給予林農調整收入比例之 時間,以增加參與意願。
(三)社區林業
黃裕星(2011:6;2010:291-292)曾多次提出混農林業應結合社區林業之 精神來實踐,以集體行動之力量,促使林農實施環境友善的混農林業,或開發生 態旅遊事業,讓山村人民收入趨於穩定,進而協助政府保護和管理森林。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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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亦可能因社區凝聚力不足等因素,而導致社區林業實際成效無法發揮。本研 究透過訪談發現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範圍內,參與社區林業之社區仍不多,大部 分林農或因年事高,僅曾耳聞而不之其內涵為何,而僅有林農 C 之友人張先生,
於訪談過程中談及其社區有參與社區林業計畫,然其表示:「就我知道,有規劃 種櫻花,原本是希望可以吸引觀光客來,讓社區比較熱鬧,但是現在好像只有好 看的功能而已。」認為目前其所參與之社區林業中,居民彼此互動仍不活絡,且 原本希望帶來的觀光效益亦未發揮,其與林農 C 更提及社區林業資金管理之問 題,張先生說到:「社區林業的錢很多都跑去理事長的口袋裡,這樣要對社區發 展有什麼實在的效果是很困難!」其認為社區林業需要一公正公平之領導人,才 能促使社區林業計畫之預算能確實運用在社區發展,否則可能成為有心人士中飽 私囊之途徑。
(四)技術與產銷輔導
囿於契約林地作農業使用乃屬違規,因此政府與林管處並無提供任何生產技 術、銷售輔導,或提供林地適合種植作物種類的資訊,林農多僅得依其經驗選取 作物,並自行尋找更具生產效益之林地農耕技術,再透過中盤商或自行銷售,僅 部分透過當地農會銷售,因此,需花費不少時間與金錢成本,甚至可能遭中盤商 剝削,壓低出售價格,而使得投入與產出不成正比。因此,林農得運用其在地知 識,盡量選取較能穩定水土保持之作物與耕作方式,然林農 C 表示:「現在政府 對山地的農業一點都不重視,只會說違規,像我就有自己去上課,去學習一些比 較新的農業知識,但這邊的林農大多年紀很大,很少能自己去學,所以還是希望 政府可以輔導我們,像銷售管道、種植技巧這些,或是說去輔導我們去農改場或 農試所學新技術,來減少生產的成本…」其希冀山地農業能獲得更多關注,並給 予林農相關產銷輔導,以舒緩目前經營困境。
(五)違規使用
如第三章所述,依據各林地使用管制法規範,林地作農業使用實屬違規使用,
而相關罰緩則主要依循森林法和水土保持法,如研究個案契約林地 b 即曾因未經 林管處同意而進行整坡作業,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而遭罰緩六萬元,此乃本 研究個案中唯一遭舉發並罰緩的個案,其他有農業使用甚至整坡、整地之林農至 多被林管人員勸導,因此,問及林管處之執法情形是否嚴謹時,林農 G 表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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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概況與研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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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地的行為並沒有被臺大舉發過,林班管理人員和我們都有默契了,對於有農業 知識和有限度地整地的人,就算有違法,也不會舉發。」而林農 F 也說到:「現 在幾乎所有的林地都是違規,林班人員最多也只能用口頭上勸一勸,你如果太強 硬要辦他們,可能會被抗議,臺大也不希望這樣!」可知目前臺大實驗林契約林 地違規情形嚴重,林班人員多僅能以口頭勸導,因強行舉報開罰恐造成承租林農 反彈,而極少有開罰之狀況。
而針對果樹與林木的認定,依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3 條第 1 款之 規定,俗稱為「林木」的森林主產物,並不包括果樹,而我國林業管理體系亦如 此認定,然林農對此多有異議,認為諸如梅樹、柳丁樹、龍眼樹、香蕉樹等果樹 亦應屬廣義之林木,林農 H 認為:「像愛玉子大多生在山區,它也是有它的水土 保持效果,獎勵造林對水土保持好可以給錢,那是不是對種植愛玉子的人也要給 我們租金(分收率)的減免,或者是說獎勵呢?!」主張果樹亦具有水土保持應有 的抓地力,不應將其歸為違規使用的範疇。
因此,林農多認為目前的林業用地使用規範應有放寬之餘地,包括放寬面積 以及可種植地區,面積部分除大多表示,合作造林契約規定得營造果樹面積為十 分之三,實屬不足外,關於開放可種植地區,林農 D 認為:「栽種果樹的範圍應 該有條件的開放一些,要限制多少讓管理處和專家來判斷,像如果是地比較平的,
可以種的地方就開放一些,但是也不可以都沒有限制,這樣才可以避免財團進來
可以種的地方就開放一些,但是也不可以都沒有限制,這樣才可以避免財團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