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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ter,Rahmadi,Kurtz and Odges,1999:217-227)。

Nair(2008:7)透過混農林業系統示意圖,解釋具永續性的混農林業所應涉

資料來源:Nair,2008:7。

4 又稱“森林非木材資源”(non-timber forest products, NTFPs)。近年來提倡的「綠色產業」

是在永續採收森林植物特產物的基礎上,運用民族植物學的知識開發新商品,並將之銷售至世界

Ashley, Russell and Swallow

2005 混農林業也可被應用於地景保護,而欲有效發揮此潛

Blanco-Metzler and Diaz Porras

2008 哥斯大黎加的 Montes de Oro Region 林地作為農業使

Cutter,Rahmadi,Kurtz and Odges

利。然自 1997 年來,政府因應我國加入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 貿易組織)對農產品市場的影響而推動休耕補貼政策,至申請休耕面積已超過 林業的特徵(郭寶章,1961:215):

1. 經營位置多位於山區:即面積廣闊但耕地不足的地區,以期能獲得土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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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2-16

2. 經營目的多為增加收入:除為集約利用土地外,並希冀能達到長期的收入目 的,惟若施作地點位於坡度較大地區,表土極易流失,易使地力衰退,而縮 短可耕作年限。

3. 較單作安全:一般單作林業或農業易受市場價格波動或重大災難的發生影響 收入,混農林業的混合經營方式可保障生產安全,對於小農來說別具意義。

4. 屬特殊的土地利用方式:此土地利用方式實屬特殊,若欲使混農林業發揮多 功能效益,則需農林技術人員的合作,輔助林農使用正確的混農林技術,始 能達發揮多功能混農林業的最終目的。

5. 非屬極適宜的土地利用方式:山地較適宜林業乃不爭事實,惟台灣土地面積 狹小,耕地不足,為達生產目的而將耕地擴展至林地範圍自非得以,地形不 利加上經營技術較為複雜的情況下,若實施為當,則易發生土石崩落等不良 後果。

由上述台灣混農林業的特徵,可發現和國外混農林業有相似與相異之處,如 國外混農林業並不僅針對山區的混農林業,而多數國家更將重點置於因砍伐過度 而面臨轉型的熱帶雨林地區的替代產業,如墨西哥與印度等,此發展背景和我國 較為相似,同是因林業沒落後或不宜再大面積伐林,轉型於林地上或林下種植作 物,尤其近年來高山茶與高山蔬菜等溫帶作物頗受消費者青睞,因而吸引更多林 農將林地作為農業使用。而相異之處則在於發展地點,其他國家之混農林業不僅 分布於山地,甚至在熱帶雨林及農地等皆能發現其蹤跡,此外,在已開發國家則 是因環保意識抬頭及近年來明顯的氣候變遷,而逐漸重視減碳及維持生物多樣性 等議題。

何偉真(1998:3)則指出於台灣林地上經營混農林業,屬於土地超限利用 的行為,又其作業方式不僅涉及違規、違法,且容易造成水土的流失之外,還會 造成地表逕流之加速,不但減少地下水涵養功能,更嚴重者乃是使下游居民的生 命財產遭受洪水之衝擊。而國內林業行政人員亦認同農民從事混農林業乃係經濟 上之誘因所致,但亦擔心林農藉推行混農林業之名,逐步地以高經濟價值作物取 代林木,使超限利用面積不斷擴大,因此制定混農林業的政策與法令很重要(羅 紹麟,1999:37)。

羅紹麟、林喻東(1995:55)透過研究發現各縣份農作物和林作物組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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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式相當複雜,但是雜異化指數不高,亦即混農林戶主要收入還是靠少數的作物;

而混合配置方式以林木和作物分開栽植及林木和作物比鄰而栽最多,各種配置方 式以未經刻意安排者居多。目前推行混農林業遭遇缺乏明確的政策與法令及與國 土保安政策相互抵觸的困難,認為在這種林農生計及國土保安的衝擊下,尋求兩 者之間的平衡點,是相當重要的一項課題。

而審視混農林業的特性與永續發展的目標,發覺兩者間有許多類似之處,例 如混農林業系統的特性包括: 競爭性、複雜性、獲利性與永續性;永續發展的目 標包括經濟目標、生態目標與社會目標;混農林業的競爭性、複雜性與永續性符 合永續發展的生態目標,而混農林業的獲利性則符合永續發展的經濟與社會目標;

臺灣地區混農林業永續發展的各項目標中,林農對生態與水土保持方面略具信心,

因為林農認為在混農林業中,林木具有「保育水土」、「維持土地肥力」的功能;

但是林農對混農林業的中農作物的收益與銷售管道則普遍沒有信心,因此如何提 振林農對混農林業的信心,以落實混農林業的永續經營,是未來必須研究的課題

(羅紹麟、林喻東,2005:41)。林試所經濟組王培蓉博士則認為法令政策不明 確、資訊缺乏及管理嚴格等因素,造成現今林地管理的不易,其更強調未來若要 放寬混農林業之使用限制,則必須充分掌握在地植物及環境的知識,以發揮適地 適種的功效,是以許多學者皆以當地傳統生態知識為基礎,繼而研發各種不同的 作業組合(林試所,2010)。

此外,台灣地區自先民渡海來台,即已有山地囤墾之事實;戰亂之後更有安 置退除役官兵於山區之政策,目前的山地農業卻未見明確之輔導政策,反而一味 指責農民是破壞水土及森林資源之原兇,嚴格來說並不公平,且違反國際認同混 農林業之潮流。在氣候變遷的長期趨勢下,糧食生產與木材、纖維生產都是人類 永續的關鍵,必須尋求適當的土地及環境區位,提升單位面積之生產效率,同時 在永續利用的前提下,確保土地之長期生產力及生態效率(eco-efficiency)。山林 墾殖並非對國家全無貢獻,山林土地經營也並非唯有全面造林一途,發展適合各 種土地類型及生態區位之混農林業經營體系,實應獲得政策支持,以解決長期以 來基層公務員之管理困境及不斷累積之民怨(黃裕星、汪大雄、吳俊賢,2010:

12-13)。

而行政院農委會林業試驗所(2010)更進一步指出國內原住民從傳統生態知 識出發,沿用至今的混農林業作法,既合乎環境倫理,又能增進農民收益,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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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林地健康為中心的永續性混農林業

由上述文獻回顧,可知混農林業乃源自於森林環境退化,林農已無法再依靠 單一林業收入維持生計,而須在林業之外開創農業使用的新途徑,不僅開發中國 家用以解決經濟問題,已開發國家亦嘗試以混農林業來解決環境問題。在此過程 中,不僅需要跨學科的學術與實務研究,政府的法規與政策制定更扮演了關鍵角 色。在我國,因政府將混農林業視為違規,致使政策面不可能有環境保護議題與 混農林業的結合。惟本研究認為,國內混農林業若能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發揮其 固有經濟與環境優勢,並在與現行法規政策不牴觸的情況下,實能為促進林地健 康的可行途徑之一。

而羅紹麟(2002:59-60)分析林農對於經營林地的態度,提出混農林業的 永續發展範圍應包括滿足經濟收入(合理利潤)、改善生態環境(生態門檻)和 社會接受(重疊共識)三者,如圖 2-2 所示,若能逐漸擴展圖中斜線部分,即永 續範圍(Sustainable limits),林地之永續功能則可被發揮。林華忠等(2004:10-12)

由混農林業所具有之經濟、環境與社會效益,認為混農林業可持續發展,因過去 的森林經營一直著眼於木材生產,長時間以來將林的視為營利性的產業,然混農 林業所發揮的永續效益,已涵蓋經濟、環境與社會面向,樹木可充分發揮木本植 物的優勢,對作物進行保護與促進,兩者相互依賴,各得其所,充分利用林地的 時空資源,協調並穩定生態環境,促進農林與林業的持續發展。

本研究接續將以 Aldo Leopold 提出之土地倫理,融合永續農業之理念,探討 能促使混農林業持續發展之必要內涵,於最後提出除能滿足上述經濟收入、改善 生態環境以及達到社會接受之永續範圍外,亦得達到林地健康的保護與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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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2-20

【圖 2-2】達成林業永續發展的條件

資料來源:羅紹麟,2002:60。

(一)土地倫理

Leopold(1949)認為,人與土地之所以需要維持和諧關係,乃因人是群落 的一部分,其他還包含統稱為土地的土壤、水、動物和植物等物種,其關係是對 等且相互因存的,人類需要善盡維繫生物多樣性與土地健康之責。其所倡導的土 地倫理亦非阻止自然資源的改變,或停止自然資源的管理與利用,而是強調保存 土地健康,即土地自我更新的能力。Walck & Strong(2001:264-270)為解讀環境 歷史,整合過去永續性的研究方式,並擴充 Leopold 之理念,認為其所提出的土 地倫理可用來解讀並規劃更有效的土地利用政策,進而補充「權力關係」與「土 地利用」提出一套其認為可用來建構土地健康與土地利用的模式,並以此模式解 釋了美國奇威瑙森林之環境演變,就其基本內涵,如圖 2-3,闡釋如下(Walck &

Strong,2001:264-270): 1.土地倫理

因人類土地利用對土地健康的深刻衝擊,Leopold 認為我們需要土地倫理來 規範永續的土地利用,其主要原則為群落、合作及責任的觀念。倫理的行為是有 利於群落的,Leopold 主張我們必須擴大群落的概念,將我們統稱土地的植物、

動物、土壤和水體納入,其乃我們緊密相連、相互依賴、相互依存的一部份。雖 然各種生物在此群落中相互競爭,但合作也是必要的,「也許是為了保有可競爭

動物、土壤和水體納入,其乃我們緊密相連、相互依賴、相互依存的一部份。雖 然各種生物在此群落中相互競爭,但合作也是必要的,「也許是為了保有可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