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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福利政策是以弱勢家庭兒童為中心,並擴及其整個家庭為扶助 對象的社會安全措施,其內涵在滿足弱勢家庭兒童福利需求及保障、維護其基本 生活條件、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目前政策內容涵蓋面可謂相當多元化,包括對於扶助對象的生活照顧、課業 輔導、親職教育、經濟援助等。本研究收集、彙整近年來有關弱勢家庭兒童福利 的政策資料,對其進行研讀與彙整後,依序分敘如下:

聯合國大會(1959)頒布了兒童權利宣言,目的為喚起世界各國對兒童的福 利與基本權利之重視,歷年來對世界各國的兒童福利、安全政策的制訂均有很大 的影響。其對兒童福利先做了時代性的定義:「凡是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正常 生活為目的的各種努力,事業及制度等均為兒童福利。」並根據此定義,提出了 十項原則:

(一)兒童不應因其本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家世、財產 而受到岐視。

(二)兒童應享特別保護,予以機會使其能在自由與尊敬情況下,獲得身體、心 智、道德、精神及社會各方面之健全成正常發展,並為此制度訂定法律時,

應以兒童之最高福利為至上之考慮。

(三)兒童出生就應該有一個姓名,一個國籍。

(四)兒童應享社會安全制度之利益,為此目的,應予以兒童的母親特別照料與 保護(產前產後),兒童有權得適當的教養、居住、娛樂及醫藥照顧。

(五)兒童在身心或社會方面有缺陷者,應按個別情形予以矯治、教育、照顧。

(六)兒童需要「愛」與「瞭解」,以利其人格和諧發展,盡可能使兒童在父母 的照料愛護之下長大,無特殊理由,不得使兒童與父母分離。

(七)兒童有受教育之權,至少在初等階段,其教育應列為兒童義務教育。

(八)兒童在任何情形下,應最先受教育與保護。

(九)對兒童應加倍保護,使不受任何方式之忽視、虐待及剝削。

(十)兒童應受保護,使不薰染可能養成種族、宗教及其他種族歧視之習慣。

我國政府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於民 國92 年頒佈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該法定義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 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並明訂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

教養之責任。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 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 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於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 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 之協助及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引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一章,總則)。

政府歷年對兒童與少年福利相關預算金額與所佔比例的趨勢如表2-1-7 與圖 2-1-5 所示,民國 89~91 年因陸續開辦幼教券及 3 歲以下醫療補助,故預算有微 幅增加;93 年度因需歸還前兩年度積欠健保局 3 歲以下醫療補助費,故行政院 主計處同意增編12 億 3028 萬元,故預算增加;94 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追 加預算37,000 千元,合計為 3,050,169 千元(內政部兒童局,2006a)。由此統計 資料可見,兒童及少年福利認養預算金額佔中央預算總金額比例呈現年上升之趨 勢,顯示兒少福利議題日漸受到政府相關單位的重視,並提撥預算落實相關福利 政策。

表 2-1-7 我國歷年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佔中央總預算及社福支出比率

本研究以下針對各類弱勢家庭相關之政府政策進行整理,茲將其分述如下:

(一)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相關政策 1.內政部單親婦女培力計畫:

內政部為鼓勵單親婦女進修學位,提升專業智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 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故制訂本計畫以補助弱勢單親婦女就讀大學校 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而婦女進修學位期間可享有6 歲以下子 女臨時托育補助費,鼓勵其取得學位(內政部社會司,2007)。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之補助方式:

①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共 新臺幣 6,000 元。

②大學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共 新臺幣 1 萬元。

③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或重修學分者,不予補助。

(2)臨時托育補助費之補助方式:

單親婦女進修學位期間,補助其六歲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保母及托育 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補助新臺幣50 元,每月每名子女最高補助 48 小時,臨 托時數低於48 小時,以實際時數補助。

2.教育部擴大辦理國中小課後扶助攜手計畫

為提升國中小學生基本學習能力、縮短學習成就落差,教育部特於 2006 年 整合擴大推動「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結合國中小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大專 校院學生、具教學專長的大專學歷教學人員及儲備教師,共同辦理學習弱勢學生 學習輔導,並於2008 年擴大扶助對象,除了原有的中低收入以下、外籍配偶子 女、原住民、身心障礙等學習弱勢之外,失親單親和隔代教養的學生也納入課後 扶助補助對象。都會區原本只讓班級成績後5%的學生參與,也放寬到後 15%。

以國中小積極為弱勢學生提供補救教學,開辦的國中小從去年的2303 校,增加 到2945 校,開辦比例從 70%提高到 86%,受惠學生也從 12 萬增加到 20 萬。若 將離島、原住民地區等必然開辦的教育優先區,以及獲得民間贊助開辦的也一併 計入,弱勢家庭的課後扶助之比例將高達95%。而國中補救教學的科目除了國英 數之外,自然和社會科也將列入(潘文忠,2008;教育部國民教育司,2008)。

(二)新移民家庭相關政策

1.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畫

內政部為落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提升其在臺生活適應能力,使能順利 適應國內之活環境,創造多元文化社會與美滿家庭,避免因適應不良所衍生之各 種家庭與社會問題,特訂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畫,以直轄市、縣(市)

政府為受補助對象,提供其經費辦理如下之補助內容(內政部,2005a)。

(1)生活適應輔導班:以提升外籍配偶在臺生活適應能力為重點,施以生活適 應、居留與定居、地方民俗風情、就業、衛生、教育、子女教養、人身安 全、基本權益及有關生活適應輔導等課程,並鼓勵在臺親屬參與。

(2)種籽研習班:培訓種籽師資及志願服務者。

(3)推廣多元文化活動:以提升國人對外籍配偶主要國家之多元文化認知為目 的之教育、講座。

(4)生活適應宣導:設置外籍配偶服務專區網頁、攝製宣導影片、印製生活相 關資訊等資料。

(5)其他經內政部專案核備事項 2.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為推動整體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服務,開發新人力資源,共創多元文化社會,

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行政院特自2005 年度起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 金」,分10 年籌措 30 億元,即每年籌編 3 億元,以附屬單位基金之方式設立於 內政部,來進一步強化新移民體系、推動下列各式照顧輔導服務(內政部,

2005b)。

(1)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之研究支出。

(2)強化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支出。

(3)發展地區性外籍配偶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4)外籍配偶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5)辦理外籍配偶參加各類學習課程與宣導、鼓勵及提供子女托育等 事項支出。

(6)外籍配偶籌設社團組織之輔導支出。

(7)外籍志願服務者之培訓支出。

(8)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9)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宣導、課程及活動支出。

(10)外籍配偶法律服務之支出等。

(三)低收入戶家庭相關政策

1.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內政部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 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發生,促進家庭 恢復正常運作,故制訂本計畫。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 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 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接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扶助期間或期滿後生 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應協助其申請其他補助或結 合民間資源予以協助。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七十、地方政府 負擔百分之三十(內政部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2006b)。

2.中低收入戶幼托補助:

為減輕中低收入戶家庭負擔,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自 2005 年9 月起將補助年齡,由原來的五足歲,向下延伸至三足歲,符合資格者,父母 可向相關單位申請。受補助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家庭土地與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 六百五十萬元,家庭平均每人存款與有價證券低於十五萬元,家庭總收入平均不 超過戶籍所在地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的百分之九十(直轄市為百分之八十)。符合 補助資格者,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社會局、教育局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補 助(引自兒童少年權益資訊網,中央福利措施,2005)。

為減輕中低收入戶家庭負擔,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自 2005 年9 月起將補助年齡,由原來的五足歲,向下延伸至三足歲,符合資格者,父母 可向相關單位申請。受補助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家庭土地與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 六百五十萬元,家庭平均每人存款與有價證券低於十五萬元,家庭總收入平均不 超過戶籍所在地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的百分之九十(直轄市為百分之八十)。符合 補助資格者,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社會局、教育局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補 助(引自兒童少年權益資訊網,中央福利措施,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