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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於其應盡之注意義務。145
三、且被上訴人陳ΟΟ(即陳姓學生)於下樓梯時,因地濕,學生所穿鞋子印 濕樓梯,致樓梯溼滑,被上訴人陳ΟΟ抱著顏ΟΟ因此滑落至樓梯間,顏ΟΟ 受有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之傷害,於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
而被上訴人陳ΟΟ本人亦同時滑落。
1.與正義判斷有關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
日常語言:陳 ΟΟ 未及瞥見而生事故,「難以苛責」、滑落至樓梯間乃屬「意料之外」、 顏 ΟΟ 表明不要責罵「善心助人」的陳 ΟΟ,不要記陳 ΟΟ 的過、緊 抱顏 ΟΟ 不鬆手,連同自己也摔倒、顯見已「盡心盡力」「熱心」青少年。
法律語言:既不負有何「特別之注意義務」、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 輕酌定」、無怠於應盡之「注意義務」。
2.解讀:
審案法官使用與正義判斷有關、具有道德判斷的狹義法感情之日常語言,例如
「難以苛責」、「意料之外」、「善心助人」、「盡心盡力」之「熱心」青少年。「特別之 注意義務」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法律理論語言、法律術語。「從輕酌定」
為法律理論語言、法律基本用語。從以下的語句「陳 ΟΟ 既不負有何特別之注意義 務,則其以通常之方式單獨抱負」、「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陳 ΟΟ 並無怠於其應盡之注意義務」等的法律專業語境下觀察,審案法官運用第一個 層次的法感情,即法知識,透過上述的日常語言認定事實與解釋法律,就此評價陳 同學並無怠於其應盡之注意義務。
(三)摘錄的判決內容
足見被上訴人陳ΟΟ係為發揮同學間彼 此照顧之愛心美德,...。146
145 同上註 144。
146 同上註 144。
1.與正義判斷有關的日常語言
日常語言:足見陳 ΟΟ 係為發揮同學間彼此照顧之「愛心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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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讀:
審案的法官在此使用有關正義判斷、具道德判斷的狹義法感情之日常語言,例 如「愛心美德」。從「足見陳 ΟΟ 係為發揮同學間彼此照顧之愛心美德」的日常語 言語境下來觀察,審案法官運用其第二個層次的法感情,即狹義的法感情,並透過 上述的日常語言來認定事實,而評價陳同學熱心好意的助人行為。
二、新聞記者、一般人的相關評論
(一)新聞記者的相關評論
新聞標題:助人發生意外 高院為他平反 玻璃娃案 好心同學免賠 新聞報導:
因熱心幫助同學,卻不慎讓「玻璃娃娃」同學摔倒致死的前景文高中學生陳 ΟΟ,經過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院昨天判決他和母親不必賠償顏家損 失,讓好心的他終獲平反。高院昨日更審宣判「玻璃娃娃」顏 ΟΟ 摔死損 害賠償案,認定景文高中未在謙敬樓地下室提供無障礙設備,亦未對殘障的 顏 ΟΟ 實施個別化體育教學,顯然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負賠償責任。
不過,法官認定顏 ΟΟ 之父拒絕救護車送醫,致延誤醫治,亦應負擔十分 之二的過失責任。經過「過失相抵」之後,高院判決減輕景文高中的賠償金 額,只須賠償顏旭男之父一百零七萬四千一百十七元,賠償顏母六十四萬八 千七百零五元,並自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五%計 算遲延利息。陳 ΟΟ 部分,法官認定,他是出於熱心、無償助人,且已盡 到同年齡青少年應盡的注意義務,難以苛責,並無任何可予非難之處,為免 傷及青少年學生愛心,改判他不必負擔賠償責任。……。陳 ΟΟ 無須負擔 賠償責任部分,高院首先認定,陳 ΟΟ 年僅十六歲,經驗有限,更不瞭解
「玻璃娃娃」病症情狀。因此,他的過失注意義務,應僅以同年齡者為標準,
並考量出於熱心、無償助人、且攸關公共利益者特性,應從輕酌定,以免傷 及青少年學生愛心之滋長。
高院據履勘現場認定,地下室樓梯所以濕滑,是因天雨,前行學生的鞋子潮 濕印上樓梯,陳ΟΟ全心全力抱著顏ΟΟ逐階下梯,視線阻隔,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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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苛責。另外,陳ΟΟ即將摔倒之際,仍緊抱顏ΟΟ不鬆手,連同自己一 併摔倒,陳ΟΟ還被壓在顏ΟΟ的下面。顏ΟΟ受傷後意識清楚,在其父趕 到學校時,還表示不要責罵善心助人的陳ΟΟ,不要記陳ΟΟ的過。綜合上 述事證 ,高院 認定,陳ΟΟ已盡心盡力,發揮同學間彼此照顧之愛心美德。147
新聞報導:
他們大概知道記者要來,故意避開了」,景文玻璃娃娃損害賠償案被告陳 ΟΟ(即陳姓學生)的鄰居表示,陳家不到中午就出門了,一直沒有回來。
1.與正義判斷有關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
日常語言:「助人」發生「意外」、高院為他「平反」、「好心」同學「免賠」。 2.解讀:
從上述的新聞報導上下文或言辭前後文(context)來觀察,新聞記者報導的內容 僅轉述和改寫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的內容,未依憑個人一般法感受或法直覺,
表達個人與質樸的正義感有關的日常語言或法律語言。有趣的是,反而從整個新聞 標題:「助人發生意外 高院為他平反 玻璃娃案 好心同學免賠」來看,該新聞記者 使用「高院為他平反、好心同學免賠」的日常語句應符合臺灣社會一般人的法感情 和正義感。
(二)一般人的相關評論
新聞標題:陳母避媒體 鄰人:熱心不應受罰
對 於高院更一審改判陳同學不必賠償,他的鄰居說,好心不該有惡報。……。
服飾店老闆說,陳媽媽大概是刻意避開媒體吧,早上出門後就沒有回來 過,……。這位男老闆表示,陳媽媽一直很有愛心,陳ΟΟ也是善心的人,
熱心幫忙的人,因為意外要受「處罰」,真的讓人感到不公平,法院能改判 他不用賠錢,比較能讓人心服。148
147 同上註 105。
148 參閱中國時報,中華民國 95 年 7 日 19 日,社會脈動/A8 版,張孝義/台北報導。
1.與正義判斷有關的日常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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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語言:「好心不該有惡報」、「愛心」、「善心」、「熱心」、「意外要受處罰」、「感到 不公平」、法院能「改判」、「不用賠錢」、「讓人心服」。
2.解讀:
從上述的新聞報導上下文或言辭前後文(context)來觀察,助人的陳同學之鄰人 以一般的法感受或法直覺,使用與質樸的正義感有關的日常語言,一方面,表達對 此案更一審改判陳同學不必賠償的評價,這位受訪的鄰人說,「好心不該有惡報」。
另一方面,表達對此案第二審判決陳同學要賠償的評價,例如「因為意外要受處罰,
真的讓人感到不公平」。最後,這位受訪的鄰人將此改判的更一審判決與第二審判 決比較,認為「法院能改判他不用賠錢,比較能讓人心服」,這個比較性質的評價 符合臺灣社會一般人的法感情和正義感。
第五節 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之轉述關係的例證
筆者在此以第二章的第四節中談到各審判決的法律語言和新聞報導的日常語言 之間的轉述關係為基礎,依序從本章第一節中關於報導玻璃娃娃案判決的相關新聞 標題,分項逐一提出如下的相關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