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日常語言、法律語言與法律論證之關聯性-從玻璃娃娃案之民事判決談起-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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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 誌. 本論文寫作的過程中歷經了秋、冬、春、夏的流轉,也歷經了從新莊遷居 新店,在那裡某個山麓下的社區幾個月的獨居而完成論文。其中令人懷念的是, 最後三個月中,每天清晨騎上腳踏車到景美溪,沿著河堤經恆光橋直抵道南橋, 鑽入政治大學的中正圖書館查詢借閱和研讀文獻,直到黃昏時再循著先前來時 路,夕陽斜照、粼粼溪水、歸巢鳥鳴一路伴我返家。 能夠順利完成本論文,首先非常感謝指導此篇論文的陳惠馨教授。從論文的 題目發想和構思、大綱的擬定和內容的撰寫等他均不厭其煩持續指導,特別是他 在擔任政大法學院院長的期間,於院務繁忙之際,仍不間斷每三個月就約見我們 博士生和研究生,討論每個參與者的論文在寫作上遇到的困難。在這互動討論的 氛圍下,我們學習到如何去呈現論文的格式、擷取參考文獻的規則和論文內容的 佈局等。更重要的是,在這些討論會中,陳教授不厭其煩的提醒,讓我不致於在 茫茫的文獻中,迷失了論文寫作起初設定的方向。.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感激政大法律學研究所基礎法學組提供良好研習的機會,教授 們在課業上的 教導,例如陳惠馨教授強調在法制史研究中對時間和空間應具有的敏感度,以及 研究法理學的課題時,同時結合法史學和法社會學。黃源盛教授的中國傳統法制 史課程中,要求所有學生在課堂開始之前,背誦經典漢文文章,真令人難以忘懷! 此外,對學期末書面報告的形式和內容力求嚴謹,讓人在課堂的口頭報告中學習 互相評判等。陳起行教授循序漸進地引導我們進入 Rawls、Dworkin 和 Habermas 等人的法理學領域。江玉林教授近幾年來專研和開授的法圖像學課程,將法律和 圖像之間的複雜關係詮釋的如此令人著迷。此外,黃立教授和黃程貫教授在德文 法學文獻選讀課程中,除法學知識如德國判決書的解讀和勞動法基礎的建構之 外,還學習到如何將德文信、雅、達的譯成漢文。.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也感謝那些在政大法研究所的學長姐、同窗和學弟妹:郁如、熙平、健智、 芳丞、以馨、琴堂、存孝、張銘、喻閺、倍志、屏芬、宗恩、俐婷、明世、軒劭、 世偉、耕佑、瑞陞、伯任、琦妍、維萱、可捷等在法學學習上的對話與相互切磋。 此外,感謝我的好友王健合和許詩杰,在我論文寫作低潮時給予的鼓勵。最後, 要感謝我的父母給我全方位的支持! 本論文的口試由陳惠馨教授、楊淑文教授與莊世同教授共同進行。在論文口 試過程中,三位教授對本論文提出了十分寶貴的建議,使本論文的內容能更加地 完善與充實。在此,我也要特別地感謝他們! 羅嘉松 謹誌. 2010 年 7 月.
(4) 論法律語言、法律論證與日常語言之關聯性 ─從玻璃娃娃案之民事判決談起─. 中文摘要. 本論文是以曾引起臺灣社會輿論熱烈關注的玻璃娃娃案為研究起點,進而探究 法律語言、法律論證與日常語言之間的關聯性。首先,分析玻璃娃娃案的四件民事 判決,並聚焦在這些判決文內容的法律語言、法律論證與日常語言。其次,從玻璃. 政 治 大 學者對玻璃娃娃案的第一、第二審判決的個案分析,藉此探究法律語言、法律論證 立 娃娃案判決的相關新聞報導中,探討日常語言與法律語言。再者,檢視與評論民法. ‧ 國. 學. 與日常語言之間的關聯性,緊接著運用民法請求權基礎的架構來重新檢視玻璃娃娃 案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例如契約、無因管理和侵權行為等。最後,藉由 Robert. ‧. Alexy 的法律論證理論,檢驗玻璃娃娃案的民事第一、二、三審判決和民法學者對 此案的案例分析之中的法律論證。. sit. y. Nat. er. al. n. 理論. io. 關鍵字:法律語言、法律論證、日常語言、玻璃娃娃案、Robert Alexy 的法律論證. Ch. engchi. i n U. v.
(5) The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legal language, legal argumentation and daily language - in the fatal accident case of osteogenesis imperfecta in TaiwanJia-Song Luo Abstract This thesis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legal language, legal argumentation and daily language in the fatal accident case of osteogenesis imperfecta in Taiwan. First, we analyze legal language, legal argumentation and daily language used in the verdicts of four civil cases. We focus on the contents of verdicts. Second, from the newspaper reports of this case, we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legal language and daily language. Third, the case studies by civil law researchers are investigated by the verdicts of trial of first and second instances. From the investigation of cases studies, we can obtai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legal language, legal argumentation and daily language. Using the foundations of claims of civil law, we re-study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like contracts, torts and voluntary service among clients in the case of osteogenesis imperfecta. Finally, we re-investigate the legal argumentations of the every verdicts of civil court and the case studies with Theory of Legal Argumentation proposed by Robert Alexy..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Key word: legal language, legal argumentation, daily language, the fatal accident case of osteogenesis imperfecta, Theory of Legal Argumentation of Robert Alexy.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6) 目錄 第壹章 緒 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的形成 1 第二節 問題的提出 4 第三節 用語定義 6 第四節 研究對象、範圍與方法 9 第五節 研究目的 11. 立. 政 治 大. 第六節 議題研究的安排 11. ‧ 國. 學. 第貳章 從玻璃娃娃案談日常語言、法律語言與法律論證. ‧. 第一節 對第一審判決的分析 14. Nat. io. n. al. er. 第二項 分析被告的辯稱與原告的質疑 22. sit. y. 第一項 分析原告提出的法律主張 14. Ch 第三項 承審法官的法律見解 e 26. ngchi. i n U. v. 第二節 對第二審判決的分析 30 第一項 檢視和分析法官對兩造協議第一個爭點的審斷 30 第二項 檢視和分析法官對兩造協議第二個爭點的審斷 39 第三節 對第三審判決與更一審判決的分析 40 第一項 分析更一審法官對兩造協議第一個法律問題的審斷 41 第二項 分析更一審法官對兩造協議第三個法律問題的審斷 43. I.
(7) 第四節 小結 46. 第參章 從玻璃娃娃案的新聞報導談法律語言與日常語言 第一節 從玻璃娃娃案的相關新聞報導談起 48 第一項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前後的新聞報導 48 第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之後的新聞報導 51 第三項 臺灣高等法院第三審與更一審判決之後的新聞報導 55. 政 治 大. 第二節 探究媒體和輿論對二審判決的評論與引起評論的因素 55. 立. 學. 第二項 解讀相關評論中的歷史因素 57 第三項 解讀相關評論中的法感情因素 59. ‧. ‧ 國. 第一項 檢視相關評論中所使用的詞語與分析其價值判斷 56. Nat. io. sit. y. 第三節 探究媒體和輿論對更一審判決的評論 62. er. 第一項 檢視和分析新聞標題與報導內容的評論 62. al. n. v i n Ch 解讀媒體在評論中所使用的新聞標題之價值判斷 engchi U. 第二項. 64. 第四節 探討審案法官、新聞記者與一般人表達的法感情 66 第一項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與相關的評論 67 第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與相關的評論 69 第三項 最高法院第三審判決與相關的評論 74 第四項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與相關的評論 78 第五節 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之轉述關係的例證 83. II.
(8) 第一項 第一審判決和相關的新聞報導 83 第二項 第二審判決和相關的新聞報導 84 第三項 第三審與更一審判決以及相關的新聞報導 84. 第肆章 檢視與評論法學者對玻璃娃娃案的個案分析 第一節 學者對玻璃娃娃案的探討 86 第二節 無因管理法規範作為論證基礎 88. 政 治 大. 第一項 案例解答之重構與評論 88. 立. 第三節 侵權行為法作為法律論證的基礎 95. io. sit. y. Nat. 第二項 分析案例解答中的法律語言 103. ‧. 第一項 案例解答之重構與評論 95. 學. ‧ 國. 第二項 分析案例解答中的法律語言 94. er. 第四節 重新檢視玻璃娃娃案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104. al. n. v i n Ch 玻璃娃娃之父母對陳同學及其母之請求權 engchi U. 第一項. 105. 第二項 玻璃娃娃之父母對玻璃娃娃就讀的私立學校與校長 之請求權 107 第三項 玻璃娃娃之父母對私立學校與體育老師之請求權 108 第四項 玻璃娃娃之父母對私立學校與護士之請求權 109 第五項 玻璃娃娃之父母對私立學校與導師之請求權 109 第五節 小結 110. III.
(9) 第伍章 以 Robert Alexy 的法律論證理論探討玻璃娃娃案件 第一節 Alexy 的法律論證理論 111 第一項 法律論證理論之理論背景、內容與功能 111 第二項 「內部證立」與「外部證立」的意義 114 第三項 Alexy 法律論證理論的實際運用 115 第二節 Alexy 的理論探討以侵權行為法規範作為論證的基礎 115. 政 治 大. 第一項 對第一審判決的檢驗 115. 立. 第二項 對第二審判決的檢驗 116. ‧ 國. 學. 第三項 對第三審和更一審判決的檢驗 117. ‧. 第四項 對學者的案例分析之檢驗 118. Nat. sit. n. al. er. io. 第四節 小結 119. y. 第三節 Alexy 的理論探討以無因管理法規範作為論證的基礎 119. 第陸章 結論 121. Ch. engchi. 參考文獻 123 附件:玻璃娃娃案相關新聞報導 127. IV. i n U. v.
(10) 第壹章 緒 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的形成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間臺灣的新聞媒體大篇幅報導了關於玻璃娃娃摔傷致死案的 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因為該判決廢棄先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 即被告陳姓同學對其熱心助人的行為不必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1該第二審的合議庭 宣判,被上訴人之一的陳姓同學在校園中抱負其顏姓同學下樓,因天雨梯滑而不慎 摔倒,導致顏姓同學傷重致死的結果,須與其他被上訴人景文中學或其法定代理人. 政 治 大. 連帶負擔新臺幣數百萬元的損害賠償。2這個二審判決被報導之後,引發社會輿論的 高度關注及熱烈討論,3也影響臺灣社會中助人為善的道德價值觀,例如在這個判決. 立. 之後,有幾則關於玻璃娃娃的新聞報導中,例如一則新聞標題為: 「沒有三百萬可賠. ‧ 國. 學. 32%學生怕援手玻璃娃娃」,在這則報導中記者說明當時如此的社會氛圍。 4 隨著敗訴的當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第三審判決廢棄第二審的部分. ‧. 判決,並將此案發回到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5新聞記者認為此次發回的更一審,對. y. Nat. 玻璃娃娃摔死賠償案可能發生轉機。 6隨後,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官在更一審的判決. er. io. sit. 中,果然作出不同於第二審的判決結果。7一則關於這件更一審判決的新聞標題新聞. n. al. 1 2 3. i n C 參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1 年度重訴字第 2359 號。 h e n 號。 gchi U 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 年度上字第 433. v. 參閱相關的新聞報導,新聞標題「好人難做 玻璃娃娃摔死 同學判重賠」,中國時報,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25 日,社會脈動/A8 版,黃錦嵐/台北報導。相關的社會關注與輿論討論,例如中華民國 94 年 8 日 26 日的中國時報,新聞標題「律師:判決違反法律感情」,話題/A 11 版,張瀛之/台北報 導;新聞標題「立委:將發動募款給付賠款」話題/A 11 版,高有智/台北報導;新聞標題「聲援陳生 捐款行動不斷 他幫玻璃娃 我們幫他賠」話題/A 11 版,曾薏蘋/台北報導,以及時論廣場/A15 版的 讀者投書,例如「《誰還敢助人》無礙空間缺乏 悲劇主因」 ,李寶咪/北市/法研所研究生與「 《誰還敢. 助人》如此判決 豈非澆熄熱心」,楊芝青/北市/法律系學生。 所謂的玻璃娃娃系指患有成骨不全症(Osteogenesis Imperfecta)的病患,這是一種因先天遺傳性缺陷 而引起第一型膠原纖維病變,造成骨骼強度耐受力變差而容易脆弱骨折的疾病。參閱網址如下: http://www.24drs.com/consumer/disease/rare/page3_5.htm (瀏覽日期:99 年 7 月 1 日),其中有詳盡的說明。 4 參閱中國時報,中華民國 94 年,12 月 10 日,彰化新聞/C3 版,洪璧珍∕彰化報導。 5 參閱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4 年度台上字第 2374 號。 6 參閱中國時報,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新聞焦點/A5 版,新聞標題「最高院發回更審 玻璃 娃娃摔死賠償案 有轉機」,黃錦嵐∕台北報導;同版面的另一則新聞標題,「就法論法 善行無心之 過 不應苛責」,黃錦嵐∕特犒。 7 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 年度上更字第 6 號。. 1.
(11) 記者是這麼描寫: 「玻璃娃娃摔死案 助人同學免賠 高院更一審改判合議庭認陳同學 跌倒時仍緊抱 已盡力不應苛責 景文高中則應賠償 172 萬」。 8 前述新聞報導的同一個版面上,另有一則〈新聞切片〉的標題如下: 「這次判決 溫暖又有人性」。報導該篇新聞的記者扼要敘述該判決的重點:「高院更審判決學校 要賠、陳同學不用賠,法官從多方面考量,在判決中不但詳述抽象、具體及重大三 種過失責任差異,強調行為人是否已善盡管理人注意義務,應依照事件特性、行為 人狀況、危害嚴重性、被害法益輕重等多重因素衡量。 9」 我們可以想見的是,對不認識或不熟悉臺灣現行民法的一般人而言,若想透過 前述新聞標題或報導內容來理解這個曾經轟動臺灣社會的民事案件,可能無法掌握. 政 治 大. 例如「抽象、具體及重大過失責任」 、 「行為人」 、 「管理人」 、 「注意義務」或「法益」. 立. 等抽象法律概念、法律語言的專用名詞或法律術語,因而無法理解玻璃娃娃摔死案. ‧ 國. 學. 的民事判決文中所提出的法律見解。或有人認為,這些新聞內容僅僅報導整個案件 的零星片段,當然無法讓人理解。所以,若直接閱讀此案件的相關判決文,即可掌. ‧. 握全部的案情及相關的法律見解。但是筆者發現,這些法院的判決文本包含了更多 抽象概念的法律名詞或法律術語,對不認識或熟悉臺灣現行民法的一般人而言,即. y. Nat. sit. 便直接閱讀此案的相關判決文本,仍然可能無法完全理解判決文本的內容。筆者在. er. io. 此要提問的是,什麼原因造成臺灣社會一般人無法理解法院判決文本中的法律見. al. n. iv n C 至謂一般人看不懂判決書,祇是不明瞭法條文字的含義,和專用名詞與術 hengchi U. 解?曾經有司法實務人士對於類似的現象,撰文說明如下:. 語,並非對通篇文字均不瞭解。按現行之判決書,祇要具有國民中學畢業程. 度,大體上均能通曉,祇是對一些專用名詞與術語,不甚瞭然。例如:『裁 定』,『抗告』,『再抗告』,『裁判上一罪』,『牽連關係』,『高度度行為吸收低 度行為』等等,非專習法律或經辦實務者,自不易理解;……。法律上除了 這些專用名詞與術語之外,尚有若干抽象原則,以這些抽象原則,來適應社 會上變化萬端的具體事實。 10. 8. 參閱聯合報,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 A12 版,蕭白雪、王宏舜、楊正敏∕台北報導。 同上註 8,參閱〈新聞切片〉,本報記者蕭白雪。 10 劉鴻儒, 〈談司法文書之改革〉 , 《法令月刊》第 48 卷,第 11 期,1996 年 11 月,頁 10。此文作者 9. 2.
(12) 筆者對以上的看法,即對現行判決書的理解所應具備的學歷程度,是否適用於 臺灣社會的現況,持懷疑的立場。但是這位司法實務人士指出了臺灣社會一般人對 法律上的專用名詞、術語與抽象原則不太能理解的情況,筆者表示贊同。就此 看法, 也曾有學者在討論案例教學法在臺灣或東亞繼受外國法國家之法學教育的意義時, 提出了更為細緻的下列見解: 關於東亞各國現行法律主要以西方法律概念所組成法典化形式呈現,這造成 人民理解法律的困境。對臺灣、日本、韓國或者中國大陸而言,現行法律中 主要以法典化的形式呈現。而法典化的內容主要是透過抽象概念架構起來。 這樣以概念組成的法規範,對於一般人在理解這個概念時,會發生理解上的 落差。 11.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筆者贊同這位學者提到的這個觀點,即臺灣現行法的內容主要是透過抽象概念 架構起來的。我們可從兩個面向來解讀這個觀點:從歷史面向來說,臺灣的現行法. ‧. 在形式和內容上繼受了西方法的事實。從法理學面向來說,臺灣現行法的外在形式 呈現出法典化形式,其內容則以抽象的法律概念為基礎所架構出來。 12. y. Nat. sit. 歷史面向的觀點雖然值得進一步的討論,但是由於並非本文設定的研究議題,. er. io. 所以待日後再撰文探討。法理學面向的觀點啟發了筆者嘗試研究我國的司法實踐的. al. n. iv n C 推論之間存在著哪些可能的關係。就此,筆者將從玻璃娃娃案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hengchi U 興趣,特別是民事案件中承載抽象法律概念的法律語言,以及運用法律語言的法律. 民事判決內容談起。. 曾任中華民國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11 學者陳惠馨在政大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2007 年 6 月 2 日舉辦的女性主義法學教學工作坊中,發表 的案例教學法的經驗分享一文,尚未出版。關於西方法律概念中的歐陸法系,例如德國法之下法律 概念的法哲學學說,參閱 Hoerster, Norbert, Die rechtsphilosophische Lehre vom Rechtsbegriff , JuS 3/1987,181, 188. 12 關於臺灣現行法繼受西方法的歷史脈絡,可從十九世紀末葉在中國的變法運動作回顧。當時大清 帝國統治者為了救亡圖存,不斷地繼受歐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體系。當時中國在法制的全盤西化時, 中國固有的傳統法律典章制度因此逐漸衰敗。嗣後取代大清帝國的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制定民法、 刑法與憲法等法典,於世界二次大戰後的二十世紀後半葉竟在臺灣得到較為完整的司法實踐。臺灣 學者指出,大清帝國繼受外國法的歷史背景:收回領事裁判權問題、傳統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動、清 廷救亡圖存的危機意識,以及歐陸法典編撰的衝擊等。參閱黃源盛,《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頁 47-64,2007 年。. 3.
(13) 第二節 問題的提出 關於玻璃娃娃案如前所述,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改判景文高中須賠償顏家 新台幣一百七十二萬元,助人的陳同學毋須賠償。最後,校方決定尊重高院判決而 不再提出上訴,並與顏姓家屬各別捐出了新臺幣五十萬元,共同成立了「景文高中 顏旭男急難救助獎學金」,作為弱勢身障生的急難救助與獎勵之用,並重視身障生 的學習與輔導,改善校內無障礙空間的學習環境,此案最終圓滿落幕,令人欣慰。13 然而,令社會輿論譁然的玻璃娃娃案第二審判決與更審判決仍遺留下值得討論 的議題,例如法官在審理玻璃娃娃案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合議庭審案法官使用. 治 政 他們如何正確地適用侵權行為法規範到該案已確定的法律事實?在整個審案的過程 大 立 中,如何論證該案的判決結果?換句話說,審案的法官在審判該案的當下,給予該 哪些法律語言和日常語言,以確認該案的待審事實是否已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 國. 學. 判決主文哪些正當的理由?. 前述的這些提問涉及我國司法的實踐層面,在此,先就臺灣社會中私人之間的. ‧. 紛爭一般會依循的解決途逕來談起。若私人之間產生糾紛時,雙方可先行私下自行. y. Nat. 和解,若未能達成民事上的和解,雙方在訴請法院處理之前,可選擇進入調解程序。. io. sit. 一旦透過調解仍然無法解決時,一方或雙方可讓國家公權力介入其私人領域之間的. n. al. er. 利害衝突關係,也就是訴請法院處理。私人之間的糾紛在繫屬某法院之後,經由該. i n U. v. 法院的法官以抽籤方式分派案件。承審個案的法官對該私人糾紛負有審判的義務而. Ch. engchi. 不得拒絕裁判,受到我國憲法第 80 條規定的拘束,須依現行法律進行獨立的司法審 判。該系爭個案的審理過程中,若私人紛爭牽涉的社會事實一旦經由承審法官予以 確認後,即被認定為待審的法律事實。 14緊接著對該系爭個案的法律事實探尋可資 適用的民法或其他法律規範,此過程稱為法律發現(Rechtsfindung)或尋法活動。 15. 13. 參閱中國時報,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16 日,台北焦點/C1 版,新聞標題:「景文高中和玻璃娃娃 家屬 捐棄成見 設身障生獎學金」,喬慧玲、實習記者吳文雅/北報導。記者在這則新聞報導中提到, 「在長達 6 年的司法訴訟中,學校在改善無障礙空間上有很大進步,並喚起社會對身障生的權益重 視,雙方願捐棄成見設置獎學金,為身障生略盡綿薄之力。」 14 法官如何判斷系爭個案中待審事實的真偽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法官 在整個言詞辯論的程序中,對被陳述的所有事實與提出的相關證據,依據其自由心證來擇取與確定。 15 法律發現(Rechtsfindung)是法學方法論的一個用語,指涉一個過程,即找尋解決具體法律問題的 正確方式和答案。進一步關於法律發現的正確性之解讀,參閱陳妙芬, 〈Rechtsfundung: 「 法 律發現」 4.
(14) 由於臺灣現行民法條文並非使用臺灣社會一般人生活中的日常語言,而以抽象 概念的法律語言表述個別法律規範構成要件。因此,法官在審判具體個案時,一旦 發現了相關的民法規範之後,往往需要解釋這些法律條文內容所涵蓋的意義範圍, 並選擇解釋民法條文的諸方法,例如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目地解釋、體系解釋或 社會法學的解釋等。 16 接續進行適用法律(Rechtsanwendung)。審案法官在選定適用的法條時,為確定 法律三段論的大前提,經常需要解釋法條文內容,並將其於系爭個案中確定的法律 事實作為小前提,透過涵攝(Subsumtion)的過程,推論出系爭案件的結論。承審法官 在該系爭案件的判決書中提出的判決理由,即該判決的法律論證的論據。 17最後,. 政 治 大. 法院書記官依據其職權將該系爭案件的言詞審理過程與審判結果用書面方式彙整成. 立. 判決書。. ‧ 國. 學. 在此,依前述的玻璃娃娃案中民事部分關於日常語言、法律語言與法律論證等 議題,作為以下提問的切入點:. ‧. 一、玻璃娃娃案的當事人在其法律主張中運用哪些法律語言?而透過這些法律語言 如何進行法律論證?其中的推論是否有效?此外,他們運用了哪些日常語言?. y. Nat. sit. 二、審理此案的各審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書中運用哪些法律語言?他們透過這些法律. er. io. 語言如何進行法律推證?其中的推論形式是否有效?此外,在判決書中運用了. al. n. iv n C 三、新聞記者如何使用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來敘述與分析此案各審判決與社會輿論 hengchi U 哪些日常語言?判決書中的法律語言和日常語言之間有什麼關係?. 的觀感?又依據什麼理由來評價此案的各審判決結果?例如有位新聞記者評論. 的正確性與真實性(一)〉,收於《月旦法學雜誌》,第 64 期 4,頁 172-174,2000 年 9 月。關於尋法 活動的說明,參閱黃建輝,《法律闡釋論》 ,頁 139-140,2000 年。 16 在審理系爭個案時,法官於這些解釋的過程中是否運用了所謂的法感(Rechtsgefühl)呢?這個提問 將進一步地在本文中第參章第二節第三項中詳細討論。關於法感情(Rechtsgefühl)的概念,德國學者 Willi E. Joachim 曾說明: 「法律門外漢的一般法感情談論的是法直覺,而法律人受過訓練的與敏感的 法感情即判斷力。如此的法感覺(sensus juridicus)被視為判斷力。」參閱 Willi E. Joachim, Judiz – Brauchen Juristen (Rechts)Gefühl?, ZvglRwiss 93 1994, 343。關於解釋法律,通常從條文字面意思開 始,其他解釋方法的運用視系爭個案的情況而定,並不存在優先適用的原則,參閱楊日然, 《法理學》 , 頁 104 -116,2005 年。此外,法官在審判具體個案時,除解釋這些法律條文所涵蓋的意義範圍,並 選擇解釋民法條文的諸方法之外,有時需要定義某概念,法官所決定的定義可能源自於以下的成分: 1.一般的事實;2.一般的效果;3.制定法的語言使用;4.裁判的語言使用;5.學說的語言使用;6.立法 者的規定目的,參閱 Wank, Rolf, Die juristische Begriffsbildung ,1985, 66-67. 17 關於法律三段論法的說明,參閱同上註 16,楊日然,前揭書,頁 93。. 5.
(15) 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為「好人難作」 。18另一位新聞記者則報導了關於最高 法院發回更一審的第三審判決,並以新聞標題轉述了該院的看法: 「就法論法 善 心無心之過 不應苛責」。 19關於此案的更一審判決,則有新聞記者評論臺灣高 等法院合議庭的裁判為「溫暖又有人性」。 20 四、我國民法學者如何解析此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運用哪些法律語言? 如何進行法律論證?其中的推論是否有效? 五、如何評價此案承審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中,以及學者用案例方式分析此案件時, 他們運用的法律推論和獲得的法律論證?這些法律推論和法律論證是否為健全 的論證,而其結論是否符合正義的判決或法律判斷?. 政 治 大. 立. 第三節 用語定義. ‧ 國. 學. 日常語言是「人們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學習取得,與他人溝通時,透過生活形式 的傳承中取得而來,所使用的語言。 21」日常語言在這個定義下經常被理解為全民. ‧. 語言或全民共同語言的同義詞。. sit. y. Nat. 基於法律語言生成理論的闡釋,法律語言可以定義為:「……為適應法律範疇. io. er. 特殊交際的需要,從全民共同語言中分化出來的社團變體。換言之,法律語言是以 全民共同語言為基礎,在立法、司法與執法的全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具有法學專業. n. al. 特色的一種社團語言。 」 22. Ch. engchi. i n U. v. 就法律語言的外部結構之類型而言,區分狹義和廣義的法律語言。狹義的法律 語言指立法語言,屬於規範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語言,也就是成文法所使用的語言。 廣義的法律語言,則包括立法語言、執法與司法語言、法律理論語言,是法律專業. 18. 參閱同上註 3,新聞標題「好人難做 玻璃娃娃摔死 同學判重賠」,黃錦嵐/台北報導。 參閱同上註 6,新聞標題「就法論法 善行無心之過 不應苛責」,黃錦嵐∕特犒。 20 參閱同上註 8。關於新聞記者報導具評論性的內容報導時,有其論證的結構。對此有興趣的讀者, 參閱朱灼文,《社論的論證結構分析》,2003 年。 21 參閱陳惠馨譯,〈第八章 法律與語言—歸責作為溝通的過程〉 ,收於 Kaufmann, Arthur,《法律哲 學 (Rechtsphilosophie) (德漢對照)》 ,劉幸義等人譯。頁 117,2000 年。 22 這個定義說明了上述兩種語言之間存在著某種派生關係。參閱孫懿華, 《法律語言學》 ,頁 6,2006 年。筆者所理解的「社團語言」這個語詞中的「社團」用語具有政治學上「社群」的意義。 19. 6.
(16) 領域所使用的全部語言,也就是法律、法學和法實踐用的語言。 23依照前述定義, 法律語言乃是「貫穿於法律的制定、運用和研究過程中的語言文字表意系統。簡單 來說,法律語言就是撰制、操作和研究法律時所使用的語言。 24」本文採取前述的 類型化法律語言之定義,理解法律語言為廣義的法律語言,其定義如下:. 法律社群在法律領域中使用的共同語言,且此語文表意系統不僅具體地指涉 在制訂規範性的法律文件,也包括法律實務界適用法規和法律學術社群發表 法學研究時使用的語言。也就是立法語言、執法與司法語言、法律理論語言。. 政 治 大 專業語境(context)下的特殊句法。 立 法律基本用語意指「從全民語言中借用而來,在 就法律語言的內部結構而言,其基本要素包含法律基本用語、法律術語與法律 25. ‧ 國. 學. 法律領域中較高頻率使用和用法相對固定的語詞。所以,法律基本用語不是因為法 律存在而締造出來的語詞,而是在全民共同語言中已存有的一部分語詞。 26」法律. ‧. 術語指具有法學專門含義的語詞。27法律專業語境指在法律文本中特有的用字遣詞。 何謂論證?論證(Argument)在邏輯學上的定義,系指「用某些理由去支援或反. y. Nat. sit. 駁某個觀點的過程或語言形式,通常由論點、論題、論據和論證方式所構成。 28」. er. io. 論證理論在西方世界有其歷史的淵源和發展脈絡,論證理論是「哲學的分支學科,. al. iv n C 五百年的論證論述史之後,論證概念在四十年來獲得嶄新的哲學與科學之重要性。 hengchi U n. 同時也是心理學、法學、語言學、教育學與文學的分支學科。在多變的、約有兩千. 23. 參閱劉紅嬰, 《法律語言學》 ,頁 22,2007 年。 同上註 23。 25 同上註 23,劉紅嬰,前揭書,頁 54。 26 同上註 23,劉紅嬰,前揭書,頁 55-56。在此,他說明了所謂的用法相對固定在於專業語境中原 本是日常用語的一部分語詞,確立了無形的習慣與規則,在通常情況下,同義語詞、近義語詞不交 替使用,不要求語匯的變換,使得相應被選用的語詞反覆出現而為習慣所確認。例如法律專業語境 中習慣上使用「禁止」 、「違反」 ,而不使用「不准」、 「違背」。 27 同上註 23,劉紅嬰,前揭書,頁 63。法律基本用語和法律術語的總和是法律語詞,意指在研究、 制定和運用法律過程中,集中使用的領域語匯,同上註 23,劉紅嬰,前揭書,頁 54 -55。 28 論點即論證者所主張,並在論證過程中須加以證明的觀點。論點可成為論題,論題還可以是論辯 雙方所討論的對象。論據是論證者用來支援或反駁某個論點的理由,它們可以是某種公認的一般性 原理,也可以是某個事實性斷言。一個簡單的論證即一個推理,其論據相當於推理的前提,論點相 當於推理的結論,從論據導出論點的過程(即論證方式)相當於推理形式,參閱陳波,《邏輯學》,頁 12,2004 年。論證簡單地說即「舉出理由以支持某種主張或判斷」 ,參閱顏厥安,〈法、理性與論證 ─Robert Alexy 的法論證理論〉 ,《法與實踐理性》 ,頁 98,2003 年。 24. 7.
(17) 就此而言,論證有效性的構想是,解開和再詮釋真理(特別在規範性方面)的概念。29」 所謂的法律論證(Legal argument)即為論證理論(Theory of Argument)在法學範疇中的 應用。. 傳統的法律論證是以司法判決活動為中心,依據法學三段論法的形式,將法規 範適用在系爭具體生活事實之中,透過法學解釋來澄清法律語言概念的糢糊性,並 運用邏輯學上的三段論法,演繹出相應該具體生活事實的法律效果,給予其正當化 理由或論據。所謂的法學三段論法(Justizsyllogismus)係指審案法官以一般、抽象的 法規為大前提,認定個別、具體的生活事實為小前提,透過涵攝(Subsumtion)而推論 出結論,也就是判決主文。 30除傳統法律論證的定義之外,筆者也贊同如下的法律. 政 治 大. 論證: 「法律論證乃透過邏輯和語言來理解詭譎多變的事物及其所組成的人類世界,. 立. 且伴隨著價值評價的態度以審視、規整並為法律判斷的一種實踐智慧。 31」. ‧ 國. 學. 廣義的法律論證 則包括傳統法律論證並涵蓋其他的理論,例如依照德國學者 Neumann 在其著作《Juristische Argumentationslehre》中曾提到的觀點:德國法學界. ‧. 於使用「法律論證理論」這用語時,其涵意雖尚未確定,但仍可區分為三大類,即 邏輯證明的理論(Theorien des logischen Beweises)、理性言說的理論(Theorien des. y. Nat. sit. rationalen Diskurses)或者類觀點—修辭學(Topik-Rhetorik)的構想等。依據Neumann的. n. al. Rüssmann、Robert Alexy,以及Theodor Viehweg。 32 29. Ch. engchi. er. io. 見 解 , 這 三 大 類 的 德 國 法 學 界 代 表 人 物 分 別 為 Hans-Joachim Koch/ Helmut. i n U. v. 參閱維基百科詞條 Argumentationstheorie,網址:http://de.wikipedia.org/wiki/Argumentationstheorie ,瀏覽日期:2010/07/10。 30 同上註 16,楊日然,前揭書,頁 93-94。 31 張鈺光,《 「法律論證」構造與程序之研究》 ,頁 19,316,2001 年。 32 同上註 31,張鈺光,前揭書,頁 12-13,16,312。關於上述這三大類法律論證理論的相關文獻: 在邏輯證明理論方面,參閱陳顯武,〈論條件式規範之邏輯特性—由法學的觀點出發〉 ,收於《臺大 法學論叢》 ,第 33 卷 1 期,頁 49-178,2004 年 3 月; 〈法律推理與邏輯程式化〉 ,收於《政大法學評 論 》,第 56 期,頁 295-317,1996 年 12 月。在理性言說理論方面,參閱顏厥安,〈法、理性與論證 ─Robert Alexy 的法論證理論〉 ,收於《法與實踐理性》,頁 95-212,2003 年;王照宇,《理性論證與 詮釋權力》 ,1999 年。有關於類型學的理論,德國學者 Willi E. Joachim 曾說明, 「類型學針對問題式 思考的技術而言,思想與論證隨後已準備就緒,依此,發現的結論能以論據方式與基於共識而體現 出來。Viehweg 在其基礎理論的文章〈法學與類型學〉說明類型學的進行方式,這種進行方式在系 統思考的區隔中,供獻各種可以思考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採取綜覽方法與彼此權衡考量, 這樣一種的步驟亞里斯多德已經創立。」參閱 Willi E. Joachim, Judiz – Brauchen Juristen (Rechts)Gefühl ?, ZvglRwiss 93 1994, 348。修辭學的論證構想方面,則以比利時哲學家佩雷爾曼(Chaim Perelman)的 新修辭學理論為代表,參閱沈宗靈,《法理學》 , 頁 425-440,2007 年;廖義銘,《佩雷爾曼的新修. 8.
(18) 本文除了使用「法律論證」一詞之外,也使用「法律推論」一詞。何謂「推論」? 「推論」(Inference)係指「得到並確認一項命題(結論)的過程,而該過程始於一項或 多項其他的命題。這是一種讓思考者從一項命題推導到另一項命題的過程,該兩項 命題之間又透過某種方式相聯繫。然而必須依據合理的邏輯規則,從一項命題推出 另一項命題,才能確保過程的有效性(validity)。 33」就此而言,「法律推論」意指依 合理的邏輯規則將其推論方法運用在司法實務和法學論述中的判斷過程。. 第四節 研究對象、範圍與方法. 治 政 典範案例,其可成為「典範案例」的理由有二項:其一,如前述第一節中提及此案 大 立 第二審的判決結果震憾當時臺灣社會中助人為善的道德價值觀念,同時也引發社會 筆者為何選取玻璃娃娃案作為研究的對象,因為此案足可作為臺灣民事案件的. ‧ 國. 學. 輿論的高度關注和民眾的熱烈討論。其二,此案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錯綜複雜, 因以有學者主張,此案可成為臺灣法學教育中案例教學之民事案例的債法題型。 34. ‧. 本文從分析玻璃娃娃案四件民事判決出發,探討我國法官在審理侵權行為損害. y. Nat. 賠償案件時,使用哪些法律語言與日常語言進行法律推論。玻璃娃娃案的當事人之. io. sit. 間,除存在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外,也可能涉及契約或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因此. n. al. er. 這些法律關係也將納入探討。此外,臺灣學者對此案的法律問題解析,以及記者對. i n U. v. 此案的相關新聞報導也將納入探討。筆者將本文研討範圍設定如下:. Ch. engchi. 辭學》 ,1997 年;王效文, 《法、論證與修辭學—Chaim Perelman 新修辭學法理論之研究》 ,1997 年; 陳顯武,〈Perelman 之新修辭學理論及其法學論證之運用〉 ,國科會計畫成果報告,NSC-86-2414-H002-009,1997 年。Gast, Wolfgang, Juristische Rhetorik: Auslegung, Begründung, Subsumtion, 2. Aufl., 1992.。學者黃建輝指出,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的法學方法論發展,除了法律闡釋論的繼承者,如 Canaris、Kaufmann 外,尚有反傳統方法論的進展軌跡,如 Neumann、Koch、Rüßmann、Alexy 等人, 以不同於古典演繹邏輯的符號邏輯方法來檢討並批叛法律闡釋論的三段論法 。」同前註 15,黃建輝, 前揭書,頁 95。 33 關於推論確認的命題(Proposition)系指任何非真即假、而且可以被主張或拒絕的述句或斷言。一項 命題是由詞(字或一群字彙)所構成,這些詞表達某各個概念或簡單的看法。在法律中,命題的來源很 多,包括憲法條文、成文法條以及判例法。其他命題可能來自於支配性的事實(沒有爭議或是被事實 調查者所發現的事實),參閱 Aldisert, Ruggero J.,唐欣偉譯,《法律的邏輯》,頁 35-37。 34 參閱陳惠馨, 〈談「案例教學法」—以玻璃娃娃案為例〉 ,收於《月旦法學雜誌》 ,第 149 期,頁 116-118,2007 年 10 月。玻璃娃娃事件不僅牽涉民事案件,據報載,因顏姓玻璃娃娃意外死亡事件 牽扯到的官司共計四件,包括少年法庭、台北地檢署、台北地院刑庭、民庭,參閱中國時報,中華 民國 92 年 7 月 1 日,社會焦點/9 版,新聞標題:「玻璃娃娃摔死案 擇期再審 法曹認仍有疑點待查 不排除勘驗意外現場」王己由∕台北報導。在此感謝本論文的指導教授在筆者撰文前,多次 就此提醒。. 9.
(19) 一、各審法官審理玻璃娃娃案時,為發現、適用和解釋法律當事人的委任律師提出 的法律主張,如何使用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進行法律推論。透過玻璃娃娃案的 四件民事判決探討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之間、法律語言和法律論證之間的關係。 二、新聞報導與社會輿論評論玻璃娃娃案的四件判決時,所使用的日常語言與這些 判決中的法律語言之間的可能關係。此外,審案法官在各審判決中、新聞記者 與一般人在新聞報導中使用與正義判斷有關、或具有道德判斷的狹義法感情的 日常語言或/和法律語言。並以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之間的轉換關係為基礎,僅 從報導玻璃娃娃案判決的新聞標題中提出相關的例證。 三、學者為簡化而改述此案的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判決的法律事實,並解析當事人. 政 治 大. 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時,所運用的日常語言、法律語言與法律論證。 35. 立. 四、德國法理學家 Robert Alexy 法律論證理論由於檢討並批叛西方傳統法學的法律. ‧ 國. 學. 闡釋論的三段論法,所以可作為檢驗法實踐中的論證過程的正確與否。在此, 將運用其理論來分析玻璃娃娃案的民事判決與學者對此案的解析。. ‧. 就以上提出的研究對象與範圍,對本章第二節的提問將採取的研究方法為檢視. y. Nat. sit. 和分析的方法。首先,檢視和分析玻璃娃娃案四件民事判決,以三段論法嘗試重建. er. io. 這些判決的法律推論。其次,檢視玻璃娃娃案四件民事判決和當時相關的新聞報導. al. iv n C 筆者擇取當時有關玻璃娃娃案四件民事判決的報導新聞四十則作為本文的附件,均 hengchi U n. 使用的日語言和法律語言,分析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之間的關係,和提出 相關例證。. 取自中國時報的資庫知識贏家(網址:ttp://kmw.ctgin.com/kmw_v2/main.aspx;瀏覽 日期:2010/07/10)。再者,分析我國學者依據此案的第一審與第二審判決所認定的 事實而撰寫的案例解答,以三段論法重建這些解答的法律推論,檢視其論證的可能 欠缺,並探討其所使用的法律語言、日常語言與法律論證之間的關係。最後,嘗試 以Robert Alexy的法律論證理論檢視此案的民事判決與學者就此案的案例分析,並聚 焦在陳同學對顏姓被害人死亡的民事責任。. 35. 參閱黃立,〈玻璃娃娃案的民事法律責任〉 ,收於《月旦法學教室》,第 45 期,頁 14-15,2006 年 7 月。郭玲惠, 〈玻璃娃娃事件之侵權責任〉 ,收於《月旦法學教室》 ,第 46 期,頁 10-11,2006 年 8 月。. 10.
(20) 第五節 研究目的 筆者透過在本章第四節所述的研究範圍、對象與方法,設定以下的研究目的: 一、透過玻璃娃娃案的四件民事判決來探討日常語言、法律語言和法律論證之間的 可能關係。檢視、分析玻璃娃娃案的四件民事判決中當事人的委任律師和審案 的法官在認定事實、發現法律、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時,如何使用日常語言和 法律語言進行法律推論,以論證當事人的法律見解和法官的判決理由。 二、檢視此案四件民事判決與報導此案的新聞中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分析兩者 之間在語意學上的可能關係。在此要檢視審案法官在玻璃娃娃案判決中、新聞. 治 政 狹義法感情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 大 立 三、探討法學者如何解決玻璃娃娃案的法律問題,分析他們在解析玻璃娃娃案例中 記者與一般人在新聞報導中,是否和如何使用與正義判斷有關,具有道德判斷. ‧ 國. 學. 使用的法律語言和日常語言,論述日常語言、法律語言與法律論證之間的關係。 四、由於德國法理學家 Robert Alexy 的法律論證理論批判法律闡釋論的三段論法,. ‧. 所以本文嘗試將此理論作為批判臺灣司法實踐和法學案例的之判準。一方面,. y. Nat. 以此法律論證理論檢視玻璃娃娃案四件民事判決,聚焦在陳同學對顏姓被害人. io. sit. 的傷重死亡是否須負起何種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以此法律論證理論檢驗臺灣. n. al. er. 民法學者對玻璃娃娃案的第一審和第二審判決的案例分析。. Ch. 第六節 議題研究的安排. engchi. i n U. v. 本文除第壹章緒論和第陸章結論之外,第貳章到第伍章內容為本文論述的核心。 在第貳章中,將檢視、分析和探討玻璃娃娃案的四件民事判決,當事人的委任 律師和各審級的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文本中,所使用的法律語言和日常語言,以及就 其提出的法律主張而進行的法律推論。首先,將運用傳統法律論證的三段論法推論 形式,重構此案四件民事判決。其次,檢視和分析當事人的委任律師和審案法官在 認定事實、發現法律與適用法律時,使用的日常語言和承載法律概念的法律語言。 再者,嘗試探討日常語言、法律語言和法律論證之間的關係作為本章的小結。. 11.
(21) 在第參章中先從報導玻璃娃娃案的相關新聞談起,自玻璃娃娃摔死意外事發之 後到景文高中和玻璃娃娃家屬最後共同設立身障生獎學金等相關的新聞報導。談論 的新聞報導內容則從顏姓同學摔傷致死之後,顏姓家屬在立法院召開的記者會,經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到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 其次,玻璃娃娃案的四件民事判決中,臺灣高等法院的第二審判決和廢棄第二 審判決的更一審判決最受到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多方重視和關注。因此,筆者將 檢視、分析和解讀新聞記者評論這兩件民事判決的新聞標題和報導,以及一般人對 這兩件民事判決的評價。關於第二審判決的相關評論,首先檢視這些評論中使用的 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分析其中的價值判斷,接著將解讀哪些引起新聞媒體和社會. 政 治 大. 輿論評論這件判決的相關因素。至於更一審判決的相關評論,也將檢視和分析新聞. 立. 標題與評論的內容,並且解讀新聞記者在評論中使用的新聞標題。. ‧ 國. 學. 接著探討審案法官、新聞記者與一般人對玻璃娃娃案表達的法感情,即檢驗和 分析審案法官在判決中、新聞記者與一般人在新聞報導中,是否和如何對此案四件. ‧. 民事判決使用與正義判斷有關,或是具道德判斷的狹義法感情的日常語言或/和法律. sit. Nat. 導玻璃娃娃案判決的新聞標題中提出相關的例證。. y. 語言。最末,以第二章談到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之間的轉述關係為基礎,僅從報. er. io. 在第肆章中要探討的對象為我國民法學者對玻璃娃娃案第一審和第二審判決的. al. n. iv n C 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第二節與第三節中將對這兩位學者的案例解析分析與評論。就 hengchi U 分析。第一節中先說明我國民法學者以案例分析的方法,以及玻璃娃娃案當事人之. 此,分析的方法採用法學三段論的推論形式,重構他們的玻璃娃娃案例解析,檢視 推論過程論中可能的欠缺,分析他們推論時,使用的法律語言、日常語言與相應的 法律論證之間的關係。有疑問的是,這兩篇文獻是否已釐清了顏姓玻璃娃娃和所有 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將在第四節中嘗試解決這些尚未提出的、但應解決 的法律問題。最末,藉由綜合這兩位學者的分析,說明各類型法律語言、日常語言 與相應的法律論證之間的關係作為本章的小結。 如前所述,德國法理學家 Robert Alexy 的法律論證理論可作為檢驗法實踐中的 論證過程的正確與否之判準。所以,在第伍章中嘗試將以其法律論證理論作為分析 司法實踐和案例分析的檢驗工具。一方面,以其法律論證理論檢視本文第二章關於 12.
(22) 玻璃娃娃判決的司法見解,聚焦在陳同學對顏姓被害人之傷重死亡是否須負何種民 事責任,並分析以侵權行為法作為法律推論基礎的法律論證。另一方面,以其法律 論證理論檢視本文第四章中民法學者對玻璃娃娃判決的案例分析,並探討以侵權行 為法和無因管理法作為法律推論基礎的法律論證。最末,對以上的論述作個小結。.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3. i n U. v.
(23) 第貳章 從玻璃娃娃案談日常語言、法律語言與法律論證 本章的論述主軸為玻璃娃娃案的四件民事判決中,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將如何 在法律論證中被使用,以及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法律語言和法律論證之間的關係。 首先,運用傳統法律論證的法學三段論法推論形式,重構此案的四件民事判決。 36 其次,檢視、分析和解讀當事人的委任律師在法律主張中,以及審理此案各審級的 合議庭法官在判決中,使用了哪些法律語言和日常語言?他們使用這些法律語言和 日常語言,如何進行法律推論?相關的法律推論形式是否有效?相關的法律推論是 否有邏輯上的矛盾?再者,檢視、分析和解讀各審級合議庭法官的判決理由,他們. 政 治 大 法律?最後,再探討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法律語言和法律論證之間的可能關係。 立 如何使用日常語言和承載法律概念的法律語言來認定事實,發現、解釋法律及適用. ‧ 國. 學. 第一節 對第一審判決的分析. ‧. 第一項 分析原告提出的法律主張. 依據原告顏姓父母的委任律師陳述案發當天的事實,筆者先將被害人、原告與. y. Nat. sit. 被告之間的社會關係予以敘明。為什麼要先說明這些當事人的社會關係?因為這些. er. io. 呈現多面的社會關係被立法者賦予法律上的特定意義,而使當事人之間形成特定的. al. iv n C 和顏姓被害人之間,由於存在父母子女關係,即可基於民法親屬編規定的直系血親 hengchi U n. 法律關係,在具體的法律個案之中,可受評價而導向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原告. 關係,得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被告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6. 由於定言三段論法(categorical syllogism)是傳統法律論證的核心,本文採用此種論證的形式來建構 文本內容,並依照其行文的順序檢視個別已建構的論證。在此簡單說明三段論法,三段論法是一種 蘊涵(implication)的形式,其中前兩個命題共同蘊涵第三個命題。在此提出一個經典的舉例如下: 所有的人都會死。 蘇格拉底是人。 蘇格拉底會死。 前述舉例中的三個命題,前兩句為前提,第三句為結論。第一個命題包含大詞─「都會死」 ,所以, 稱作大前提。第二個命題包含小詞─「蘇格拉底」 ,所以為小前提。第三個命題從大前提和小前提而 得來,所以稱作結論。此外,第一個命題的中詞─「所有的人」 ;第二個命題的中詞─「人」 。將此 論證方法運用在法律案件的推理程序,稱為「法律三段論法」 。法學三段論乃是邏輯學的三段論運用 在法學之中,法實證主義者運用法學三段論連結法律與理性之間的橋樑,特別在法實證主義下法律 案件的解決。參閱楊益誠/王勁力, 〈法學三段論的省思—法學理性的基礎?〉 ,收於《政大法學評論》 第 95 期,頁 19,2007 年 2 月。邏輯上的學三段論進一步的解說,參閱陳波, 《邏輯學》 ,頁 193-221, 2004 年;曾漢塘, 《趣味邏輯》 ,頁 252-268,2006 年。 14.
(24) 在玻璃娃娃案中,顏姓被害人和陳ΟΟ、景文高中、楊ΟΟ與白ΟΟ等被告之間的 社會關係為同班同學、校方和在校生,以及師生之關係。有趣的是,被告陳ΟΟ的母 親和顏姓被害人之間,雖然沒有特定的社會關係,但由於陳母為被告陳ΟΟ的法定代 理人,依據民法第 186 條第 1 項之規定須負法定代理人的責任,因此捲入這場民事 爭訟,一併列入被告欄中。原告所提出的法律主張應當根據其主張的事實,所以, 就其提出的相關事實內容主張依序整理如下。 37. (一)事實一:當事人間的社會關係. 治 政 (以下稱為顏姓被害人) 大 立 2.被告與顏姓被害人的社會關係. 1.顏 ΟΟ:原告二人之子,景文高中資料處理科二年二班學生。. ‧ 國. 學. (1)陳 ΟΟ:顏姓被害人的同班同學。(以下稱為陳同學) (2)景文高中:顏姓被害人就讀的學校。. ‧. (3)林 ΟΟ:陳姓同學的母親。(以下稱為陳母). y. Nat. (4)楊 ΟΟ:顏姓被害人的班導師。(以下稱為楊老師). er. io. sit. (5)白 ΟΟ:顏姓被害人的體育老師。(以下稱為白老師). n. al (二)事實二:顏姓被害人的身體狀況,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常、肢體重度殘障、 iv n U i e 全身骨骼鬆軟易碎、行動不便、無法行走(即俗稱玻璃娃娃) 。 ngch. Ch. (三)事實三: 1.時間:民國 89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 時 40 分該班為體育課時間。 2.地點:景文高中通往體育課上課地點謙敬樓地下室之樓梯。 3.人物:被告白老師、陳同學。 4.主張:(1)因天雨,白老師將體育課上課地點改在該校之謙敬樓地下室。. 參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1 年度重訴字第 2359 號,事實,標題甲、原告方面,貳、 「陳 述」 ,標題一以下的內容。 37. 15.
(25) (2)白老師明知顏姓被害人患有上開病症,需避免碰撞。 (3)當時天雨造成樓梯地板濕滑。 (4)無視於顏姓被害人之意願(曾向白老師表示欲回教室讀國文)。 (5)指示被告陳同學抱負顏姓被害人下樓梯至上課地點之地下室。 (6)因地板濕滑陳同學於抱負顏姓被害人下樓梯過程中自樓梯跌落。 (7)造成顏姓被害人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 (四)事實四: 1.人物:被告楊老師、原告之一顏 ΟΟ(以下簡稱顏父)。. 政 治 大. 2.主張:(1)被告楊老師即該班導師,雖立即將意外通知顏父。. 立. (2)但告訴顏父,顏姓被害人僅係跌倒並無大礙。. ‧ 國. 學. (3)被告楊老師將原本已召來之萬芳醫院救護車遣回。. ‧. (五)事實五:. 1.人物:原告之一顏父. y. Nat. sit. 2.主張:(1)由於被告楊老師告知,顏姓被害人僅係跌倒並無大礙,致原告顏父. al. er. io. 錯估顏姓被害人之傷勢,誤為僅係單純骨折,擬自行送往經常治療. n. iv n C hengchi U (2)待原告顏父到達景文高中之時,發現顏姓被害人已意識不清,緊急 顏姓被害人之三峽恩主公醫院就診。. 送往醫院急救。. (3)顏姓被害人因顱內大量出血,於同日晚間 8 時 20 分不治死亡。. 本文依傳統法律論證的三段論法的推論形式,重構原告的委任律師提出之法律 主張,38推論被告等人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三段論之「大前提」 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第 185 條第 1 項和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 2263 號判決, 以被告等人的侵權行為作為法律三段論之「小前提」 ,推論出這些被告須負損害賠償 38. 參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1 年度重訴字第 2359 號,事實,標題甲、原告方面,貳、陳述, 標題二以下的內容。. 16.
(26) 責任的法律效果,即法律三段論中的「結論」 。緊接著將評析這些法律推論的推論形 式、推論內容與推論過程。. 一、被告:陳同學 (一)大前提: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 (二)小前提:. 治 政 顏姓被害人之照護應格外謹慎小心,不容稍有差池,其竟疏於為必要之注意,在 大 立 全無照護經驗、樓梯濕滑之情況下,甘冒滑倒之危險,單獨抱負顏姓被害人下樓梯 陳同學與顏姓被害人同窗一年餘,對顏姓被害人之身體狀況知之甚詳,自明瞭對於. ‧ 國. 學. 導致顏姓被害人自樓梯滾落,顱骨破裂、全身多處骨折,傷重不治死亡。陳同學的 過失責任引用少年法庭 91 年度少調字第 338 號裁定。. ‧. (三)結論:. sit. y. Nat. 陳同學對顏姓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具有侵權行為的過失責任。. n. al. er. io. 上述的法律三段論以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作為大前提,陳同學的侵. i n U. v. 權行為為法律三段論的小前提,亦有法律三段論的結論,符合三段論的推論形式, 上述的推論為有效推論。. Ch. engchi. 大前提中使用立法語言,例如「故意」 、 「過失」 、 「不法」 、 「侵害」 、 「他人權利」、 「損害賠償責任」和「侵權行為」 ,小前提中僅使用日常語言,結論中使用的立法語 言有「侵權行為」和「過失責任」 。然而上述的法律推論過程應當,但是卻未逐項檢 驗該小前提中的具體事實是否符合作為大前提的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法律構 成要件,即在學理上所謂的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構成要件要素,例如「故意」、「過 失」、「不法」、「侵害」以及「他人之權利」等立法語言所承載的法律概念與該系爭 的具體事實之間是否存在著相對的指涉關係。 39. 39.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法律規定,若就其形式結構來觀察,此條係由「構成要件」和「法律. 17.
(27) 也就是說,上述法律推論過程並未檢驗該小前提的具體事實是否符合「故意」 一詞的含義,即「明知」、「有意」、「不違背其本意」和「預見」等立法語言承載的 法律概念,也並未檢驗該小前提的具體事實是否符合「過失」含義,即「應注意」、 「能注意」、「預見」和「確信其不發生」等立法語言所承載的法律概念。特別說明 的是,民法的過失責任依我國通說乃採現行刑法第 13 條和第 14 條的立法定義。 40 原告的委任律師透過「同窗一年餘,對顏姓被害人之身體狀況知之甚詳,自明 瞭對於顏姓被害人之照護應格外謹慎小心」、「疏於為必要之注意」、「在全無照護經 驗、樓梯濕滑之情況下,甘冒滑倒危險,單獨抱負顏姓被害人下樓梯」以及「顏姓 被害人重傷不治死亡」等日常語言來轉述「過失」、「不法侵害」與「他人之權利」. 政 治 大. 立法語言,主張被告陳同學對顏姓被害人之傷重死亡須負侵權行為的過失責任。. 立. 如此的推論內容似有欠缺,因為僅僅根據當事人之間一年餘的同班同學之社會. ‧ 國. 學. 關係,就遽斷被告陳同學對顏姓被害人負有照護之必要注意,卻未詳究此必要注意 的法律依據為何。此外,也未探討陳同學的熱心助人行為是否屬於委任契約或無因. er. io. (一)大前提:. sit. Nat. 二、被告:林 ΟΟ(陳同學之母,以下稱為陳母). y. ‧. 管理的規範對象,就直接將陳同學的抱負行為論定成侵權行為,在論證上未周全。. al. n. iv n C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hengchi U.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二)小前提:. 陳同學對顏姓被害人傷重死亡有侵權行為責任,陳母為陳姓同學之法定代理人。 (三)結論: 被告陳母應與陳同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效果或類型」兩部分所組成;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屬於「構成要件」部分,而「損 害賠償責任」屬於「法律效果或類型」部分。 40 現行刑法第 13 條: 「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II 行為人對於 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現行刑法第 14 條 :「I 行為 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筆者對此通說要提出的疑問是,現行民法的故意 過失之定義是根據什麼學理而可沿用現行刑法第 13 條和第 14 條的立法定義。. 18.
(28) 上述的法律三段論以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的規定作為大前提,陳同學的侵權行 為與陳母為其法定代理人作為法律三段論的小前提,亦有結論,符合法律三段論的 推論形式,上述的推論為有效推論。由於關於陳姓同學的侵權行為過失責任仍未釐 清而存有疑義,即認定陳母須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論證上實不妥當。大前提中 使用立法語言為「無行為能力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不法」 、 「侵害」 、 「權利」、 「識別能力」 、 「法定代理人」與「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小前提中使用的立法語言為 「侵權行為」和「過失責任」,結論中使用的立法語言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被告:白老師 (一)大前提:. 立. 政 治 大.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 國. (二)小前提:. 學. 責任。」. ‧. 1.白老師為該班級體育老師,對學生於上課期間負有監督照護之義務,其明知顏姓 被害人身體狀況免修體育課,且顏姓被害人已表示欲回教室自習,而前往地下室之. y. Nat. sit. 途中又無無障礙設施,竟僅指示二名同學(即被告陳同學及另一名同學)協助顏姓. er. io. 被害人下樓梯,甘冒發生意外之危險在前,又未給與足夠之防護措施在後,終至顏. al. n. iv n C U 2.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0 年度偵字第 h e n g17699 c h i號起訴書。 姓被害人傷重死亡。. (三)結論:. 白老師自有過失。. 上述的法律三段論以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為大前提,白老師侵權 行為過失責任引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0 年度偵字第 17699 號起訴書,作為法 律三段論的小前提,亦有結論,符合法律三段論推論形式,上述的推論屬於有效推 論。大前提中使用立法語言為「故意」、「過失」、「不法」、「侵害」、「權利」、「損害 賠償責任」、「被告」,小前提中使用的立法語言為「監督照護之義務」,結論中使用 的立法語言為「過失」 。原告委任律師透過「明知身體狀況免修體育課,且顏姓被害 19.
(29) 人已表示欲回教室自習,前往地下室之途中又無無障礙設施」、「竟僅指示二名同學 (即被告陳同學及另名同學)協助顏姓被害人下樓梯」以及「顏姓被害人傷重死亡」 等日常語言轉述「故意」、「不法侵害」與「他人之權利」等立法語言之法律概念, 主張該班級體育老師對顏姓被害人死亡結果具有侵權行為的過失責任。. 四、被告:楊老師 (一)大前提: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 (二)小前提:. 立. 政 治 大. 楊老師擔任顏姓被害人之導師,該班除顏生外,尚有四名殘障同學,換言之能擔任. ‧ 國. 學. 此班級之導師者,相較於一般老師有更豐富照護殘障學生之經驗與專業,被告明知 顏生為俗稱之「玻璃娃娃」 ,輕微碰撞即可能導致嚴重傷害,且明知顏生自樓梯滾落,. 無大礙,且遣回已召來之救護車,終至延誤急救之時機。. al. er. io. 楊老師對於顏姓被害人之死亡自有重大過失。. sit. y. Nat. (三)結論:. ‧. 撞擊頭部、四肢多處骨折,依常識判斷應為立即送醫之處置,竟僅告知原告為跌倒. n. iv n C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規定為法律三段論的大前提,顏姓被害人的班導師 hengchi U. 的侵權行為作為法律三段論中的小前提,亦有結論,符合法律三段論的推論形式, 上述的推論屬於有效推論。大前提中使用的立法語言為「故意」 、 「過失」 、 「不法」、 「侵害」 、 「權利」和「損害賠償責任」 ,小前提中使用了「被告」 、 「明知」和「原告」 等立法語言,結論中使用的立法語言為「重大過失」 。原告委任律師透過「有更豐富 照護殘障學生之經驗與專業」、「明知顏生為俗稱之玻璃娃娃,輕微碰撞即可能導致 嚴重傷害」、「明知顏生自樓梯滾落,撞擊頭部、四肢多處骨折,依常識判斷應為立 即送醫之處置,竟僅告知原告為跌倒無大礙,且遣回已召來之救護車,終至延誤急 救之時機」等日常語言轉述「過失」、「不法侵害」與「他人之權利」等立法語言的 法律概念,主張該班級體育老師對顏姓被害人死亡須負重大過失責任。 20.
(30) 五、被告:景文高中 (一)大前提: 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小前提: 景文高中聘用被告楊老師及白老師擔任班導師及體育老師之職,且於答辯狀已自承 延誤送醫,而延誤送醫又係可歸責於楊班導所致。 (三)結論: 景文高中對該二名老師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之行為,依民法第 188 條之. 政 治 大. 規定與該二名老師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 ‧ 國. 學. 民法第 188 條規定為法律三段論的大前提,楊老師延誤送醫的行為與景文高中 聘用楊老師及白老師作為法律三段論的小前提,亦有結論,符合法律三段論的推論. ‧. 形式,上述的推論屬於有效推論。大前提使用的立法語言為「受僱人」 、 「執行職務」 、 「不法」 、 「侵害」 、 「權利」 、 「僱用人」 、 「行為人」和「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小前提. y. Nat. er. io. sit. 使用的立法語言為「答辯狀」和「歸責」,結論使用的立法語言與大前提相同。. n. a 六、前述被告等人的共同侵權行為 (一)大前提:. iv l C n hengchi U. 第 185 條第 1 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 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 2263 號判決: 「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行為關連共同)始克 成立。」 (二)小前提: 其行為均構成侵權行為且均為導致顏生死亡之原因。 並提出下列的證物為證:. 21.
(31) 原證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0 年度偵字第 17699 號起訴書影本,以及 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少調字第 338 號宣示判決筆錄影本一份。 原證二: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件。 原證三:死亡證明書影本一件。 原證四:「何謂昏迷指數」文章影本一件。 (三)結論: 五名被告核屬共同侵權行為。. 上述法律三段論以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的規定與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 2263 號. 政 治 大 高中之侵權行為與四件原證證物為小前提,亦有結論,符合了法律三段論的推論形 立 判決中關於共同侵權行為之見解為大前提,陳同學、陳母、白老師、楊老師和景文. ‧ 國. 學. 式,上述的推論為有效推論。大前提使用立法語言「共同」、「不法」、「侵害」、「權 利」、「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和「加害人」等。從參考的司法判決文書中引用的立法. ‧. 語言「行為人」 、 「故意」與「過失」 ,以及法律理論語言「共同行為人」 、 「侵權行為 之要件」 、 「不法之行為」和「行為關連共同」 ,小前提使用的立法語言為「侵權行為」. y. Nat. sit. 和「歸責」,結論使用的立法語言只有「共同侵權行為」。陳同學的過失責任的推論. er. io. 部分仍有欠缺,所以,不能一併論斷五名被告是否屬共同侵權行為。. n. al. 第二項. i n C hengchi U 分析被告的辯稱與原告的質疑. v. 在此分析五名被告提出的辯稱,與原告以提問方式對被告的論據進行其駁斥。 本文為重現原告和被告之間辯論式的對話內容,將此案第一審判決內容的順序稍作 變動,並依照被告陳述的相關人、事、物之順序逐次分析。. 一、被告等人辯稱與原告的質疑 被告主張對顏姓被害人之身體狀況並不知悉,無特別之照顧義務。所持的論據 歸納如下:被告等行為是否構成過失,應以「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要件, 即以注意義務及注意能力存在為前提,並且有違背注意義務之情形。原告應先探究. 22.
(32) 被告等是否負注意義務。被告舉出下列事實作為被告等不應負該注意義務的理由。41 1.原告等為顏姓被害人申請入學時,並未告知景文高中其為「玻璃娃娃」。 2.景文高中當時曾告知校內無障礙設施並非完善,要其慎重考慮,經其再三請求後 始接受入學。 3.原告等從未告知顏姓被害人之病症及照顧方式,故被告等均以一般肢體障礙方式 施予照顧。 4.因被告等對其特殊病症並不知悉,故不應認為被告等有以照顧玻璃娃娃之特殊方 式的義務。如不具此特別照顧義務,自不能論被告等有違背注意義務之過失責任。. 政 治 大 辯稱的第二項限縮其注意能力的範圍。在此,以三段論的形式簡化被告的辯稱如下。 立 被告使用日常語言而提出辯稱第一項和第三項,在於免除其注意義務的責任,. ‧ 國. 學. (一)大前提:過失以「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要件,即注意義務及注意能力。 (二)小前提:辯稱的前三項事實。. ‧. (三)結論:辯稱的最後一項事實。. Nat. sit. y. 上述的辯稱內容已具備大前提、小前提與結論,符合法律三段論的推論形式,. al. er. io. 上述的推論為有效推論。被告使用的立法語言有「過失」和「應注意、能注意而未. n. 注意」 ,以及法律理論語言,例如「注意義務」 、 「注意能力」 、 「告知」和「特別照顧. Ch. i n U. v. 義務」 。被告在小前提中使用日常語言,來推論由於原告事前的「未告知」導致被告. engchi. 之行為無法「應注意、能注意」 。原告使用日常語言來質疑被告提出其「不知」顏姓 被害人為「玻璃娃娃」的辯稱。 42其辯稱內容中也使用法律理論語言「照顧義務」。. 41. 參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1 年度重訴字第 2359 號,事實,標題乙、被告方面,貳、陳述, 標題一以下的內容。 42 參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1 年度重訴字第 2359 號,事實,標題甲、原告方面,貳、陳述, 標題三以下的內容: (1)顏姓被害人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常,身材短小之特殊外觀,任何人均可輕易分辨,絕非一般肢體 障礙。老師及同學與之相處一年有餘,豈有不知其肢體特殊狀況? (2)北市政府舉辦之殘障聯招考試入學,景文高中之現場人員曾對顏姓被害人之狀況做過評估,始同 意入學,被告豈可事後否認不知顏姓被害人為「玻璃娃娃」? (3)學校對學生本有照顧義務,本應對學生狀況詳加調查,顏生之特殊體質外觀明顯可見,學校豈可 諉為不知而免其責任?. 23.
(33) 二、被告陳姓同學和其母的辯稱 被告陳同學和其母對於原告指責被告陳姓同學違反顏姓被害人的意願,強行將 帶往地下室上課,提出的辯稱。緊接著對顏姓被害人的危險症狀並不知情,以及抱 負下樓時不慎跌倒等事實進行反駁,主張其無過失。最後,對顏姓被害人之重傷致 死的過程與結果,主張無須負注意及防止義務。被告陳同學和其母的辯稱如下。 43. 1.顏姓被害人經同學好心勸說後,同意前往觀看同學體育上課情形。 2.負責照顧之同學當日請假,被告陳同學並非平日負責照顧顏姓被害人。 3.被告陳同學基於熱心,始自願於當日負責帶送顏姓被害人。無任何強迫行為或 不良之意圖。. 立. 政 治 大. 4.被告陳同學對顏姓被害人有玻璃娃娃之危險症狀並不知情。. ‧ 國. 學. 5.事前不知應以特別之注意方式抱負顏姓被害人。. 6.被告陳同學至多對防止一般傷害須注意,超過此程度即非屬其注意義務之範圍。. ‧. 顏姓被害人在受傷後意識清醒,如及時送醫應可獲妥善醫療,不致有死亡之結果。 原告通知校方暫勿送醫,其可自行赴學校處理,始有延誤情形,此種因延遲送醫而. y. Nat. er. io. sit. 生之死亡結果。上述事實的發生均非被告陳同學可以注意及防止。. al. iv n C 「自願負責帶送」,以及「不知危險症狀」與「事前不知應以特別之注意方式抱負」 hengchi U n. 被告使用日常語言將顏姓被害人之「同意」 ,和被告之「好心」 、 「勸說」 、 「熱心」 、. 推論被告的行為不具侵權行為的「不法」內涵。. 就法律三段論的形式而,被告辯稱的內容為小前提,不符合原告主張的請求權 基礎,即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故意」、「過失」、「不法」與「侵害行為」等 要件。因此,被告無須負注意及防止的義務,即無須負過失責任。值得注意的是, 原告就被告景文高中的辯稱並未提出任何質疑。被告在此使用立法語言「意圖」與 法律理論語言「注意義務」。. 43. 參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1 年度重訴字第 2359 號,事實,標題乙、被告方面,貳、陳述, 標題二以下的內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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