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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的第二審判決後的隔天,傳真媒體一份說明書,筆者就此節錄其部分內容如下:
壹、事實經過:
緣被害人顏 ΟΟ 患有先天性成骨不全症(即俗稱之玻璃娃娃),病症為其之 骨骼薄脆易碎,猶如玻璃一般,用力咳嗽,或輕輕的碰撞,都可能會造成骨 折,就像玻璃做的小矮人,是患有此症者可以『玻璃娃娃』比擬,被害人顏
ΟΟ 就讀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下稱景文高中)資料處理科二年級,其 之患有此症及其病徵,並均為被告陳 ΟΟ(即被害人之同班同學)、白秀蓮 (即被害人之體育課教師)、楊明峰(被害人之班導師)、胡樹斌(即被害人之 學校校長)等所明確知悉。
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適值被害人顏ΟΟ班上 上體育課,然因被害人之患有前述病症,日常行動又必需以輪椅代步,因 此未曾上過體育課,遇班上上體育課時即多自行在教室自習。然該日因同 為被害人班上平日專責照顧並協助其在校上、下課、如廁、飲水、至福利 社購買餐飲等相關事務之孫姓同學因故請假,又突值體育課須在地下室體 育館上課,而該校復無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可使被害人安全無虞下到地下室 體育課上課之情形,被告陳ΟΟ竟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不顧被害人之反 對,即控制被害人之輪椅欲攜同下樓,惟因其平日並無照顧被害人日常生 活之經驗,復疏未注意考量自己之能力及被害人之接受與否
被告陳ΟΟ為因自己行為致有造成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危險之人,當然負 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之義務,而被告白秀蓮為該當時體育課程之教 師,被告楊明峰則為被害人之班級導師,被告胡樹斌則為景文高中之校長,
,竟於適下樓 之時,失手導致被害人自高處跌落樓梯數階,並於倒地時造成頭部嚴重撞 擊牆面,以致受有頭部外傷併多處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硬腦膜外出血,
及左側骨骨折等重傷害,並當場昏迷不醒,核屬無自救力之人。
的意外事件可以喚起學校對環境安全的重視,同時更尊重身心障礙者,就是一種社會教育。六、對 整個事件造成社會與司法的傷害,家屬深深一鞠躬,表示歉意,也希望別因此事冷卻了社會大眾的 愛心。」由於事發當時顏姓被害人仍未成年,因此將其名字以ΟΟ 符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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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刊登日期:94 年 8 月 26 日),網址:http://www.nownews.com/2005/08/26/545-1836455.htm,(瀏覽日期:99 年 7 月 1 日)。當時 顏姓被害人與陳姓被告仍未成年,故將兩人名字以ΟΟ 符號取代。
參閱〈玻璃娃娃案:真相與司法〉,網址:http://blog.yam.com/tomlinfox/article/5217396,刊登日期:
94 年 8 月 31 日;瀏覽日期:9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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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一方面或許主觀偏執,情緒性地提出訴訟。另一方面,顏姓家屬在認定法律與 事實的觀點上,或許與景文高中等被告的看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