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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審案的法官運用其第一個層次的法感情─即法知識,並透過上述的日常語言 來認定事實與解釋法律,就此評價陳同學的行為之法律效果。

第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與相關的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在此案第二審判決中廢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此案的第一審判決,

並判定陳姓同學雖熱心助人,仍須與陳母、景文高中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引起 新聞報導和社會輿論就此判決,甚至對此審斷案的合議庭法官,發出強烈的抨擊。

一、玻璃娃娃案第二審判決

(一)摘錄的判決內容

即上訴人顏貞祥(即顏姓玻璃娃娃之父)於原審法院刑事庭法官問:『是否一 開始以為是孫姓同學造成這個事情,所以才表示不提出告訴,後來得知並非 是孫姓同學照顧他,而是另外一個同學造成的,所以才提出告訴?』、答:

『是的。』(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89 年度相字第 671 號卷第 104 頁),

足見陳ΟΟ(即陳姓學生)應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ΟΟ(即顏姓玻璃娃 娃)之人,其對顏ΟΟ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其因平日負責照顧顏ΟΟ之孫 ΟΟ請假,而熱心自願照顧顏ΟΟ,抱負顏ΟΟ至地下室,僅應負一般人之 注意義務。137

137 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 年度上字第 433 號,標題六、本院之判斷之(三),標題 1。

1.與正義判斷有關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

日常語言:「熱心」、「自願」、「照顧」,「抱負」顏 ΟΟ 至地下室。

法律語言:陳 ΟΟ 對顏 ΟΟ 無「特別照護之義務」、僅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2.解讀:

審案的法官使用與正義判斷有關、具道德判斷的狹義法感情之日常語言,例如

「熱心自願照顧」。「特別照護之義務」和「一般人之注意義務」為法律理論語言、

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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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足見陳 ΟΟ(即陳姓學生)應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 ΟΟ(即顏姓玻璃娃 娃)之人,其對顏 ΟΟ 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其因平日負責照顧顏 ΟΟ 之孫 ΟΟ 請假,而熱心自願照顧顏 ΟΟ,抱負顏 ΟΟ 至地下室,僅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之語句的法律專業語境觀察,審案法官運用其第一個層次的法感情─法知識,並透 過上述的日常語言來認定事實與解釋法律,評價陳同學對其熱心自願助人行為僅須 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二)摘錄的判決內容

被上訴人陳ΟΟ(即陳姓學生)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ΟΟ(即顏姓玻璃娃娃) 從樓梯下地下室,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

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陳ΟΟ知悉顏ΟΟ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

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 ΟΟ受創,陳ΟΟ當時已滿 16 歲(73 年 7 月 21 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 能力,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ΟΟ從樓梯下地下室時,應注 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致顏ΟΟ跌落頭部鈍創、

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 負過失責任。……。故上訴人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陳 ΟΟ賠償損害,尚屬正當,不能因其係熱心好意抱負顏ΟΟ即免其責任。138

審案的法官使用與正義判斷有關、具道德判斷的狹義法感情之日常語言,例如

1.與正義判斷有關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

日常語言:係「熱心」、「好意抱負」顏 ΟΟ、「知悉」顏 ΟΟ 係玻璃娃娃、

自應「更為謹慎」、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尚屬正當」,不能因係「熱心」、「好意」、「即免其責任」。

法律語言:「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自欠缺「一般 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請求陳 ΟΟ「賠償損害」。

2.解讀:

138 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 年度上字第 433 號,標題六、本院之判斷之(三),標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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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語「熱心、好意抱負顏 ΟΟ」,並運用第一個層次的法感情─法知識區別日常語 言「知悉」、「更為謹慎」、「認知」、「判斷能力」和「注意」是否符合「應注 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過失之要件。「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和「過失責任」為法律 理論語言、法律術語。「賠償損害」為立法語言、法律術語。

從上述摘錄的內容之法律專業語境來觀察,審案法官在此運用其法知識,透過 上述的日常語言認定事實與解釋法律,評價陳同學由於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 不能因其係熱心好意,即可免除其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新聞記者、一般人的相關評論

(一)新聞記者的相關評論

新聞標題:校園無障礙 不能再漠視 新聞報導:

「玻璃娃娃」顏ΟΟ雨天摔死校園案,因應高院昨日的改判,於法或無可議,

但在社會教育上,後遺症不小,著實可議。不過法官課以校方設置無障礙空 間之責,卻值得肯定。高院判決之可議,在於判決結果不啻告訴青年學子:

要熱心助人、盡同學愛,應量力而為,否則,有可能惹來少年法庭的保護管 束,也可能惹來巨額的民事賠償。……。平心而論,高院判決要求陳姓學生 應量力而為,不可僅顧愛心,不考慮後果,並不算錯!只是,此一判決的客 觀影響效應,卻是血淋淋的,是在警惕世人:遇事先量力而為,愛心嘛,考 慮、考慮再說。想到這一層,讓人實在無法很理性的肯定高院判決。本案爆 發之初,輿論焦點都集中在老師是否盡到照顧責任,重點在人,漠視校園對 於殘障的無障礙空間的過失。如今,高院判決扭轉焦點,確實對正焦了。139

日常語言:「改判」、「於法或無可議」、「卻值得肯定」、要「熱心助人」、「盡同學愛」、

「量力而為」、「平心而論」、「並不算錯」、卻是「血淋淋的」、「警惕世人」、

1.與正義判斷有關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

139 參閱中國時報,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25 日,社會綜合/A10 版,黃錦嵐/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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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力而為」、「無法很理性的肯定」、「照顧責任」、「重點在人」、「漠視無 障礙空間」的過失、「扭轉焦點」、「確實對正焦」。

法律語言:「少年法庭」的「保護管束」、巨額的「民事賠償」、「判決」、殘障的無障 礙空間的「過失」。

2.解讀:

記者在新聞報導中一開始就使用日常語言來評價玻璃娃娃案第二審判決,例如

「高院昨日的改判,於法或無可議」,一方面對此第二審判決僅表達有限的尊重,

另一方面,又肯定「法官課以校方設置無障礙空間的責任」。

筆者認為,從整個報導的上下文或言辭前後文(context)來觀察,新聞記者運用 個人一般的法感受或法直覺,或與質樸的正義感有關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評價 玻璃娃娃案第二審判決內容,例如「高院判決之可議,在於判決結果不啻告訴青年 學子要熱心助人、盡同學愛,應量力而為,否則,有可能惹來少年法庭的保護管束,

也可能惹來巨額的民事賠償」。

此外,新聞記者還運用了情緒化的日常語言,例如「只是,此一判決的客觀影 響效應,卻是血淋淋的,是在警惕世人:遇事先量力而為,愛心嘛,考慮、考慮再 說」和「想到這一層,讓人實在無法很理性的肯定高院判決」等。

此一新聞報導末尾雖先批評:「此案爆發之初,輿論焦點都集中在老師是否盡到 照顧責任,重點在人,漠視校園對於殘障的無障礙空間的過失」,最後還是肯定臺灣 高等法院在玻璃娃娃案第二審判決將案件焦點扭轉到校園無障礙空間的缺失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