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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最高法院第三審判決與相關的評論

一、玻璃娃娃案第三審判決

(一)摘錄的判決內容

上訴人陳ΟΟ(即陳姓學生)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ΟΟ(即顏姓玻璃娃 娃)之人,其對顏ΟΟ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云云其 所憑依據何在?究竟上訴人陳ΟΟ之行為,有無過失?過失程度為何?似 有未明。原審未遑詳為深究,逕行判決,未免速斷。且原審既認定上訴人陳 ΟΟ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若謂其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則與侵權行為所應 盡注意義務之關聯性如何,均未見原審說明其理由,尚屬可議。又訴外人胡 樹斌為景文高中校長,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惟上訴人景文高中是否為財團 法人,胡樹斌是否為該校有代表權之人,原審亦未查明,即命上訴人景文高 中依民法第二十八條負責,亦有未洽。又原審謂:上訴人景文高中違反保護 他人法律之行為及上訴人陳 ΟΟ 之過失行為,係造成顏 ΟΟ 死亡之共同原 因,被上訴人自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景文高中、陳 ΟΟ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共同侵權行為,須行為 人之過失行為均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始足當之。查原審已認定上 訴人景文高中未依規定,注意於校園內設置無障礙設施等必要安全設備,敦 促教師對肢障學生提高注意義務實施個別化教育,而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 律在先,嗣上訴人陳 ΟΟ 於發生事故當日,抱負顏 ΟΟ 致行經因雨濕滑之 地下室入口樓梯而不慎摔落死亡,兩者究係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抑各別獨 立原因,亦待澄清。141

在此與正義判斷有關的日常語言雖不顯明,但仍能察覺,例如審理的法官指摘 原審對其裁判「其所憑依據何在」、「似有未明」、「未遑詳為深究,逕行判決,未免 速斷」、「均未見原審說明其理由,尚屬可議」、「原審亦未查明」、「亦有未洽」、「始 1.與正義判斷有關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

141 參閱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4 年度台上字第 2374 號之「查原審謂」以下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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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當之」、「亦待澄清」等。

反觀,與正義判斷有關的法律語言,審理的法官在提出的問題中,顯而易見,

例如「陳 ΟΟ 對顏 ΟΟ 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云云,其所 憑依據何在?」此句中的法律理論語言為「特別照護之義務」和「一般人之注意義 務」。例如「原審既認定上訴人陳 ΟΟ 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若謂其應負一般人之注 意義務,則與侵權行為所應盡注意義務之關聯性如何,均未見原審說明其理由,尚 屬可議。」

此語句中的立法語言為「侵權行為」與法律理論語言「侵權行為責任」和「一 般人之注意義務」。例如「惟民法第 185 條之共同侵權行為,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 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始足當之。兩者究係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抑各別 獨立原因,亦待澄清。」此語句中的立法語言為「共同侵權行為」以及法律理論語 言為「過失行為」。

2.解讀:

上述摘錄的判決內容為最高法院第三審的合議庭對臺灣高等法院的第二審判決 審查其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就整體的書寫風格來論,以質疑的方式來議論二審判決 中未釐清的法律問題。從判決內容的法律專業語境觀察,審案法官僅使用與第一層 次的法感情─即法知識有關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審查高院的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新聞記者、一般人的相關評論

(一)新聞記者的相關評論

新聞標題:就法論法 善行無心之過 不應苛責 新聞報導:(摘錄部分的內容)

玻璃娃娃顏ΟΟ雨天摔死校園案……。如今,最高法院將案發回更審,全案 是否可能急轉彎,雖仍待觀察,不過據研判,情勢將有利於陳姓學生,似可 預期。研判的準據,一是來自最高法院指摘高院的理由,一是來自「無期待 可能性」與「阻卻不法」的觀念

然已盡到相當注意義務,還是不能免除危害發生。因此,即使要課陳生較高

資深法官認為,由陳生連自己都一齊摔倒研判,他連本身也成為被害人,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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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次的特別照護注意義務,也足夠了,何況是較低層次的一般人注意義務。

由期待可能性觀察,顯然是不宜苛責陳生未盡到注意義務的。再從阻卻不法 觀念審查,陳生本來就沒有特別照護顏生的義務,他是在顏生無助時,臨時 熱心提供協助,導致自己也受傷。……。

就社會通念而言,陳生的行為是值得鼓勵、嘉許的。這就如同醫生在荒郊臨 時見人受傷,雖然欠缺器材,逕行急救很可能導致病人死亡,醫生還是施以 援手,假若病人因此死亡,能苛責醫生知不可卻仍不自量力嗎?就過失責任 而言,醫生或許有過失;但就社會期待而言,醫生的行為是值得稱道的,也 是社會輿情期待他這麼做的,應可阻卻不法。陳生熱心幫助顏生,抱顏生走 地下室的行為,顯然是社會所期待的愛心與友愛行為,在盡到相當的注意義 務之後,仍然無法免除危害發生,是否還應苛責其過失責任,值得高院更一 審仔細再思量。142

142 同上註 102,參閱新聞焦點/A5 版,參閱黃錦嵐/特犒。

1.與正義判斷有關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

日常語言:「社會通念」、陳生行為是值得「鼓勵、嘉許 」、「不自量力」、「社會期待」、

「值得稱道的」、「社會輿情」、陳生「熱心幫助」顏生、社會所期待的「愛 心」與「友愛行為」、是否還應「苛責」其過失責任、「值得」高院更一 審「仔細再思量」。

法律語言:「過失責任」、「有 過失」「阻卻不法」、「相當的注意義務」。 2.解讀:

新聞記者在新聞報導中一開始就使用法知識評價玻璃娃娃案第三審判決,例如

「不過據研判,情勢將有利於陳姓學生,似可預期。研判的準據,一是來自最高法 院指摘高院的理由,一是來自『無期待可能性』與『阻卻不法』的觀念。」然而該 新聞記者所使用的第一層次的法感情─法知識,是轉述某位資深法官對此案的法律 見解。所以,此新聞報導的末段內容才是該新聞記者個人一般法感受或法直覺有關,

例如「就社會通念而言,陳生的行為是值得鼓勵、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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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語句「陳生熱心幫助顏生,抱顏生走地下室的行為,顯然是社會所期待的愛 心與友愛行為,在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之後,仍然無法免除危害發生,是否還應苛 責其過失責任,值得高院更一審仔細再思量。」的語境來觀察,新聞記者似乎贊同,

善行無心之過不應苛責。

(二)一般人的相關評論

新聞標題:《熱門話題》重點在無障礙環境啦!

新聞報導:

景文高中玻璃娃娃事件近日由高等法院判決二審由顏家勝訴,再度引起社會 對「好心沒好報」的陳同學的憐憫,下次要助人之前,你會因此多想一想嗎 玻璃娃娃事件牽涉到的,其實不只是賠償,

? 在一審判決書中可以明顯的看出,

法官相當在意被上訴人是否事先知道顏男為玻璃娃娃,此認知成為判決的一 大重點。然而在判決書中也有提到當初顏男在進入景文中學就讀前雖經校方 表示,學校並未有完整的無障礙空間設備,因而拒絕,惟因為顏男先前已被 多家學校拒絕,景文中學始接受,但僅以一般肢體障礙方式施予照顧。依法 身心障礙者不能單獨被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接受教育;然台灣目前無障 礙空間並不完善,身心障礙者的權利的確未能得到完整的保障,因此在這方 面仍有很多進步空間。最高法院認為此判決高等法院過於速決,因而發回重 審,幾乎是哪一方勝訴都會有所爭議,因此我相信唯有改善外部環境,像是 無障礙空間,才是這個案件是否發揮影響力的關鍵。143

1.與正義判斷有關的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

日常語言:、「被上訴人」、「事先知道」顏男為玻璃娃娃、此「認知」成為判決的一 大重點、幾乎是哪一方勝訴都會「有所爭議」。

法律語言:幾乎是哪一方「勝訴」都會有所爭議。

143 參閱中國時報,中國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時論廣場/A15 版,林淑鈴/北市/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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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讀:

上述讀者投書內容中與正義判斷有關、具道德判斷的狹義法感情之日常語句,

例如「下次要助人之前,你會因此多想一想嗎」和「再度引起社會對好心沒好報」

「幾乎是哪一方勝訴都會有所爭議」等。此外,與第一個層次的法感情─即法知識 有關的日常語句,例如「幾乎是哪一方勝訴都會有所爭議」等。筆者認為,這位報 紙讀者反思到「唯有改善外部環境,像是無障礙空間,才是這個案件是否發揮影響 力的關鍵」的觀點,讓臺灣社會能再意識到安全而無障礙的校園學習環境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