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外來詞輾轉融入臺灣現行的民法條文。這些「借形詞」雖為漢語語素所組成,但是 並非按照漢語、而是日語的表述習慣,因此造成臺灣社會一般人對現行民法的法律 語言和法律概念有著無法理解的困惑。
綜合以上的論述,臺灣的現行民法法典由於歷史因素的影響,法律條文中充斥 大量的日制漢語的法律語言和承載的西方法律概念法律語言,造成臺灣社會一般人 對現行民法體制有著不熟悉的陌生感,且因無法理解而產生不滿的情緒,如此現象 也發生在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對玻璃娃娃案第二審判決對陳同學不公平的評論。
第三項 解讀相關評論中的法感情因素
玻璃娃娃案的第二審合議庭法官判定,陳姓學生助人的行為,因發生跌倒意外 而導致顏姓玻璃娃娃同學重傷不治之死亡結果,反而必須負賠償責任。本文認為,
這個判決結果與一般人對公平判決的期待之間存有極大的落差,因此引起新聞媒體 和社會輿論強烈的評論。臺灣社會的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如何看待陳姓學生幫助同 窗顏姓玻璃娃娃的行為,從本章第一節的相關新聞報導,可以得到採取支持的立場 的相關佐證。在此筆者要問的是,為什麼玻璃娃娃案第二審判決的結果違反一般人 期待公正裁判的法感情?115
115 筆者目前查詢到關於新聞記者報導的玻璃娃娃案第二審判決違反了法感情的唯一新聞,參閱中國 時報,中華民國 94 年 8 日 26 日,話題/A 11 版,新聞標題:「律師:判決違反法律感情」,張瀛之/
台北報導。從該記者所報導的部分內容來看:「……;昨日桃園一名邱姓律師也主動電洽校方表示,
這樣的判決已經違反公平正義的法律感情,她願無酬協助陳生上訴。」這裡指責該判決結果違反的 法感情是公平正義的法律感情,依德國學者 Willi E. Joachim 對法律感情內涵的說明,屬於第二層次 的狹義法感情。關於法律人(Juristen)的法感情(Rechtsgefühl)的進一步說明,參閱 Willi E. Joachim, Judiz – Brauchen Juristen (Rechts)Gefühl?, ZvglRwiss 93 1994, 343-351.國內談論法感情的文獻甚少,
參閱李念祖,〈法官與人民的法律感情〉,《法官協會雜誌》,第 4 卷第 1 期,2002 年,頁 95-125。
法官在審判具體個案時,例如適用民法規範時,選擇某些解釋民法條文的可能 方法,例如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目地解釋、體系解釋或法社會學解釋等方法。這 是否即法官在審理系爭個案中運用了所謂的某些法感(Rechtsgefühl)呢?接著要問的 是,什麼是法感情(Rechtsgefühl)?一般人依直覺的法感情和法官受過訓練的法感情 之間有什麼樣的差異?,德國學者 Willi E. Joachim 對法感情的概念說明如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感情的內涵,其有三個層次:
一、法律是什麼的感受,是直覺的領會與正確的適用現行法之能力,這涉及 在法學專業上受過訓練的法感情(sensus juridicus);
二、法律應當是什麼的感受,依照感覺轉向於法律典型,作出正義的判斷,
引入規範的過濾器;
三、法律應只處理相關者的感受,也就是尊重既存的法秩序之感受。
在此,可舉出三種法感的種類,上述提到的,第一為法知識,第二為狹 義的法感情,第三則為法意圖。
法感情在此集中在第二點的法感情內容,這是有關道德上的判斷,傾向 法的理想模範。116
至於,關於一般人直觀的法感情和法官受過訓練的法感情之間的差異,上述的 德國學者就比較過並下此結論:「法律門外漢談論的是一般的法感覺、法直覺,而 法律人則是受過訓練與敏感的法感情,如此的法感覺被視為『判斷力』。簡而言之,
這種判斷力即是法感情在職業上所顯露的能力。117
相對而言,玻璃娃娃案的第二審合議庭法官審理該系爭個案時,在認定事實、
發現法律和適用法律的過程中,運用他們的法知識,這涉及法學專業上受過訓練的 法感情(sensus juridicus),即第一個層次的法感情:直覺的領會與正確的適用現行法 之能力,也就是正確判斷具體案件中事實面和法律面的能力。所以,可觀察到一般 人和審案法官之間的法感情差異呈現在玻璃娃娃案個案中,即玻璃娃娃案第二審合 議庭法官僅依據法律判命,熱心助人的陳學同仍然須負賠償責任,由於違反臺灣社 會一般人期待公正裁判的法感情,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對此判決一致地強烈抨擊。
」
從上述德國學者的看法出發,解讀新聞報導評論玻璃娃娃案的第二審判決中的 法感情因素。本文認為,臺灣社會中一般人可能透過個人一般的法感受(allgemeines Rechtsempfinden)或者法直覺(Rechtsinstinkt),對新聞記者報導的玻璃娃娃案第二審 判決等新聞內容,形成個人的評價,該評價或許也可透露出一般人質樸的正義感 (Gerechtigkeitsinn)。
116 參閱同上註 115,參閱 Willi E. Joachim, 344.
117 參閱同上註 115,參閱 Willi E. Joachim, 34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此要問的是,第二審判決違背了臺灣社會一般人期待公正裁判的法直覺,是 否與臺灣社會繼受了西方法律體制的歷史因素有關聯?118
我們從玻璃娃娃案四件民事判決部分內容的前後文中,與正義判斷有關的詞語 觀察,可發覺到有關道德判斷的狹義法感情,即第二個層次法感情。
臺灣社會的法律人在法學專業訓練的過程中,透過現行民法條文的日制漢語和 西方法律的漢譯法律語言學習這些法律語言所承載的西方法律概念,累積這些繼受 西方法律體制的法知識而逐漸型塑第一個層次的法感情。反觀,臺灣社會的一般人 並未學習這些繼受西方法律體制的法律語言、法律概念和法知識,而是透過個人的 一般法感覺、法直覺或質樸的正義感,從新聞記者報導司法判決的新聞內容,或者 自行閱讀司法判決文的內容而形成個人對司法判決的價值判斷,並由新聞媒體表達 出個人的評論。
玻璃娃娃案的第二審合議庭法官使用現行民法的法律語言和法律概念,並運用 法知識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判命熱心助人的陳姓學生仍須負賠償責任時,違背 了臺灣社會的一般人期待公正裁判的法直覺。筆者認為,第二審判決結果和所期待 的公正裁判間的落差,與臺灣社會繼受西方法律體制的歷史因素有相當程度的關聯。
119在玻璃娃娃 案民事判決中(除第三審之外),審案的法官運用這個層次的法感情,作為引入相關 民法規範的過濾器。審理玻璃娃娃案的法官,在認定案件的法律事實之後,接續著 發現法律與適用相關的民事法規,在論證的過程中不僅使用廣義的法律語言,包括 立法語言、法律理論語言、執法與司法語言(即法律、法學、法實踐用的語言),也 運用了有道德判斷性質的日常語言和具法律評價功用的法律語言,理解法律和解釋 法律,並依循個人內心的法感情作出正義的判斷。本章第四節中筆者將進一步解讀 這些具有道德評價性質的日常語言和具有法律評價功用的法律語言。
118 在此感謝本論文的指導教授陳惠馨教授在與筆者討論此章節的內容時,提出這個重要的提問。
119 這些判決的部分內容中之前後文,在語義學上稱為言辭的前後文(verbal context);於此相對的是,
具體的前後文(physical context),關於這兩類型前後文說明,參閱柳之元譯,早川著,《語言與人生》,
頁 44-46,1992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探究新聞媒體與社會輿論對更一審判決的評論
本節中緊接著檢視和分析新聞媒體與社會輿論以日常語言對更一審判決的一些 評論,並解讀新聞記者以日常語言報導的相關新聞標題和其新聞內容中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