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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瞭解原住民地區土地管理制度之沿革

黃裕星(2012)指出複合農林業於現行相關法規中未有明確定義,及其土地使用型態與條件,

超出既有相關法規之允許規範。陳亭伊、顏愛靜(2009a)則指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 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即構成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違法行為。因此,本計畫欲深 入探討複合農林業、永續農業的土地利用方式,是否為原住民地區土地管理制度所容許。故第一 年度計畫將先釐清原住民地區所涉及的土地管理法令、政策等制度之沿革,包含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國家公園法、森林法、農業發展條例、自來水法、水土保持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理辦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等法令,及本 研究地區相關計畫與政策措施,以作為第二年度分析複合農林業與此制度衝突之基礎。

4、探究複合農林業、永續農業對國土減災之影響

居住於高山地區的原住民從事農耕是否有害於水土保持與國土減災,常引人疑慮。而根據羅 紹麟、林喻東(2005)、倪禮豐(2008)、King(1987)、The Paffern Secretariat(2009)、Lassoie et al.(2009)、Gold and Garrett(2009)、Valdivia and Poulos(2009)、American Society of Agronomy

(1989)、Lee(2005)、De Schutter(2011)等學者研究,複合農林業、永續農業為一種永續性的 土地利用方式及農業經營模式,有利於水土保持,進而幫助國土減災。故第一年度計畫將先探究 複合農林業、永續農業的農林複合經營模式對水土保持與國土減災的正面或負面影響,以評估其 於環境面的可行性,並作為第二年度瞭解國外複合農林業、永續農業實施國土減災措施之參考。

5、分析於原住民地區推行複合農林業、永續農業之必要性

欲於原住民地區推行複合農林業、永續農業,實有必要瞭解是否具備必要性。故第一年度計 畫將先瞭解本研究範圍之原住民實施複合農林業、永續農業之意願,及專家學者對於複合農林業、

永續農業之看法,以作為第二年評估推行可行性之依據。

三、文獻探討

(一) 原住民保留地與超限利用相關研究

有關保留地管理制度之研究,本人承蒙國科會之補助,於 1997 至 1999 年間,執行「原住民保留 地與公有土地制度之研究(I-III)」,本研究所獲致之結論,可歸納如次:1、保留地係就公有土地劃設,

管理措施別豎一格;2、保留地管理以法規命令規範,適法性尚有存疑;3、保留地權籍使用難以掌握,

減低土地管理績效;4、保留地違規租售怠忽取締,潛隱族群衝突危機;5、保留地區位欠佳使用受限,

影響原住民生計;6、保留地個別所有權賦予,不利原鄉永續發展。

基此,乃擬具如下建議:1、公有土地放領政策,宜全盤審慎考量;2、保留地開發管理法案,宜 重新審慎衡酌;3、保留地資訊當即建立,以資管理施政準據;4、保留地劃設解編全盤考量,增進原 漢族群共榮;5、保留地使用受限受損,應予合理救濟補償;6、保留地增劃編地區,改賦原住民族總 有權。這些研究成果曾分別撰寫專文發表。(參見近五年計畫成果發表狀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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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策略中,第 6 項攸關保留地共用資源管理機制之建立,其進一步構想為:1、增劃編保留 地係採村落(或部落)共有制(總有制),其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土地所在地之原住民村落所有,該村 落得依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私法性質之法人組織,以為保留地產權的主體,而同一村落之個 別原住民以住民資格享有保留地的使用、收益等經濟權能,但無管理、處分等支配權能,其支配權能 完全歸屬於該共同體。基此理念,個別原住民對於保留地並無應有部份,也無權請求分割。2、由村 落的原住民菁英,組成保留地管理委員會,制訂規章,掌理有關保留地開發、利用或經營、租用,及 土地信託等事宜。3、政府有關農業經營或造林之補助、獎勵經費,或非政府組織提供資金贊助,均 撥給保留地管理委員會所成立之基金,統籌管理支配運用;但該基金之運作,應受有關當局之監督。

此等構想大抵已納入 2002 年「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草案條文規定之中。

同時,於此計畫中初步指出,1990 年代已有跡象顯示,台灣私有林地地主因材價低落、工資上漲,

林業經營已呈不利,而將林業用地擅自轉用,使得森林具有的公共財價值遭到破壞。換言之,林地私 有程度越高者,其違規使用的傾向也越高。雖然,原住民向來使用林地保留地或已具有自然哲學觀,

但在平地資金、技術的誘惑下,一旦取得個別所有權後,也有違規轉用或超限利用之虞,如此將對原 住民的長遠利益或公共財供應勢必有不利影響,且造成林業用地管理的極大困擾(顏愛靜,1997:107)。 惟當時對保留地超限利用、水土保持問題並未予以深究,亦未對此提出具體解決方法,故本研究期能 彌補此缺憾。

此後,本人與楊國柱(2004.7)撰著「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與經濟發展」專書共計六篇、十二章,

乃以多元文化、財產權與交易成本理論、資源永續發展理論、社會發展理論等為根基,試圖從歷史縱 深,探究原住民族土地制度之變遷,及其影響產權與地用型態、管理體系與法制、原漢土地爭議變動 等關鍵因素,並從私有產權之激勵誘因、共用資源之自主治理等觀點,研提部落共有保留地之設計原 則。本書則指出由於保留地礙地理區位限制,故有許多土地不適合作高強度之開發利用,甚而被限制 使用,且惟保留地有 70%以上屬於宜林地,理論上應從事造林使用,以提供環境保育之公共財。但因 公共財不具排他性,因此原住民甚少主動從事永久造林,來落實環境保育;何況,現行材價低落,原 住民造林後見其成林、成材,就砍伐再重新造林,領取造林補助費維生,形成「砍大樹,種小樹,領 補助」的不合理現象,無形中浪費社會成本甚鉅。因此,為使宜林保留地之原住民樂於造林並維護林 相,建議政府鼓勵保留地造林,並依造林、成林及成材等階段補助原住民,且給予維護森林之回饋,

或將有助於合理利用保留地,且落實環境生態之保育。有關超限利用之原因,此書指出原住民族自早 期過著火墾刀耕的游耕狩獵生活以來,即懂得依傳統利用土地的自然哲學觀從事保留地之耕作。惟自 平地人挾其雄厚的資金與開發技術湧入保留地,或向原住民租地,或暗中買地,嗣保留地取得後,即 進行高利潤經濟作物之種植,才使得山坡地上超限利用,甚至濫建、濫葬的情形到處可見。基此,本 書雖有建議應鼓勵造林,並探究超限利用問題之源由,然亦未探討原住民保留地水土保持問題及相關 解決辦法,故本研究期能更深入、更完善原住民保留地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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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其他學者亦有原住民保留地與超限利用相關研究,如林國演(2002:22)所著「 臺灣地 區原住民保留地產權共有制度建構之研究」論文指出,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民國九十年底調查 各縣市原住民保留地超限利用面積統計,林業用地保留地超限利用總筆數為 16,310 筆,總面積為 13,098.2707 公頃,可見林地保留地超限利用之情形嚴重,如再將濫墾、濫伐、濫葬違規利用者計入,

則更令人慨嘆。由此可知,對於原住民土地管理而言,保留地超限利用的問題甚為重要,不利於保留 地之管理,政府應有所因應,而本研究即期能提出複合農林業的解決策略,茲供政府參酌。

如胡湘彗(2006:71-81)所著「土地使用歷史變遷之探討-以南投縣信義鄉雙龍村布農部落為例」

一文指出,就現有的資料來解讀研究地區地貌的改變,百年來森林防線的二度砍伐、自然資源的過度 開發與超限利用,及由於地質破碎陡峭、土壤貧瘠薄弱與現行生產方式-資本集中、單位面積更高勞 力投入的土地使用方式衝突,恐怕是造成土石流現象的主因。而超限利用的現象與問題主要有三點:

1.私有制興起,造成耕地面積零碎化,建地面積增加,不利水土保持。2.沿雙龍林道開發山坡地,道 路所及,增闢梯田,超限使用的情況嚴重。3.雙龍村土地使用類型的變化,主要為水田面積減少,宜 林地面積減少,且種植作物面積增加。4.外部力量介入,原住民土地使用方式從大領域下依靠集體或 協力生產的、生態式的使用方式,被改造成個別區隔零碎的、私有僵化的土地使用模式,因而造成土 地的傷害。因此,其提出三點建議:1.避免集中在局部土地的過度投入而使地力耗竭或生態潰解。2.

山區生產模式建立非集約式的耕作習慣,改以保育策略,並且應積極導正林木種植觀念,朝國土永續 發展規劃。3.從生物多樣性觀點規劃在地空間,避免不當施業如濫建、濫伐、濫墾,建立適地適用之 土地使用方式。4.從文化多樣性觀點形塑住民土地倫理,避免不當外力介入,以建立人文生態環境之 特色。於此文中,提及改變山區生產模式,結合非集約式的耕作方式與林木種植,可供提供本研究研 擬複合農林業實施方式之參酌。此文雖指出研究地區的超限利用問題所在與造成的緣由,惟是否與本 研究地區情形一致,則有待進一步探討。並就其提出原則性的建議而言,僅點到為止,未提出具體的 操作方式或解決方法,實有不全之處。

如毛冠貴、邱宗治等(1999)所撰「台灣地區原住民保留地產權清理與開發利用之研究」一文,

如毛冠貴、邱宗治等(1999)所撰「台灣地區原住民保留地產權清理與開發利用之研究」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