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發展永續複合農林業之建議
1.1.展開永續複合農林業多功能性與永續性的研究
台灣自 1990 年代開始大力推動永續農業,尤其是有機農業之發展,最早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推 動的「有機農業先驅計畫」,至今已有完善的法令與政策等制度。然而,作為一種永續農業經營模式 的永續複合農林業,雖在台灣已實踐數百年之久,在 1950 至 1960 年代間台灣省政府也曾鼓勵混農林 經營系統,但是至 1970 年代以後,政府逐漸限制複合農林業的發展,尤其於山坡地地區,唯恐濫墾 濫伐破壞國土及造成災害的情事更形嚴重,更是嚴格限制甚至禁止複合農林業的實施。
在此情勢下,國內有關複合農林業之研究十分缺乏,關於原住民地區實施複合農林業的相關研究 更是付之闕如。故而,本計畫認為應該全面展開永續複合農林業之相關研究,面向應涵蓋水土保持、
自然資源保育、生態保育、氣候變遷、農林漁牧產業經營、土地利用、社會文化、環境地景、法令政 策、原住民族、市場行銷等跨領域研究,全面且深度的實證研究可更加證明台灣實施永續複合農林業 之多功能性與永續性,方能支持於原住民地區永續複合農林業之實踐與發展,也能改變政府與大眾對 其的負面印象。
1.2.建立永續複合農林業之實驗基地與示範區
在本計畫於 2013 年 9 月 10 日舉辦之專家學者座談會中,林士淵教授認為永續複合農林業之農作 物、樹木等要素的「複合」方式,如種類、位置、時間與規模等「複合」的型態,有必要予以研究與 討論,並建議可建立複合農林業之示範區,以尋求大眾與政府可接受的農林混合經營模式:
「我是想從『複合』來講,『複合』其實有幾種不同的方式,像是種類的複合,在林地有不同種類的 農作在這裏。或者是不同的位置,林地和農地耕作的位置,是混雜在林地當中,是在林地的邊緣,是 被林地包圍。還有複合的時間,是一年12個月每天都是農業和林業複合,還是當中的某一個時段,某 一個地方,哪一種作物這樣的複合。然後是需要多大的面積複合,可能耕作的種類也有關係。所以在 討論複合農林業的時候,『複合』的方式可以先去討論,不同的種類、位置、時間、規模,之後如果 要讓人家比較容易接受,或者示範的時候,可以選擇林務局覺得傷害最小、影響最小的方法來做複合 農林業的工作。」
因此,本計畫認為可建立永續複合農林業之實驗基地與示範區,地點不限於原住民地區,非原住 民地區亦可,可選擇刻正實施複合農林業且效果良好之地區,作為示範區及實驗基地,或選擇曾經實 施複合農林業之地區,作為實驗基地,或選擇環境敏感度較高的土地,作為環境面向多功能性之實驗 基地。藉由實驗基地與示範區之實證研究,設計具有多功能性與永續性的複合農林業經營模式,以供 未來於原住民地區實踐永續複合農林業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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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永續複合農林業之實踐應結合在地知識或原住民知識
在本計畫於 2013 年 9 月 10 日舉辦之專家學者座談會中,羅素玫教授指出建立知識體系的必要性,
必須結合永續複合農林業與原住民知識,將永續複合農林業相關的知識轉換為大眾與政府可以理解的 語言,以改變過去大眾與政府對複合農林業的誤解:
「我覺得有兩個方向,一個是知識體系的建立,必須要被轉譯成一般人跟官方可以理解的語言,如果 以我們目前對於台灣原住民現在的傳統生態智慧的理解,其實距離我們非常遙遠,不管是在現有的個 案紀錄或是調查上,或是在時間的向度,如果我們能回溯到更長的時間向度去理解,其實我們還有太 多未知的部分,所以,我覺得在這裡看到一個很好的可能性。」
因此,本計畫認為於複合農林業之相關研究,應該擴及在地知識或原住民知識之領域,尤其在一 些原住民地區,他們實施複合農林業已有長久的歷史,累積了非常豐富的經驗與知識,這些原住民知 識應該融入複合農林業的實踐之中,進而發展出適合台灣與在地化的複合農林業,並且將這些原住民 知識與複合農林業知識轉變成大眾與政府容易瞭解的語言,這有助於複合農林業的推廣與獲得肯定。
1.4.改變政府與公眾對永續複合農林業之誤解
在本計畫於 2013 年 9 月 10 日舉辦之專家學者座談會中,羅素玫教授指出欲改變過去大眾與政府 對複合農林業的誤解,必須展示台灣的成功案例,讓大眾與政府能瞭解複合農林業的實踐過程、效果 與優點:
「這個問題其實也不純粹只是生態或法規的問題,因為還牽涉到這個土地上的人、原住民,也就是政 治生態學角力的問題,一個是在類似環境之下的成功案例,必須要更經常被看到,否則大家對於這個 問題就會越來越保留,或者只是單純用法規來解決他,所以像大家剛剛提出來的示範區、或者試辦的 方式,或者是公開一些個案,讓這些過程、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可以被看到。」
因此,本計畫認為經由永續複合農林業的廣泛研究,及分析實驗基地或示範區的實踐成效,經過 廣泛的宣傳與展示複合農林業的多功能性與永續性,以改變政府與公眾對其的誤解或負面印象,才能 促使民眾支持甚至願意施行永續複合農林業,也才有可能令政府修改相關土地管理與利用的法規,甚 至研擬推行政策與支持、補貼措施。
1.5.修改政府土地利用與管理相關法令與政策
針對原住民地區的土地利用與管理相關法令,雖有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訂頒,但在授權之相關子法 尚未制定齊備前,原住民族地區土地制度及權益的保障即未能完善。是以原住民對土地的利用仍須受 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水資源保育與開發相關法令、國家公園法、森林法、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等法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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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複合農林業本身可達到的多功能性與永續性,其實與上述法令之立法目的是不衝突的,甚 至能有正面的助益,因此,本計畫認為可在法令上適度地修改,令複合農林業可有條件地許可實施於 原住民地區上,相關詳細建議將於後述說明,以改善原住民的經濟與維繫原住民的生存,促進原住民 地區的發展,兼顧自然環境的維護與水土保持。
1.6.研擬政府對永續複合農林業實踐之支持與補貼措施
永續複合農林業的實踐,若無政府的支持,將難以在原住民地區開展,因此,本計畫認為政府應 研擬相關的支持與補助措施。於支持措施方面,建議政府提供農民教育、生產技術輔導、生態環境維 護措施建議、水土保持評估與建議、農林產品銷售輔導、社會推廣宣傳、消費者教育、擴大市場、研 究與科技、稅賦減免等支持,以降低農民進入複合農林業的門檻。
至於補貼措施方面,建議政府深入評估複合農林業的多功能性,尤其是如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 維護、稀有物種保育、基因保存、土壤改善、水資源維護、地景維護等環境面向之功能,透過科學、
統計方法評估其多功能的價值,據此研擬補助措施,包含補助項目、措施、金額、方式等,以鼓勵農 民採行永續複合農林業。
1.7.公私協力推廣永續複合農林業之實踐
永續複合農林業的推廣,除依賴政府的支持外,也需要私部門的支援,透過公私協力,才能讓複 合農林業有更好的發展。因此,本計畫認為應該聯合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科學組織、私人企業等,集 合社會上的資源、資本、資金、人力與技術,共同投入複合農林業的研究、教育、推廣與實踐的活動 中。
尤其是現階段台灣有關複合農林業的研究相當少,專家學者、農民或政府對於複合農林業的認識 不足,有必要深化相關的研究,才能進一步讓社會瞭解其優點與價值,因此,應該結合現行相關政府 單位、有意願的非政府組織、科研機構、農林企業與農民,共同研究與發展相關的知識,包含農林產 品生產、農場經營、市場運作、環境維護、政策法令等方面,形成一套知識系統,以利於後續推廣與 實踐。
1.8.發展永續複合農林業有賴市場機制之健全
欲促使農民採行永續複合農林業,其前提必是農民能從此中獲得足以維持其生計的收益。因此,
本計畫認為市場機制的健全甚為重要,農民於農林漁牧的混合經營過程,其所生產的農林漁牧產品必 須能夠銷售至市場上,並透過市場價格換取利潤,而且市場價格必須盡可能維持穩定或能有所提升,
如此農民才能獲得穩定的收入,以持續地從事複合農林業。
另則,複合農林業提供的多功能價值,也應該反映於較高的市場價格上,並鼓勵消費者購買此種 產品,如此增加農民額外的報酬,能促使農民更有意願投入複合農林業。或是,透過開發新的市場,
如複合農林業的生態旅遊或鄉村旅遊,增加大眾對複合農林業的認識,也鼓勵大眾至農場在地消費,
可節省農民的運輸成本,又增加農民的額外收入,有助於農民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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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前我國土地使用管理制度之建議
2.1.加速完成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以作為法規執行之確立
2.1.加速完成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以作為法規執行之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