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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倫理學方法》之扼要與基本概念之界定

第二節 三種倫理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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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三種倫理學方法

一、 方法與原則(Methods and Principles)

儘管方法與原則是 ME 討論的核心,但 Sidgwick 對於方法和原則的描繪卻 是相當模糊(Crisp, 2015: 21; Schneewind, 2007: 194)。Sidgwick 指出,方法有兩 種類型:一種類似於康德的「假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s)(ME: 6);在 這個方法下,倫理與應當的概念只是一種手段,用以達到某個目的,這個目的可 以是任何東西。然而 Sidgwick 是否認為,方法必定和倫理之原則並存?J.B.

Schneewind 指出原則不提供對於行為是否正確的思考過程,方法則不包括斷定 行為正確的原則,兩者相互需要;Schneewind 援引上述 ME 的的定義說明,「方 法」和倫理原則之關係是「邏輯上」相連的(2007: 195)。但 Sidgwick 真正對此 處談到的「假言令式」型方法之反駁,本文認為主要根據前述對「工具理性」的 不贊同。Sidgwick 認為倫理是理性運作之過程,理性並非其他目的之工具,所以

「假言令式」作為一種「方法」否定了倫理的價值。這裏 Sidgwick 已回答了前面 曾提到的問題,即正確與應當所運用的範圍,不包含工具性的觀點(假言令式), 而是只有遵循某些原則而不考慮後果(直覺主義),以及行為是否達成某些最佳 後果,如社會福祉或集體的幸福(普世/個體的享樂主義)。

在邏輯上,「方法」勢必和某些終極目的(ultimate end)綁定在一起:而指 引如何達到目的之倫理原則有三種,但為何是此三者而沒有其他可能?

二、Sidgwick 的三個方法

Sidgwick 此處將會提到的三種倫理原則,若是以他前面的後設倫理學主張的 直覺主義角度觀察,得出的結論是:倫理方法是理性的思考,如何得到倫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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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必然是理性的。然而這麼一來,可能有無限多的原則(ME: 8),對此 Sidgwick 首先回答:「若我們限縮我們的討論在那些人們的常識(common sense of mankind)

顯然願意接受的理性之終極目的(rational ultimate end),這個負擔便能減輕」(ME:

8)。依據這個標準,Sidgwick 首先提出兩個目的:一是幸福;二是完善(Perfection or Excellence)(ME: 9)。倫理方法若以幸福為目的來思索,又可以得到兩種不同 的倫理原則,第一個原則是將終極目的限縮在個人層次上:

我們不會如此輕率地忽視一個拒絕採取正確(right)的手段來獲致自己幸福的人。大部 分人(Most men)會認定此人拒絕追求自己的利益是不理性(irrational)的,且不贊同 他; 因 此 他 們 隱 約 的 同 意 了 Butler 的 陳 述 「 利 益 , 個 人 之 幸 福 , 顯 然 是 一 種 義 務

(obligation)」,換言之,他們會認為一個人應當去照看自己的幸福。「應當」一詞在這 裡便沒有相對的意涵了:幸福現在是個終極目的…一種由理性…所訂定的追求目標;

即沒有隱約的預設更進一步的目標。而這點也廣泛的被傳統的倫理學家接受,他們認可倫 理最終奠基在「理性自愛」(Rational Self-love)的基礎上…。(ME: 7)。

由此可知,第一種倫理方法就是以此原則為終極目的,理性的思考如何達成個人 幸福的過程。而另外一種則將「個人的」擴張為「集體的」(collective)幸福,此 即效益主義的原則: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終極目的(ME: 7-8)。

倫理方法若是以個人完善來思索,則會走向第二種原則:直覺主義。Sidgwick 認為,完善雖然也可區分為個人或普世的,但是犧牲個人完善才有集體完善,或 是先有個人完善才能有集體完善,但這兩種區分都可以「完善」此目的來概括。

又,完善當中最重要的概念是美德(virtue)(ME: 11),這些美德又通常是一些人 們認為有無條件約束力的道德直覺,Sidgwick 將他們統稱為直覺主義。前述以幸 福做為目的之方法則是享樂主義(hedonism),針對個人與針對全體分別是兩種 原則:普世的享樂主義(universal hedonism)和個體的享樂主義(egoistic hedonism), 前者即效益主義;後者為自利主義(M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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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直覺主義的區分,Irwin 提出了質疑。Irwin 將 Sidgwick 的提出的幾種倫 理原則以目的論(teleological)與義務論(deontological)兩種類型概括,享樂主 義屬於目的論,因為行為之正確與否主要看是否促進快樂。但直覺主義的部分就 十分複雜,他認為 Sidgwick 應該將直覺主義也當作目的論來看,以行為是否促 進美德來判斷其是否應做,但 Sidgwick 卻是以義務論的直覺主義去涵蓋目的論 的直覺主義(Irwin, 2009: 449)。Irwin 指出,直覺主義可以不預先設立目的而自 成一種倫理方法,但完善論則非如此,反而必然存在一個目的(即美德),所以 完善論可以是種目的論式的理論,而直覺主義則是義務論式的。如此一來就有五 種倫理方法:目的論普世/個人享樂主義(分別是效益主義/自利主義);目的 論的普世/個人直覺主義(兩種皆屬於完善論);最後還有一種義務論式的直覺 主義(Lazari-Radek & Singer, 2012: 23)。在 Irwin 的定義下,直覺主義的方法 思考的「對」(right)無關乎某個後果,而完善論方法的「對」則可以視某行為是 否符合特定目的(美德)來判斷,Sidgwick 將兩者等同的做法不具說服力(Irwin, 2009: 450)。Radek 和 Singer 認為 Sidgwick 有設想到此種回應,但他的反駁只有 將普世的完善論的可能消解掉,餘下的四種方法如何再化約,則沒有提到(Lazari-Radek & Singer, 2012: 23-24)。但本文認為,Irwin 對直覺主義的界定,和 Sidgwick 此處的界定不同。Sidgwick 談到完善論是一種直覺主義的方法時,提到:

…因為美德(Virtue)通常被視作人類完美(human Excellence)當中最具價值的元素—

—並且是一個本質上更加受到偏好的元素,其他作為替代的理性之選項而與其競爭之

元素皆不能超越之——所以任何以完善和個人完美當作終極目的的方法,都會與我界 定為直覺主義的方法顯而易見的在很大程度上重合(ME:11)。

以及:

…我認為將完善作為終極目的的觀點是為直覺主義的變體,因為關於正確的(right)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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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的界定,它參照的是一些直覺地被知曉的責任(ME: 83-84)。

從這兩個陳述我們可以發現,Sidgwick 談的直覺主義倫理方法是包含著目 的。Irwin 認為的義務論式直覺主義並不是 Sidgwick 談的倫理「方法」,而是前述 後設倫理學的直覺主義,即方法的方法。自然此種直覺主義可以涵蓋完善論,因 為它指的是個人完善「直覺地」被當作終極目的,而不是此處 Sidgwick 探討的 倫理方法本身。

而關於個人的與普世的之差異,Sidgwick 說:「至少在考量道德完善時,沒 有任何將完善當作終極目的的倫理學家會贊同這種犧牲(犧牲自己的完善成就集 體的完善);也沒有人會指導個人只有在促進他人的美德與提升自己的美德一致 的情況下,才去如此行為」(ME: 11)。意即,Sidgwick 認為,個人與普世的完善 論之區別是荒謬的,因此認為只有一種完善論,並且是直覺主義的變體(ME: 11)。

但 Sidgwick 也意識到,人們一般並不認為只有這兩種終極目的,其他例如 神意(God’s Will)、自我實現(Self-realization)以及「根據自然而生活」(Life according to Nature)也會是人們行為的最終目的(ME: 78-79)。只是 Sidgwick 認 為這三者「混淆了理想與現實」(combine the ideal with the actual),和前述討論 的倫理學議題已相去甚遠,故此他認為此三者應屬於哲學領域而非倫理學(ME:

78-79)。以神意決定何謂正確的觀點,甚至會開始進入解讀神意的部分,此處已 經屬於神學的範疇。儘管 Sidgwick 對宗教的觀點並非全然排斥27,但這不是 ME 要討論的重點。而且,神意可以作為其他目的的框架來討論,有人可說:「上帝 希望人獲得幸福」,繼而在神學的基礎之上運用效益主義的倫理方法。在這個意 義上,終極目的設定為神意和其他目的沒有太大區別,是故不討論此種目的(ME:

80)。而自我實現的觀點,Sidgwick 認為這是一種關乎個人完善的原則,而此種 看法已被他歸入直覺主義的原則之中。最後一種觀點則是將「順應自然」當作倫

27 此部分的討論參見下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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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原則,Sidgwick 對此亦徹底的批判。這個觀點違反實然與應然的區隔,把「是」

(what is)當成「應當」(what ought to be);Sidgwick 堅持,自然本身不提供任 何倫理上的指引,道德的一個主要功能是調解人性當中不同衝動之間的衝突,但 這些衝動都是「自然地」存在於我們心中,倚靠自然無法調解這些衝動,也就是 說他不能成為一種倫理原則(ME: 81)。又此種觀點認為習俗(custom)是倫理 原則的基礎,但習俗是特定地區的風俗習慣,道德原則是具有超越時間空間限制 的普世原則,前者和後者有著根本的區別,不可相提並論(ME: 83)。簡言之,

Sidgwick 對「根據自然而生活」此一觀點的反駁,建立在他斷定實然、應然不可 混淆的立場上。

R. Crisp 認為,Sidgwick 的書或許應該命名為「倫理學的終極原則」(the Ultimate Principles of Ethics)而非「倫理學方法」,如此可以免除許多模糊不清之 處(Crisp, 2015: 21)。但從本文的角度看來,倫理原則和倫理方法是截然不同的。

固然對於倫理原則的討論是 Sidgwick 著重的一部份,但以「方法」作為書名,代 表他的企圖,還有闡明了他所做的工作,不是整理原則或關注原則,而是展現常 人思考倫理問題的過程。雖然 Crisp 的論點並沒有精確掌握到 Sidgwick 的含義,

但似乎也無可厚非,因為 Sidgwick 對「方法」的定義僅輕輕帶過,僅以思考程序 一詞描述之。接著,在 Sidgwick 的書寫當中,又彷彿在討論三種倫理原則的內 容,這麼做自然會引起誤會。但如果仔細探究他的用詞:「一般而言…」、「大多 數人認為…」等等就可以發現方法的意義。若是要討論原則,用這種說法展開論 述或反駁論證稍嫌薄弱,甚至會感覺 Sidgwick 的作法點到為止,未深入探討;

但如同前述,這個做法是他模擬常民的思考過程,也就是倫理學「方法」的展現。

另外,對於 Sidgwick 的另一種誤解也可用相同方式化解。這種誤解指出,

ME 對除了效益主義之外的兩種方法做了激烈的攻擊,一方面對直覺主義

ME 對除了效益主義之外的兩種方法做了激烈的攻擊,一方面對直覺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