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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倫理學方法》之扼要與基本概念之界定

第一節 何謂《倫理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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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倫理學方法》之扼要與基本概念之界定

第一節 何謂《倫理學方法》?

一、「倫理學」方法:正確(Right)與善 Good)的區別

在 ME 的開頭,Sidgwick 開門見山地替「倫理學方法」(method of ethics)17 下了一個定義:它「是一套理性的(rational)程序,這套程序是我們用以決定什麼 是個人應該——或者什麼對他們而言是正確——去做的行為,或者自願地追求去 實踐之。」(ME:1)這個定義牽涉許多概念,第一節跟隨 Sidgwick 的描述來解析 此定義並探究他對倫理學的觀點。

第一個關鍵是個人與集體之區分,在此定義中,個人的(individual)的形容 詞被提出,用以區別政治學與倫理學(ME: 1)兩者關懷的主體不同,「倫理學方 法」在乎的是個人如何做出道德判斷,和政治學關注集體判斷之形成不同。第二 是關於倫理學與倫理科學的差異,Sidgwick 強調倫理學的知識可如同科學一般系 統化與準確地獲取,但他不認為兩者相等。他認為可以用科學的嚴謹看待倫理學,

但他也指出倫理是規範性的一門學問(study)而非研究人們道德感之形成過程的 科學(science)(ME: 1)。Sidgwick 不是要做一個道德的人類學式考察,他無意 找尋人類道德感的起源和心理運作機制。Mullins(1963: 584)指出,Sidgwick 明 確區分了倫理學(Ethics)與倫理科學(Ethical Science),前者探討的是個人如何 決定何謂應做之事,後者則是實證的考察不同地區的人們如何決定何謂正確的方 法,更接近人類學式的研究各地風土民情,無關於倫理道德「本身」是什麼。

Sidgwick 開篇即將應然與實然劃分開來,但認為應然的研究仍然必須如同實然的

17 倫理(ethic)和道德(moral)在 Sidgwick 的語境下,並沒有詳細區分,而是等同的,本文採 取相同作法,不區分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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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一般嚴謹。他的倫理學基礎並非源自實然,這是他和 Bentham 的立場不同之 處,Bentham 的效益主義奠基在對自然的觀察上,Sidgwick 的 ME 則從對這個基 礎的決裂開始,儘管他立刻接著說:「…任何人自問『我該做什麼或關注什麼?』

觀察他的同胞如何在相似的情況下給出的答案是相當重要的…」(ME: 2),這也 只是重視科學研究的觀察精神。因為他很快的又說:「我們仍然能夠清楚區分,

確定能夠解釋人們多樣的行為…的一般法則…之嘗試,在根本上不同於確定這些 多樣行為中哪些是正確的(right)…之嘗試」18(ME:2)。Mullins 認為,Sidgwick 在意的是方法而非倫理(1963: 585),但此處其實有語意上的模糊不清,並非如 此簡單可以確定他的意思。此為「倫理學方法」之定義的第三個重要區辨:「倫 理學」和「方法」分別意指為何?首先關於倫理學,Sidgwick 說明,倫理學有兩 種定義,其一為尋找「真正的道德原則或行為的理性規則」(true Moral laws or rational precepts of Conduct);另一尋找的是人們理性行為的終極目的—善或者真 正的善—以及獲致它的方法(the Ultimate End of reasonable human action-the Good or True Good-and the method of attaining it)」(ME: 3)。但這裡所表達的意 思仍舊相當模糊,關於第一個定義,Sidgwick 認為可以將手段—目的區分開來。

在第一種的倫理學定義中,提供的是一種架構,可以帶入不同的目的,而探究何 種方法最能達至該目的,行為的正確(right)獨立於善的定義;第二種定義則注 重倫理學追求的善本身的內容,行為的正確與否綁定在特定的善之上。Sidgwick 認為,在這個定義之中,人們行為根據有無達成該目的,或該目的是否有預先包 含正確之行為(責任)為其中一部份,來判斷是否正確,簡言之,第二種定義下,

善決定了正確。

而 Sidgwick 支持的是哪個定義?Darwell 認為是第二種,並且認為,Sidgwick 模糊了對「善或真正的善」(the Good or True Good)的定義,未能將第種倫理學 的定義闡述明白(Darewell, 2009: 296)。的確,Sidgwick 敘述了兩種定義後,沒

18 此段文字透露 Sidgwick 在 ME 中對話的對象是一般大眾,倫理方法是「一般人」的方法,之 後多次使用的「常識」與「多數人」(most people)都表達了同樣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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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確的表示自己支持何者,惟他對第二種定義的看法似乎相當反覆。在說明了 這種定義是「善優先於對」之後,他說此種觀點和直覺主義的方法相似,因為都 認定個人的責任(應做之事)是直覺的被人們知悉並且需無條件的服從,而盡責 則指行為達到某個給定的終極善(ME: 3)。只是,Sidgwick 又強調這不是他所指 的「倫理學的直覺觀點」(Intuitional view of Ethics)。19此觀點的倫理學主張,不 會將個人的責任建立是否達至終極善之上(ibid.)。Sidgwick 特別作此區分,是 因為他即將在後續以大量的篇幅討論直覺主義,避免讀者將第二種定義和直覺主 義混淆,是故先排除掉此種定義。他繼續說明為何不使用「技藝」(Art)來稱呼 倫理學,就是因為認為倫理學——包含直覺主義在內——不是預先給訂了目標後,

再思考何謂責任。而是必須相容於「行為本身即視作正確」(Rightness of the action itself)的觀點,即行為終極的目的就是該行為本身(ME: 4)。Darwell 或許在 Sidgwick 稍嫌複雜的論述中被誤導了,其實 Sidgwick 繞了一大圈最後還是支持 第一種定義。

確定了「倫理」的定義之後,此處先說明 Sidgwick 在 ME 的分析角度,因 為這關乎到後續他論證的方法。Sidgwick 認為,常民百姓(the unphilosophical man)

的理性形塑之道德原則,並非單一而是複雜的同時並存他們腦中,面臨一個道德 難題與抉擇,常人可能會浮現出根據不同的倫理原則所做出的不同道德判斷(ME:

6),而大部分人不會去釐清這些方法的內容,但哲學家的任務正是去處理這些方 法當中的矛盾或不一致,替一般人未經深思熟慮的理性條理化,指引出真正終極 的理性目標,也就是倫理方法的終極善為何。Sidgwick 在這裡採取的立場是哲學 家的角色,因為他深信:「當兩方法相衝突時,其中之一必須修正或拒絕」。在之 後的篇幅中,Sidgwick 也抱持著此立場,不斷地檢視常民所抱持的許多倫理的觀 點,分析其內容與意旨。有些觀點被他否定,有些觀點則為他所肯認,這個分析 觀點,影響了他如何看待此處我們所界定的概念,以及隨後他討論的三種倫理方

19 即直覺主義的倫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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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John Rawls 認為 Sidgwick 的論述方法近似於他主張的「反思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正是出於 Sidgwick 的這個觀察角度(Singer, 1974: 495)。Sidgwick 的做法透露出他試圖在一般人的判斷與哲學家的理論建構中尋求合致的努力,而 這也是本論文分析的一個重點。Sidgwick 要對普通人的倫理判斷進行整理,那麼 他的角度就不能停留在普通人的程度,必須有哲學家的高度才能修正之,但為何 需要如此重視常人的判斷?又哲學家的角度得出的最後結論是否已完全脫離了 這個目標?本論文在結論時將嘗試回答這兩個問題。

二、倫理學「方法」:理性(reason)、應當(ought)與正確(right)

「方法」(method)代表著一種程序,而 ME 第一冊第六章,Sidgwick 也是 如此界定倫理學「方法」的詳盡定義:「方法是——在特定情況下決定行為為正 確之理性思索過程,又其在邏輯上相連於不同的、被廣泛地接受的終極理性

(…”methods”--rational procedures for determining right conduct in any particular case--which are logically connected with the different ultimate reasons widely accepted.)(ME: 78,斜體為筆者所加)。」此處 Sidgwick 清楚地描述何謂他的「方 法」,而強調了三個重要概念:理性、應當與正確。此三者需要進一步釐清,他 們彼此緊密相關,且影響到 ME 全部的論證。

我們先從 Sidgwick 對於「理性」一詞內涵的界定開始,它關乎 Sidgwick 所 認為的應當與正確概念。Sidgwick 認為,倫理學的「方法」是一種理性的思考過 程,他指出,當個人認真的思考自己的責任時,總會一再的提問:「為何這是我 所應做的?」(ME: 5)之所以會如此問,是因為當我們認知到一件事情是自己的 責任時,同時會有其他不同的動機在運作,影響我們的判斷。其他慾望可能會阻 撓我們去行使我們的責任,這些動機是不理性的(not reasonable);相反的,倫理

20 詳見第四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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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引行為的一系列原則,指向我們的責任,而理性(Reason)引導我們知道道 德責任為何,是種規範性的概念。Sidgwick 告訴我們,之所以強調人類行為的其 他動機,是因為倫理學家的實踐關懷:透過正視人們心中不理性的部分,去觀察 倫理原則和人性當中的落差(ME: 5)。研究倫理學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減少這 個落差,使得倫理原則部分根植於人性當中的基本假設,部分又超越自然的人類 天性,發揮倫理本來的作用,即提升個人到較高的層次,而非停留於生物、自然 的人。此處可看出 Sidgwick 和 Bentham 或 Mill 的效益主義理論的承襲與曖昧關 係,意即,一方面 Sidgwick 認為倫理學必須與人類學或社會學區隔,但關於倫 理學的原則及內容,他又認為不可建立在空中樓閣之上而不考慮人類實際的能 力 21。他重視人類天性當中不理性的部分,對比的是何謂他所認為的理性?對 Sidgwick 而言,理性不是對於慾望的反制而已:

…一般所描述的『慾望和理性之衝突』是否能更適切的(properly)被當作僅僅是慾望

與厭惡之間的衝突;理性僅有的功能是在腦海中帶來一些真的可能發生的結果,這些 結果能夠影響…我們不同衝動的影響力。我認為不是這樣;在大多數人心智中,尋常 的道德或審慎的判斷(ordinary moral or prudential judgments)能夠…對個人的意志力產 生的影響的事實,不能合理的被詮釋成,對於人類知覺現存或未來狀況的判斷或關於 感官世界的任何事實之描述(ME: 25)。

生理或者心理的慾望對我們產生的影響,是無關於「應該」或「正確」(ought or right)的,這兩個詞彙與理性掛鉤,Sidgwick 說:「…當一個人認真的問『為何 我應做』某事,一般而言,是指他自己下定決心去追求,某些可經由論證證明為 理性之行為,儘管這個行為迥異於他的非理性傾向所驅使的行為」(ibid.)。我們

生理或者心理的慾望對我們產生的影響,是無關於「應該」或「正確」(ought or right)的,這兩個詞彙與理性掛鉤,Sidgwick 說:「…當一個人認真的問『為何 我應做』某事,一般而言,是指他自己下定決心去追求,某些可經由論證證明為 理性之行為,儘管這個行為迥異於他的非理性傾向所驅使的行為」(ibid.)。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