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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倫理學方法》之扼要與基本概念之界定

第三節 快樂與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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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是故 Sidgwick 指出:

去消除或減少這種不明確性(即混淆理論與實踐)和混亂是我給自己在目前的著作中 唯一且急切的任務。為了更好地執行這個任務,我避免傳達對主要的道德困難和爭議 提出任何完整或最終解答的意圖,以免將目前的對不同方法的檢視轉變為發展一個和 諧的系統(ME: 13,括號文字為筆者所加)。

但另一方面,追求三種方法的一致和協調的確也是 Sidgwick 的目標,他希 望三種方法最後能殊途同歸,得到的原則再進一步的整理後能化約為同一種,這 就是整本 ME 中最主要的目標:

我在本書的目標是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儘可能清楚和完整的詳細說明,我所發現在 一般道德推理當中使用的不同的倫理學方法;釐清他們的交互關係,以及它們在哪些 地方看似相互衝突,並儘可能地解釋清楚此問題(ME: 14)。

第三節 快樂與慾望

上述已試圖詳盡地捕捉 Sidgwick 所使用的「正確」、「應當」與「理性」等概 念,也藉此點明 Sidgwick 所欲在 ME 當中達成的目標:對三種方法的觀察與分 析,接著要進行的討論是關於「慾望」、「可欲的」(desire and desirable)以及「快 樂」(pleasure)的內容,此部分為 Sidgwick 的效益主義學說中實質的論點,由此 也可展現出他與 Bentham、Mill 學說的修正。

一、快樂(Pleasure)、欲求(Desire)與善(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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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想要討論的問題是,快樂(pleasure)與正確(right)的概念是否可以等 同?Sidgwick 已經將正確的概念和應當跟理性連結在一起:再加入或討論它們與 快樂的連結,目的是對效益主義學說的檢視,Sidgwick 要對前人的論點作出修正,

建立自己版本的效益主義之基礎。Bentham 的效益主義認定快樂是我們評判行為 對錯的指標:能夠促進最大快樂的行為即是我們應該做的行為。但 Sidgwick 指 出,Bentham 僅僅說明快樂是影響我們行為的一個必然存在的事實,但這個事實 並不足以作為一個應然的指引(dictate)(ME: 41)。Sidgwick 再一次重申心理學 享樂主義不同於倫理學享樂主義:前者作為事實的描述,為一種解釋現實世界現 象的原則,解釋力越強就越能夠涵蓋越多的現象,Bentham 的說法(自然將人放 在苦與樂兩個主宰之下)就是這樣一個心理學的事實陳述,它能夠準確描繪我們 的行為動機;然而,倫理學享樂主義(個人應該追求快樂)則是一種指引,人們 儘管知曉它卻不一定總能按照它行事,「我知道我有可能偏離它」(ME: 41),倫 理學的原則並不是在「解釋」現實,而是在指引行為。然而,Sidgwick 對心理學 的享樂主義也不全然贊同,他對 Bentham 的質疑不僅僅只是實然應然的分立,他 更進一步挑戰心理學享樂主義的事實,認為人不一定總是追求快樂。Bentham 的 觀點是將所有的人類行為都劃歸趨樂避苦之下,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

Bentham 認為,人們因為符合道德的與宗教的約束而可以獲得快樂或者減少痛苦,

而服膺這些規範。Sidgwick 的意見則是,人們所欲求(desire)的東西中,不全 然只有快樂。支持 Bentham 立場者可能會認定,快樂總是主宰著我們的行為,不 論我們有沒有意識到,最後行為的結果總是蘊含著讓我們快樂的結果。但 Sidgwick 認為人類在無意識下的行為總是許多不同生理機制的混合,並非單純只 有快樂(ME: 52-53)。另外一個支持 Bentham 的觀點則認定人們行為的目標只有 快樂,Sidgwick 的回應是,只有在人類處在教接近原始本能時,才會如此,隨著 個人心理狀態的成熟,個人追求的目的就不再只有快樂(ME: 53-54)。

除此之外,Sidgwick 也指出,如果認定人們所欲求的東西只有快樂一項,將 難以面對所謂的「快樂主義的悖論(the paradox of Hedonism)」,意即追求快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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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可能導致快樂的喪失。例如一個經商者,如果他把所有的心力放在追求經商帶 給他的快樂,而非專注於經商一事上,反而不能夠從經商這個行為中得到多少快 樂,這樣的快樂也說不定比不上他去進行純粹的娛樂活動帶來的快樂。在後者的 情況下,他專注於娛樂活動能帶給他的快樂肯定是更高的,因為娛樂活動的本意 就是要帶給體驗者快樂(ME: 48-49)。

就此兩點,Sidgwick 強調的是,而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欲求(desire)之 標的不可能只有快樂(Pleasure)。Sidgwick 的論點是要去證明直覺主義的倫理學 原則需要予以正視,因為三種方法中,效益主義與自利主義都屬於享樂主義的範 疇,如果證明了快樂是所有人追求之目的,則直覺主義倫理學的立場在開頭就已 經被化約掉了。但 Sidgwick 的證明目前卻只走了一半,因為他只是說明實然面,

人們不只有追求快樂,但依循著 Sidgwick 實然應然分立的立場而言,這沒辦法 證明人們不應該追求快樂;如果僅管經驗上快樂不是慾望(Desire)唯一之標的,

卻是倫理學上人們唯一能追求的目標,那麼還是沒有討論直覺主義之必要,所以 接著 Sidgwick 要做的是,快樂是否是唯一的善(Good)?

Sidgwick 所談的善並不指用以達成某目的最有效的工具或方法,而是本身作 為目的之善(ME: 106),若這個所有被當成目的之善指的都是快樂,則直覺主義 就和享樂主義等同:因為直覺主義的倫理方法會將不同的美德當作善,而善又等 於快樂,則直覺主義的美德也就是快樂(ME: 107)。但是 Sidgwick 否認這個觀 點,他認為,常識判斷告訴我們,善不單單只是快樂或者是種能產生快樂的東西,

例如美酒與詩歌之所以好(Good)並不是完全依據他能給享受者帶來的快樂,或 至少應該與快樂有所區別(ME: 107)。也因此,將「美」的概念與快樂連結,認 定美總是與快樂連結的觀點,也不成立;所謂的美很可能帶來傷害或者危險,但 也是因此他們才顯得美(ME: 108)。也就是說,Sidgwick 認為善的定義不完全等 於快樂,其他東西也可稱為善。Hobbes 認為,個人所欲的即為善,所不欲極為惡

(ME: 109),Sidgwick 對這種善的解讀表示反對,他指出人們可能會錯誤的欲求

(desire)對其有害的東西(e.g. 酗酒),這些個人的慾望難以稱之為「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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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仔細思考,就能得知並不是只要我們欲求的就是善;也就是說,我們欲求時 以為善的東西,得到後反而對我們有害而成為惡(ME: 110)。相反的,有一些善 並不會因為人不去欲求而不被稱為善(例如好天氣、好名聲跟財富等),個人因 力所不能及而不欲求此類事物,並不改變它們被作為善的事實(ME: 110)。是故 善與個人的慾望無關,這一點是 Sidgwick 一貫的觀點,如同前述的理性、應當 等概念一樣,善在 Sidgwick 看來也是種客觀而非人言言殊的東西,藉此才能作 為倫理學之目的,指導行為;若按照 Hobbes 的觀點,把個人所欲當成善,那麼 倫理學也就失去了他指導的能力。此外,這也是把實然的現象當成應然的指引,

會產生的挫敗,Sidgwick 自始自終都是反對此種立場的。

但直至此 Sidgwick 還未提出他關於善的應然定義,只是反駁了企圖從實然 來解釋此概念的主張。若終極善(ultimate Good)指的是個人「整體的善」(good on the whole),也就是對個人而言真正來說是好的(good)的東西,則首先,它 第一不指人所欲求的任何東西,其次,它也不指個人審慎思考後得出的東西,因 為個人審慎地思考可能是受限於各種主客觀條件,若能夠不受限於這些條件,個 人就能夠知道何為他真正的善(終極善)。Sidgwick 說明,當人被這些主客觀條 件限制的時候,儘管審慎地思考後所欲求的對象,仍然不會是他的善:

我們一般認為的某些行為的最糟糕之結果是,它們改變了人的慾望而使得他們欲求那 些較差的(lesser good)東西而非較佳的:而且我們認為對人最糟糕之狀況是:…當這 人有可能變得更好,但他從未脫離該狀態而至死都過著一個滿足的豬的生活(ME: 111)。

Sidgwick 的說法承襲 Mill 探討的快樂之質量的問題,Mill 認為人總會選擇較高 品質的快樂而不願意做一隻快樂的豬(Mill, 2003: 186-188);Sidgwick 對此問題 的見解是,個人受限於各種條件時,才會成為一隻快樂的豬。而各種條件開放時,

個人的理性良好的運作,使他認識何謂對他而言是「整體的善」,進而追求該目 的。也就是說,Sidgwick 認為,對終極善的慾望不是任意而為,而是權威性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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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之指引:「…整體的終極善…必須被當成,假定我能夠對全部狀況都知悉的話,

我做為理性的存有(rational being)應該欲求與尋求並實踐的東西(ME: 112)。」、 至此,Sidgwick 將善的概念帶往了規範性的面向,終極善和理性與正確的概 念連結起來,理性的運作使我們知道什麼是正確的,而這個指示即道德,而正確 的、應追求的即是我們的「整體的善」-終極善。並非所有個人感受到的快樂都 是終極善,而是經由冷靜的思考,仔細考量一切條件後知道的真正的善才是。

Sidgwick 知 道 自 己 這樣 的 觀 點 似 乎 已 經走 向 完 善 論( perfectionism ), 根 據 Sidgwick 的說法,完善論(Perfectionism)把人類的完善(Perfection)或者卓越 (Excellence)當成終極目的之倫理方法,這種方法的目的(終極善)是人們即刻的

(immediately)、直覺地(intuitively)知道,而非透過經驗或理性反思而來的,故屬 於直覺主義的方法(ME: 9, 97)。Sidgwick 修正過的享樂主義之終極善概念,和 直覺主義的終極善概念,雖然十分類似,但只有在一個地方是相同的,也就是快 樂作為倫理方法的終極善,也是直覺地被知道的(ME: 98),意即,(倫理學)享 樂主義認為「行為的終極目的是快樂」這個陳述,並不以經驗事實證明,而是種 直覺,也可以說是種給定的基礎,因為終極善(目的)這個概念是倫理學層次的 應然概念,經驗沒辦法告訴我們「應該」追求快樂,故終極善也就不可能是源自

(immediately)、直覺地(intuitively)知道,而非透過經驗或理性反思而來的,故屬 於直覺主義的方法(ME: 9, 97)。Sidgwick 修正過的享樂主義之終極善概念,和 直覺主義的終極善概念,雖然十分類似,但只有在一個地方是相同的,也就是快 樂作為倫理方法的終極善,也是直覺地被知道的(ME: 98),意即,(倫理學)享 樂主義認為「行為的終極目的是快樂」這個陳述,並不以經驗事實證明,而是種 直覺,也可以說是種給定的基礎,因為終極善(目的)這個概念是倫理學層次的 應然概念,經驗沒辦法告訴我們「應該」追求快樂,故終極善也就不可能是源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