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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哲人與常民的對立:倫理學方法的解讀

第三節 實踐理性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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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成他的理論是否有這個缺陷,而是承認 Sidgwick 理論的確有此問題,並且能 在許多地方看見這層問題的不同展現,然後試圖提出一個可能的詮釋,來解釋 Sidgwick 為何有此矛盾。是故,Williams 對 Sidgwick 的批判,正巧也符合了本文 對 ME 的解讀,Sidgwick 的確對於哲學家的道德理論能提供的理論之作用抱持 懷疑,Sidgwick 對於理性作用的邊界有所保留,不若 Bentham 一般自信的認定 效益主義者可以改造社會。

但效益主義是否有可能在政治實踐上過多?有沒有可能成為某種集體主義 而迫害個體性?本文以為 Sidgwick 的 ME 也蘊含了這層次的思考。

第三節 實踐理性與政治

若我們將 Sidgwick 對在他之前的效益主義之描繪做以下的概括:以自利的 心理學享樂主義(egoistic psychological hedonism)為前提,推論出自利的倫理 學享樂主義(egoistic ethical hedonism),再以自利的倫理學享樂主義為前提,

推論出普世的倫理學享樂主義(universal ethical hedonism)。Sidgwick 對這兩個 階段都提出了質疑,第一部分 Sidgwick 點出實然與應然的劃分,把快樂為人所 追求的事實與快樂應該被追求的規範區分開;第二部分的批判則是實踐理性二 元論的存在。這兩階段的論證是緊密相扣的,必須要把經驗的享樂主義和倫理 的享樂主義區分開來,才能使得自利考量也成為一種理性,具有規範性而和利 他的效益主義對立。可是依據前述,我們發現 Sidgwick 在這個步驟上游移不 定:一方面他似乎想要把個人利益擴張成為一種理性的、就長遠考量而言能夠 容納對於他人利益的規範性指引;另一方面卻又落入心理享樂主義的實證主張 中,個人的自私考量永遠存在人性裡的前提;最後,對於哲學家與常民的分際 他也十分在意,一種由哲人提出之集體理想來統御並取代常民的個人考量也是 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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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 Sidgwick 的這個猶疑不決是刻意的,主要的原因就是最後這一 點。效益主義為人所批判的一點,是這個倫理學主張存在允許為了集體利益犧 牲個人利益的可能性,若效益主義是某種特別的、非屬常人的道德思考(因為 和常識不完全等同),要把它完全替代掉個人自我利益的考量,Sidgwick 是有所 保留的。他的政治理論著作《政治的元素》(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EP)當中 如此解釋私利與公益的區辨:

一種教條是這樣的:在關照他人利益之情形下,人們可以提供給他人的服務就應該盡 可能的提供。例如 J.S. Mill 和 Comte 所述:「每個靠著任何有用的工作而謀生的人都 應該自然而然地認為,他的工作不是為了自己的私利,而是作為某種公共功能。」個 人是為了公益而工作;並且應該認為:「他的報酬(不管任何形式的)…都是社會所 給予而讓他能繼續工作的儲備物。」但這是只有道德學家或傳教士而非立法者,才應 該在社會中建立這樣思考的習慣或感受。並且,對整體的善有所助益的方式是,將積 極的社會合作的事宜…留待合作雙方的私人同意來決定(EP: 42)。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儘管支持效益的最大化是效益主義者的理想,但仍然必 須留有個人自主的空間。這點也可回應 J. Rawls 的批判。他認為效益主義把個人 的審慎原則應用擴大到社會整體,允許犧牲一部份人的小利益去滿足整體的大利 益。作為一種目的論,效益主義把善優先於對(good prior to right),因此在乎的 是如何讓善最大化,而不在意善平等的分配,只有在平等分配能最大化效益時,

效益主義才會贊同一個平等的分配,否則就要採取一種能產生全體最大效益的分 配模式(Rawls, 1999: 23)。而這個過程,效益主義想像出一個公正的旁觀者,從 他的觀點出發,整個社會化作一個個人,於是就能對社會運用審慎概念,犧牲少 數已達成最大多數最大幸福(Rawls, 1999: 24)。Rawls 不斷重複強調效益主義把

「個體原則運用至集體」,並批判這麼做不重視個人的差異,沒有認真對待個人,

而宣稱他的正義二原則才是更佳的選擇,一個簡單的回應是,實踐理性二元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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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正好否認了 Rawls 的論點,並解答的他對於效益主義不夠重視個體的擔 憂。從 Rawls 的敘述中,我們看見他也承認自利主義的審慎概念,但他誤解的部 分是,沒有注意到 Sidgwick 提出的另外一個效益主義之理性仁慈的道德直覺。

理性仁慈,如同 Rawls 所言,是從普世的角度(universal point of view)去觀看所 有個體,並認為沒有人的比重大於另一人,即 Bentham 的「一人只算一次,沒有 人可以多算」(everybody to count for one, and nobody for more than one),因此效 益主義在考量幸福或快樂該如何分配時,基本的原則就是平等分配(ME: 416-417)。效益主義的原則,並不是審慎,而是理性仁慈;兩者之間共通的部分是對 於終極善的定義(幸福),而兩者也和正義的概念可以相連結:都是強調「不偏 頗」,不偏頗的關注自己全部的善所以可以犧牲現在或未來的小利以滿足整體之 大利;不偏頗的關注所有人的善所以沒有人的善有更大的比重而需要犧牲他人來 成就之。Rawls 的觀點看似合理,卻在推論時刻意忽略了不偏頗的部分,轉而強 調為了善的最大化而犧牲部分,無論是對審慎的解讀,亦或是對效益主義的解讀。

他所未能重視的部分是,實踐理性二元論的存在,說明了效益主義的思考不能化 約個人自利的思考,反之個人審慎亦不能化約理性仁慈,兩者是有同樣強度的道 德指引。

對 Sidgwick 而言,兩個實踐理性屬於道德直覺,效益主義是建立在其中一 種之上的道德主張。但 Rawls 不認為直覺主義的倫理學可以給我們提出有效的指 引,原因在於直覺主義倫理學一方面承認多種可能衝突的第一原則,另一方面又 不承認存在一個標準來解決這些衝突;在 Rawls 的想象中,直覺主義倫理學是一 系列自相矛盾的原則,紛亂的指向許多不同的目的而拒絕承認這些目標之間可以 統一(Rawls, 1999: 30-36)。Rawls 的這種批判,恰好和 Sidgwick 對於常識道德 的批判一致:同樣都認為過去的直覺主義倫理學過於混亂,給出許多道德規範卻 沒有精細的檢視它們的內容,沒有看見那些可能產生衝突的部分。Sidgwick 認為,

效益原則恰巧是這些雜亂的直覺主義道德背後運作之規則,理性仁慈的道德直覺 隱含在所有常識道德背後,也就是 Rawls 認為直覺主義倫理學需要的標準,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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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快樂則是 Rawls 認為直覺主義道德所要追求的目標。

Sidgwick 和 Rawls 兩人對直覺主義倫理學的批判是相同的。唯兩人對於如 何解決此問題的意見不同,作為效益主義者,Sidgwick 認定快樂是唯一能追求的 終極善,在理性仁慈的概念下善要盡可能的普遍化:促進所有人的善。但對於集 體的善之考量又無法忽略個人對自己善之追求,Sidgwick 正是在這兩端拉扯。

Sidgwick 意識到個人自由或個體的選擇之重要,是從哲學家與常民之差異而 來的。兩種人共享的常識與價值觀,是一切的根基,因為哲學原則必須有常識的 背書,又哲學原則不能反過來將常識吞噬。在 Sidgwick 的論證裡,利己的思考 有兩個層面:一方面屬於事實,另一方面又是常識認為的規範之一(ME: 120)。 在回應這兩者上,由於 Sidgwick 希望切斷過往效益主義的實然與應然的連結,

說明自利主義為自明直覺,而證成自利主義為一種規範性的倫理(第一)原則。

如此一來,既強化卻也僵化了自利原則,在推論上,有可能使自利理性為例他理 性吸納,模糊了自利與利他的界線。這個結論卻是對立於常識的,而在 Sidgwick 重視之常民思考一致的證明過程上,卻站不住腳。自利的倫理原則也需要和常識 吻合。若使效益主義完全取代了自利主義,則不符合常民之判斷。

在第二面向具有規範的「理性自愛」針對的「長程的」、「整體的」善,可以 擴張促進整個社群的善,或者推論出個人的善並沒有比其他人的善具更多比重的 結論。若從這個角度看,實踐理性二元論似乎只會發生在個人粗糙的自私與集體 的公益上,理性的自利主義者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自我犧牲:「我認為,常識也 承認追求個人的幸福是一種責任,除非我們可以藉由犧牲它來促進他人的福祉

(ME: 327)。」然而 ME 中不斷被強調的「邏輯一致」卻成為阻斷這個連結的理 由(ME: 499,508),也就是說,自利主義或效益主義兩種倫理方法的內部邏輯若 要完美一致,兩者不可能等同。此外,用直覺的方式來證成的兩種實踐理性,其 實分別對應至人性的兩個不同部分,硬是要將兩者擠壓至重合根本不可能。

Sidgwick 也承認不同倫理方法之間完美的重合會帶來的錯誤,在探討常識與效益 主義時,Sidgwick 說明常識道德和效益主義的完美重合會帶來效益主義的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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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常 識 已 完 美 體 現 效 益 主 義 , 那 麼 談 效 益 主 義 沒 有 意 義 ( ME: 425 )。

Sidgwick 看似不能接受自利主義和效益主義分立的這個現實,實為一種有意 的操作。他凸顯二者的衝突的做法,和他在檢視常識和效益主義的連接時一樣:

兩者有部分可以重合,但不能完全一致,否則也是在摧毀兩種倫理方法。

第四節 小結

於是,實踐理性二元論因為 Sidgwick 的哲人與常民之分辨,延伸出利己和 利他之區分,目的在於保留個人自主的空間。Sidgwick 把這兩者運用在政治場域 上,就形成兩種不同的政府運作之理論:個人主義和社會(家父長)主義,前者

於是,實踐理性二元論因為 Sidgwick 的哲人與常民之分辨,延伸出利己和 利他之區分,目的在於保留個人自主的空間。Sidgwick 把這兩者運用在政治場域 上,就形成兩種不同的政府運作之理論:個人主義和社會(家父長)主義,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