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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論問題意識對 Bentham 及 Mill 的檢視

第四章 實踐理性二元論

第二節 二元論問題意識對 Bentham 及 Mill 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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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的原則可以遵循。但 Sidgwick 的努力並沒有美好的結果,他發現這兩者難以 協調,說明了人們的道德有兩條不同的路徑,是無法化解的分歧。

在處理效益主義和自利主義的原則該如何協調的問題時,Sidgwick 的做法是 溫和的修正而非激進的駁斥,因為他「避免明確地嘗試給倫理學上的難題與爭議 任何完整和最終的解答…」(ME: 13)。42他要我們先承認自利主義的第一原則是 有效的,但是允許修正,這時候再以效益主義的原則(我的快樂從整體的角度而 言並不比其他人的快樂具有更高的比重)進入協調(ME: 420)。根據自利主義的 第一原則之嚴謹程度會有兩種可能。第一,若某一種類的自利主義之第一原則是

「我的快樂不只從我的角度而言是好的,從全體的角度看仍是好的」(ME: 382), 則這種第一原則可以導向效益主義:只需要說明從全體角度看任何人的快樂都沒 有比較高的比重,他人的快樂也是好的,就能夠成功的將自利主義導向效益主義

(ME: 420-421)。不過 Sidgwick 自己對自利主義描述並沒有那麼脆弱,他的自利 主義第一原則是「我應該不偏頗的考量我生命中任何時序中的快樂,現在沒有比 未來更高的比重」(ME: 381),這個第一原則強到效益主義的原則無法吸納,只 能用妥協的方式,告訴自利主義者,當他以全體快樂為目標行為時,也能夠帶給 自己最大的快樂。這個說法是 Mill 與 Bentham 都相信的,而他們達成這個目標 的做法是藉由制約(sanctions)(ME: 498),用限制的方法使個人考量自我利益時 納入集體利益,Sidgwick 要做的則是利用邏輯推演(ibid.)尋找一致的可能性。43

第二節 二元論問題意識對 Bentham 及 Mill 的檢視

實踐理性二元論是 Sidgwick 以直覺主義方式證成自利主義與直覺主義產生 的矛盾,他在抽象層次中發現兩者互不相容,因此他總結我們的倫理方法無法定

42 然而 Sidgwick 的檢視到後來卻變成在調和三種方法,因此沒有做到他此句話後半的宣稱:「…

以免將對不同倫理方法之檢視轉變為發展一套和諧的理論」(ME: 13)。

43 Sidgwick 也認為制約其實沒有辦法完美的做到調和作用,關於這些反駁,下一節將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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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尊。事實上,在 ME 裏他還對二元論有另外一個層次的書寫,即是在討論效 益主義的約束力時,藉著回應 Bentham 和 Mill 的主張,來點明自利主義不若兩 位前輩所述能輕易的被效益主義化解,是一種從實然的角度去觀察二元論。此段 的論述必須從 Bentham 和 Mill 如何發展制約(sanctions)的概念開始談起,然後 再闡述 Sidgwick 的反駁。

一、「制約」概念的演變:由外而內

效益主義的原則是最大化最大多數的幸福,此陳述普遍受到的批評是缺乏對 個體的重視:為了總體幸福的最大化可以犧牲個體幸福,但其實這是對效益主義 的誤解。Bentham 重視每個個人在群體之中基本的生存條件能否被保障,因為若 連最基本的生存都無以為繼,就遑論創造最大幸福;Mill 苦思保障個人的自由不 受社會壓迫,劃定出個人得以自由適性發展的空間。在個人自由與群體利益之間 的協調,就仰賴制約(sanctions)來達成。Bentham 和 Mill 各自對此概念進行過 闡述,兩人注重的面向也略有不同。簡單的來說,兩人主要的區別是對於制約的 分類,注重層面是內在或外在(internal and external)的不同。而 Sidgwick 也順 著此脈絡分析,但最後卻得出若從內在制約的角度觀察,效益主義並沒有比自利 主義有更好的理由使人遵守,不足以壓倒自利主義,使倫理方法定於一尊。

(一)、Bentham 的理論

制約的意思在 Bentham 的使用中,代表一種約束力之外,也包含誘因的概 念。Bentham 希望的效益主義就是透過訂定各種制約,對於促進最大幸福之行為 予以獎賞,反之予以嚴懲。Bentham 的邏輯是:人類本性是追求快樂、厭惡痛苦 的,快樂代表好,痛苦則是惡;就個體而言,盡可能的促進其快樂是一個人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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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社會與國家是許多人共同生活的群體,盡可能促進群體中每個人的快樂,

達到最大快樂就是政府應做的,也就是法律的目標。所以,若有些行為會減損總 體的快樂,立法者就應該訂定法律禁止,違反者會受到公權力的懲罰,進而產生 痛苦,人們害怕痛苦,也就不會去做這些減損全體快樂之事。另外,如果有些事 情可以增加所有人的快樂,法律也可以促進人們去做,而人們會因為喜好快樂而 盡可能地多做這些行為,也就增加了全體快樂,達成效益主義的理想。而在 Bentham 看來,法律只是其中一種制約,事實上總共有四種制約:物理制約

(physical sanction)、政治制約(political sanction)、道德或社會制約(moral or popular sanction)以及宗教制約(religious sanction)(IPML: 35-36)。違反它們會 使人痛苦,順應則能避免痛苦或者會得到快樂。第一種是單純的自然現象(例如 疏失而導致火災,使得身家財產損失而痛苦),人如果違逆這個制約會遭到自然 的懲罰;第二種政治的制約訴諸法律執行之,由國家內部掌握立法權著訂定之規 範,違反者會受到國家公權力的懲罰;第三種社會的制約是建立在大眾的意見

(public opinion)之上,由人們習以為常的道德規範或常識來約束彼此,若違反 會遭到周遭眾人的責難而感受痛苦;最後則是超越性的宗教權威對於人的約束,

若違反之,人會懼怕來世遭到神罰而蒙受痛苦。

值得注意的是,Bentham 的論述有幾個特殊之處:首先是他的心理學主張和 道德理論之連結,也可視為他將實然與應然連結(Harrison, 2001: 97)。趨樂避苦 在實然層次上是人們行動的動機,我們都追求快樂避免痛苦;在應然層次上則是 我們行為對錯的指標,我們應該追求快樂與避免痛苦。也可用同樣的架構分析制 約:存在四種制約會造成我們快樂或痛苦(實然),一個好的立法者應該妥善利 用四種制約來促進快樂減少痛苦(應然)。第二則是 Bentham 將道德問題外部化 的作法(Harrison,2001: 98),Bentham 的論述巧妙了的迴避道德的動機的問題:

「我為何要促進整體最大幸福?」他並非故意不談,而是因為他認為根本不需要 問這個問題,答案就在經驗事實裡:趨樂避苦是我們的天性,接著重要的是如何 讓我們更快樂,並且減少那些造成痛苦的行為。所以他在意的是法規的訂定,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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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孜孜矻矻的編纂法典。道德上錯誤的行為(我們不應該做的行為)就是造成痛 苦多於快樂的行為,Bentham 不需要從個人內心尋找一個不去做它的理由,而是 藉由外部制約(法律)來讓做它的人痛苦,進而減少此種行為。我們遵守道德是 因為違反它會讓我們痛苦,不是因為其他理由。但如果因為這樣,就認為 Bentham 假定的人性觀是全然自私自利的也不正確,僅管他將個人道德問題仰仗外力解決,

但制約(尤其是社會制約)之所以會帶給人快樂與痛苦,是因為人不只會顧及自 利,也有同情他人的能力44,只是效益主義理想的社會不可能只依賴人們同情心 的運作,還需要法律的強制力才能達成。最後,Bentham 的制約概念是經驗式的,

他提出四種(或五種)類型只是他所觀察到的經驗事實,並非要提供我們遵守效 益主義的理由(至少在符合效益原則的法律被妥善的制定與施行之前不是),而 法律也奠基在趨樂避苦的經驗事實上,制定法律時必須緊緊依循此概念。

總而言之,Bentham 的制約概念是他的效益主義中實然與應然巧妙連結的部 分之一:趨樂避苦是法律的目標也是手段,法律要促進群體最大幸福;個人違反 法律會減損快樂增加痛苦。但 Bentham 關於遵守道德的動機的回答方式並非沒 有瑕疵,這也就是為何 Mill 有必要在他的《效益主義》裡面再一次去談這個問 題。

(二)、J.S. Mill 的觀點

Mill 認為,效益主義的理想之達成,最重要的是去調和個人自我利益和整體 幸福,他如同邊沁,認為需要藉著法律與社會的制度設計將兩者等同起來,此外,

教育與社會輿論也是很重要的工具,可以影響人們行為,使他們相信自己的幸福 建立在全體的幸福之上,那麼人們就會因此致力去促進全體福祉,個人追求自我 利益和全體幸福也就沒有了矛盾(Mill,2003: 194-195)。於是 Mill 也繼承了

44 如同前述,Bentham 在 The Springs of Action Tables 也提出同情(sympathy)作為第五種制約,

但他覺得此制約效力並沒有前四者強,只依靠同情沒辦法達到效益主義的理想(Harriso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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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tham 的四種制約的觀點,也認為效益主義可以從這四種約束出發,但他將之 區分成內部和外部兩種類別。Bentham 提出的制約都可算是外在制約,我們害怕 自然、法律、與論及宗教這四個來源對我們的肉體或者心靈的傷害,希望得到他 們帶來的獎賞,然而 Mill 認爲這只是促使人遵循效益主義的一個片面。Mill 的

“Bentham”一文對 Bentham 的理論提出了重要的批判,其中一個重要的部分是 圍繞在 Bentham 只提出了外在制約的部分。Mill 毫不留情的批判 Bentham 只以 自己認定的標準去衡量一切事物,他人的思維邏輯若不符效益原則,他就逐一批 判,而忽略了人性的多元複雜、人世的多樣繽紛。Bentham 受限於自身的知識而 無法去理解其他人心中的世界(Mill, 2003: 64-65)。這點也可用 Bentham 批判常 識與通則來說明,這些人們習以為常的概念是淺薄的,但不表示它們是無意義的,

它是歷來人們的生活積澱。綜觀而言,這樣的常識與通則象徵了人類的集體心智

(collective mind),而它「並不是用以突破表象,而是看見一切表象」(not penetrate

(collective mind),而它「並不是用以突破表象,而是看見一切表象」(not penet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