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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踐理性二元論

第三節 二元論的當代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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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他人的笑容中找到自己的快樂,這是理想的情形。只是,Sidgwick 說,在可以 想見的情況下,一個效益主義者總會面臨用盡一切手段只能暫緩痛苦而非解除它 的情況,而越是同情卻只會越增加痛苦(ME: 503)。例如對戰爭中的難民之救助,

任何人都不可能立即的中止戰事並完美的復原受戰火侵擾的地區,只能就力所能 及之處實施人道救援。同情心的運作會促使一個效益主義者付出所有以緩解痛苦,

但戰爭的結束與戰後重建絕非一朝一夕達成,喪失財物與至親的痛絕非他所能完 全紓解,同情心只會讓他越是進行救助,越是感同身受難民的悲痛,從這樣利他 行為之中他滿足不了自利,甚至是背道而馳。最後 Sidgwick 認定,我們總是能 夠找到不計其數的例子,來說明同情沒辦法總是和個人利益一致(ME: 503)。

無論從直覺的角度推論,或是以制約的手法矯正,Sidgwick 都得出自利主義 永遠佔據著份量且無法被效益主義化約之結論,因此,或許一般人的確有著效益 主義的思考,自利主義也一樣確實地存在於大眾的倫理思考中。在 ME 第三冊第 十三章,Sidgwick 找到的兩個 PHI:審慎與仁慈,有一個先後的順序,審慎是從 個人生命的時間來看,每分每刻的快樂都應給予同等的重視,而應用同樣的邏輯 可以導出仁慈:從全體人類的角度來看,每個個體包含我在內的快樂都應給予同 等重視(ME: 381-382)。這個順序看似從自利主義的邏輯導出了效益主義,但值 得注意的是,這個邏輯之所以成立,是因為存在有個人和群體的差異,不可由此 認為自利主義隱含效益主義的思考(和 Sidgwick 證明直覺主義的方式不同)。儘 管這部分的論述 Sidgwick 視作一種針對自利主義者的證明,但兩個 PHI 並沒有 辦法重合,把個人和群體的分際消解是種違反大眾常識的作為。

第三節 二元論的當代詮釋

實踐理性二元論的存在是對倫理學的極大挑戰。ME 最後將這個問題拋 出,原本從「個人關照自身利益」推論出「個人應該關照全體利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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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tham 認為效益主義最不違反人性的特色(Gomberg, 1986: 441),到了 Sidgwick 版本的效益主義時,卻再次落入過於苛刻(too demanding)的批評當 中。當代對這個問題的回應是,致力於重新詮釋 Sidgwick 文本,並輔以分析哲 學的邏輯推論來化解兩者之對立,並且大多都站在對於效益主義的支持上,試 圖證明自利主義的不合理(Brink, 1988; Frankena, 1974; Parfit, 2011; Phillips, 1998, 2011)。對於自利主義和效益主義的對立,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詮釋立場,

而三者差別的關鍵在於前述「理性」與「道德」的解讀上,實踐理性二元論按 照 Sidgwick 的說法是理性的對立,但是否同為道德的對立?就此當代學者展開 分析與批判,同時也藉此來化解此難題。本節將聚焦在這些當代詮釋之討論 上,對幾種詮釋提供簡略的介紹並指出本文的看法,如同前述(第一章),本文 傾向認為 Sidgwick 是支持道德與理性結合的觀點,就此去回應其他學者的主 張。

一、外在論(externalism)

首先要談的是外在論的看法,這種觀點認為,倫理或道德(morality or ethics)

與理性(reason or rationality)有所區別,兩者並非等同(Brink, 1988; Phillips, 2011)。持此觀點者引述的文本證據是 Sidgwick 談到個人對於自己利益與責任的 衝突時的反應:「人們從不問:『我為何相信我所見之視為真?』而是常常自問:

『我為何應做我認為是對的事?』」(ME: 5)此問題難以給予簡單的回答,且它 的一再重複出現,就代表著存在除了我們的道德原則之外,其他的東西在運作,

使我們儘管知曉道德卻難以實踐之(Frankena, 1974: 452)。Brink 認為,這個和 道德相衝的東西是理性,理性在此指某種最能適切的達成某種目的之手段,而道 德則給了我們不可迴避的義務。個人面臨利益和責任的衝突時,對盡責有所困惑 正是出於理性和道德的不一致。若道德和理性等同,則不會有此困惑。Brink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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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在道德和理性等同的內在論觀點下,若某事已確定為道德(理性),那麼再 去質疑它只有兩種可能:第一,是因為行為者不同,我以為的理性和他人的理性 可能有不同,我可能質疑為什麼我要做其他人認為應做之事;第二,挑戰理性指 引的只是不理性的衝動,對於這些挑戰,一個認真思索道德難題,並渴望運用理 性尋求答案者不應重視此種衝動(Brink, 1988: 293)。Brink 認為關於道德問題,

我們可以先確認何謂道德義務,再去問我們是否有充分理由實踐它(Brink, 1988:

296),這也就是上述問句:「我為何應做我認為是對的事?」的真正意涵。

在這種外在論的解讀之下,自利主義會產生兩種版本,一種是沒有道德約束 力的「理性自利主義」(rational egoism);另一則為「倫理自利主義」(ethical egoism)。 前者指若某行為有助於個人幸福之增加,則此人有理由(reason)去實踐之;後 者則指若某行為能增加個人的幸福,則此人有道德義務(moral obligation)去實 踐之(Brink, 1988: 295)。在 Brink 的觀點中,倫理自利主義為內在論所支持,他 認為只有內在論將倫理和理性等同才會得出此版本的自利主義;他支持的外在論 主張的是理性自利主義,自利主義並不是一種道德約束,效益主義才是。實踐理 性二元論也就成為(理性)自利主義與(道德)效益主義的對立,而 Brink 認為 在這個詮釋之下,實踐理性二元論才有更進一步化解的可能(Brink, 1988: 306)。

對於 Brink 的詮釋本文作出以下幾點回應。第一,Sidgwick 的文本當中有許 多他支持內在論的證據,從對於倫理方法之定義到關於理性和道德之界定,Brink 自己也承認這一點(Brink, 1988: 296-299),但他仍認定外在論才是 Sidgwick 真 正的意思原因在於上述所提出的質問,Brink 認為這問題隱含著「道德虛無主義 懷疑論」(Amoralist Scepticism)的意思(Brink, 1988: 303),只有外在論可以認 真的回應該質疑,如果是內在論則完全不理會此提問。並且 Brink 引述 Sidgwick 對「倫理自利主義」可能難以成為一種倫理學說之擔憂來駁斥根本不存在此種倫 理主張(Brink, 1988: 300-301)。首先,關於倫理學方法、理性和道德的定義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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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章節描述過,47我們能夠找到充足的文本證據支持理性與道德等同的內在論 立場。再來,Sidgwick 正是因為將自利主義提高到倫理主張,而非只是一種理性,

才有了實踐理性二元論的困境;實踐理性二元論就是倫理道德的二元論。上述質 問中,另外在運作的「東西」同樣也是另外一種道德,「我為何應做我認為對的 事?」其實代表著個人認為應做的事不只一種,當其中一種有意識地被認知到時,

還有另一種的「應做」隱約地阻止我直接地去履行責任(ME: 6)。

第二,Brink 的理性自利主義已經將理性去除了道德規範層次,不是一種應 然的道德理論,故他也承認自利主義沒有規範性(Brink, 1988: 295)。因此,Brink 重述的二元論,是實然和應然的對立。而這恰巧是 Sidgwick 要分辨的一個核心 重點:實然導不出應然。Brink 重述的二元論對立也就毫無意義,因為實然如何,

並不影響應然如何,Brink 的做法再次搞混了此分際,也就回到 Sidgwick 批判 Bentham 和 Mill 的部分,Brink 並未真正掌握 Sidgwick 的意思。

最後,若用同樣的分類,效益主義應該也可區分出理性效益主義與倫理效 益主義兩種,但若按照 Brink 的界定,他們的內涵分別是:1. 理性效益主義指 若某行為有助於促進最大多數最大幸福,則某人有充分的理由實踐之;2. 倫理 的效益主義指若某行為有助於促進最大多數最大幸福,則某人有道德義務實踐 之。但 Brink 並沒有做出這個區分,他從一開始就認定效益主義是種倫理的而 非理性的指引,如果按照外在論的邏輯,我們可以質疑的是為何二元論不是理 性自利主義和理性效益主義的對立?Brink 並沒有給我們很好解釋,反而是 Phillips 在他的著作 Sidgwickian ethics 當中討論了這個問題,他將二元論區分為 三種(Phillips, 2011: 118):

1. 互斥型的二元論:某人必須偏好自己而非他人的善/某人必須偏好他人的利 益而非自己的善;

2. 包容性的二元論:某人應做那些最能促進自己的善的事/某人應做那些最能

47 參見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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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近全體的善的事;

3. 做最能促進自己的善的事情是理性的/做最能促進全體的善的事情是理性 的。

前兩者中,效益原則和自利原則是種要求(requirement),我們在行為時必須遵 循之,第三種二元論則是種許可(permission),我們不必總是遵循兩者行事。

這第三個分類也就是 Brink 的理性自利主義和理性效益主義之對立,Phillips 同 樣也是採取一種外在論的視角觀察二元論,並擴增了 Brink 的分類得出第三個 維度,並且認為此種允許論最貼近 Sidgwick 的觀點,並且能夠使得二元論不再 是個困難。

二、未決論(indeterminacy view)

Phillips 將 自 己 的 詮 釋 稱 之 為 未 決 論 ( indeterminacy view ) 或 允 許 論

(permission view),在此觀點下,自利主義與效益主義的原則賦予人們的道德責 任僅當理性上允許時再滿足即可,不如內在論的觀點認定道德和理性要求人們履 行責任(Phillips, 1998: 59)。未決論事實上也就是一種修正了的外在論:首先,

理性與道德不等同,責任是否需履行仍端看理性。Phillips(2011: 120-126)重構 Sidgwick 對於效益主義和自利主義證明的論證企圖指出,Sidgwick 看似建立了 無解的二元論,但實際上他對兩者的證明並沒有強到會產生二元論的結果。

Phillips 將效益主義的直覺:「仁慈」重構如下(Phillips, 2011: 121):

(U): 任意某個人的善從普世的觀點來看,並沒有比起其他人而言有更大的比 重。

(R): 作為一個理性人,我應該關照的是善的全部,而不是其中某一部份。

此二者合起來就成為了效益主義的形式原則(formal principles)。如何證明他們

此二者合起來就成為了效益主義的形式原則(formal principles)。如何證明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