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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與科學之對立:Sidgwick 之繼承與掙扎

第一章 Sidgwick 生平與其思想的繼承與轉化

第二節 宗教與科學之對立:Sidgwick 之繼承與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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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Sidgwick 的觀點不斷變動且大幅度的改變過(Schultz, 2017: 239),只有不偏 頗的態度來對此問題進行分析與討論是長久一致的。所以 Benson 的神學觀(認 為企圖依賴人的理性不依靠宗教去解釋世界是種危險的罪惡)使後來的 Sidgwick 無法苟同。但宗教思考仍然有部分留存在 Sidgwick 身上,尤其是宗教中關於超 越性存在的神秘思考,一直都是他著迷與關心的議題。他後來成為英國心靈研究 學會(The British Psychical Research)的創始人之一,並發表文章討論許多超心 靈學(parapsychological)的研究,甚至關於神鬼的超自然議題上(Schultz, 2017:

229)。這些都是他身處在科學與宗教——或者說神秘與解魅——對立的年代下,

受到兩股力量交互影響而產生的興趣與回應。

而 他 的 《 ME 》 注 重 直 覺 主 義 , 也 是 此 科 學 與 宗 教 爭 論 之 思 考 的 一 環

(Schneewind, 2007: 17)。Sidgwick 運用嚴謹的科學分析,去討論許多被認為是 不證自明的道德觀念。但他也不是完全的用科學觀點去化約這些觀念,而是採取 居中的角度,一方面小心翼翼的和宗教劃清界線,另一方面也保留這些常識道德 的地位。Sidgwick 的倫理學主張中最特殊之處就在於,他否認神學式直覺主義解 釋道德的方式,認為道德是人類理性的運用,且能夠以科學方式分析,所以他贊 同效益主義的享樂主義基礎,快樂為人應追求的目的。倫理學的基礎不是源自神 的誡律,但另一方面,他又反對將倫理學奠基在實證的觀察上,也就是反對效益 主義以實然的趨樂避苦去推論應然的道德原則。Sidgwick 以此種立場貫穿他對近 代的倫理學者的詮釋,並從這些學者的理論中找出此直覺主義與效益主義的分立,

還有伴隨而來的二元理性分立。下一節將詳細闡述 Sidgwick 對這些學者的詮釋,

以作為他自身的理論之鋪陳。

第二節 宗教與科學之對立:Sidgwick 之繼承與掙扎

一、對立的源頭:Hobbes 的自利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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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bes 的理論在 Sidgwick 看來是自利主義的代表,其中自利的定義僅僅是

「自保」(Self-preservation)(ME: 89),個人的快樂是指引人行為的唯一動機,

會為了確保快樂而做出任何事。所有人都是如此,因此人們為了自保,避免他人 滿足快樂時侵犯自己,而處在時時刻刻都必須要武裝保護自己的狀態(OE: 165-167)。

除了自保之外,Sidgwick 總結 Hobbes 其他的自然法為一條黃金律:「己所不 欲勿施於人」(OE: 167),但任何的承諾與交易,以及能夠創造互利的行為都因 為在自然狀態中,沒有辦法確保會被履行而難以建立。只有當強力的公權力出現,

能確保這些行為的第三方存在後,這些互利的行為才會出現。在 Sidgwick 看來,

Hobbes 的理論有兩個重點:其一,他認為人追求自保和個人快樂是自然且理性 的;其二,關於個人的責任和道德卻全部倚賴外在制度與強制力(OE: 169)。此 二者即 Sidgwick 一直在意的二元實踐理性,他從 Hobbes 的理論中看出,儘管對 Hobbes 而言倫理學的出發點只有一元的實踐理性(自利),他卻也免不了在政治 社會成立之後,道德與責任這第二種實踐理性考量的出現。對 Hobbes 的回應與 承襲構成了之後的倫理學者們理論的出發點,直覺主義學者反對 Hobbes 只有自 利考量的人性,認為道德也存在於人性中,一派的說法認為道德原則是人類理性 的一部份;另一派則強調道德和宗教的鏈結(OE: xviii-xxiv)。Sidgwick 研究這 些學者的理論,發現他們在解釋道德與自利時總是將兩者聯繫,但不是沒看出兩 者的矛盾,就是在解釋時含糊不清(OE: Ch.4)。順此,本文下一節將解釋 Sidgwick 如何詮釋這兩派直覺主義學者當中的二元論難題,以及在這些諸多不同的理論當 中呈現出直覺主義與效益主義的對立。

二、宗教倫理學家 : Paley 的神學效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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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Paley(1743-1805)為效益主義倫理學家,其著書年代與 Bentham 相 近 9,但他的效益主義基礎源自宗教信仰,而不同於 Bentham 的版本。Paley 的 著作在當時是廣泛流通的倫理學教本,影響力甚至大過 Butler,而在當時提到效 益主義的代表,Paley 甚至比 Bentham 更為人所知(Schneewind, 2007: 122; 129)。 Paley 的美德(Virtue)和宗教密切相關,他將美德定義為:「對全人類有利、服 從神意與為了永久的快樂(the doing good to mankind, in obedience to the will of God, and for the sake of everlasting happiness)」(PMP: 25)。這個定義的三個部分 Paley 作出如下解釋:「對全人類有益是美德之目的;神意則是規則,而永久的快 樂則是動機」(ibid.)。意即,神意是判斷事情對錯之判准,而對所有人有利則是 這個判準的實質定義,永生之樂則是人行善的驅力(Schneewind, 2007: 124)。而 美德的種類,Paley 提到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分法:

美德被其他人區分成只有兩種:審慎與仁慈。審慎對應到我們個人的利益;仁慈則對 應同胞的利益,兩者皆導向同樣的目的:快樂的增加,並且對未來給予與現在相同之 重視(PMP: 26)。

值得一提的是,ME 最後也有著類似此二者的結論,將常識道德的一切源頭總歸 到這兩個道德直覺(ME: 381-382)。但 Sidgwick 和 Paley 不同之處在於,Paley 近 乎教條式宣導這些道德直覺;而 Sidgwick 在意的是這些道德直覺的詳細內容和 其可能衍生的推論是否有無矛盾。這也可算是神學的直覺主義與 Sidgwick 科學 式直覺主義的不同。

Paley 自己並不是很贊同這個分類,而是認為美德的分類需以對象來區分,

分為對神、對他人以及對自己的責任,Sidgwick 也是依循類似的邏輯,將責任與 道德的概念劃上等號(ME: 29)。說一個人履行了他的責任(someone is obliged),

9 其代表著作《道德與政治哲學原理》(The Principles of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以下簡稱 PMP)出版於 1785 年,而 Bentham 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則出版於 178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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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ey 認為是受其他外力的強制動機所驅使而盡義務(urged by a violent motive resulting from the command another),該外力即神意(God’s Will),因為 Paley 認 為,是神意要求個人應該盡義務。但另一方面,Paley 又認為,強制的外力必然 涉及對個人的賞罰,也就是個人若不遵守義務會受到懲罰,遵守則獲得獎勵(PMP:

35)。而這種賞罰的來源就是上帝。於是 Paley 對於義務的解釋就變成,上帝的意 志使人必須去遵循一些義務,如果沒有遵守則會受到懲罰;個人的利益是驅動人 遵守義務的動機,而神意是行為的指引。又個人尋找最有效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 益 Paley 稱之為審慎(prudence),而依從神意才是責任(duty)(PMP: 37)。審慎 的行為並不是 Paley 認為的道德之行為,僅僅只是某種達成目的最有效的方法。

道德關乎賞罰的概念,又此賞罰來自福音書的記載,神會審判人的行爲給予獎懲。

Paley 堅定的相信賞罰概念與道德的聯繫,且強調兩者是源自基督教,任何否定 基督教信仰談道德的做法都不為他認可(PMP: 39)。

既然神意指示了人們的責任之所在,那麼了解神意便能了解道德的內涵。要 了解上帝的旨意,Paley 指出有兩個方法,其一是根據聖經的記載,另一則是對 上帝所造的自然萬物之觀察(PMP: 38)。當文字記載有時不夠精確和不能適用於 全部情形,致使人們無法準確地理解神的意旨時,就有賴對自然的觀察和理解,

從中去推測神意(PMP: 38;OE: 238)。Paley 據此指出,自然造物都是為了人的 快樂而被神所創造,例如牙齒用於咀嚼;而非自然的造物才可能為了痛苦而被創 造,例如刑具(PMP: 40-41);他又舉例人體各部位都有各自的功用,但沒有一 個是為了病痛而存在,Paley 由此論證神所欲他的造物快樂(ibid.)。簡言之,「上 帝希望他的造物(人類)幸福,任何有助於此目標達成之行為就是上帝會感到喜 悅的,任何相反的行為則不受祂喜愛」(PMP: 39, 42)就是 Paley 學說的核心。

Paley 的論述不若 Sidgwick 細緻,且帶有很強的信仰色彩,但 Sidgwick 的確也承 襲了他部份的觀點,即審慎與仁慈的定義。然而,Sidgwick 對 Paley 的效益主義 評價並不高,認為他的理論過於鬆散,在討論到關於效益主義的部分卻又時常落 入其他瑣碎的思考。綜觀而言,Sidgwick 結論道,Paley 的效益主義價值不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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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tham 的思想(OE: 239)。

對於 Paley 的神學效益主義,Sidgwick 儘管有所繼承,但總體來說是抱持否 定態度的。在 ME 第七章,關於倫理的原則與方法之討論中(ME: 79-80),Sidgwick 認為,根據「神意」(God’s Will)而非幸福(Happiness)、完善(perfection)與 責任(duty)來界定行為的終極目的時,會將對自然的觀察當成探討倫理原則的 基礎(例如 Paley 的觀點),因此將「實際上是」(what actually is)和「應該是」

(what ought to be)混為一談,Sidgwick 否認這樣的討論屬於倫理學的範疇,應 該歸屬在哲學的領域。而認為根據神意而行在倫理上即屬正確,對於此一觀點,

Sidgwick 也認為那會陷入我們如何知道神意的討論之中,而這種討論也超出了倫 理學的範圍,成為神學的討論問題。對於何謂神意的討論,僅能藉由神啟

(Revelation)或是經由理性(Reason)得知。如前述,Sidgwick 認定討論何謂神 啟不是倫理學的討論範圍,故他只接受後者,經由理性理解神意,符合神意即理 性。但這個說法一樣會使我們落入困境,只是從不知神意所指示為何,變成不知 理性所指示為何。像 Paley 一樣認定神意即人類的幸福,或者認定什意要人趨近 完善,兩種回應卻也使得神意實際上為何不重要,因為需要探究的倫理學之終極 目的(ultimate end)從原本的神意被轉化為幸福或者完善。

關於道德/義務與個人快樂之間的關係,神學家們都一致相信宗教會給出答 案,相信兩者必然會一致(因為上帝所創造的世界必然是和諧一致的),所以認 為盡義務代表個人最大快樂之所在,若非如此,則世界會陷入混亂。將快樂作為 道德判準的觀點,就常識而言都難以被接受,在宗教思想中更是離經叛道的觀點

(ME: 120, 402-406)。個人的感官快樂被駁斥為罪惡,因此把道德與否等同快樂

(ME: 120, 402-406)。個人的感官快樂被駁斥為罪惡,因此把道德與否等同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