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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常識之崇敬:兩種實踐理性之證明

第五章 哲人與常民的對立:倫理學方法的解讀

第二節 對常識之崇敬:兩種實踐理性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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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決定哲學理論是否為真,而是指哲學家作為常民成員之一,從哲學思維走到 最後的死結就只能訴諸常民思維判斷,若偏離甚遠,代表離自身的常民身份越遠,

也就是越偏離第一層次,Sidgwick 反對這樣閉鎖在象牙塔中的哲學家。

了解 Sidgwick 對於哲學家與常民的分際後,再次回頭檢視兩種實踐理性,

便可以理解為何 Sidgwick 如此重視常識和效益主義以及自利主義的吻合。這兩 種道德原則一方面源自常識(兩個第一原則:審慎和仁慈是從常識道德得來的第 一原則),另一方面,在 ME 中兩者也接受常識的檢驗是否吻合。下一節將描述 ME 如何提到兩種實踐理性與常識之協調。

第二節 對常識之崇敬:兩種實踐理性之證明

一、效益主義與常識道德

如同前述(第二章第二節),本文以為 Sidgwick 展示效益主義和直覺主義(常 識道德)的關係目的在於說明兩種方法連接的程序,而最後的結果的確成功展現 了效益主義原則源自常識/常識作為無意識效益主義的結論。Sidgwick 認為,這 兩種倫理方法的調和,恰好是哲學家與常民道德觀的調和:

我們必須將道德習慣(moral habits)、衝動(impulses)和人們的品味(tastes of men)

當成建立新道德的素材,它們不亞於人性其他部分,都是部分地源自過往的理性思索。

是故現今我們的理性思索只能部分地修正之(ME: 468-469,粗體為筆者所加)。

由此可見,Sidgwick 反對哲學家皇帝的全面社會改造計畫。他知道,普遍的幸福 是能夠進行反思的飽學之士和傳教士都能夠接受的終極目的,似乎將效益原則當 作唯一指導原則來建立社會制度與道德就能夠完成這些知識份子心中的理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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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ME: 468)。但此做法不可行,可從兩方面來看。首先,效益主義不會是一套 外加的道德原則用以取代常識道德,50而只能在現有道德上進行細部修正(ME:

475-477)。既存社會當中的人是複雜的個體,同時面對多樣化的環境,企圖以效 益主義取代既存倫理原則的做法勢必先忽略這些多元複雜的現實,將人性假定為 不變的且隔絕外在的影響。但這樣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如此建立的法則回到現 實,必定會因為環境的多變和人性的複雜而產生許多更動或者依據狀況條件的不 同訂定出例外,全面適用的通則不可能存在(ME: 469)。

另外,從單一的效益原則出發的普世通則,在進入現實被迫大幅更改修正之 後,或許跟原本的常識道德相去無幾:它有一個隱約的基本規則(即效益主義)

在引導,但又根據不同情況不同人有所不同。是故在 Sidgwick 眼中,「任何特定 的既存道德規則,儘管不是在某特定情形中之某特定人的最理想道德規則,卻也 已經是他們所能遵守的規則中最佳者了」(ibid.)。

第二點則是因為這樣巨大的全面改變既有道德,可能不符成本,也就根本上 就背離效益主義的目標。Sidgwick 指出,改變道德的痛苦和改變後的好處必須要 能夠經的起效益主義的檢驗(ME: 477),最好的方式還是常識道德為主,效益原 則為輔,當常識無解的道德難題出現,效益原則再介入。另一方面,對社會的全 面改造之保留,也透露出 Sidgwick 對理性運用應具備某種程度的限制之觀點:

更重要的是去指出一些一般的理由,來懷疑是否一個明顯的改進方案真的會替他人帶來好 處。…而我們也不能由如下的假設來回應問題:因為改革者要用較好的規則取代較差的,

所以在任何方面上,他所提供的範例在任何程度上的運用一定是好的。因為經驗告訴我們,

這樣一些範例更加有可能潛在地帶來負面而非正面效益。因為,在這個層面上(如同在人 類事務的其他一切方面一般),破壞總是比重建容易;弱化和摧毀既存的或普遍被遵守的道

50 常識與效益主義也不可能等同,效益原則作為社會改進之理想,和常民的普遍思考若完全一 致,也就完全抹滅了效益主義,陷入「不進步」的狀態(ME: 27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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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規範對人之約束力總是比較容易,而建立一個不為傳統(tradition)和習俗(custom)所

支持之新的、具約束力之習慣來取代舊的,總是比較困難。因此一個本質上好的(intrinsically

good)的範例所具備的影響,整體而言可能是壞的(bad),因為它的運作中破壞性的層面 比起建設性的層面更加活躍。(ME: 482)

Sidgwick 明顯地在此段落中,表現了對理性改革計畫的不信任,而接著,他 展現出對習俗與傳統對理性之輔助作用的肯定:

…每個人經由遺傳或者訓練得來的具約束力的習慣和情感構成了一股重要的力量,(主要地)

驅使個人依照理性指引而行動。當理性與誘惑的情感(seductive passion)和慾望(appetites)

相衝突時,它是一股自然的輔助力(auxiliary)。而傷害這個輔助力,在實踐上是有危險的。

(ibid.)

Sidgwick 崇敬常識,對於長久流傳下來的道德風俗做出了效益主義式的解 讀,為的是使效益主義較符合人性,強調既存的道德判斷中就存在而不是外加的 全新道德;但過分注重此常識或既存道德判斷,亦可能減損效益主義的社會改進 動力。若改進常識需要付出的代價過高,似乎就使得 Sidgwick 去支持和擁護既 存結構,但他沒有如此的保守,而提出隱蔽的改進手段。若公開以效益主義改造 社會成本過高,Sidgwick 認為能夠讓效益主義成為少數人知曉且暗地運作影響社 會的改革手段(ME: 489-490)。

ME 中展現對常識道德相當高的評價:一方面否認建立全新道德的嘗試,另 一方面又拒絕將道德視為宗教教條的神學,將常識道德視為一種自然的精美造物,

儘管有些粗糙,卻是「任何哲學家或政治家都造不出來的」(ME: 476)。人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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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生活累積而產生的道德是哲學家思索道德真理的基礎,對 Sidgwick 而言,

這些道德真理或原則終究只能作為對既存的道德系統的輔助;若說 Bentham 企 圖改進常識道德以建立一個效益主義社會的企圖,Sidgwick 則支持保存現存的道 德,僅在必要時刻以效益原則提供幫助的溫和且保守之道德改進提案(ME: 480-481)。

ME 第四冊的內容迴異於第三冊,第三冊我們看到對常識道德不嚴謹的批判,

似乎效益原則才是唯一最清晰的倫理方法;而第四冊我們卻發現 Sidgwick 不斷 地強調現存常識的優越,將效益主義的角色限縮在輔助功能。這看起來不一致的 態度,實為 Sidgwick 作為一個直覺主義者不得不採取的立場。他提到:

…哲學家們總是太輕易地為隱約地同意常識道德整體(en bloc)之道德原則所滿足,而

忽略這樣的規則之缺陷;而只提供一個特定的觀點,來說明此道德原則和人們的心智,

或者實存世界(university of actual existence)之關係。或許他們也害怕,因為給了他們 的讀者一個具備科學精確性之過於嚴謹的標準,會失去…由「多數同意(general assent)」

給予的支持(ME: 374)。

Sidgwick 絕不是此類他所批評之哲學家,為了討好大眾而只是服膺常識道德;相 反的,他花了第三冊全部的篇幅批判流行的道德,只是他的批判得出了「常識道 德符合效益主義」的結果,既然這些由長久歷史累積下來的道德本身(粗略的)

符合效益主義,作為效益主義者的 Sidgwick 自然沒有必要完全反對之。而此結 果更加證實了效益主義其實源自人性,人們自然互動形成的倫理道德就彰顯了效 益原則。效益主義者(哲學家)會在意去修正這樣普遍的一種道德觀是否帶來更 好的結果。而 Sidgwick 說明全面的改造已經蘊含效益主義思考的常識不符成本

(ME: 485-492),哲學家的工作只需使該道德更加精確化與系統化,並且彰顯本 來就存在於這些常識當中的效益主義部分(ME: 494)。總歸來說,Sidgwick 認為 效益主義源自常識,兩者雖未完全重合,但主體仍然以常識為主,因為這些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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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習慣的遵循的道德本身就能展現效益主義的理想,只有當他們出錯,或者有缺 陷不足夠引導人們時,效益原則才進入。

至此,效益主義達到了上述的條件,由常民的判斷中得出,且執行時也符合 大多數人的習慣。這是 Sidgwick 認可的哲學家之任務:在尊重常民既存判斷之 下,加以溫和的修正和輔助。但這只是 ME 當中的一邊,另外一部份,自利主義 的原則是否也像效益主義一樣,具備常識基礎且不偏離多數民眾之判斷?

二、自利主義與常識

關於自利主義和常識道德的討論,主要在第二冊第四章「客觀享樂主義與常 識」(Objective Hedonism and Common Sense)之中,此章節探討常識認定的快樂 和個人的快樂之間的一致性。此處需特別提的是,儘管在 ME 第二冊時,Sidgwick 尚未告訴我們他的自利主義第一原則:審慎的明確定義,但該定義仍隱含在他字 裡行間:

人們總是傾向認為他們強烈感到渴望的東西是值得欲求的(desirable),不論他們發現 那是否真的有助於他們整體之幸福(happiness on the whole)(ME: 152,粗體為筆者所 加)。

如同我們所見,人們很自然的會過份強調他們希求與渴望卻得不到的快樂:例如權力 和名聲總是帶來焦慮和厭惡,但當它們仍存在於人們充滿渴望的幻想之中時,這個事 實總是不會被事先預見。而它們的確帶給大多數人一個關於整體幸福(happiness on the whole)之淨平衡(clear balance)(ME: 159,粗體為筆者所加)。

整部關於自利主義的第二書還有相當多關於整體幸福的字眼,在此不多做贅述。

考量 Sidgwick 的寫作順序,由於討論直覺主義的第三冊先於第二冊完成(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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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ii),故他已在第三冊將自利主義的第一原則找出,其後再運用至第二冊時討論。

xxii),故他已在第三冊將自利主義的第一原則找出,其後再運用至第二冊時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