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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踐理性二元論

第一節 效益主義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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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踐理性二元論

第一節 效益主義的證明

一、對 Bentham 及 J. S. Mill 之修正:應然與實然之分立

實踐理性二元論的開端,必須要從 Sidgwick 和過去效益主義傳統的裂解開 始談起。在 ME 第六版的序言我們看到他與 Mill 和 Bentham 的差異,Sidgwick 認為兩人對對效益主義的證成是無法成立的。首先,Sidgwick 整理了 Mill 的理 論,找到效益主義的兩個元素:心理享樂主義(Psychological Hedonism)與倫理 享樂主義(Ethical Hedonism),前者是純粹的經驗事實:人會尋求自身的幸福;

後者則是應然的規範:人應該追尋普遍的幸福,此二者分別指向了人心中兩個不 同的部分:趨樂避苦與自我犧牲(ME: xvii)。Sidgwick 承認,最初他並未看出兩 者之間有什麼不連貫之處,快樂與幸福兩個詞在兩種主張中都被使用,儘管它們 指向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目標。心理享樂主義是人類行為的自然動機,人類的行 為由當下他所能夠實際達成的苦樂決定,不存在道德上正確與否的判斷(ME: 40); 倫理享樂主義則是關乎人們應然的道德責任。這兩者的重合,對一般人而言可能 不是太大的問題,人們可能認為將個人利益等同於普遍幸福之責任屬於一種高尚 的情操,但 Sidgwick 想要從理論層次上來討論這個問題(ME: xvii-xviii)。

Sidgwick 指出,在經驗的層次上,完美解決個人幸福和整體幸福的答案並不 存在(ME: xviii),滿足公共利益是可能以個人幸福之犧牲來達成,Mill 認為能 夠如此行為的人宛如英雄。這種道德英雄(moral hero)是透過養成習慣來達成 犧牲小我完成大我,但 Sidgwick 認為這個回答不充分,他想要一個答案不僅僅 使人服從公益,更要滿足個人利益,透過習慣的養成來塑造道德英雄不能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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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gwick。因此,為了能更好的回答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重合的問題,Sidgwick 發現倚賴某種道德直覺之必要。

此外,Sidgwick 也抱持不同的對普遍幸福的想像。Mill 認為,普遍幸福之所 以可欲,在於人人都欲求自己的幸福(Mill, 2003: 210),而效益主義之證明在於,

「個人的幸福對他而言是好的,故全體的幸福對所有人而言是好的(each person’s happiness is good to that person, and the general happiness, therefore, a good to the aggregate of persons.)(ibid.)。Sidgwick 無法接受 Mill 此種直接將個人利益的總 和等同於全體的幸福之觀點,因為個人所欲求的東西當中不見得存在對全體幸福 的欲求(ME:388)。預設集體幸福等於個體幸福之加總是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

在 Bentham 以及 Mill 身處的 18 末期到 19 世紀中葉對此種想像還深具信心,但 到了 19 世紀末的 Sidgwick 已經漸漸的看出這種假設的缺陷(Gomberg, 1986:

437),因此他反駁此種效益主義的證明。

第三,Sidgwick 不接受兩人從經驗事實(實然)推至道德原則(應然)的作 法,他發現從經驗事實去解釋效益原則有缺陷。Bentham 和 Mill 都承認人性具備 兩個部分:自利的趨樂避苦與仁慈的犧牲小我,並分別以此兩者來證明效益主義。

如同前述,Bentham 發現趨樂避苦是一個普遍的經驗事實,因此他用此事實解釋 倫理法則,告訴我們之所以要遵從效益原則是出自人性,人從本質上就是一個效 益主義者。而人性不只有自利,當中還有仁慈的部分,Bentham 和 Mill 都希望透 過效益主義的制度設計來引導人們發揮天性中的仁慈,建構出理想的社會。但這 種證明方式 Sidgwick 同時都予以否認。第一仁慈根本上和自利是對立的,就像 Sidgwick 發現的,自利的部分關心的是個人的利益,該經驗事實難以導向任何倫 理原則(ME:41,388, 412),按照此主張,個人必然會做滿足其最大快樂最小痛苦 的行為,那麼「應該」的規範性論述也就毫無意義(ME: 42)。再者,Bentham 等 認為效益主義源自人性當中的同情共感(sympathy)的立場,Sidgwick 一併駁斥,

認為這種道德情感論的看法無法替倫理學主張證成(ME: 412),道德情感在效益 主義當中僅僅是「重要但卻從屬的地位」(important though subordinate plac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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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除了排斥從經驗上替效益主義證成,Sidgwick 亦強調,倫理的第一原則(First principle)是無法證明的(ME: 419)。也就是說,如果不以效益原則本身作為道 德上正確與否的最終判准,那麼其實並不能算是承認效益原則地位之優先性

(Schneewind, 1963: 137-139),意思是,效益主義背後沒有其他倫理主張,效益 原則指引的即是道德上的正確,而不是作為其他倫理原則的工具。後者例如 Paley 與 Gay 等神學式的效益主義,在他們的理論裡,神意才是他們真正的倫理第一 原則,因為神希望人幸福,所以我們遵守效益主義來做達成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 的事。這樣的說法其實將效益主義方在次要的地位,判斷義務的時候,我們最終 仍須仰賴神意(Schneewind, 1963: 137-139)。

道德原則不是經驗事實能夠證成的,而是不證自明的清晰直覺,將道德原則 如此界定後,效益主義和自利主義的規範性就不再是源自人類的天性,也就沒有 辦法從對人類痛苦與快樂的調整來加以統合,於是形成了 Sidgwick 的最大難題:

實踐理性二元論。

二、相互對立的兩個第一原則

Sidgwick 在常識道德之中找到了兩個基本的直覺:審慎與仁慈,在經過了詳 細且嚴謹的考察之後,他得出的結論是其他的常識道德都只是這兩個概念的應用 與變化,而這兩個哲學的直覺對應到 ME 討論的兩種倫理方法:自利主義和效益 主義,分別作為兩者自明(Self-evident)之第一原則。而現在 Sidgwick 要開始探 討 ME 的三種倫理方法之關係。根據前述,直覺主義的倫理方法,也就是常識道 德已經被系統性的考察,最後成為另外兩種方法的基礎,所以此種直覺的倫理方 法已成功的被融入另外兩者之中,所以只剩下自利主義與效益主義需要進一步協 調。如果 Sidgwick 成功了,則三大倫理方法終將定於一尊,人們也有單一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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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的原則可以遵循。但 Sidgwick 的努力並沒有美好的結果,他發現這兩者難以 協調,說明了人們的道德有兩條不同的路徑,是無法化解的分歧。

在處理效益主義和自利主義的原則該如何協調的問題時,Sidgwick 的做法是 溫和的修正而非激進的駁斥,因為他「避免明確地嘗試給倫理學上的難題與爭議 任何完整和最終的解答…」(ME: 13)。42他要我們先承認自利主義的第一原則是 有效的,但是允許修正,這時候再以效益主義的原則(我的快樂從整體的角度而 言並不比其他人的快樂具有更高的比重)進入協調(ME: 420)。根據自利主義的 第一原則之嚴謹程度會有兩種可能。第一,若某一種類的自利主義之第一原則是

「我的快樂不只從我的角度而言是好的,從全體的角度看仍是好的」(ME: 382), 則這種第一原則可以導向效益主義:只需要說明從全體角度看任何人的快樂都沒 有比較高的比重,他人的快樂也是好的,就能夠成功的將自利主義導向效益主義

(ME: 420-421)。不過 Sidgwick 自己對自利主義描述並沒有那麼脆弱,他的自利 主義第一原則是「我應該不偏頗的考量我生命中任何時序中的快樂,現在沒有比 未來更高的比重」(ME: 381),這個第一原則強到效益主義的原則無法吸納,只 能用妥協的方式,告訴自利主義者,當他以全體快樂為目標行為時,也能夠帶給 自己最大的快樂。這個說法是 Mill 與 Bentham 都相信的,而他們達成這個目標 的做法是藉由制約(sanctions)(ME: 498),用限制的方法使個人考量自我利益時 納入集體利益,Sidgwick 要做的則是利用邏輯推演(ibid.)尋找一致的可能性。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