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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政、軍令的調和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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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有名的反共內戰專家,此舉顯為破壞政協決議」。7710月,國軍部隊攻取共軍控 制的張家口。參謀總長陳誠公開說,政府使用武力,「少則三月,多則五月,則可 解決(中共問題)」。78如此,國防部已儼然是國軍對共作戰的統帥部,不復是早先 青年黨、民盟份子設想下的消弭內戰之機制了。11月,共產黨人周恩來自南京返 回延安,國共和談之路基本斷絕。當時,周恩來譏諷說:「整軍方案對我們雖不利,

但蔣(介石)亦不能接受,故馬上即以成立國防部、軍改(整編)師等辦法偷天 換日」。79雖然,共產黨尊重西方民主國家以政治軍、文人領軍模式的誠意,也是 很可懷疑。

三、軍政、軍令的調和與爭議

(一)制憲過程中的國防體制討論

國防部成立以後,依據國防部組織綱要的規定,軍政秉承行政院,軍令秉承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主席一職,根據1943年以後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又兼具 陸海空軍大元帥身分。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基此地位,運用國防部,開始指揮新 一階段的對共黨戰事。國家元首親自運用軍令權之舉,通常是總統制國家之所 為。蔣介石曾說,自己一貫主張「中國非實行總統制不可」。80純就軍事角度言,

有其道理。問題是在於,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究竟是否應走向總統制,其實長年存 在爭議。

回顧近代中國立憲、政制史,政府的體制設計受政治環境影響,忽而近似內 閣制,忽而近似總統制。81及至1936年5月,國民政府立法院正式公布中華民國憲 法草案,史稱五五憲草,賦予了總統極大權力,可視為國民黨方面的總統制基本 主張。惟五五憲草被外界視為缺乏權力制衡的設計,在1946年初政治協商會議期 間,遭到激烈反對,不得不進行較大幅度的修改。82民主同盟代表張君勱尤其運用

77 〈蔣介石撕毀政協決議,擅自成立一黨「國防部」〉,《人民日報》,1946年6月6日,版1。

78 〈招待平市中外記者,陳總長報吿軍事〉,《申報》,1946年10月18日 第1版。

79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共南京市委員會編,《周恩來一九四六年談判文選》(北京:中央文獻 出版社,1996),頁696。

80 《蔣介石日記》,未刊本,1946年2月10日。

81 張君勱,《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1),頁12-22。

82 參見雷震著,薛化元主編,任育德、楊秀菁執行編輯,《中華民國制憲史—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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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偷樑換柱的巧妙手段」(梁漱溟語),保全五權憲法之名,運入西方內閣制之 實。如此,蔣介石若作總統,缺乏政治實權;若降格作行政院長,也隨時會有倒 閣的危險。於是,張君勱的設計,在野各方面莫不欣然色喜,即共產黨代表周恩 來亦聲稱佩服之至,故獲得通過。83因之,國民黨內部對於政協憲草頗為不滿,一 度傳出撕毀之意。隨後國共決裂,幾經波折,國民黨始於11月同意仍以政協憲草 決議為基準,換取青年黨、以及脫離民主同盟的民社黨參加制憲國民大會。84

但事實上,參與政治協商會的在野各黨派,雖然運作通過了基於內閣制精神 的憲法草案,卻沒有設計出由內閣行使軍令權的具體模式。蓋政協會議的與會各 方,先是聚焦於「軍黨分離」等軍隊國家化議題,其次是討論由行政院設國防部 的「以政治軍」方案。他們既沒有更動五五憲草中的「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條文,也沒有深入探討透過憲法來明確軍政、軍令的劃分或從屬。這種輕忽,似 乎在相當時間內未引起注意。11月底,《大公報》發表社評,不無洞見地指出:「憲 草修正案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政治責任自然在行政院,總統地位應該超然。

但憲草關於總統一章的規定不夠明晰,如『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雖是各國通 例,但統帥權如何行使,全部憲草隻字未提。這是個很大的漏洞」。85

釐清憲法中的統帥權問題,須待制憲國民大會的進行。11月28日,國民政府 主席蔣介石將以政協憲草為藍本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正式提交制憲國民大會 討論。新上任的國防部長白崇禧、參謀總長陳誠等高級軍事主管,亦以制憲國民 大會代表身分參加。86其時,國防部在法規司司長何孝光主持下,曾進行憲法條文

案》(臺北:自由思想學術基金會,2010),頁31-99;荊知仁,《中國立憲史》, 頁439-445;

蔣永敬、劉維開,《蔣介石與國共和戰(一九四五―一九四九)》,頁25-30;汪朝光,《1945-1949:

國共政爭與中國命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頁27-81。

83 重慶市政協文史資料硏究委員會、中共重慶市委黨校編,《政治協商會議紀實》,頁732。

84 雷震著,薛化元主編,任育德、楊秀菁執行編輯,《中華民國制憲史—制憲國民大會》(臺北:

自由思想學術基金會,2011),頁101-135。

85 〈社評:論憲草中的政府責任〉,《大公報》(天津),1946年11月29日,版2。

86 白崇禧、陳誠等人係以國民黨遴選代表身分參加。另外,軍隊代表亦不乏在國防部及各軍總部任 要職者。參見〈國民大會軍隊代表名單〉,《國防部公報》,第1卷第4期(1946年11月20日),

頁7;〈國大軍隊代表介紹〉,《國防部公報》,第1卷第5期(1946年12月5日),頁59-62;國 民大會秘書處編印,《國民大會實錄》(南京:國民大會秘書處,1946),頁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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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特別是憲法中國防體制的定位問題。8712月初,國防部正式提出「憲草上 關於軍事部分應行增修之擬議」,除主張憲草第三十七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修正為「總統組織國防,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另專設「國防」章,88含括政協憲 草的軍隊國家化、軍黨分離規定,增加「總統之統率陸海空軍及組織國防,由國 防幕僚機關輔佐行使之。國防幕僚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總統行使統率權,

及國防組織權,除僅作用於現役軍人及軍隊者得以軍令行之外,其餘以法律行之」

等條文,以及政府得以法律促進、管理國民的經濟與健康生活。89

國防部提出的憲草修正意見,在國民經濟、國民健康生活等項,頗受蘇聯憲 法的影響,90但沒有引起外界多少迴響。91真正引起各界較多關注者,是國防部針 對總統統帥權的修正意見。92蓋國防部認為,政協憲草僅簡單敘述「總統統率陸海 空三軍」,意味不明;同時,憲草中的總統發佈緊急命令權,亦未涵蓋軍事方面。

因此,國防部建議對憲草應進行修正,賦予總統實質統帥權及「主持國防組織」

之權。93此處所謂國防組織,實指國防會議或國防最高委員會,按一般總統制國家 的慣例,採合議制,主任委員由總統兼,委員則由各部會首長組成,平時決定國 防最高方針,戰時可改組為最高統帥部。94

若干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各以不同方式,回應「國防組織」問題。95例如,何

87 「國防部部本部會報紀錄」(1946年11月28日),〈國防部部本部會報案〉,《國軍檔案》,檔 號:003.9/6015.5。

88 在1930年代國民黨黨政當局討論憲法草案的過程中,早有在憲法中專列「軍事」一章的想法,後 因環境關係而刪除。見國民大會秘書處編,《國民大會實錄》,頁399。

89 詳文參見〈憲草上關於軍事部分應行增修之擬議—國防部意見—〉,《國防部公報》,第1卷第5 期(1946年12月5日),頁3-5。

90 〈社論:憲法中有關國防的三個問題〉,《和平日報》,1946年12月3日。轉見於《國防部公報》,

第1卷第5期(1946年12月5日),頁49。

91 「國防部部本部會報紀錄」(1946年11月28日),〈國防部部本部會報案〉,《國軍檔案》,檔 號:003.9/6015.5。

92 「國防部部本部會報紀錄」(1946年12月12日),〈國防部部本部會報案〉,《國軍檔案》,檔 號:003.9/6015.5。

93 〈社論:憲法中有關國防的三個問題〉,頁49-50。

94 唐子長,〈制憲莫忘國防〉,《國防部公報》,第1卷第4期(1946年11月12日),頁46-47。

95 王雲五,《國民大會躬歷記》(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8),頁31;國民大會秘書處編,《國 民大會實錄》,頁1286;國民大會秘書處編,《國民大會代表對於中華民國憲法意見彙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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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等人便認為,「現代各國憲法對於總統或最高權力機關軍事職權之規定,厥有二 種,一為國防組織權,一為國軍統率權」,「反觀我國憲草第三十七條『總統統率 全國陸海空軍』,則總統於軍事方面之職權,只及於『統率』而已。顧原子時代之 科學戰爭……必須由最高權力機關統籌主持,始克靈活」。不過,總統組織國防,

勢必牽涉行政之權。孔庚等人遂主張,「總統組織國防,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其職 權由行政院主管部輔佐行之」,「總統之統率陸海空軍,其命令權由主管部行使之,

對外防禦戰爭時,經國民大會之同意,任命總司令行使之,但戰爭終了,總司令 即行解職」。96

經過多日討論,國防部所提的擴大總統統帥權之建議,基本上未被接受。12 月 24 日,制憲國民大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大致上保持了政協憲草的內 閣制精神。最終結果,在涉及軍事的各項條文方面,憲草第三十七條「總統統率 陸海空軍」除改稱第三十六條外,餘仍保留原文,並未增列「依法組織國防」等 字樣。軍事、國防亦未添設專章,僅在「基本國策」章中,將憲草第一百三十三 條修正為第一百三十七條,並增列「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語句。97

這個結果,與一個月前《大公報》社評所說的「統帥權如何行使,全部憲草 隻字未提」98情況,並沒有多少改變。制憲國大代表王雲五在日後解釋說,當時的 考量是,總統的統帥權乃「最高無上者」,無需以法律加以約束。99其實,就民主 憲政角度論,此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早在民國初年,已有識者指出:憲法若賦 予總統統帥權,卻未設計相應的制衡辦法,恐將造成軍人獨裁政體!100

《中華民國憲法》最終之所以僅作「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的概括性條文,

較為周延的解釋,仍應是政治性的妥協使然。溯政治協商會議結束之初,國民黨 內部不乏反對政協憲草內閣制精神的聲浪,有意修改條文,擴大總統的權限。制

較為周延的解釋,仍應是政治性的妥協使然。溯政治協商會議結束之初,國民黨 內部不乏反對政協憲草內閣制精神的聲浪,有意修改條文,擴大總統的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