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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軍事制度的憲政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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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相較,中華民國政府遷臺灣後,政府當局更加堅持所謂「參謀總長關於 軍令部分,應直接受元首指揮」,故參謀總長不再赴立法院備詢。直到1998年9月 30日,當時的參謀總長唐飛始赴立法院專案報告「國軍現代化策進與檢討」並備 詢,因之視為「政府遷臺以來第一位到立法院報告備詢的參謀總長」、「軍隊效忠 人民的里程碑」、「歷史的一刻」。209問題歸根究柢,還是出於所謂統帥權的範圍,

以及國防部的雙頭制爭議。

五、軍事制度的憲政調適

(一)軍隊政治工作

對一部分國軍高層來說,施行憲政對國軍最大的衝擊,並不是軍事機構要面 對民意檢驗,而是軍隊政工組織的變革。1945年5月,國民黨召開第六次全國代表 大會,通過促進憲政實施之各種必要措施案,包括撤銷國軍部隊中的國民黨黨部。

8月29日,國共重慶會談開始,政府代表張治中更語及「國民黨完成北伐,領導抗 戰,取得國家統治權後,所屬軍隊即國家所有,而非國民黨一黨所私。六全大會 通令取消軍隊黨部,即其證明」,「將來國民大會制頒憲法,實施憲政,本黨還政 於民,則軍隊即是人民的軍隊」。210及至1946年6月國防部成立,軍事委員會政治 部隨之撤銷,業務分由新聞局、民事局、監察局接管。顯然地,這是國民黨迎合 輿情,避免落人口實的作法。雖說國軍的政治工作遠不如共軍嚴密,但所有部隊 既無黨部也無政工單位的情況,乃是史上首見。

新聞局局長鄧文儀日後抱怨稱,「軍隊國家化的結果,軍隊的革命精神與靈魂 從此黯然失色,但當時開始叛亂的共匪軍隊並沒有這樣做」。211是否如此,以下就 新聞局、民事局、監察局的制度與運作情形,略作討論。

(A)新聞局:

(1948年9月29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國民政府立法院會議錄》,第42冊,頁309。

209 盧德允,〈總長有備,立委平庸〉、〈總長赴立院,歷史的一刻〉,均登載於《聯合報》,1998 年10月1日,版2。

210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會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 : 對日抗戰時期》,第7編 戰後中 國(二),頁58。

211 鄧文儀,《老兵與教授》(臺北:龍文出版社,1994),下冊,頁32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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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在1946年創設的軍隊新聞工作,係仿自美軍而來。1943年11月,美國陸 軍部成立新聞與教育局(Information and Education Division),屬於特業參謀部門,

管理軍中各種報導、教育、宣傳業務,目的是提升部隊士氣。新聞與教育局成立 以後,美軍各高級指揮部皆設置新聞參謀,部隊中則設置各級新聞工作人員。軍 中另設置特勤單位(Special Services),負責報導、教育、宣傳業務的行政與供應 事宜,以及士兵的體育和娛樂活動。212

1946年春馬歇爾調處國共軍事期間,政府當局原本嚴詞拒絕關於撤銷政工之 任何要求與建議,但終於同意仿照美軍新聞工作,改組政治部為新聞局。213國防部 新聞局和舊制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相較,規模縮小,位階降低;有人認為,這是這 是當時中央軍事機構「變動最大」的一部分。214蓋按照美式一般參謀、特業參謀 架構,新聞局不是一個權力機關,只是一個參謀總長的幕僚、略帶監督執行的機 構。215至於國軍各級政治部,本為部隊或機關的配屬單位,在改制為各級新聞處

(學校為訓導處),由配屬單位轉變為隸屬單位。216

在職掌方面,國防部新聞局大致順利接收舊制政治部的軍隊政治訓練、黨政 聯繫、美術宣傳、編印書刊等業務,但也失去了若干重大權力,如下:一、監督 查報各級部隊之經理工作,由監察局管轄。二、督飭各級政工人員督戰之權限,

由第三廳負責。三、軍中播音、電影製片與放映,一度改由聯勤總部特種勤務處 負責;新聞局只能主管一般編印書刊、美術宣傳、演劇宣傳等項。四、民眾組訓 業務方面,和民事局的職掌產生重疊。217

212 Christopher S. DeRosa, Political Indoctrination in the U.S. Army from World War II to the Vietnam War (Lincoln: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 2009), pp.12-13; 卿汝楫譯,《美軍新聞工作》(南京:

國防部新聞局,1947),頁1-18。

213 國軍政工史編纂委員會編纂,《國軍政工史稿》,頁1043。

214 劉勁持,〈國民黨國防部——美國的試驗品〉,頁31-32。

215 鄧文儀,《老兵與教授》,頁328。

216 「國防部之第一週年:新聞局一年來工作概述」,〈國防部新聞局工作報告〉,《國軍檔案》,

檔號:109.3/6015.16。

217 「軍事委員會政治部業務改隸計畫表」,〈國防部組織職掌編制案〉,《國軍檔案》,檔號:

581.1/6015.15。原軍事委員會政治部所屬中國電影製片廠,即被認為「數易管理機構,影響頗巨」。

參見「國防部之第一週年:新聞局一年來工作概述」,〈國防部新聞局工作報告〉,《國軍檔案》,

檔號:109.3/6015.16;陳佑慎,〈遷臺前的國軍電影事業(1926-1949)〉,《國史館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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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民事局:

1946年7月,國防部民事局首任局長余正東曾嘆「本局奉命組成,為日已久。

但事務方面,迄今尚無頭緒」。218關鍵原因在於,按國軍之傳統,民事工作屬於軍 隊政工的業務範圍。如今國軍既仿美制,分立新聞與民事工作,兩者的職權範圍 自須劃分。

尤值注意者,按美國軍事顧問的擬案,國防部民事局師係法美軍辦理戰地政 務的模式。惟美軍戰地政務的經驗實以境外作戰為主,與國軍以國境作戰為主相 比,情形顯有不同。對國軍來說,剿共作戰的區域,各級地方行政機關事實上均 仍存在,理論上仍可隨軍事進展執行其應負之責任。而國防部民事局若專負主導 行政策畫之責,又與行政院綏靖區政務委員的業務產生重疊。219幾經討論,蔣介石 始於1947年初批示「民事局在綏靖期間,可暫時撥歸行政院綏靖區政務委員會直 接指揮,其系統仍屬國防部」。220

但事實上,民事局一直不能發揮理論上被賦予的職權。即國防部所屬人民服 務總隊,形式上由國防部新聞局主辦,民事局會辦,221骨子裡則幾乎全由新聞局 辦理。222這似乎顯示,此套美國制度度的移植,在中華民國遇上了水土不服的問 題。延至1948年2月,政府當局終於恢復國軍政工制度,將國防部民事局撤銷,新 聞局改組為政工局。

(C)監察局:

第34期(2012年12月),頁104-106。

218 「國防部民事局局務會報紀錄」(1946年7月18日),〈國防部民事局局務會報案〉,《國軍檔 案》,檔號:003.9/6015.8。

219 「國防部新聞局與民事局執掌劃分辦法研議意見表」(1946年11月27日),《蔣中正總統文物》,

國史館藏,典藏號:002-080200-00533-291;「內政部致國防部函」(1946年),〈國防部組織 法〉,《國軍檔案》,檔號:581.1/6015.8。

220 「國民政府代電」(1947年1月21日),〈國防部組織法〉,《國軍檔案》,檔號:581.1/6015.8。

221 「國防部部務會報紀錄」(1946年9月7日)〈國防部部務會報案〉《國軍檔案》,檔號:003.9/6015.2;

「國防部之第一週年:新聞局一年來工作概述」,〈國防部新聞局工作報告〉,《國軍檔案》,

檔號:109.3/6015.16;「國防部民事局局務會報紀錄」(1947年10月1日),〈國防部民事局局 務會報案〉,《國軍檔案》,檔號:003.9/6015.8。

222 「國防部民事局局務會報紀錄」(1947年10月1日),〈國防部民事局局務會報案〉,《國軍檔 案》,檔號:003.9/6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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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監察局接收舊制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的一部份業務,亦為模仿美制的產 物,在國軍自身全無法令規章成例可援。223美制軍事監察工作,主要是視察軍隊 營房及場地、財務及補給記載、補給人員之財務統計帳目、各種武器與各種勤務 設施及其相關事務、財政、其他(例如軍中合作社、消防隊、監獄等)等項。224至 於國軍政工組織傳統上的政治監察職責,並未列入。

監察局成立以後,主要工作為蒐集資料、編纂法規、建立監察制度,並展開 各地視察,受理控訴、檢舉等案件。225其間,10月,監察局局長彭位仁曾親赴昆明,

調查聯勤總部第四補給區司令部貪汙案,隨後由軍事法庭判處第四補給區司令部 經理處少將處長吳及等12人死刑。226但根本上,監察局對於次要案件,因本身缺 乏基層監察人員,均由本局派員調查又不可能,僅能交各行轅、各總司令部、各 綏靖公署或其他高級指揮部就近察辦。這導致「僅憑公文往返,費時數月,甚至 半年以上,均未能結案」的弊病。227

(D)政工局:

1947年7月,政府當局宣示「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勘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 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開啟動員戡亂時期。12月,國防部新聞 局召開全國新聞工作檢討會議,結論是美式新聞工作制度實施以來,弊多利少,

223 〈國防部監察局三十五年度工作報告書〉,《國軍檔案》,檔號:109.3/6015.8。

224 國防部監察局譯,《美軍監察指南》(南京:中央訓練團監察官訓練班,1947),頁4-7。

225 1947年春,國防部曾經擬議:國防部監察局直接受理的控案,或外派人員受理的檢舉案,應由監 察局主辦、軍法處會稿;監察局得依證言、證物製成調查書,連同相關案卷移送軍法處或其他軍 法機關辦理,並依案犯情節之輕重,通知主管單位監視、逮捕,或報請予以行政處分。「軍法職 權之劃分與業務聯繫研究方案」(1947年)〈組織職掌講習會案〉《國軍檔案》,檔號:1932/2791。

226 在成立後的第一個半年(1946年12月底止)內,監察局已接獲了2,543件控訴案,當中以「違犯 風紀」(730)、「勒索詐欺」(298)、「侵蝕盜賣」(191)案最多,涉案人18%為將官、33%

為校官、14%為尉官、35%為士兵。 不過,以上數字並未包含278件軍隊佔用民間房屋的糾紛案。

對於「次要案件」,監察局多交各行轅、各總司令部、各綏靖公署或其他高級指揮部就近察辦。

至於「重大案件」,約有105件,則直接調查,再交國防部軍法處辦理。參見「國防部監察局三 十五年八至十二月受理各種控訴案件分類統計表」,〈國防部監察局三十五年度工作報告書〉,

《國軍檔案》,檔號:109.3/6015.8;〈國防部監察局三十五年度工作報告書〉,《國軍檔案》,

檔號:109.3/6015.8;〈昆明聯勤司令部槍决貪汚犯十名〉,《申報》,1946年10月28日,版2;

〈昆補給區司令部槍决貪汚犯兩名〉,《申報》,1946年11月03日,版2。

227 〈國防部監察局三十五年度工作報告書〉,《國軍檔案》,檔號:109.3/6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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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地位低落,如再繼續施行,殊無補於戡亂軍事。1948年2月,國防部正式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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