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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衛計畫大綱與美日防衛合作指針等文獻之關聯性

美日防衛合作指針(日米防衛協力のための指針)規定了「有事時」,自衛隊與美 軍的分工事項,更象徵著日本安全保障方針以及美日合作關係的演變歷程。本節 將對舊美日防衛合作指針(78 與 97 指針)以及新美日防衛合作指針展開分析,以取 得日本安全觀變化之全像圖。

(一)美日防衛合作指針(1978)

隨著 6、70 年代的高度成長,日本成為世界僅次於美國與蘇聯的強大經濟體。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花在駐日美軍上的經費,甚至比美國政府花在本土的軍隊還 要更少。為此,國際社會對於日本這種「搭便車」的行為也漸漸出現了批判的聲 音。日本一方面擴大了 ODA 方面的國際援助」,另一方面則是強化了自衛能力以 負擔更多的國防責任。129就在日本經濟日益強大,美國則是陷入經濟成長緩慢與 越戰的泥沼這樣的背景下,第一期美日防衛合作指針應運而生。

合作指針的第一項為「防止侵略於未然之態勢」,本項反映出了日本安全保障 的基本方針,日本應在必要程度內保持自衛所需要的防衛能力(基盤防衛力),並 透過美國的核武提供「嚇阻力」與前方展開部隊(駐日美軍)提供「防止力」,以構 成東亞的反共防波堤。為了能夠靈活地合作,以對應針對日本的武力攻擊,美日 兩國平時應多加舉行共同演習與訓練,並強化情報與勞役物品的共享。

129 信田智人,2007,《日米同盟というリアリズム》,東京:千倉書房,頁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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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則為「針對日本之武力攻擊發生時的對應行動」。本項定義了「基盤防 衛力與美軍的關係」,原則上,日本將獨立排除限定且小規模的侵略,但如果因 為侵略的規模與樣態,而導致獨立排除行為致生困難時,日本將與美國共同合作 排除之。而針對上述的美日安保合作,自衛隊的任務範疇也需要一定程度的定義。

當大規模侵略發生時,陸上自衛隊將與美軍展開陸地方面的防禦與反擊。而海上 自衛隊的任務為保護日本重要海灣與海峽、護送船隻與反潛作戰。美軍的海上部 隊將偕同海上自衛隊共同展開作戰,並以其機動打擊能力阻止侵略日本的敵軍。

而航空自衛隊的任務則為反登陸、防空、對地支援、偵查與輸送等等。美軍的空 中部隊也將偕同航空自衛隊共同展開作戰,並以其航空打擊能力阻止侵略日本的 敵軍。並與此同時,應建立完善的指揮與後勤體系以增強聯合作戰能力,如強化 日本國內對於美軍裝備的補給、整備、輸送與設施提供等等活動。

而第三項為「日本以外東亞地區之事態對日本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時之美日合作」

本項提到,當東亞發生了可能對日本造成重大影響之事態時,日本政府應提供美 國必要協助(便宜供与)。對於此時的日本來說,周邊地區的重要性並未如此重要。

1972 年 10 月 14 日,日本政府向參議院決算委員會提出「集團自衛權與憲法相關 之政府資料」一文,該文指出「憲法僅允許日本在遭受外國侵略的前提下行使武 力,而集團自衛權並不在此列。」這也是所謂的「72 年見解」。130而在內外環境 的改變之下,有事法制逐漸取代了 72 年見解,而到了最近,集團自衛權則擴大 了有事法制的定義。綜合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發現 1976 年大綱、防衛思考會 報告書與 78 年的美日防衛合作指針具有很高的一致性。

130 原文「集団的自衛権と憲法との関係に関する政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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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日防衛合作指針(1997)

冷戰終結後,和平並未降臨東亞,該地區的情勢依舊呈現難以預測的狀態。而 在同盟漂流、台海危機與北韓核武危機等等背景下,日本開始摸索新的安全觀。

而其中最重要的文件莫過於前一節所提到過的樋口報告(樋口レポート),該報告 過度側重於多角化安全保障的自由主義觀點引起了奈伊等等美國軍事專家的顧 慮,認為樋口報告具有削弱美國影響力意圖。1995 年 2 月 27 日,奈伊向美國政 府提出「東亞戰略報告」(奈伊報告)。在此之前,奈伊其實在 1994 年末便已將本 報告的草案提供給日本政府,而村山內閣便基於樋口報告與奈伊報告制定了「新 防衛大綱」。而就如同前一提到的一樣,新的防衛大綱將美日同盟的重要性放在 多角化安全保障之前,相較充滿理想主義氛圍的樋口報告,新防衛大綱充滿了現 實主義的色彩。防衛大綱也影響了這一次美日防衛合作指針的改訂。

1995 年九月,發生了駐日美軍誘拐並性侵害沖繩縣少女的犯罪事件,這導致沖 繩縣民群情激憤,要求減少沖繩縣的美軍基地。131為此,美日兩國政府組成「沖 繩特別行動委員會」(Special Action Committee on Okinawa),討論基地遷移問題。

1996 年 4 月 17 日,美國前總統柯林頓訪問日本,並於會後與日本前首相橋本龍 太郎共同發表「美日安全保障共同宣言」,此一宣言不只表達了沖繩基地重組的 目標,兩國政府更將著手於美日防衛合作指針的改訂。132經過了一年多的籌備與 討論之後,1997 年 9 月 23 日,新美日防衛合作指針正式誕生。新指針的第一項 為「指針的目的」,本項指出新指針是為了建立平時與有事時,穩固而堅定的美 日安保合作關係,有事時包含「針對日本的攻擊」與「周邊事態」。

131 1995 年的當時,駐日美軍基地的面積僅占日本國土的千分之六,但其中百分之七十五的面積 都位在沖繩縣,以美軍的犯罪事件為導火線,引起了認為美軍基地對於沖繩縣民的負擔未免太 大的輿論。

132 信田智人,2007,《日米同盟というリアリズム》,東京:千倉書房,頁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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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針的第二項為「基本的前提與構想」,日本的一切行為將受憲法之拘束,並 維持專守防衛與非核三原則等等之基本原則。同時,美日兩國之一切行為將遵守 聯合國憲章,恪守主權平等與和平主義原則。

第三項為「平時的合作」。本項強調了美日同盟對於亞太地區和平的重要性,

並將透過「美日物資勞役互相提供協定」(Acquisition and Cross-Servicing Agreement) 與「美日安全保障協議委員會」等等之媒介,強化美日合作關係中物質與非物質 上的合作。

第四項為「針對日本之武力攻擊發生時的對應行動」,主要內容與前一指針差 別不大,必較值得注意的是,強調美日兩國間「調整機制」的重要性(原文:調整 メカニズム,包含美日安全保障協議委員會以及美日安全保障高級事務級協議),

應基於安保情勢的變化,透過這些機關調整情報交換、警戒監視等等系統之結構。

第五項為指針的核心「周邊事態的協力」。本項的一開頭便對周邊事態做出了 以下的定義:「周邊事態並不是地理上的概念,而是應該著眼於事態的性質。」其 主要合作領域及項目將隨著安保情勢的改變,靈活地進行調整。下頁表 3-2 簡單 地統整了周邊事態所適用之領域及機能項目。而周邊事態概念的提出,也象徵著 日本安全觀在質性上的改變,從「專守防衛」踏向了「地域安全」。但其步伐依 舊受到國內外條件的限制,如日本前首相小淵惠三在眾議院的預算委員會上指出:

「周邊地域雖然在定義上不受地理概念的限制,但實際上,周邊區域並不應該包 含印尼、中東等等區域。周邊區域就是日本周邊的區域。」133

133 眾議院,平成 11 年 1 月 26 日,予算委員會 3 號,第 19 至 26 條:http://0rz.tw/q3eO9,201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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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周邊事態所適用之領域及機能項目

美日兩國各自施行之行動

進行救難活動。運送救難人員與物資進入災 區,重建災區的衛生與通訊。

於日本或周圍地區進行捜索與救難活動,並 交換相關情報。

後撤非戰鬥人員並安置。

基於維護國際和平的立場,進行必要的經濟 性制裁。如檢查特定國家的船舶。

日本對於美軍之主要協助事項

提供美軍必要的施設以為使用。

後方支援

補給 輸送 整備 醫療 警備 通信 其他事項

美日合作的運用面

警戒、監視周邊區域之軍事行動,並進行相 關情報的交換。

除去日本與日本周圍公海之水雷、相關情報 之交換。

海運航線的調整、日本周圍空域之航空管制。

筆者自行整理

資料來源:日米防衛協力のための指針(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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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美日防衛合作指針

2015 年 4 月 27 日,美日安全保障協議委員會(二加二會議)於紐約正式舉行,

並通過了新一代的美日防衛合作指針。本次防衛合作指針的關鍵字為「無縫接軌 的美日同盟」(切れ目のない日米同盟),除了主張平時與有事時的合作應更進一 步之外,其涵蓋位置更從日本周邊擴展到了全球(グローバル)。為達成無縫接軌 的美日同盟,主要有五大方面的合作。第一,「平時的合作措施」。第二,「針對 影響日本安全與和平之威脅的對應方法」。第三,「針對日本之武力攻擊發生時的 對應方法」。第四,「針對日本以外國家之武力攻擊事態發生時的對應方法」。第 五,「日本發生大規模災害時的美日合作」。特別是在針對日本之武力攻擊發生時 的對應方法一節中明記「自衛隊作為作戰主體防衛各島嶼內的國土,必要時進行 奪回島嶼的作戰……美軍將支援及補足自衛隊的作戰計畫。」無疑是大大地強化 了美日在東海區域的合作關係。

表 3-3 無縫接軌的美日同盟之主要合作領域及項目

平時的合作措施

建立情報收集、警戒監視與偵察的合作。134 建立早期預警能力,有效進行防空與導彈防禦。

基於海洋法與國際秩序,強化海洋安全保障。

美日兩國互相保護對方的資產(包含裝備)。

強化共同訓練與研習的機能。

基於美日物品役務相互提供協定進行適切的後方支 援,包含補給、輸送、整備、醫療等等項目。

基於美日物品役務相互提供協定進行適切的後方支 援,包含補給、輸送、整備、醫療等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