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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專利救濟中的技術觀點與市場觀點

第三節、 不同觀點之功能與運用分析

壹、損害賠償計算中的技術觀點

整理並觀察傳統上看似側重討論市場觀點的損害賠償計算後,本文提出專 利「技術觀點」之雙面功能。「限制性」,以技術內容區別出專利以外之技術價 值,框架出專利技術自己的價值範圍,阻止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納入不合宜的、

被控侵權產品其他部件貢獻的超額補償,而傾向為損害賠償計算設置上限;以 及「充足性」,藉由在市場評價中更細緻的看見「專利技術」自己之市場,區 別出技術授權市場與產品市場與其各別的需求者評價考量,以充足損害賠償之 價值計算。避免源自產品市場之消費者評價觀點參揉了與技術本身較無連結強 度的產品市場因素,而迫使專利權人承擔侵權人應用的風險結果,使技術價值 不至於被低估。有鑑於在細緻的市場界定下,不僅不同的地理區域、不同的應 用領域將界定出個別的市場與價值評估,也因為不同的需求者群,各有不同的 考量要素與評價觀點而有區別市場及價值評價的必要。正視加入技術觀點的市 場評價:亦即「技術授權市場」評價要素、技術領域參與者(包含潛在技術使 用人、替代技術使用人等)評價觀點與考量等「被看見」之需求與必要性,將 有助於合宜的、符合救濟需求與制度目的之損害賠償計算。

此外,本文亦贊同專利救濟的設計上應避免歧視及絕對主義,一味的追求 找出「專利技術之客觀價值」本身可能是一個不切實際的想像。因為任何財產

(不論是有體物或無體物)之價值在基礎的經濟供需法則與自由市場下,只要 供需雙方自願交易達成成交價格,該價格即為一有效率的、合理的價格。真正 帶來差別的是「市場的界定」,不同市場界定下的「需求者」所考量的、評價 的要素都不一樣,也因此會衍生出各種不同的評價價格。只要某項財貨有新的 應用可能(新的需求面向),就會創造一個獨特的市場,也會衍生出一套該市 場獨特的評價考量要素,繼而與供給者達成一個自願交易下的效率價格。本文 並舉 NPE/PAE 為例說明市場需求將促成供給出現,也許並非每一個市場都 是專利制度設計目的所樂見,但在思考上應先客觀中立的正視市場之不同與存 在。同樣的,損害賠償之計算並無囿於市場評價觀點或技術貢獻觀點之必要,

亦非談到金錢賠償即直觀的進入市場評價討論。就我國而言,專利侵權損害賠 償計算方式應得以更有彈性的建構與運用,以避免切割市場而擇一計算下偏低 的損害賠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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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程序設計與不同觀點之檢視

在禁制令救濟一節,本文分析了美國法下禁制令授予的標準與其考量因素。

由觀察可以發現,法院對於是否核發禁制令的判斷,確實集中在系爭專利與侵 權產品之「市場關係」。而學者也致力於整理、分析「究竟法院如何具體考量 專利特性以及專利權人的經濟結構」。禁制令之授予既是源於衡平,認定上本 應看見當事人真正的經濟關係與市場損害風險。趨向實際市場活動認定之實務 觀察結果多聚焦在「產品應用市場」中,然而損害並不僅存於產品應用市場,

當專利權人專注於研發與授權活動並以之為營業並非不存在技術授權市場競 爭,該市場損害是被認為非屬專利救濟措施所應涵括,抑或是未被看見?本文 認為似有再釐清之必要。在禁制令核發與否之考量上,除了釐清市場損害來源 並非單一,亦應避免類型化。正因為法院逐案綜合考量不同案件之市場經濟結 構,單一事實並無法成為主宰禁制令核發之決定性要素。在某一程度上,無類 型化的適用禁制令判準也可以避免法院過度介入私人領域之自願交易。一方面,

既是源於側重個案情形的衡平法理,禁制令之核發固不應由專利排他權能即導 出,然而禁制令救濟「明確財產權利邊界與歸屬」之財產規則經濟特性事實上 有助於「促成」當事人協商,就特定類型案件拒絕禁制令似乎是反其道而行。

另一方面,法院向有以平衡利益並減緩禁制令對於原、被告雙方之衝擊為 由,在拒絕禁制令的同時,傾向根據責任規則的架構判予持續性的(ongoing)、

由判決時點向未來(postjudgment)一定時期之授權金的作法(又稱日落條款,

sunset provision)711。然而在盡可能讓雙方自願協商以達成效率交易,並避免 錯誤成本的考慮下,由法院第三方介入私人交易訂定公平價格既耗費資源又無 效率,更有侵及私人締約自由之疑慮,似應僅在極其必要之情況下始得發動712。 學者有指出,基於專利權人在不期望能夠禁止其競爭對手的情況下仍願意進入 市場的事實,有時禁制令救濟會減少社會福利的推論是可能的713。本文認為禁 制令核發標準於 eBay 案後並未排除依專利權利特性與制度目的考量之空間,

並認同其對於「救濟措施之運作須緊扣專利制度目的」之主軸,然而仍有類型 化與第三方介入私人領域之風險疑慮,亦對於現行法制下「何以必須將專利權

711 Broadcom Corp. v. Qualcomm Inc., 585 F. Supp. 2d 1187, 1188 (C.D. Cal. 2008);

ActiveVideo Networks, Inc. v. Verizon Communications, Inc., 827 F. Supp. 2d 641, 654-55 (E.D.

Va. 2011).

712 Paice LLC v. Toyota Motor Corp., 504 F.3d 1293, 1315(Fed. Cir. 2007).

713 Hovenkamp & Cotter, supra note 77, at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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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應用714』限縮於自己實施技術始符合專利法之設計」抱持疑問。

在我國與初步禁制令、永久禁制令相似的救濟措施分別是定暫時狀態假處 分與侵害排除/防止請求權,在本文的比較分析下,認為兩者係源於不同的立 法政策與法理所制定。有別於較類似(僅指此二救濟措施之比較範圍內)美國 衡平法理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我國之侵害排除/防止請求權是直接源於專利 權利之排他權能,法理、效果強度各別並無優劣之分,我國法院無一般性介入 裁量之空間,亦應無援引或類推適用之必要。惟在例如標準必要專利等個案若 確有顯失公平之例外情形,或可如學者見解以民法 148 條開拓介入裁量空間

715。

參、專利救濟中之觀點分析

在傳統側重於市場觀點評價的一節,本文認為透過不同的觀察面向,得以 看見不同市場界定與評價視角區辨之重要性,以及其對於專利權人與潛在侵權 人/潛在技術使用人理性經濟決策之影響,進而有檢視是否符合專利目的之可 能。正視並理解市場差異固然重要,但這些專利權制度下的各種「應用價值」

716是否需被規範性的獨尊某一特定價格(例如最常見的說法:「找出專利技術 的客觀公正合理價格」)是有疑慮的,不僅有本質上之困難(哪個市場、誰的 視角、哪些評價考量……等),這樣直觀的論述針對同樣出於直觀描述的「專 利困境」本身就是個疑問,也需要更多的論證。直言之,看見不同的市場評價

714 不僅侷限於自己「實施」專利之情形。本文傾向認為專利權之設計是因應社會專業分工 愈趨細緻,使善於研發者得以透過授權獲取相應利益,而透過制度由善於商品化者支付部分 利潤予以支應、促成研發,進而達成「促進技術、產業進步」之政策目標。故不應忽視專利 權之「授權」亦屬專利制度下權利「應用」之面相,自己「實施」至多僅為此之「應用」其 中一個面向,而非全部。

715 然而什麼樣的情形需要介入裁量可能仍有討論空間,在運用專利排除權做為市場進入障 礙之情形,本文之想像亦僅在標準必要專利可能容有介入必要,畢竟該「行為」之可非難性 似乎更多的屬於競爭法可規範範疇。而創造多大的進入障礙(或者其他不公平情狀)可以使 法院獲得介入限縮「權利」的合理性,顯然也是可以討論的。如果法院在每件侵權案件都可 以視情況需要或被告主張而介入衡平一下,傾向「大政府」的審判安排第一個需要處理的就 是審理事項的膨脹,諸如美國法下需考量的各種市場評價要素等。若法院並未緊扣專利制度 目的之維護而介入亦有恣意的風險,畢竟專利制度僅是給予發明誘因,自由市場評價與價值 利益之分配並非專利法所欲處理目標,是否於「專利法」發動效果制裁也有討論空間。至少 在我國規範體例下,公權力介入的情形理論上應該是例外、非屬常見的情形,否則可能對於 權利安定性影響過大。

716 同註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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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與視角並不必然代表要「切割他們並找出最好的」,又或者說試圖這樣做 論證上將會是一項浩大的工程並且容易脫離現實與制度目標。舉例而言,學說 固有自交易成本、資訊成本、救濟強度、救濟成本717等角度切入討論專利侵權 救濟措施者,然而這些切入點與觀察在生活現實上都無從個別分離考量。學者 亦有主張就救濟本身應區別出專利「權利價值」(傾向一般侵權法的損害)與 專利「技術價值」(類似法院對於合理權利金的評價模式與政策),並提出一些 建議試圖使合理權利金之計算「更接近專利技術價值」718。然而除了前述技術 價值的定義問題外,所謂的專利技術價值在救濟上是否可以真實的被與訴訟分 離而考慮仍容有疑義,畢竟當事人進入訴訟救濟之當下即已做出某些資源配置 選擇,許多考量在現實生活決策中是無從被分割的719。本文認為,在專利侵權 救濟之考量上,更多時候是必須綜合考量的,而專利制度中的「技術觀點」與

「市場觀點」則是可以被運用並檢視的思考工具。也只有平等的看見不同評價

「市場觀點」則是可以被運用並檢視的思考工具。也只有平等的看見不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