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以專利侵權救濟制度中的「技術觀點」與「市場觀點」作為論述主 軸及架構,各環節論述上則採比較法分析,先依序說明美國作法、我國作法,
並加上相關學者見解分析其評價觀點。本文並未傳統的以救濟認定流程及順序 去開展論述。試圖對專利權侵權救濟作整體性、鳥瞰性的觀察思考,本文將於 各環節的論述適度的聚焦於看似兩立的「技術貢獻」與「市場評價」觀點,並 討論其角色與功能分工,末於結論章整體性的探討各環節的觀點應用與互動關 係,及其調節適用之可能,以期緩和單點式討論侵害認定標準、均等論、損害 賠償計算或衡平法理等切入觀點之適用空間時,可能產生見樹不見林的危險。
研究問題核心
專利權機制與救濟之理論分析
由「技術觀點」評價之特質,在制度架構中可見於專利權要件、專利標 的適格之檢視等權利要件。在侵權比對時,亦以假定之技術專家觀點去檢討 是否侵害專利技術。到了損害賠償計算環節,也有以系爭專利技術於商品技 術中所占比重討論者13。看起來整個專利制度幾乎是以「技術貢獻」為中心 去設計與運作的。然而由於專利權的濃厚市場色彩,本文認為制度發展過程 與運作設計中,市場評價亦擔任不可或缺之角色。只是這兩種切入觀點背後 的功能考量、如何應用及其互動影響仍有待探討。為了使討論基礎紮實,本 文擬先整理並分析專利制度基礎理論與救濟制度運作架構,並從中理解技術 貢獻特質與市場評價特質分別作為專利制度核心基礎之演進與制度定位,進 而得以於後續章節,透過其特性和法律經濟分析去檢驗各別觀點應用於專利 侵權救濟中,所需考量的經濟規則與制度目的之一致性,以作為思考專利侵 權與救濟環節中各別評價觀點之角色、功能、重要性以及司法實務態度等重 要討論基礎。
專利權侵害與救濟中之市場觀點與技術觀點
專利價值之評價約略可分為兩階段,在獲准專利權後,前階段之專利
13 同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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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評價主要來自於專利授權協商,亦即由技術市場供需決定專利權之價 值,並具體的表現在授權金上。而後階段則是在權利救濟時,透過侵權認 定去替代專利技術使用者之認定;透過損害賠償計算去代替市場上供需磋 商定價;透過法院禁制令以具體實行排他權之權能。承前所述,本文將研 究重心置於專利侵權與救濟階段之分析。
專利權核發與否之評價著重在技術觀點,由專利核發機構所把關。然 而挾著排他性所創造之經濟價值,當專利權核發之後,其價值將交由來自 於技術市場參與者評斷。而技術市場中之評價除了技術價值外,尚有產品 市場考量之可能。專利技術之需求者,亦即技術市場中的潛在被授權人,
在考量是否爭取獲得專利授權時,除了技術價值,極可能將商品化
(commercialize)後的市場發展可能納入考量。當納入市場考量,「產品 是否落入專利技術範圍」與「是否需取得專利授權」在決定是否與專利權 人談專利授權之實然面上並非全然相應14。專利技術授權市場之參與者除 了認定自己產品「技術」上是否實施專利,在判斷是否需取得授權,是否 進行專利授權磋商、授權金範圍如何等決定,或多或少將輔以產品市場觀 點之考量15。到了權利救濟一環,法院在考量侵權認定標準、均等論認定、
損害賠償計算以及是否核發禁制令時,技術觀點考量與市場觀點考量的互 動關係如何、是否適宜、如何考量與相應調節為本文所欲討論(參考圖示 1-1)。本文擇定專利權侵害及救濟中相關階段議題,包含侵權認定標準、
均等論認定、損害賠償計算與法院禁制令等,以下分別說明之。
侵權認定標準
專利侵權認定標準依現行法制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即由法院假定技術專家之角度檢視是否侵權。惟學 者亦有認為除了假定專家之技術角度,在侵權認定上亦應納入市 場觀點,而去考量市場替代性16。本文擬整理此一假定標準:在 美國「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簡稱 PHOSITA)」及 我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之人」在司法實務上如何
14 Colleen V. Chien, Holding Up and Holding Out, 21 MICH. TELECOMM. & TECH. L. REV. 1, 9 (2014).
15 例如當專利授權之成本顯高於可應用之商品市場價值時,又或專利侵權之執法不彰時,
商品製造商可能沒有很大的動力去洽談專利授權。
16 Jeanne C. Fromer & Mark A. Lemley, The Audience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112 MICH. L. REV. 125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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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並討論是否有納入市場觀點評價之必要或可能性。
均等論
認定專利侵權的原則方法是認定被告的實施是否落入專利 請求項的文義範圍17。然而侵權也可以成立在該實施落在專利請 求項文義範圍外卻符合均等論時18。就均等論之判斷視角而言,
由於是侵權比對認定方法的一種,若認為在文義侵權比對加入市 場觀點要素有其必要性與立論基礎考量19,在均等論應該也可以 找到市場性要素介入的空間與其必要性。本文試圖透過觀察司法 侵權認定中之均等論適用,說明司法者運用專利制度運作中「技 術觀點」要素,以調節公、私益衡平的過程,並說明技術觀點作 為專利救濟制度講求「於適用過程調整彈性」之必要性及例證,
亦檢驗司法實務於本環節「市場觀點」之應用空間與可能性。
損害賠償
在損害賠償範圍計算一節,本文擬探討美國司法實務下,現 行的損害計算方式以及由產品利潤作為專利價值評價基礎可能 帶來的疑問。蓋產品之價格決定在商業模式發展日新月異的今日,
所考量者並不全然是技術成本。而產品所帶來之消費者需求量必 然挾帶行銷成果亦不全然由技術需求所支撐。在侵權與否之決定 上,所討論的是專利權利範圍之技術比對。然而侵權認定之後,
損害賠償範圍之決定,是否仍與技術範圍緊密連結,亦或必然摻 入產品化等商業因素之考量似有疑義。整理學者對不同損害賠償 計算方式的經濟分析,討論帶有事後判斷本質的損害賠償範圍決 定是否適宜、如何考量技術觀點與市場觀點為本章節所欲討論。
末並分析我國近年司法實務對於損害賠償中之評價觀點考量。
法院禁制令
法院發給禁制令所考量事項可以概略區分為「對被申請人的 影響」以及「對申請人要件設置之影響」。在被申請人一方,本
17 See London v. Carson Pirie Scott & Co., 946 F.2d 1534, 1538–39 (Fed. Cir. 1991) (“Application of 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is the exception . . . not the rule . . . .”).
18 See Festo Corp. v. 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 Co., 535 U.S. 722, 733 (2002).
19 Fromer & Lemley, supra not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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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於投入研究前暫認為禁制令之強制排他效果為專利權排他性 的一環,僅是該排他效果在執行實然面上,從技術市場,因為被 申請人之實施而不可避免的延伸到產品市場,而傾向技術觀點考 量。而此一延伸至產品市場之排他效果對專利實施者造成的影響 是否仍在合理範圍、此一延伸至產品市場之排他效力是否有悖於 專利制度目的則仍有討論空間。在申請人一方,美國現行法並未 要求禁制令申請人須有實施專利之事實,然於非實施專利實體出 現後,曾有認為法院發給禁制令應傾向申請人有「實施」要件之 呼聲20。若認為法院禁制令之排他效果單純源自於專利權利之排 他特性,既然專利制度並不強制權利人實施專利,則申請禁制令 似亦無需此要件。然而法院禁制令之制度目的為何、是否僅為單 純專利權效力延伸,又是否應由產品市場之效果反推論申請要件 而考量「實施與否」等產品化之市場觀點要素,亦有討論空間。
在我國類似的立法制度相較下之考量觀點差異如何,及其調整可 能性亦為本文所探討範圍。
20 有認為 eBay 案後之禁制令核發標準仍不足以避免 NPE 挾禁制令談判的情形:
Christopher T. Vrountas, Richard S. Loftus & Cori Phillips Palmer, Patent Trolls: Who, What, Where
& How to Defend Against Them (2011), available at:
https://www.nhbar.org/uploads/pdf/BJ-Autumn2011-Vol52-No3-Pg40.pdf , at 4 (last visited:
2017.5.27) ; Thomas, eBay’s bid to stop the injunctions,THE ECONOMIST(Mar. 30, 2006) , available at: http://www.economist.com/node/6739745 (last visited: 20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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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示 1-1、專利生態之技術觀點與市場觀點可能*(作者自行繪製)
*在專利權的核發由主管機關針對發明,透過技術觀點審核專利要件作評量,得出是否發給專 利權的結果。在專利核發後,則是交由技術市場需求者,透過專利授權協商作價值評價,性質 上是由市場觀點切入,將得出授權與否與權利金多寡的結果。然而技術觀點評量下「產品是否 落入專利技術範圍」與市場觀點評量下「要不要跟專利權人洽談取得專利授權」之結論在實然 面上並不是全然等同的,在法院主持的侵害與救濟階段,在何時以哪一種觀點去討論為本研究 核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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