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救濟程序
第一節 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程序
關於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在此將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不適任 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所提出之規定為主軸,並另以實務上採行的方式 作為補充,且因我國在實務上引用教育政策相關資料時,常常以美國 之相關規定為參考資料或架構,在設計上有頗多雷同之處,但其設計 之架構及流程之外的基本精神及法治觀念是否也同樣在我國受到注 意,是個值得玩味的問題。
第一項 第一階段各分期
第三章 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救濟程序
壹 、第一階段第一期 察覺期
察覺期主要目的在於及時發現教師不適任行為,使管理者能適時 的進行處理,以有效管理教師素質。若該行為有補救空間,則學校應 適時的給予協助,避免教師不適任程度擴大52。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稱主管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 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得分別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
在進行查證的前期階段必須針對該教師情形能充分掌握,可使察覺期 的設立達到真正防患未然之效,實務上有兩個主要發覺教師不適任問 題的管道須要加以注意,一為落實「評鑑制度」:關鍵點在必須採取 公開評量教師的準則,在評鑑中也必須採取完整程序以判斷教師是否 達到這些準則,而落實評鑑制度,亦可使當教師被指出為「不適任教 師」後具有合法抗辯的理由。另一為「建立溝通申訴管道」:可避免 學校怠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或協助學校發現教師不適任行為。
此階段主要法定程序為:
一、調查小組之組成:法定程序上調查小組之成立應以正式書函 為之,內容應載明調查小組之任務、成員名單、召集人等等必要事項,
調查內容應詳實並予保密等,調查小組應主動進行查證,提出調查報 告書。
實務上,則希望在選擇調查小組時,成員的能力必須被重視,調 查小組的成員可依個案情形略有調整,但皆須有足夠的專業及判斷能 力,而管理者應避免存有偏見,在美國為避免管理者蒐集資料或對教 師進行教室觀察時被指控具有偏見,管理者的種族、性別及年齡等背
52參閱陳曼玲,〈明確不適任教師教評會逕行處置禁申訴〉,《中央日報》,2003 年 3 月 29 日,13 版。
49
景資料特徵最好與教師相同,或由兩位以上管理者進行處理。53
二、調查程序注意事項:法定程序上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 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若學校怠於處理,應責成 學校限期處理。為求處理程序之合法、正當及有效,對教師違規證據 之調查,不論係人證或物證,應以能直接證明者為必要。查無直接證 據者,不得作出不利於教師之推論。
實務上在蒐集資料的注意資料的多元與完整,較能呈現整體狀態,除 可以有效阻擋教師否認自己具有問題的行為,也可避免教師的權益受 到損害。
三、調查結果:法令上規定不論有利或不利於涉案教師,調查小 組均應作成書面報告,送交主管機關或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應於收 到報告書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實務上則必須注意在獲知事實並通知當事人查證結果之時,若發現教 師具有不適任的情事,管理者應該確切知道教師的問題為何54,並通 知當事人查證結果,在予教師的通知中,應明確告知教師其優缺點,
並且讓教師明白其教學方法有何問題?
貳、 第一階段第二期 輔導期
53SeeA. R.Waintroob , Remediating and dismissing the incompetent teacher., 52(5), SCH.
Adm’R 19 (1995)
54See R. J. .Munnelly , Dealing with teacher incompetence: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in a due process framework. 50(4) , CONTEM.EDUC. 220 , (1999).
第三章 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救濟程序
管理者發覺教師確實有不適任的情形時,有責任協助其改善缺點55 只有在所有合理的努力都無效時,才採取最後的手段「解聘」。因此 對於是否會成為「不適任教師」個案的當事人教師而言,輔導期的實 施非常重要。
法令上,若學校以書面通知教師,告知其有不適任的情形,但教 師仍未有效檢討改進,且學校認為有輔導之必要,則進入輔導期,若 無輔導之必要,則進入評議期。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 師應行注意事項》(參閱附錄2.)將輔導期任務分為處理及輔導兩個 部分,其所闡述之輔導原則為:
1.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明定由校長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
(組長)、學校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代表。處理 小組之成立應以書函為之,內容應載明處理小組之任務、成員名單、
處理內容應予保密等。
2.學校成立輔導小組:法令上學校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 輔導員進行輔導,必要時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 協助。
3.處理小組隨時注意教師改善情形:處理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 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教室觀察、錄影、查堂、
師生晤談、學年或領域教學研究會議、學生偶發事件紀錄、學生及家 長意見調查等方式進行,並作成紀錄。
4.輔導期程二至六個月: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 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六個月為限。輔導期 屆滿之前,管理者須收集並總結所有文件,包括多次的教室觀察紀錄,
55SeeD. H.Larson , Advice for the Principal: Dealing with Unsatisfactory Teacher Performance. 65 NASSPBULL. , 7 (1981.)
51
以評鑑輔導計畫的成效。
5.輔導期屆滿之處理:前述輔導期程屆滿時,輔導結果並無改進 成效,或當事人無正當事由不配合輔導者,處理小組應就歷次輔導紀 錄,製作總結報告,提交教評會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之審議。
教師之不能勝任工作,如係因身體衰弱所致,經公立醫院證明者,應 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提交教評會審議、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
予以資遣。
實務上則建議較適合的方式為針對當事人發出正式書面輔導通 知,並於教師接獲輔導通知的一定期限內,管理者、教師、當地教師 團體以及其他專家進行會談,共同擬訂輔導計畫。另外則需定有持續 評量輔導計畫,係實施期間管理者對教師持續評量,56監督教師改善 缺點,但評量會議上,如果有教師團體代表出席,將有效促進教師與 行政人員的溝通。評量的目的除了監督教師改善缺點,另一方面在於 讓管理者與教師進行有效的溝通,利用清楚、直接的口語溝通,以及 具體的書面溝通,共同發展雙方理想的表現,以隨時適度的進行輔導 計畫57,但是這僅是理想狀態,實務上各校在我國法令之下並未強制 依據此原則進行輔導,若要確實落實相關學說所設計的理想,將可減 少不少疑義。
參、 第一階段第三期 評議期
輔導期程屆滿學校處理小組或輔導小組應對輔導之當事人加以
56SeeRoney R. K.& Perry I. O., Where the buck stops:Tenure Laws and Incompetency. 61,NASSP BULL. 30 (1997).
57See M. J .McGrath,. When it’s Time to Dismiss an Incompetent Teacher.?
http://www. mcgrathinc.com retrieved Sepemper 30(2007)
第三章 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救濟程序
評鑑,並作成書面報告提交學校教評會審議,評議期相關的法令如 下:
ㄧ、依現行《教師法》第十四之一條規定,對不適任教師之解聘、
停聘、不續聘及辦理資遣或退休,明定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90.03.14)
第十條規定,校教評會審議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 面通知審查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
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產生之效果。所以《處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特別說明,審議時,除 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必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此 外,教評會進行決議時,應採無記名秘密投票,以確保教評委員獨立 行使職權,始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教評會所決議事項,如是審議《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七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與第 九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之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如是審議其他類型之不適任教師的解聘、停聘 及不續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通過。
53
四、依《教師法》第十四之一條規定,學校教評會作出解聘、停 聘及不續聘等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齊教評會 會議記錄相關資料、具體事實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五、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之一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 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為限。
六、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的解聘、停聘及不 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 時繼續聘任。
「評議期」應注意的要點列舉如下:
(一)蒐集相關資料:蒐集資料時必須注意,資料內容必須與教師 不適任問題密切相關。並利用資料證明不適任是由一系列的行為,而
(一)蒐集相關資料:蒐集資料時必須注意,資料內容必須與教師 不適任問題密切相關。並利用資料證明不適任是由一系列的行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