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美國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救濟制度
第二節 美國對於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流程與救濟
針對美國對於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流程與救濟,我們可以分兩方面 討論:第一部分為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流程;第二部分為相關的救濟及 程序保障事項。
第一項 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
一、第一階段第一期:察覺期
個案會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的察覺期,通常因為三項原因
(一)教師評鑑:教師評鑑制度在美國已經普遍實施,各州教師 被要求定期接受州法的評鑑,配合州、學區、學校依法令接受視導與 評鑑,一旦有不適宜情事,應立即給予通知,要求教師改進並給予輔 導,察覺期主要在訂定評鑑規準後,由校方著手處理。評鑑規準的訂 定,大多參考教師協會、學者專家或行政人員共同訂定,或由學區教 育委員會自行調整。124
(二)教師自我覺察:學區或學校藉由建立員工協助計畫,協助 教師自我覺察是否適合擔任教職,措施必須具有機密性,讓員工可以 放心尋求協助。125
(三)檢舉教師違規行為:州或學區也會建立管道,讓民眾檢舉 教師的違規行為,其主要流程有:(1)檢舉方式:民眾可以向州教育
124李秀娟,同前揭註17,頁 51。
125同上註,頁 65。
第五章 美國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救濟制度
委員會或證照管理局(Licensing Office)檢舉教師的違規行為,當教 師被檢舉時,校長必須向州教育委員會報告被檢舉者的行為。(2)調 查:州教育委員會參考各方訊息相信確有此事,則展開調查,被檢舉 者將會收到書面通知,雙方可以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3)州教育委 員會經調查後,認為被檢舉者的行為確實構成撤銷證照的依據,委員 會將通知被檢舉者,並將調查報告書送達並加以審查。
二、第一階段第二期:輔導期
若教師的教學缺失具有不可彌補性或該教師明確不適任,則不必 給予輔導期。但若可以調整,則輔導期的重點在於給予教師書面缺失 通知並進行輔導,學校一旦發現教師有不適宜情事時,應立即給予教 師書面缺失通知;若該情事有補救空間,校方應要求教師改進,給予 矯正缺失的機會並進行輔導。可以擬訂輔導計畫(校長提供輔導計畫),
給予改善期限,若輔導不具成效才考慮將教師解聘。
三、第一階段第三期:評議期
進入評議期,校長必須蒐集多方與完整的證據,判斷該教師之不 適任行為是否並非單一事件而已成為一種行為模式,而該項行為模式 必須符合法定上的解聘事由,並給予教師「決定解聘前的聽證機會」,
「決定解聘前的聽證機會」是正當程序的一部分,有關這兩次聽證的 方式分別將在本節後段詳細說明,雖聽證會不一定像正式法庭般具備 詳細舉證或交叉辯論形式,但基本上讓教師能申訴與答辯,答辯方式 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126校長與教育局長商議採取何種行動最後由教
126秦夢群,同前揭註92,頁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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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委員會批准。127此階段是校長進行為主。
四、第一階段第四期:審議期
學區教育局長向學區教育委員會提出將某教師解聘的建議案,學 區教委會必須進行審議以決定是否核准,若對學校或學區教委會不服,
雙方均可上訴。審議期工作主要是由教育行政機關著手處理。在正當 程序上須注意的是學區教委會及時對教師發出解聘的事前通知,要注 意送達的時間及方式,以便使教師有時間準備聽證會上的防禦,若送 達時間太遲以致於不足以準備時,教師必須主動提出此問題以保障自 身權益,否則視為同意此種送達程序,而教師自身是否了解自身權益 並作出抗議送達時間要求對將來可否抗議校方違反正當程序之事密 切相關。
通知的內容必須包括具體原因與事實,因為州法對於解約事由的 文字描述多半抽象,因此除了列舉解約事由亦必須列舉具體事實與原 因,否則是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的,因此在給予的通知中必須清楚交代,
包含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經過、證人姓名,並且註明屬於哪一種事 由,才能做為日後依據,更重要的是不得在聽證會時又提出新的指控,
在程序上學區教委會將舉行聽證會,但教師亦可以放棄。
在整體程序中所謂的「聽證」主要分兩部分,並有不同的注意事 項,茲分述如下:
聽證所須的程序規定,一為校長在做決定前的聽證,一為校長做 出解聘建議後之聽證。做解聘決定之前的聽證是以評議期的聽證為主,
127李秀娟,同前揭註17,頁 68-70。
第五章 美國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救濟制度
只要提供教師申訴及答辯的機會,就達成法定程序。但決定後的聽證 就繁複許多,教師有權聘請法律代表為其在聽證會上辯護:有時地方 教師組織會為其提供辯護律師。律師及校方可以對雙方之情形陳述己 見、各自引述有利於己的證人、交叉檢驗對方的證據。聽證的結果可 以運用在學區教委會作最後決定之時,也可以提供公正第三者代替學 區教委會處理校方與教師爭議時進行仲裁(arbitration)。
學區教委會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做出是否支持解聘的決定並發表 裁(arbitration)。若已具備聽證要件,即可不需再舉辦一次在學區教委 會前的聽證會,通常學校和教師會傾向先進行仲裁,無法達到預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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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相關的救濟及程序保障事項
美國的教師工會與集體協商的方式,對於教師受雇的權益有相當 大的保障,期將身分保障、程序保障與集體協商機制作了相當緊密的 結合。以加州為例其規範列舉如下:
教師的身分保障在成為「永業受雇人」128(或稱取得長聘資格)
之後較為完整,永業受雇人享有充分的程序保障並不得任意免職、停 職或為其他影響權益之行為。終身職教師權益的程序保障與教師工會 的集體協商有密切關係。工會代表協商的範圍包含工資、工時及其他 工作事項(也包含申訴、仲裁程序)。129集體協商制度對於教師權利 救濟程序影響極大,但申訴訴求內容不得牴觸集體協約與仲裁判斷,
因此構成所謂以集體協商為中心之工作條件保障。
教師僱傭聘約解除分為解聘及不續聘兩種,這種區分的實益在於 正當程序的保障因為解聘及不續聘而有不同。所謂解聘是指基於法定 事由,將具有長聘資格的教師或試用期間內的教師予以開除。至於不 續聘,係指試用契約期滿後不再行僱傭之謂,當僱傭契約不繼續時,
美國各州大多不給試用教師正當程序保障。長聘的相關法律或僱傭契 約都可以創設財產利益,使教師享有充分的程序保障。因此在保障上 比較嚴謹與完整。
法院在審理因不同條款而被解聘的教師訴求的基本原則為首先 要求上訴者依照州法所規定的行政救濟程序爭取權益,法院唯有在一
128以加州教育法典而言,就一般中小學教師,於 1983-84 財政年度之後聘用者,在連續聘用兩年 後,第三年仍獲續聘,則第三年起成為該學區的永業受雇人(a permanent employee of the district ) 廖元豪,前揭註114,頁 204。
129同上註,頁 206。
第五章 美國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救濟制度
切手段都用盡才受理案件。法院的角色乃依照州法檢視解聘教師的憲 法賦予權利(如正當程序的實施)是否被侵犯,在實質的正當程序部 分會考慮其原因是否被主觀且恣意的解聘(如校方引用之解聘條款與 教師行為是否合邏輯性等)。如果發現教師權利受損或受到不公平的 待遇,法院可以為其尋求賠償(remedies)。130有關教師解聘的法令 雖然複雜,但從各級法院歷年的判決中,卻可得到某些基本原則與趨 勢,茲分述如下:
1.解聘的行為如牽涉到教師財產權131與自由權132。則按照憲法修正 條文第十四條,必須經由符合「正當程序」的過程才能成立。
2.正當程序一般包括:(1)解聘事由的通知;(2)公平的聽證 會;(3)律師之聘請;(4)准許有利於教師ㄧ方的證人出庭;(5)
雙方當事人交互辯論的形式;(6) 教師有權取得整個程序的紀錄。
以上程序增減已於各州的州法規定。133
3.法院認為在多半的州中,僅規定在約滿前十日予以通知即可。
4.解聘長聘教師,不能只考慮單一事件;無論在何種情況,均必須經 由州法中所規定的正當程序,且其事由必須為州法所明載的原因。解 聘長聘教師不能只基於獨立的事實,校長必須事先蒐集相關資料,以 便在適當程序中供學區委員參考。ㄧ般而言,校長對教師的評鑑報告,
往往具有重要地位。
130秦夢群,前揭註92,頁 195。
131財產權是指教師工作的權利,在各州所制訂的「長聘法」與和試用教師所定的契約中就已成 立。試用教師只在契約期間擁有財產權,因此在契約期滿之後的不續聘決定,不必經由正當程 序。同上註,頁 198。
132自由權在解聘案中,多指教師名譽的維護,如果解聘的事由令其覺得會沾染惡名,而影響其 未來的求職時,即可宣稱自由權受損,但必須提確定證明。不續聘的行為影響試用教師的自由 權,則必須採用正當程序。教師不能單獨以去職就認為其名譽受損,而必須提出實質的證明。
一般而言,試用教師所受的法律保護,遠較長聘教師要少。同上註,頁 198-199。
133同上註,頁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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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師的解聘通知:時間之要求為必須在州法所規定的時限前送 出。形式要求為必須為正式的形式,以便教師有足夠的時間準備答辯,
並能適時舉行聽證會。
並能適時舉行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