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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適任教師之概念及其爭議

第三節 「不適任教師」認定上之爭議

針對「不適任教師處理」現行法令不確定之處,除了《教師法》

第一項第八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已於《處理高級中學以下 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條列十一項可供參考之認定標準外,較受 爭議的部分,分別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同法第一項第十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 認有性侵害行屬實」、及已經修訂相關法條文句的《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茲分別討論如下:

第一項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1.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在法令相關討論中,研究者發現,《教師法》針對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的教師有十一款原因,其中,針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

第二章 不適任教師之概念及其爭議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爭議最大,到底什麼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條文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而將事實交由有關機關予以認定。那誰又算 是有關機關?倘若依法令,有關機關就是指學校內的教師評議委員會 (簡稱教評會),那麼由學校老師組成的教評會所做的認定,是否會因 為學校各項事務決定全委由校內老師「兼職」各種委員會,因此參與 之意願及動機不高,或因決定權限太高對該委員會成員造成太大的壓 力,導致在處理時或者因顧慮人情而怠為處理,或者有其他力量的干 預而使得判斷不易公正,或者使各項處理只流於形式;而各校教評會 的規準並不統一,是否會有因人設事之情形?司法審查對這項決定結 果的效果可以有多少功能?均為觀察的重點。

且法律條文中引用的文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這裡所談的「師 道」,實屬非常模糊的價值判斷,有關此點行政法院曾作出關於「行 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相關案例,在判決中卻有嚴厲的檢視方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 年訴更1 字第104 號判決提到:「性騷擾 應僅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態樣之一,雖非『性騷擾』,但其他如大學 教授未據配偶告訴之通姦行為,或大學教授與配偶以外之異性有不貞 之親密行為,若其嚴重程度已有損一般社會大眾對最高學術地位之大 學教授為人師表之高道德標準者,亦應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在此判決中可看出對於「師道」這個價值觀的意義,若將之在道 德上無限上綱,以達到聖人之境,是否足以解決多元社會紛呈的複雜 現象,對於教育現場發生個案問題的解決,是否陳義過高以至於更難 就實務面作討論,這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所謂「師道」因為是涉及「公德」或「私德」之探討,而事實上 也包含了社會價值觀與期待,在實務上台灣的教師無論在日本戰前的 體制下或中國戰後的教育體制下,也都被期待型塑成政權與體制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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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者以及特定意識形態的傳遞者。除了「公德」之外,在「私德」的 要求上,被高度要求,因此在界定教師角色該有的行為時,往往因認 知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效果。這一點也顯示出實務上,社會對於「不適 任教師處理問題」仍背負著相當的傳統包袱,在「師道」這一詞上的 認知非常的抽象與不一致,不過,近來的發展則顯示,教師似已逐漸 從被國家型塑,慢慢轉而成為自我塑造,並有朝向「勞動者教師」及

「專門職教師」演變的趨勢。

關於教師圖像之轉變32,日本學者曾探討日本戰後後教師角色轉 變之三種教師論,即「聖職教師」、「勞動者教師」以及「專門職教師」,

此論述恰巧可符合教師在行為上「公德」與「私德」的探討,因之闡 述如下。

所謂「聖職教師」在此是指將教師視為神聖職務,犧牲奉獻地為 國家履行教育任務,由政府運用公費培育且僅有一元化管道,培育的 重點必針對國家特別要求的意識型態,加上終身職或國家特別的俸給 照顧或保障,身分上視為為國家的公務員或特殊公務員,與國家關係 為特別權力關係或公法上的聘任關係,因此國家對於其資格的取得給 予嚴格的限制,另外對其生活給予特別之保障,並具有崇高之地位,

但同時對其培育之過程、職務之遂行作較嚴格控制及規範,因此對於 其生活及行為上的要求十分嚴格,在此時空背景下,教師「公德」及

「私德」均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至於「勞動者教師」則是認為教師屬於勞動者,和一般職業一樣 須用腦力或勞力換取薪資,身分定位及薪資所得之對價與一般勞動者

32關於教師的圖像三種說法,可參閱教育部「教師組織工會問題之研析-教師與教師團體之定位 與合理協商、協議權」工作小組,參閱教育部,網址:

http://www.person.fju.edu.tw/EduMinistry/981207.htm 線上檢索日期 2010/09/ 01

第二章 不適任教師之概念及其爭議

相同,應享有勞動三權以保障其經濟生活,並且教師應與雇主依私法 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決定教師勞動條件。

所謂「專門職教師」則是將教師視為專門職業人員,認其為經專 業訓練以專業知識提供服務之人,應具有專業自主性,不受國家任意 干預,有關教學服務事項,均依專業知識、服從專業倫理及自治自律 的處理原則。身分上為專門職業人員或特殊公務員,行為準則依專業 倫理規範並享專業自主。

三種教師觀對教師之圖像、培育機制、培育目標、培育費用之負 擔原則、資格取得、身份保障等均不同之影響,對教師的形象及職業 上的道德要求層次會有明顯的不同,

過去在台灣如同日本戰後,國家權力對於教師的圖像,傾向於將 教師型塑成「聖職教師」,亦即期待教師有豐富之學養、崇高之品德、

愛國之節操、勤勉犧牲之精神,將教育視為神聖之志業,願意為國家 興辦之公教育作努力及犧牲。但在目前解構的教育體制下,國家的教 育政策已不再崇尚「威權控制」,因之針對教師行為規範問題,應以

「法律」為主要規範較適當。

依「法治國家」之原則,法律的適用必須有其具體明確的依據,

尤其當此事實認定可能引發教師工作權被剝奪或教師身分的喪失,這 項標準的訂定就必須明確的加以釐清,是否應明確界定「教師的教學 工作範疇內相關的行為」才是本法所要規範的行為,在認定上才不會 有「公德」及「私德」混用的謬誤。

國內學者對此有相關討論,亦希望可就所陳述的行為態樣作歸類,

力圖使相關事實能與法律規範相接軌,例如:學者李惠宗曾指出教師 法第十四條第七款的「師道」,乃是「公德」的要求,不是「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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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33。亦特別指出,我們不能期待老師是聖人,道德上完美無瑕,

基本上只要與專業與教學無關的私人道德事項,都不算是這一款的行 為不檢、有損師道。

而條文中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其構成要件必須同時包 含「行為不檢」加上「有損師道」兩個項目。因此在論述上認定「師 道」應包含:持續研究、進修、教學上的敬業、不以分數要脅學生,

不得掠奪學生工作成果或以學生為人頭造假帳,不得予正式上課留一 手而於補習班傾囊相授,上課不得經常遲到早退等。還包括學術倫理

(涉嫌抄襲)等。

非屬「有損師道」狀態包含:兼課超過鐘點數,未誠實依法納稅 致遭受行政強制執行,亦與師道無關34。從事公民示威抗議活動違法,

被處以行政秩序罰(罰鍰)或刑事處罰(罰金),應不構成有損師道35。 而雖「有損師道」但非「行為不檢」的部分則以上課不得遲到早退作 為舉例,其認為就算遲到早退,有損師道,卻並非行為不檢36

而近日來教育部亦因為發布「師生戀」之禁令,而使社會上輿論 譁然,似乎也可以說明,社會各界對於「師道」在「公德」與「私德」

的解讀有非常大的歧異。

2.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所謂的「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一般皆認為,在學校不適任教 師認定時,有關機關除了必須對《教師法》相關條文認定事實有決議

33參閱李惠宗,《行政法要義》,臺北:元照,2007 年 2 月 3 版第一刷,頁 144;劉鑫楨,《論裁 量處分與不確定法律概念》,臺北:五南,2005 年 11 月增訂 2 版第一刷,頁 89。

34參閱李惠宗,《教育行政法要義》,臺北:元照,2004 年 9 月,頁 188。

35同上註,頁 208。

36同上註,頁208-9。

第二章 不適任教師之概念及其爭議

的教評會外,尙包括性別平等委員會或其調查小組,以及司法機關的 調查37。而學者也指出,若要將老師解聘、不續聘相關案例,引用行 政正當法律程序,則必須使當事人在校教評會上有陳述意見等等機會

38,其目的無非是希望有關機關的調查更具體正確,而此關於解聘、

不續聘引用「正當程序」部分,將於第四章作討論。

另外關於教評會的設置及措施,則必須在評議過程中,能客觀被 要求更專業用心且自律,因為中小學的教評會組成,本就不如大學教 評會具備符合得以自治的條件,若中小學教評會充滿了非理性且人治 的色彩,則將會扼殺設立教評會是為顧及教師專業自律的目的與初衷,

使得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上的疑義在校內即開始發生。

第二項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學校本有責任維護教職員工及學生的尊嚴與權益,性別平等教育 法的施行,責成各級學校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明令其任務;

其中之ㄧ即為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其中之ㄧ即為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