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救濟中之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論依據
第四節 正當法律程序國內相關案例之舉隅
交互詰問 作成聽證記錄
選任代理人 ●
公開聽證
應依聽證記錄作成決定 決定告知(事後告知)
說明理由的義務(含法令依據) ● ● ●
教示救濟途徑 ● ●
資料來源:引自〈憲法上的正當程序保障〉,湯德宗,《行政程序法論—論正當行政程序》,
2005 年,頁 209。
從表 4-1 中在《行政程序法》所適用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上,可看出 透過大法官解釋文,已將正當程序所適用的範圍在公務員考績免職等 等相關人事行政行為上,但在教師相關行政懲處措施上,則並無明確 且妥適的程序要求,因此必須要透過修法加強其保障的密度。
第四節
正當法律程序國內相關案例之舉隅第一項 蕭曉玲案
國內正當法律在適用於教師解聘過程中之討論,以 97 年台北市 中山國中蕭曉玲老師一案最為著名,其中針對解聘程序一事,因為有 諸多質疑,甚至還而被懷疑有白色恐怖102介入校園而引發一連串政治 迫害之討論,而且也因為這一起案件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有了法院 判決,因此將在此對此案的程序部分作討論,並對照是否遵循了正當
102參閱張舒涵,〈蕭曉玲敗訴教團怒批政治介入〉,《台灣立報》,2011.8.14 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11/131/2wnnp.html 線上檢索日期:2011.9.25。
第四章 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救濟中之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論依據
法律程序,首先就其案件經過作介紹:
96
年12
月13
日,中山國中因督學指示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以「教學不力」提報蕭曉玲為不適任教師。
96
年12
月19
日,台北市教師會召開記者會,並發聲明稿,要求校方公開說明蕭師遭提 報不適任,是否與其主張「一綱多本」有關,並揭示台北市教師會對 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的立場。
96
年12
月24
日,中山國中教師代 表與家長會長拜會台北市教師會,並帶來一份由該校36
位教師具名 之陳情連署書,要求全教會、台北市教師會與蕭曉玲老師「劃清界限」。 後附中山國中36
位教師具名之陳情連署書。97
年01
月10
日,台 北市教師相關人員,列席中山國中教師會理事會議,對本案進行了解 與溝通。與會中山國中教師表達希望台北市教師會應秉公處理,勿一 味偏向蕭曉玲老師的心聲。97
年01
月21
日,中山國中召開教師 成績考核委員會,記蕭師大過一次。97
年1
月23
日,台北市教師 會相關人員,要求列席中山國中教評會議遭拒,當日教評會決議以「行 為不檢有損師道」通過蕭師解聘案通過蕭師解聘案。97
年02
月12
日,教育局召開教師不續聘評議小組會議,決議組成四人小組到校實 地訪視教師及尋求事證,預計兩週內完成調查報告,再送交評議小組 進行討論。97
年2
月22
日,教育局調查小組到中山國中調查。97
年03
月13
日,台北市教育局召開教師不續聘評議小組會議,通過 蕭師解聘案。解聘生效日期為97
年3
月20
日。(10
票贊成,2
票 反對,1
票無效。)97
年3
月14
日,台北市教育局通過蕭師解聘 案次日,台北市教師會發表聲明,將協助蕭師進行後續救濟程序,並 要求台北市教育局懲處中山國中校長。97
年4
月14
日,經理事會 決議,台北市教師會發函市府要求釐清教師解聘案之權責,以維護教 師權益。97
五、未提供解聘事證、卷宗或相關資料予當事人,剝奪答辯權。
99
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第七點。113調查事證經教 評會報府才為合法程序,而非由審議小組自行調查事證。
十、台北市政府審議小組審議事項逾越中山國中教評會所提報八 點事由,最後以十一點事由核定解聘,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二項。
綜合上述事項,在民間團體的指控下此解聘案在過程中爭議甚多,
在學校部分及教育行政主管單位部分依據相關民間團體論述均有不 服程序規定的處分。學校被指摘違反程序規定的部分計有:在上述第 一項:「教評會因為督學指示而開會,而非教評會自行因需求召開。」、
第七項:「委員未經正當理由未迴避。」此幾項被認為已違反行政程 序法中的「公正作為」義務。而認定學校違反「聽證權」的部分計有 第二項:「教評會審議不適任教師未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第五項:
「未提供解聘事證、卷宗或相關資料予當事人,剝奪答辯權。」;市 政府違反程序規定部分之「公正作為」義務計有:第一項、第三項、
第四項、第九項及第十項。
雖然民間團體指證歷歷,認為此案充滿了政治因素及人權迫害,
但在經由相關救濟程序(申訴及訴訟)後,蕭師顯然並未得到其所認 為的正義。而由此案於蕭師因高等行政法院於 100 年 1 月 31 日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21 號判決敗訴後,再向最高行政法院 上訴之過程觀之,其過程之冗長及爭議全係因目前法令之闕漏及鬆散,
113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第七點:「報本局核准階段:(一)學校應自 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送教評會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報本局審議不適任教師評鑑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若經輔導期階段者,應再檢附輔導計畫與輔導過程之紀錄及評 鑑(估)書面報告。(二)為維護教師(當事人)權益,有關不續聘之案件最遲應於該學年度結 束前二個月前報本局提本小組審議,但經學校教評會認為情節重大應立即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救濟中之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論依據
在學校教評會組成及實際執行功能不明確的狀況下,使得在教師解聘 過程中充滿了爭議性,往往也引起了輿論相當大篇幅的討論,檢討此 一現象,以其所浪費的社會資源一點觀之,我國在不適任教師的處理 及救濟程序上,就其法規範的密度及執行層面的要求上,的確有待加 強。
在對照蕭曉玲老師的案件判決書的同時,可以發現「教評會」在學校 端所作的處置,對於整個案件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通常法 院在最後會尊重並支持校內教評會的決定,但是礙於現行法的規範,
使得學校教評會在設置及處理上顯然非常容易有漏洞或有招致負面 批評的風險,其原因乃發生在校內組織本來就可能有的結構性問題,
因為教評會為校內組織,其成員受到了當事人所發存證信函威脅,導 致校內人心惶惶一事,此案的學校教評會大刀闊斧的做了解聘的決定,
也留下了相當多可供佐證的資料,但是卻仍然被質疑有程序上不合理 的問題,所以學校教評會在設計上本質上就有不嚴謹之處,包括:(1)
因為學校組織文化的特殊性,非常注重倫理關係,容易引發學校做的 某些行為即使是依法執行,卻容易造成外界認為是政治力介入的可能。
(2)對於案件的認定,行政法院亦認為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的評 定」….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的專屬性,承認行政機 關在此事項的決定上具有判斷餘地,在此程序最前端的學校的調查小 組顯然非常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是否應該在學校中設有具有法 律素養的專門人員可供諮詢或協助輔導,或在現今教育體系中設計具 有司法專業的法律諮詢機構,以加強其專業程度或正確性,而不是全 由教師所組成的教評會各自摸索並作成決議,是個可以考慮的方向。
此案雖然其後,仍經由台北市教育局組成「專業調查小組」加以實地 查證,但是,查證的方向仍然亦尊重學校的可能性較大,且屬於後端
101
程序,可能會有緩不濟急的狀態。(3)對於各校教評會作決議所依循 的規範,是否應該更講求明確性及周延程度,方可使各校在使用及運 用上具有實效及正確的方向,也是一個必須考量的重點。
第二項 其他教師人事處分相關案件
中小學教師不適任教師處理案例因為相關文獻取得管道十分有限,
因此就各縣市發生的其他相關個案的調查十分困難,此點已於「研究 限制」中做說明,因此研究者乃就中央申評會的評議書彙編中相關案 例做整理,引用中小學人事行政行為(例如:考績或解聘)再申訴個 案作為對照,並說明程序要求模糊所可能引起的爭議,因為即便是考 績的認定上,就常常有因組織不合規範或程序瑕疵而引發之爭議,則
「舉輕以明重」,相關的程序瑕疵若發生在教師工作權的剝奪如:「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時,則更易產生當事人權利保障不足的情形,因 此強調行政程序中「正當程序」的重要性在教師相關人事處分行為上,
的確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
第四章 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救濟中之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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