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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美國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救濟制度

第一節 美國法令中對於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在討論不適任教師定義之前,首先應先對美國的教育行政作了解,

美國教育行政制度屬於地方分權,教育的最高權力(sovereign power)

主掌在州。學區則設有獨立於學校之教育委員會(以下稱學區教委會),

州議會往往通過州法律,將權力授予地方學區。學區教委會可以決定 教師是否適任(fitness),教委會亦有義務作成教師適任與否的決 定。115而公立學校教職員的聘約解除(簡稱解聘)的權限,屬於學區 教育委員會。

要觀察美國法令上對於不適任教師的定義,必須從各州規定有關 教師解聘之法律條文思考之,解約的文字敘述雖多半抽象,但主審法 院可以檢視個案情形,依據各州法律對於解除教師聘約的法定事由

(causes)及解除應履行的程序(procedures)規定去做處置。州法 的制定是在維持校方與教師間權力的均衡,過度嚴厲或鬆散,均會使

114參閱廖元豪,〈美國教師之救濟與程序保障〉,《教師申訴制度與權利救濟論文集》, 教育部中 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2008 年 3 月,頁 199。

115秦夢群,同前揭註 92,頁 174。

第五章 美國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救濟制度

一方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因此解釋及定義某些情形需要十分謹慎。公 立學校中的雇用人員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有證書的政府受雇人」

(certificated emploee),即以下所稱之「教師」,必須通過一 定測驗,取得教師證書資格;另一種稱作「分級的政府受雇人」

(classified emploee),前者為教學的專業人員,後者為行政人員 或職員。

整體而言,對於不適任教師處理最常引用的原因,大致可以分為 五大項116,其間因為各州案例的補充(各州的不適任教師認定標準請 參閱附錄7.),可使其更清楚明確,取得長聘資格保障之教師,僅得 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下,方可予以免職,免職事由大致包括:

一、不道德

不道德是最常使用的解聘教師條款之一,由於牽涉到價值觀與道 德觀的議定,歷來頗多爭議,一般而言法院採取較廣義的解釋,將不 道德行為定義為「不能接受且影響教師教學質量」者,或是「違反州 法規定且牽涉到可恥道德行為的犯罪」。117

但是與國內教師觸犯教師法上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狀態十 分類似的是,道德之定義隨時代改變,很難有一個客觀標準,因此也 頗多爭議,法院在判決教師行為是否足以構成不道德時,原則上傾向 要求學區明確舉證教師行為與不適合教學之關係。118

116在美國人口最多的二十五州教師解聘事由有 1.不道德(Immorality)、2.不能勝任(Incompetency)、

3.怠忽職守(Neglect of Duty)、4.不服從(Insubordination)、5.正當且足夠的理由(Cause 《Good,

Just and Sufficient》),因州法無法把所有教師不適任理由列出,所以列出一些項目以備不時之需,

而關於每一項的理由只要是非專制或無理的,任何與教師健康、能力或其他方面的理由都可以 被包含在內。有些還保留「其他理由」條款,作為學生縮減或依據其他經濟考量,必須裁減教 師的理由。李秀娟,同前揭註 14,頁 43-44。

117秦夢群,同前揭註 92,頁 184。

118依照歷年個案,教師因不道德事由而被解聘的行為大致可分為(1)與未成年學生發生性行為

(2)教師校外的不當生活(3)未婚懷孕(4)同性戀(5)其他有故意(hostile)的相關行為。

同上註,頁 18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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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服從

係指教師有意忽視或拒絕學校規定或學區政策。119即使其在教學 上表現優異,校方也可因其違背行政規定而加以解聘,法院原則上認 為不必舉出行為與不適任之間的關係,只要有明顯違背事實即可。基 本上認為不服從行為的判決依照既定規則或政策判定即可,不必列舉 其他理由。

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可考慮兩原因(1)檢視教師是否真的 違背學區規定外(2)顯著性與持續性也非常重視。單一事件,除非 是重大影響,多半認為不足以構成解聘的充分理由。

常用的不服從是由大致可分為五類:(1)非法體罰、(2)無理 或拒絕與校方溝通、(3)無故缺課、(4)拒絕遵照校方改善教學程 序、(5)不服從學區政策,執意在教室中傳教。120

三、不能勝任

依據法律字典的解釋,「不能勝任」(imcompetency)是指欠 缺能力、知識、法定資格或不能適當履行應盡義務(lack of ability,

knowledge,legal qualification or fitness to discharge the required duty),而法院在界定「不能勝任」的內涵時,一直都採 廣義解釋。不能勝任通常係指教室表現(classroom performance)

或績效而言。121因為「不能勝任」並未明確定義,所以關於評量準則 必須在事前先做溝通,但大多數的州並未定義「不能勝任」。

若用類型加以區分,有學者提出不能勝任具有的幾個層面(1)

119同上註,頁 189。

120同上註,頁 189-191。

121同上註,頁 191。

第五章 美國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救濟制度

學生成績、(2)學生管教、(3)專業知識、(4)教師個人態度、

(5)教育效果、(6)其他。122 四、怠忽職守

教師持續的不能履行分派的職務時,就構成玩忽職守,但不論 對象是誰,「玩忽職守」的衡量標準都必須統一,且不可以厚此薄彼。

五、強制裁員

ㄧ般而言強制裁員是基於學生人數減少、財政危機、學區重劃及職位 或計的刪除等因素而產生的,有時學區必須減少支出以平衡預算,

透過強制裁員裁掉若干教職員或行政職位顯然可以降低學區的開支。

大多數的州法律都有強制裁員的規定,有ㄧ些州進一步詳細規定如何 選擇裁員教師,應履行哪ㄧ些程序及如何復職。

以上五個解聘原因又以前三者最為普遍。另外各州的解職原因也 略有出入123,但大致上可以歸類為此五種原因。

由於所述原因多半為概括性的形容詞,其標準往往不一,而最後 必須為法院判決所決定。美國是一個高度分權的聯邦國家,教育事項 並非聯邦權限,主要由各州自行規範。因此州法未述及者,就不能成 為解聘的引用原因,因此各州對於解聘原因的訂定及列舉的事由,多 半有著諸多考量。所以校長、學區教育局長與學區教育委員會在判斷 教師是否勝任工作時,必須參考以往案例;此外,因解聘教師需要十 分具體的理由,這是整個處理程序的核心之一,因此學區教育委員會 若要證明一位教師不能勝任工作,務必要蒐集完整資料,由一系列行

122李秀娟,同前揭註 17,頁 51。

123如:加州的法律規定免職事由有:不道德或非專業行為;觸犯組織犯罪法;不誠實;工作表 現不合格;有事實足認不適合教學服務;生理或心理狀況不宜教學或與學童相處;持續違反或 拒絕遵守相關法令;犯不道德之罪經判決確定者;倡議或教導共產主義;明知而加入共產黨;

過量飲酒或濫用藥物。廖元豪,同前揭註 114,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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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來加以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