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世代契約觀以及家庭供養觀評論分析
壹、世代
世代這個詞的概念本身就相當模糊,在使用上常常地陷入一種曖昧不明的情 形。羅悅全(2011)解釋,其實台灣沒有自己的世代名詞,囫圇吞棗將一句廣告詞:
「新新人類,繼續喝茶五千年」,自行引申,混雜日本與美國的世代說法,創造 自以為是的解釋。「新新人類」借用自日本的「新人類」,後者指 1960 至 70 年代 出生的世代。美國於 1990 年代開始使用「X 世代」、「Y 世代」描述「戰後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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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後的兩個世代。而台灣忽略美國、日本與台灣歷史背景的差異,順理成章地 綜合美日的說法,把「X 世代」等同於「新人類」,「Y 世代」等同於「新新人類」,
有時候「新人類」與「新新人類」又都可以泛指 20 多歲的青少年。如此我們便 不難理解為何台灣 1990 年代的世代論,都像鬼打牆似地在胡同裡打轉。
以「時間」的方法來表示世代,例如以某個固定的時間點,或以介於某些特 定的時間範圍來界定世代,一般來說以十年為一期、另外也有將 15-60 歲的人視 為一個世代;以「生育」的方式來表示世代,利用祖先(progenitor)、子孫(progeny) 的 方 法 來 定 義 世 代 , 可 以 超 越 時 間 上 的 限 制 , 尤 其 在 於 界 定 非 鄰 近 世 代 (non-adjacency)和完全沒有重疊機會的遠期世代(remote generation)時,特別方便;
以「共同的歷史經驗」來表示世代,不論此一世代是否跨越不同年齡層,都將被 視為同一世代,例如戰後嬰兒潮、新人類或者新新人類等說法(Laslett, 1979:
35-56)。
不知道從哪時候開始,台灣逐漸出現以年級來區隔世代間的差異。仔細地去 探討此現象的起源,為 2001 年出版的《五年級同學會》,由一群於「明日報個人 新聞台」(類似部落格的網站)寫作、結識的網友將網路文字集結而成,因作者 出生年代大約介於民國 50 至 59 年而自稱「五年級」。所謂的「五年級同學」,泛 指民國 50 年到 59 年出生的「後青春期族群」,那樣的年頭出生的小孩,不曾經 歷逃難的歲月,又稱不上放肆的新人類,總有一股說不上來的靦腆與尷尬。「五 年級」世代放在台灣近代史來看自有其獨特意義:他們的童年,電視剛出現、經 歷了兩蔣統治、經濟起飛,青春期目睹解嚴、學運社運風起雲湧,進入社會正逢 網路興起。同時,藉由 1989 年「三月學運」出線的部分「五年級」世代剛好在 當時逐步取得政權的民進黨中佔據重要政治位置。以「年級」區分世代簡單易懂,
而且只適用於台灣,不多思索便可立即向上或向下延伸出「四年級」、「六年級」、
「七年級」,輕易打敗其他 2000 年前後從美國進口的 X 世代、Y 世代、E 世代、
N 世代、吞世代等等名詞,成為最受認同的世代說法(羅悅全,2011;mimiko et al.,
2001)。
是故,台灣的網路部落格文化創造的世代的說法,也同時意涵了 Laslett(1979) 對於世代的兩種定義:時間範圍以及共同的歷史經驗。首先就時間範圍而言,五 年級生表示的就是民國五十年代所出生的小孩,以十年為一期間。就歷史經驗而 言,如同文獻指出─「五年級生他們的童年,電視剛出現、經歷了兩蔣統治、經 濟起飛,青春期目睹解嚴、學運社運風起雲湧,進入社會正逢網路興起」,可所 謂見證台灣的主要發展時期。
將世代觀念放到社會保險中的世代契約來看,關於資源移轉的公平性,
Daniels(1988)提出「人口年輪」和「年齡層」的概念。人口年輪會隨著時間而老 化(aging),而年齡層則是抽離於人口年輪之上,為一個固定的分類標準。是以,
把時間拉長來看(over time),任何一個人口年輪皆會穿越每一個年齡層,短期之 內對人口年輪的不平等,若放在「年齡層」或「生命全程」(life-span)的觀點來 看,不見得會產生真正的不平等,因為先前的付出可能會被未來的報償所抵銷。
因此,Daniels(1988) 認為,我們應該以「年齡層間的正義」(justice between age-groups)而非「世代正義」或「人口年輪的正義」(justice between cohorts)來界 定福利國家中的世代正義問題。
就世代契約背後所隱含的世代正義(generational justice)問題,得視本研究訪 談的結果而定,是否真的如同 Daniels 所論述的一樣,世代正義應該以年齡層間 的正義(justice between age-groups)來取代世代正義。
因此,綜合以上言論,本研究對於世代契約中的世代的定義將採用台灣本身 因為部落格文化所衍伸出的「年級論」,以 2011 年本研究樣本為例:20-30 歲以 及 40-50 歲,所選的樣本為七年級生(包含民國 80 年出生者且滿 20 歲)與五年級 生(包含民國 60 年出生者且滿 40 歲)。
貳、世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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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共年金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全民取向(universal approach)的貝佛里奇 模式與職業取向(professional approach)的俾斯麥模式。德國首相自 1883 年創立舉 世的第一個社會保險制度─勞工疾病保險,此後,社會保險便成為社會安全制度 的一環;而社會保險制所隱含的精神便是隨收隨付(pay-as-you-go)世代契約觀 (generational compact perspectives);隨收隨付制形成給付轉由下一代負擔的世代 移轉現象(蕭麗卿,2005)。
Laslett(1992)指出,現代福利國家是建立在世代契約上的,工作人口去支持 依賴人口,而且此契約假定,當這些工作人口變成依賴人口時,他們也會被後一 個世代的工作人口所支持。此種形式的代間契約是一種孕育的(viable)形式,,解 決了世代之間許多的道德問題(moral relations)。道德問題主要是由分配正義 (distributive justice)、互相負有的義務(mutual obligation)兩個部分組成的,乃是根 據世代跟世代之間都同意如此的安排且持續進行下去。可是,現代福利國家這種
「兩世代間」的契約關係卻受到質疑,根據一般的契約論的觀點,契約之成立必 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在可見的未來,訂立契約的各造所享受的福利和所承受 的負擔應是對等的 2.若前述條件不能滿足時,則應對遭受不公平對待的一方有補 償的可能性;然而,在少子女化和人口老化的影響下,世代間的權利義務極不對 稱,某個程度來說,下一代必然受到上一代的影響,例如年金負債。因此隨收隨 付制的世代契約無法自傳統契約論的觀點加以證成。另外,未來的世代尚未出現,
換句話說,後代子孫(successors)對於較早的一代沒有影響力,如此一來,較早的 世代要如何,及為何與未來的世代訂立契約呢?真正的世代契約應該包含三個世 代,這種「三個世代的代間契約關係」(intergenerational tri-contract)具體上應該 是:任何一個世代,其所繼承自上一個世代的權利,必須建立在這個世代滿足他 們對下個世代所應履行的義務上。意思是,三造世代契約的建構,不再如隨收隨 付制的兩代契約關係,強調上一代對下一代的權利,以及下一代對上一代奉養的 義務;正確的概念應該是,上一個世代對下一個世代只負有義務,絕不能因為上
一個世代有若干的付出,便據此宣稱對其後代子孫享有回報的權利,換言之,不 能強迫下一代一直滿足上一代的需求。
代間的契約不是一種具有「賠償」(quid pro quo)性質的特徵,它不是「我今 天如何對你,將來你也一定要這樣對我」(if I do this for you, you must do this for me)的方式,但確實地,今天這種方式卻被放在契約的關係當中。受託管理者 (trustees)的責任是假定必須知道未來任何可能變化的情況,並且通知委託人 (trustors),倘若我們把此種委託的概念運用到世代契約上,受託管理者就是國家 (state),而「代間契約所產生的資源移轉」(social goods)來自於稅收的成果,換 言之,也就是當代工作人口貢獻他們的稅賦,信任這個契約因而產生了信心,並 且期待後代子孫也會如此地繼續作為,換句話說,係指工作人口持續支撐著依賴 人口,不論依賴人口持續上升或是給付逐漸增加,這都是因為「信任」(trust)反 而不是因為「契約」(contract)的因素。委託人無條件的(discretionary)信任受託管 理人,相信受託管理人會依據未來的人口變化和經濟發展等原因,將會平衡世代 間資源分配(丁復華,1997;Laslett, 1992)。
現代的福利國家同時也是「重分配的機制」和「道德的共同體」(moral community)。福利國家的重分配機制,代表的是社會移轉型的分配,在某些財貨 或服務的分配,從市場或私人控制的領域,轉移到公共控制與集體決定的領域,
由上所述可知,由團體的角度切入來看,可以保證個別成員某些需求獲得滿足,
由社會群體來負擔,形成一種「道德共同體」,福利國家強調集體性的社會連帶 關係,以及社群成員彼此之間的互助義務和共同利益,在這當中涉及到不同的個 人與社會群體7之間的利益衝突,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緊張關係(黎季芬,2010)。
由於世代與正義的概念難以確認,從世代正義的角度去論述現代福利國家的 代際資源移轉困境將顯得困難重重。因此,福利體系以某種固定的方式,對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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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人口年輪採取某種差別待遇,經過時間的洗禮後,自然地會消除對各人口 輪 差 別 對 待 所 產 生 的 不 平 等 , 是 故 , 應 以 年 齡 層 間 的 正 義 (justice between age-groups)來論述福利國家的世代正義問題。生命全程(life-span)是 Daniels(1988) 所強調的概念:福利國家要能超越年齡層的限制,對於某個為工作人口的人口年 輪收取較其本身需求更高的稅賦,表面上看起來工作人口承受過重的負擔,違反 了世代正義的原則;可是從生命全程的觀點來看,並非關注在年齡層的正義上,
而是每個人就其整體而言,是否得到公平的資源分享。
楊靜利(2000)指出,隨收隨付制因為人口結構變化,導致各年輪人口回報率 差異過大,年齡愈大,愈接近退休的人口年輪,回報率愈高,隨著人口老化的趨 勢,回報率逐漸降低。回報率的概念常常引起誤用,以負回報率來否定隨收隨付 制的年金制度,事實上,「隨收隨付制的老年年金制度」與「家庭供養」乃是同 一套機制,前者將所有家庭集合成一個更大的家庭,倘若社會安全制度有負回報 率的結果,個別家庭也同樣會面臨同樣的問題,只是每個家庭之間的差異大,而 社會安全制度將個別家庭集合成一個大家庭,縮小原來個別家庭自行處理能力上
楊靜利(2000)指出,隨收隨付制因為人口結構變化,導致各年輪人口回報率 差異過大,年齡愈大,愈接近退休的人口年輪,回報率愈高,隨著人口老化的趨 勢,回報率逐漸降低。回報率的概念常常引起誤用,以負回報率來否定隨收隨付 制的年金制度,事實上,「隨收隨付制的老年年金制度」與「家庭供養」乃是同 一套機制,前者將所有家庭集合成一個更大的家庭,倘若社會安全制度有負回報 率的結果,個別家庭也同樣會面臨同樣的問題,只是每個家庭之間的差異大,而 社會安全制度將個別家庭集合成一個大家庭,縮小原來個別家庭自行處理能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