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普曜經》中的複合詞結構
第一節 並列式雙音詞
「並列式複合詞」又稱「聯合式合義複詞」。這是由兩個性質相同或者相近 的詞並列聯合所組成,形成的詞彙並不改變原來的詞性;兩個詞素的作用相等,
彼此不是先後或主從關係。朱慶之在〈中古漢語並列式雙音詞的表意特點〉文中 曾說:「並列式造詞在整個造詞方式中所佔的比例非常高,……並列式雙音詞是 中古漢語詞彙的主要組成部分,認識其表意方面的特點對語義研究有重要的價 值。」6;以上是朱氏針對《論衡》、《賢愚經》與《世說新語》的雙音詞作統 計所得出的結論,足見並列式雙音詞在中古漢語的地位。
在詞性的分類上有名詞、動詞及形容詞之分,根據並列式兩個詞素間的詞義 關係又可細分為同義並列、反義並列與類義並列。基於佛經是外來語所翻譯的作 品,是印度或西域文化與傳統漢文化的激盪下展現的成果;譯經師在藉由沿用或 創新詞形與構詞方式來傳達經典的內容,原屬異國的文化要經由漢語來作介紹,
可知其詞彙必是豐富多采的。
如此情況下,若單就語法作分析將失去其珍貴的文化史料部分;因此考訂詞 彙義項的孳乳、演變與正確的訓釋則顯得格外重要,特別是外來譯詞方面。此部 分牽涉到歷時與共時層面,故當必須將《普曜經》中的疑難詞或少用詞作比對時,
優先選擇竺法護所翻譯的經典為主;我們有理由相信自譯者慣用的詞彙可以窺探 譯者的語言風格。而在查閱的過程,若詞彙出現在法護的譯經中僅出現一例或二 例,意即可比對的材料不足時,其次再尋求此詞彙於魏晉同時代譯經裡的使用例
5 參閱蘇新春《漢語詞義學》,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1992,頁 186。
6 引自朱慶之《佛典與漢語詞彙研究》,台北:文津,1992,頁 131。
句,以求進一步地明瞭詞彙的使用情形。以下詞彙依詞性分類,考釋的對象則是
《漢語大詞典》未收錄者或義項有疑義者;礙於篇幅所限研究例句約取三例,而 選擇的詞彙則盡量避免重複前人的考釋。7
壹、名詞性的並列式雙音詞
於本經中屬於名詞性的並列式雙音詞,出現的頻率並不多。以下擇四例屬於 現代漢語少用以及與詞典解釋義項不同的詞彙如下:
一、「殃舋」屬同義並列,於《普曜經》唯有一例,餘擇自竺法護所譯他典使用 此詞例句:
(一)迦維羅衛眾人和順。上下相承心念反復。將護情態積三帑藏。捨眾殃舋 棄眾邪見。一切諸釋渴仰一乘。(論降神品第一)
(二)從來闊別。積累年載。慚愧羞耻。踧踖無顏。故遣貢遺。願恕殃舋。原 其罪過。8(佛說誨子經第三十八)
(三)佛知現在地獄眾生所犯殃舋。罪適歸此其所因由。9(十八不共法品第 二十一之餘)
《漢語大詞典》未收錄此詞條。早在《周易‧坤卦》的〈文言〉中即有「積 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10句,文中的「殃」指的是禍患、
災難。而「舋」字的解釋可見同為竺法護所譯《大哀經》中的「佛知現在地獄眾 生所犯殃舋,罪適歸此其所因由;從其中出,當所生處。」11句,自經中的「所 犯殃舋,罪適歸此」得知「舋」為「過錯」義。
查閱《漢語大詞典》(冊 8 頁 1305)釋「舋」字義項有:「罪過;過失。南 朝‧宋‧鮑照《謝永安令解禁止啟》:『值天光燭幽,神照廣察,澡舋從宥,與
7 避免重複者如《中正中文學術年刊》中竺師家寧〈西晉佛經詞彙之並列結構〉一文所研究的
詞彙。嘉義:中正大學中文系,1998,頁 87~114。
8 參閱《大正藏》第 3 冊《生經‧卷第四》,頁 97。
9 同上註,第 13 冊《大哀經‧卷第六》,頁 439。
10 郭建勳 註釋,黃俊郎 校閱,《新譯易經讀本》,台北:三民書局,1999,頁 31。
11 參閱《大正藏》第 13 冊《大哀經‧卷六》,頁 439。
物更稟。』」;可見在此「舋」字的罪過、過失義項,所引書證晚於《普曜經》
例句。故「殃舋」所指乃為災禍、過錯。
考察魏晉前的先秦古籍並未產生此詞條,最早出現於同為竺法護所譯的《寶 女所問經》中;其後隨即在部分魏晉譯經使用;可判斷創此詞者為竺法護無誤。
而在整部《大正藏》中,此詞條除了魏晉譯經曾使用外,即不在其後的唐宋譯經 中出現。
二、「眷屬」在佛典中屬同義並列,於《普曜經》有八例,略取三例:
(一)於是世尊明旦與諸菩薩及諸聲聞眷屬圍遶。會迦梨講堂告諸比丘。昨夜 半時。淨居天子及諸眷屬來禮我足。叉手白言。(論降神品第一)
(二)爾時菩薩普觀眷屬。視眾伎女猶如木人。百節空中。譬如芭蕉中無有實。
亂頭倚鼓。委擔伏琴。更相扶枕。臂脚委地。(出家品第十二)
(三)魔毒益盛謂菩薩言。疾起奔馳。我眾兵仗十八億眾。皆共併勢。如是勢 相。若斯度已而危仁身。是我眷屬眾兵相越。我終不言當復相救。速疾 起走。(降魔品第十八)
《漢語大詞典》(冊 7 頁 1208)釋「眷屬」有四義:
1.眷顧;屬望。宋‧王安石《謝手詔令視事表》:『以物役己,則神志有交 戰之勞;以道徇眾,則事功無必成之望。恐上辜于眷屬,誠竊幸于退藏。』
2.顧盼;環視。清‧許承欽《渡黃河》詩:『捨鞍復望楫,意緒如亡羊。睠 矚無匹儔,觸懷多衋傷。』3.家屬;親屬。唐‧白居易《自詠老身示諸家屬》:
『家居雖濩落,眷屬幸團圓。』4.指夫妻。《京本通俗小說‧碾玉觀音》:
『璩秀娘捨不得生眷屬,崔待詔撇不脫鬼冤家。』
自《普曜經》前後文觀之,似第三項「家屬;親屬」解釋較為妥當。不同的 是李維琦的《佛經釋詞》裡除了說明「眷屬」此詞「有時指家眷,有時指親眷,
有的時候它的含義則是家眷+親眷」之外,另補充了在佛典中增加的兩個義項:
1.徒眾;2.族眾或家族。12這是以往辭書所未收錄的。然而在《佛光大辭典》(頁 4745)中卻說明了「眷屬」是佛家名相:
梵語 parivara,巴利語同。眷為親愛,屬為隸屬,指親近、順從者。《大智 度論》卷三十三謂佛陀有大眷屬與內眷屬;內眷屬指其出家以前車匿、瞿毘 耶等人,以及苦行時之五人給侍、得道時之阿難等;大眷屬則指舍利弗、目 犍連等諸聖,及彌勒、文殊師利等諸菩薩。善導將佛陀之眷屬分為在家、出 家二種,佛陀有伯、叔四人為在家者稱為外眷屬,佛弟子為出家者稱為內眷 屬。惟若廣義言之,則凡聞道受教者均為佛之眷屬。又隨附無漏淨慧必起之 心所及四相,亦稱為眷屬。巴利律藏分為五部分,其中最後部分,亦稱為眷 屬;意即律藏之補遺。
以上說明了在佛典中的「眷屬」定義所涵蓋的範圍遠超出了徒眾、族眾或家 族之外。此外根據天台智者大師的《法華玄義》所載,「眷屬」共計有五種:1.
理性眷屬 2.業生眷屬 3.願生眷屬 4.神通眷屬 5.應生眷屬。13特別的是「理性眷屬」
中,是基於諸佛與眾生的理性平等,自然相關,故一切眾生雖未曾受佛道,因此 亦得稱「眷屬」;此處將所有的眾生均納入其範圍內。
總結前者所述可知在佛典裡「眷屬」義項既多又廣,只要是親近、隸屬或順 從者皆可稱之。故在《普曜經》文例一的阿羅漢聲聞弟子可稱「眷屬」;例二的 宮廷伎女可稱「眷屬」;例三的魔王眾兵亦可稱「眷屬」。
三、「法律」在《普曜經》中屬類義並列,唯有一例:
(一)時舍利弗與目揵連俱。往詣佛所稽首佛足。退坐一面。叉手白佛。違曠 侍省沈沒塵垢。今乃奉覲。願為沙門啟受法律。佛言善哉。即除澡瓶鹿 衣杖具。佛呼比丘來。頭髮自墮袈裟著身。(化舍利弗目連品第二十七)
12 參看李維琦,《佛經釋詞》,湖南:岳麓書社,1999,頁 41~45。
13 參閱《大正藏》第 33 冊《妙法蓮華經玄義‧卷第六》,頁 755。
《漢語大詞典》(冊 5 頁 1041)列「法律」條為:「1.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
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國家政權保證執行,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古代多指 刑法、律令,……。2.指創作詩文所依據的格式和規律。3.指道行戒律。」;其 第三項解釋「法律」為修道的等級與戒律,似乎較合於《普曜經》例句之解。而
《佛光大辭典》(頁 3366)更清楚說明了「法律」是「指佛教教團內之規制、戒 律及清規,或其他有關之規定。」;以下另舉魏晉時期佛典例句:
(二)汝等當依法。是則尊勝處。不入脩多羅。亦不慎律儀。真實義相違。則 不應攝受。非法亦非律。又非我所說。是則為闇說。……如法如律教。
如我法律受。是則為可信。言我法律非。是則不可信。14(北涼‧無讖
《佛所行讚‧卷第五》)
(三)佛言。止止阿難。無樂使母人入我法律為沙門也。所以者何。必危清高 之士故。15(北涼失譯《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上》)
(四)佛告比丘。咄愚所白不入聖律違於道教。倮形露體者外道異學尼乾子 法。非我賢聖法律所應之行。設當我眾倮形遊世者。與彼畜獸有何差別。
則不知尊卑貴賤父母宗親。16(姚秦‧竺佛念《出曜經‧卷第十五》)
例二中的「不入脩多羅。亦不慎律儀」「脩多羅」指的是佛教的經典,是「法」
的部分;「律儀」指的是戒律的部分。此外「如法如律教」句亦清楚說明了「法」
指的是佛所傳的教法,「律」所指的是佛所傳的戒律;是故二者所指涉的內涵並 不相同。
例三的「入我法律」句,是說佛陀不樂意婦人受持僧團的教法戒律而成為沙 門;至於例四則是說明「倮形露體」是有違「聖律」之「律」與「道教」之「法」,
呼應了其後之「非我賢聖法律所應之行」句。查考《大正藏》可發現「法律」一 詞使用頻率極高,主要指的是經教的「法」與戒律的「律」;不同於《漢語大詞 典》所釋,亦不同於《佛光大辭典》所載單指法條戒律而言。
14 參閱《大正藏》第 4 冊《佛所行讚‧卷第五》,頁 110。
15 同上註,第 24 冊《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上》,頁 945。
16 同上註,第 4 冊《出曜經‧卷第十五》,頁 689。
四、「痛癢」在《普曜經》中屬類義並列,經中「癢」原作「痒」,前者係《大 正藏》校定。有六例,舉二例如下:
(一)佛告比丘。菩薩生時其母安隱。無有瘡瘢亦無痛癢。(欲生時三十二 瑞品第五)
(二)菩薩六年之中結加趺坐。威儀禮節未曾進退。……眾人怪之羨之所
(二)菩薩六年之中結加趺坐。威儀禮節未曾進退。……眾人怪之羨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