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普曜經》中的複合詞結構
第三節 動賓式雙音詞
此類雙音詞的兩個詞素,前一個是表示行為動作的動詞,後一個是被支配與 制約的賓語。此處的賓語不藉助其他成分,直接與其前的動詞產生各種語義關 係,主要是受事;如《古漢語語法及其發展》中論及〈動賓結構〉時所述:
賓語是對動詞而言。動賓之間結合緊密,沒有停頓,也不能插入連詞;不像 主、謂之間關係比較鬆散,可以有停頓,可以有連詞如「而」、「以」、「之」、
「則」等連接。賓語前面不能無動詞,謂語前面卻可以無主語。
而名詞性的動賓式結合更緊密,不只是連詞,中間任何字也塞不進去;如「司 機」、「主席」等。就詞彙的發展歷程來說,動賓式複合詞的發展是屬於比較晚 期的形式,甚少見於上古漢語。以單音節為主的時期,通常只有動賓結構的詞組;
到了中古時期才有大量的開展,尤其是在翻譯的佛典上。近代學者針對動賓結構 所發表的研究並不少,151以下例舉避免重複的詞彙:
壹、動詞性的動賓式雙音詞
於西晉編譯完成的本經,正處於動賓式雙音詞剛起步的年代,因此數量上並 不如並列式與主從式豐富;基於佛典詞彙異於傳統漢語詞彙構詞的特殊性,本文 或將「詞組」一併列入討論。且於統計時發現動賓式中詞性為動詞者最具代表性,
故僅列出動詞的部分。以下即擇九個於《漢語大詞典》中尚未收錄或與辭書解釋 義項不同的詞彙:
一、「事火」於《普曜經》唯有一例,餘自《大正藏》中擇其使用此詞例句者:
(一)夜四天王來下聽經。四王光影明如盛火。迦葉夜起占候見火。明旦詣佛 所曰。亦事火乎。佛言。不也。昨夜四王自下聽經。是其光耳。(十八
151 例如《中正大學學報》人文分冊 第 10 卷第 1 期中竺師家寧〈早期佛經動賓結構詞初探〉一
文所研究的詞彙。嘉義:中正大學中文系,1999,頁 1~38。
變品第二十五)
(二)有一梵志奉事火神。常止一林。時。諸商人皆往投宿。清旦別去。時事 火梵志作是念言。向諸商人宿此林中。今者已去。152(後秦‧佛陀耶舍 共竺佛念《佛說長阿含經‧卷第七》)
(三)佛告梵志。卿前在山百年事火祭祀諸神。唐勞其功不至究竟。汝今乃知 真道之處。不如須臾間執行自修慕。世人執愚至死不剋。百年事火不自 覺寤。153(姚秦‧竺佛念《出曜經‧卷第二十二》)
此詞條未收錄於《漢語大詞典》,亦未曾見於先秦古籍。查閱《佛光大辭典》
(頁 3039)列有「事火外道」詞條:
為印度古代外道之一。彼等祭祀供養火天(梵 Agni,巴 Aggi,阿耆尼)等 神祇,並妄執此類作法為將來生天之因。其徒稱為事火螺髮(巴 aggikajatila)
或事火婆羅門(巴 aggikabrahmana)。蓋事火外道主張火乃諸天之口,故投 穀物、酥油等供物入於火中供養之,諸天得食即能降福祉於人。世尊在世時,
事火之法頗為盛行。
據此可知「事火」乃古印度的一種宗教儀式,為其從事祭祀火神的活動。特 別的是在《法句譬喻經》裡更談到了「事火之法」:
(四)昔佛在舍衛精舍教化時。羅閱祇國有一人。為人凶愚不孝父母。輕侮良 善不敬長老。居門衰耗常不如意。便行事火欲求福祐。事火之法。日適 欲沒燃大火聚。向之跪拜或至夜半火滅乃止。如是三年不得其福。更事 日月。154
上例說明了「事火」的儀式是正當太陽要下山時,燃起大火並向之跪拜,直 到夜半火滅時為止。自例三與例四可知,佛並不認為此法可求得福佑,因此抱持
152 參閱《大正藏》第 1 冊《佛說長阿含經‧卷第七》,頁 44。
153 同上註,第 4 冊《出曜經‧卷第二十二》,頁 726。
154 同上註,《法句譬喻經‧卷第二》,頁 590。
反對的態度。此詞在《大正藏》中出現的頻率並不低,可知「事火」的儀式在古 印度為普遍的祭祀活動之一。
二、「輕人」於《普曜經》唯有一例,餘自《大正藏》中擇其使用此詞例句者:
(一)菩薩應下降神彼國。或復報言。是亦不應。所以然者。其土凶逆舉動虛 妄。志性麁獷剛強難化。形笑輕人自大由己。不修事業。以是之故不應 生彼。(論降神品第一)
(二)佛言。復有六事。錢財日耗減。一者喜飲酒。二者喜博掩。……六者憍 慢輕人。155(後漢‧安世高《尸迦羅越六方禮經》)
(三)人欲脩道當離家業。除去憍慢不興想著。乃得惠施不望其報。謙恭卑下 脩德之本。輕人貴己殃禍之災。。156(姚秦‧竺佛念《出曜經》)
《漢語大詞典》(冊 9 頁 1258)釋「輕人」:「1.輕佻無威的人。晉‧葛洪
《抱樸子‧行品》:『無抑斷之威儀,每脫易而不思者,輕人也。』2.輕賤的人。
元‧關漢卿《調風月》第三摺:『這廝短命,沒前程,做得箇輕人還自輕,橫死 口裏栽排定。』」;以上二義項的「輕」皆當形容詞使用。
自例一的「形笑輕人自大由己」句,與例二的「憍慢輕人」句,以及例三「輕 人貴己殃禍之災」句可知,「輕人」與「自大」、「憍慢」、「貴己」一同並列。
是故此在佛典中當「輕視人」講,如《莊子‧秋水》的「我嘗聞少仲尼之聞,而 輕伯夷之義者。」句,「輕」的詞性當動詞使用;不同於《漢語大詞典》所釋者。
三、「貪身」於《普曜經》有三例,如下所示:
(一)眾生在世立自大幢。常計吾我而意貪身。尊己賤彼心存顛倒。處諸邪見 無常。不慕聖道。墮於三業。(四出觀品第十一)
(二)觀於後宮察諸婇女不淨之想。自罵己身。坐身患害勿復貪身。莫念是意。
入於空淨。(出家品第十二)
155 參閱《大正藏》第 1 冊《尸迦羅越六方禮經》,頁 250。
156 同上註,第 4 冊《出曜經‧卷第二十七》,頁 754。
(三)今吾處在五濁之世。值下劣眾外學熾盛。各墮異見九十六俓六十二疑。
貪身愛命蔽塞愚冥。染慕情欲懷傷害心。不受訓誨不向清淨。(異學三 部品第十四)
此詞條未收錄於《漢語大詞典》,亦未曾見於先秦古籍。佛典中「貪身」之
「身」當指「色身」而言,如《佛光大辭典頁 2543》所釋:「梵語 rupa-kaya,
巴利語同。指有形質之身,即肉身。反之,無形者稱為法身,或智身。故具足三 十二相之佛,係為有形之生身。[《十住毘婆沙論》卷十二、《大乘義章》卷十 九]」;佛教以為貪圖此肉身的慾樂是有礙修行的,如《大寶積經》所述:
諸因緣報隨於諸見顛倒之業。便成塵勞。皆由貪身而生斯患。以無貪身。便 捨諸見六十二疑。以無貪身便寂眾緣。以無貪身。一切貪欲自然惔怕。以無 貪身一切諸願寂然消滅。157
因此例一的「常計吾我而意貪身」句,即是說常計較「我」的存在因而有貪 圖自身的慾望。例二的「勿復貪身」即是說不要再貪求身體的慾忘了。例三的「貪 身愛命」則是說貪求身體的慾忘,執愛自身的生命之義。此詞在《大正藏》出現 的頻率並不低,為佛典的常用詞之一。
特別的是在佛典中另有一同義詞「貪生」,將二詞比對的結果發現,竺法護 所有的譯經未曾用此詞;而出現在玄奘所譯的頻率最高。相反的「貪身」一詞出 現於法護所譯的頻率亦最高,於此可見二者在詞彙的選擇上,各有其不同的習慣 用法。
四、「捨家」於《普曜經》有二例如下:
(一)天子在空歎。覺蓮華寂明。云何在五欲。大聖當捨家。受我所勸助。當 觀於後宮。覩諸迷惑眾。如在死人間。(四出觀品第十一)
(二)於是菩薩勇猛捨家。適出城門。迦維羅衛一切群眾。知太子去。各各共 談而歡悅喜。(告車匿被馬品第十三)
157 參看《大正藏》第 65 冊《大寶積經‧卷第十二》,頁 11。
此詞條未收錄於《漢語大詞典》,亦未曾見於先秦古籍。《佛光大辭典》(頁 4592)列有「捨家棄欲」條:「即出家成為沙門。捨離對家庭之愛著及五欲色味 之貪愛,而發心出家之修行法。與「捨家染衣」同義;捨家,即出家;染衣,即 著墨染之衣,亦即出家為僧。[《無量壽經》卷下、《大唐西域記》卷二]」。
因此「捨家」即是出家,現今較少用此詞;然查考《大正藏》可知,此詞出 現在佛典的比例極高,在佛教中,捨家修行本是成為比丘、比丘尼之必要條件。
五、「受身」於《普曜經》唯有一例:
(一)一切眾生意為精神。精神窈冥恍惚無形。自起識想隨行受身。身無常主。
神無常形。神心變化燥濁難清。(商人奉麨品第二十二)
《漢語大詞典》(冊 2 頁 882)收錄有「受身」條:「懷孕。清‧東軒主人
《述異記‧自知前生二則》:『妾受身已九月,大約正月間必坐草。』」;《大 詞典》所列不符《普曜經》例句,以下自佛典中擇取有關「受身」內容者:
(二)當知非因業有無量差別故受種種身。又諸善人皆信因業受身。所以者 何。是人常行施戒忍等善法。離殺生等諸不善法。故知從業受身。158(姚 秦‧鳩摩羅什《成實論‧卷第九》)
(三)以身見故造作諸業。於五趣中受善惡身形。得惡形時受諸苦惱。若斷身 見不起諸業。不起諸業故則不受身。不受身故眾患永息。則得涅槃。159(同 上《大莊嚴論經‧卷第一》)
(四)爾時曇摩留支。口所造行。吐不善響。今曇摩留支是也。然復曇摩留支 無數劫中恒作畜生。最後受身在大海作魚。160(東晉‧瞿曇僧伽提婆《增 壹阿含經‧卷第十一》)
158 參閱《大正藏》第 32 冊《成實論‧卷第九》,頁 308。
159 同上註,第 4 冊《大莊嚴論經‧卷第一》,頁 259。
160 同上註,第 2 冊《增壹阿含經‧卷第十一》,頁 599。
由例二與例三可知「受身」是受種種身形之義,而其「受身」的條件則是因 為眾生所造的善業或惡業所決定;是故若能「不起諸業故則不受身」。因此在例 四中的曇摩留支即是因為造惡業的緣故而「受身在大海作魚」,據此可知「受身」
一詞即如同「投生」、「投胎」之義。
是故例一的「隨行受身」句,則是說隨著行為造作而受何種身形之義。此詞 條在《大正藏》出現的頻率極高,為佛典的常用詞。
六、「曉心」於《普曜經》唯有一例,餘擇自竺法護所譯經典使用此詞例句:
(一)魔王敗績悵失利。惽迷却踞前畫地。其有曉心乃了悟。即時自歸前悔過。
吾以不復用兵器。等行慈心却魔怨。(降魔品第十八)
(二)佛身口意皆令莊嚴。所念志趣智慧明達而不可蓋。入乎聖諦開化聲聞。
曉心所歸緣覺之律。161(嘆會品第二)
曉心所歸緣覺之律。161(嘆會品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