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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具體之鯊魚養護實踐

第二節 中國之實踐

第一項 中國之鯊魚捕撈量

中國在鯊魚之捕撈、食用消費與貿易等議題中,理論上均佔有相當重要之地 位,然回顧本論文第二章中有關於鯊魚捕撈量的論述,可以發現數據中完全未出 現中國之捕撈量統計。此係由於中國本身鯊魚捕獲量之數據係屬國家機密201,在

201 Vivian Y. Y. Lin & Yvonne Sadovy de Mitcheson, The Sharks of South East Asia: Unknown,

此等不透明的情形下,相關之數據僅能依靠其他學者經過實地調查所獲之資料,

先予敘明。而依照中國學者所作之市場調查,其估計 1994 年時中國沿岸之鯊魚 捕撈量為 3 萬 3 千噸到 3 萬 4 千噸202,倘若此結果為真,則中國之捕撈量與臺灣 相去不遠,同樣應屬於鯊魚捕撈之重要國家,而捕撈之海域則集中於東南沿海,

1990 年代之鯊魚捕獲量之 80%係由廣東、海南與福建三省所貢獻203

而中國將其鯊魚捕撈量列入機密之做法對於鯊魚之養護管理或保育其實係 嚴重之阻礙,不但使得全球鯊魚捕撈量無法得到精準之統計,同時也因為事實基 礎的隱藏而阻礙中國本身採取鯊魚養護措施之行動,且在此情勢改變以前,中國 顯然很難對鯊魚進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項 漁業養護管理法規之欠缺

就漁業養護管理之部分,雖然中國定有一般之漁業管理法規,包括漁業執照 申請、禁漁期、禁漁區等規定,但並未特別針對鯊魚制定養護管理措施。就鯊魚 資源之管理,目前之焦點多集中於生物方面之研究,在可採取的措施方面,學者 提出五點建議,包括:(1)強化資源之動態監測,增加收集鯊魚生物學和漁業數 據,作為評估資源狀況之基礎;(2)針對重要物種,如鯨鯊與姥鯊進行重點之調 查;(3)漁政部門有必要採取措施減少底拖網和流刺網漁業對於鯊魚之混獲;(4) 加強海洋生態意識,減少對鯊魚產品之消費;以及(5)強化與國際組織之合作以 配合保護鯊魚之全球性工作204。此等建議均屬鯊魚保護之基本,並無可議之處,

惟中國政府方面是否採取以及採取之效果仍有待觀察。就目前而言,中國境內的 鯊魚漁業與鯊魚資源狀況仍係處在未受監督與未受管理之狀態205

Unmonitored and Unmanaged 12 Fish and Fisheries 51, 58 (2011)。

202 楊光、周開亞、徐信榮(1996),〈中國沿岸捕鯊魚業及其對鯊魚種群的影響〉,《生物多樣性與

人類未來:第二屆全國多樣性保護與持續利用研討會論文集》,頁 188。

203 Vivian Y. Y. Lin & Yvonne Sadovy de Mitcheson, The Sharks of South East Asia: Unknown, Unmonitored and Unmanaged 12 Fish and Fisheries 51, 53 (2011)。

204 朱江峰、戴小傑(2007),〈中國鯊魚資源生物學研究現狀與保護對策〉,《生物學通報》,頁 20。

205 Vivian Y. Y. Lin & Yvonne Sadovy de Mitcheson, The Sharks of South East Asia: Unknown, Unmonitored and Unmanaged 12 Fish and Fisheries 51, 70 (2011)。

第三項 生物保育措施執行上的缺陷

在生物保育的層面,中國所面臨之問題並非法律上之問題,而係執行層面之 困境。蓋中國於 1981 年即加入《華盛頓公約》,該公約於同年 4 月對其生效並 產生拘束力。為因應《華盛頓公約》對於貿易之控制,中國於 1988 年通過《中 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6,該法於 1989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其後於 2004 年 8 月 28 日經過一次修正,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局為主管機關,係中國 履行CITES公約義務之法律基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之下,

中國又分別於 1992 年和 1993 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 例》207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8,分別就陸生與水 生之野生動物進行細節性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之主管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農業部下屬之漁業局209

在配合《華盛頓公約》修正的法規機制上,中國其實具有相當之彈性,依林 業局所發布的《公告(林業通知) 1993 48 號》,《華盛頓公約》附件I與附件II所 列之物種全數當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下國家一級野生動物與 國家二級野生動物,就此規定而言,中國在制度上可迅速的因應《華盛頓公約》

對於其附件之修改。在實踐上,當《華盛頓公約》修改附件後,中國方面之主管 機關即在其正式生效前發布公告,通知國內相關之各級機關有關於保護物種的變 動。例如在CITES加入鯊魚物種的情形中,《華盛頓公約》附件之變動於 2003

206 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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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60770.htm。(最後瀏覽日期 07/16/2012)

208 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60774.htm。(最後瀏覽日期 07/16/2012)

209 TRAFFICEAST ASIA,SHARK PRODUCT TRADE IN HONG KONG AND MAINLAND CHINA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ITESSHARK LISTING 21 (2005)。

年 2 月生效,而中國則於 2003 年 1 月即發布新增物種之公告210

然在執行方面,商品進出口之管轄係由中華人民共和海關總署負責監督與控 制,但其目前是否對於鯊魚產品之進出口進行實質之查核,並不清楚;另外,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權對國內市場中流通的野生動物及相關 商品進行監督,但其在實踐上並未進行實質之管控行為211。由此可之,即便中國 在法律上均存在符合《華盛頓公約》之制度,但實際執行之狀況其實亦不明朗,

故有必要持續加以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