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序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
就本論文之研究範圍,如標題所示係針對當代與鯊魚相關之國際性養護管理 制度之發展與國家實踐,故核心之部分當然係特過對於現行有效的各類國際法文 件之分析,以歸納出鯊魚養護制度之樣貌。然在進行此等分析之前,本論文有必 要對此分析之對象加以定義,亦即必須充分的探討「鯊魚」以及「養護」兩個名 詞之意義。
第一項 鯊魚之意義
首先應指出,「鯊魚」(Sharks)一詞係一集合名詞,此一名詞在不同的脈絡 下可能具有不同之意義,分別係:(1)生物上意義的鯊魚;(2)法規上指稱的鯊魚;
以及(3)泛稱「軟骨魚綱」下所有物種的鯊魚。就涵蓋範圍上,特定用法下以鯊 魚指稱所有軟骨魚類當然係最為廣泛者;其次,則是生物意義上的鯊魚;而在漁 業養護管理法規中,則另有函蓋範圍更小的鯊魚用法,茲分述如下:
就生物意義上之鯊魚而言,其所涵蓋之生物種類相當廣泛,若依生物學上之 分類,鯊魚屬於「動物界」(Animalia)、「脊索動物門」(Chordata)、「軟骨魚綱」
(Chondrichtyes)之下「板鰓亞綱」(Elasmobranchii)中「鯊總目」(Selachimorpha) 之物種10,而鯊總目之下有可細分為 8 個目的鯊魚物種11。然生物學上分類的鯊 魚有若干種類並不生活於海洋中,而係淡水鯊魚,而本文所欲探討之者並非全部
10 參考維基百科,鯊魚條目,見網址:http://zh.wikipedia.org/wiki/%E9%B2%A8%E9%B1%BC。
(最後瀏覽日期:07/09/2012)
11 此 8 目鯊魚物種分別為:六腮鯊目(Hexanchiformes)、角鯊目(又稱棘鮫,Squaliformes)、鋸鯊 目(Pristiophoriformes)、扁鯊目(又稱琵琶鮫,Squantiniformes)、虎鯊目(Heterodontiformes)、鬚鯊 目(Orectolobiformes)、真鯊目(Carcharhiniformes)以及鼠鯊目(Lamniformes)。
生物學上之所有鯊魚,而係在商業性漁業活動下可能受到影響之物種,故有必要 將鯊魚一詞之範圍限縮。
但另一方面,在科學研究與漁業統計上,卻經常以軟骨魚綱或板鰓亞綱作為 一整體共同討論,換言之,通常將鯊魚與同屬軟骨魚綱之下的「魟鰩目」(Batoidea) 一併討論12,甚至係與「銀鮫目」(Chimaeriformes)等魚類合併統計13,此一混雜 之指稱有部分係基於現實考量,蓋鯊魚之漁獲量在過往並不精確,多數時候亦無 個別物種之統計,故權宜之下僅能以概括之方式將所有受到商業性漁業行為捕撈 的軟骨魚物種納入。本論文在第二章討論鯊魚捕獲量之部分亦將受限於可以取得 之數據,而以此等較為寬鬆之標準為基準。
另外,此一概括之用法同樣也為糧農組織所通過《鯊魚養護和管理國際行動 計畫》(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harks,以下簡稱《IPOA: Sharks》)所採納,在《IPOA: Sharks》的定義中明文 指出,在此一文件的架構中,「鯊魚」一詞包括所有的鯊魚、魟魚、鰩魚和銀鮫 魚」15(Oceanic sharks)或「遠洋性鯊魚」(Pelagic sharks)16。此二用語在定義上略
12 參照:Ian C. Field et. al., Susceptibility of Sharks, Rays and Chimeras to Global Extinction, in ADVANCES IN MARINE BIOLOGY VOL.56, 281 (2009)。
13 FAO, Review of the State of World Marine Fishery Resources 245 (2011)。
14 《IPOA: Sharks》,para. 10,「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document, the term “shark” is taken to include all species of sharks, skates, rays and chimaeras (Class Chondrichthyes)」,《IPOA: Sharks》之英文與 中文本文均參考糧農組織網站:http://www.fao.org/docrep/006/X3170E/X3170E00.HTM,本文以
有不同。
所謂「遠洋性鯊魚」係指「高度機動性」(highly mobile)的鯊魚物種,其活 動區域不包括海底,與「底棲性」(bottom-dwelling)鯊魚係相對之概念;而「遠 洋性鯊魚」可包含「大洋性鯊魚」以及「半遠洋性鯊魚」(semipelagic sharks)兩 種17。其中,「大洋性鯊魚」係指遠離「大陸陸塊」(continental mass)生存之鯊魚 物種,雖然若干種類的大洋性鯊魚會因為覓食、繁殖或是其他之需求而進入大陸 礁層之範圍,但其主要之生命歷程係於「海盆」(ocean basin)中度過18,而「大洋 性鯊魚」又可依其棲息之水深,而區分為:「上層帶」(epipelagic);「中層帶」
(mesopelagic);與「深海帶」(bathypelagic)等三種,其所指涉之深度分別為海平 面至水深 200 公尺;水深 200 公尺至 1000 公尺;以及水深 1000 公尺至 6000 公 尺(或以上)之水域,而主要之區別則是陽光可穿透之程度,上層帶係完全透光,
而深海帶則係陽光無法穿透之深度19。而另一方面,「半遠洋性鯊魚」則是與大 洋性鯊魚之習性相反之物種,係指可能進入遠洋海域,但其棲息地多集中在大陸 陸塊,包括「大陸坡」(continental slope)以及「大陸隆堆」(continental rise)等區 域之鯊魚20。
本文在使用鯊魚一詞時,雖然在法律上應以符合《海洋法公約》之用語最為 妥適,但有鑒於目前在漁獲統計資料上之使用現狀,以及《IPOA: Sharks》所採 取的廣泛涵蓋之立場,或許使用較為寬鬆之定義較能呈現目前鯊魚養護與管理制 度之態樣,而即便生物學上之嚴格分類或是依據鯊魚活動範圍之分類可能在細節 性的養護管理措施制定時會造成針對不同於種而有不同措施之產生,但此等差異
16 此一名詞之使用可參考「世界自然基金會」(Wild Life Fund, 簡稱 WWF)網站:
http://wwf.panda.org/what_we_do/endangered_species/pelagic_sharks/。(最後瀏覽日期:07/09/2012)
17 IUCNSHARK SPECIALIST GROUP, THE CONSERVATION STATUS OF PELAGIC SHARKS AND RAYS 3 (Merry D. Camhi et. al. eds., 2007)。
18 Leonard Compagno, Pelagic Elasmobranch Diversity, in SHARKS OF THE OPEN OCEAN:BIOLOGY, FISHERIES &CONSERVATION 14 (Merry Camhi et. al. eds., 2008)。
19 IUCNSHARK SPECIALIST GROUP, THE CONSERVATION STATUS OF PELAGIC SHARKS AND RAYS 3 (Merry D. Camhi et. al. eds., 2007)。
20 IUCNSHARK SPECIALIST GROUP, THE CONSERVATION STATUS OF PELAGIC SHARKS AND RAYS 3 (Merry D. Camhi et. al. eds., 2007)。
並不會因為將所有的軟骨魚綱物種納入養護管理的範疇而有所減損;另外,鯊魚 養護管理法規自《海洋法公約》開始至《IPOA: Sharks》,由原本的列舉式規範 轉變而成為概括式的規範,或許在某一方面也表現出人類漁業活動影響力之強度 以及鯊魚養護之迫切需要,並非系完全無理由的擴張規範保護範圍。故,本文為 法規探討之便利以及配合鯊魚養護之最新發展情狀,本論文往後在使用鯊魚一詞 時均係指「所有可能因人類之商業捕撈行為而收到捕獲之軟骨魚綱下之魚種」,
而除非在涉及不同法規範特別獨立加以保護之物種以外,不再加以區分究竟此等 物種是否屬於生物學上嚴格意義的鯊魚。
第二項 「養護」與「保育」之區別
本論文另外需要加以確認的用語係國際規範中所使用的「養護與管理」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以及「保育」(conservation)之概念。本論文以鯊魚 之「養護與管理」制度為標題,然討論之範疇並不限於此等規範,而係同時將部 分稱為「保育」之國際規範亦納入討論。由此二名詞可清楚發現「養護」與「保 育」之英文均為 conservation,但不同之中文翻譯即表達出不同之意涵,且此並 非單純翻譯不統一之結果,而係 conservation 一詞本身即具有多重之意義,並且 隱含著面對人類與生物互動時所採取之不同基本立場。由於本論文中此一名詞之 不同內涵將同時出現,在此有必要就英文中「conservation」一詞之使用與不同 意涵加以說明。
首先依教育部國語辭典之解釋,「養護」一詞係指:「養育保護」,而「保 育」一詞則分別有三個意義,分別為(1)天然資源的合理運用(保育單獨使用);(2) 在最恰當的時機來運用資源,以解決生態危機,使自然資源得以生生不息,為人 類所利用。如保育礦產、保護稀有動物以及減少環境之破壞與汙染(資源保育);
以及(3)保護、繁育自然生態景觀和天然資源,免於人為的破壞(自然保育)21。由
21 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http://dict.revised.moe.edu.tw/index.html。(最後瀏覽 日期:2012/06/24)
此可之,似乎在國語的文意中,保育可以同時具有「排除人類干涉自然」以及「合 理使用資源」兩種意義,而「養護」一詞則無法做出相同之區別。然如此之文意 解釋則與法律上之語意有所不同,蓋我國習慣使用之法律用語,與《海洋法公約》
以及漁業養護相關之法律文件中,conservation均翻譯為「養護」,而與生物多 樣性相關之環境公約則將同一個英文單字翻譯為「保育」,故由中文翻譯無法精 確的呈現各個不同國際法文件中使用「conservation」一詞時其所代表之意義,
而不同的國際法文件雖然不一定會明白的表示其對於生物資源所採取之立場,但 由整體文字之解釋,仍可發現有部分國際法文件傾向於資源的使用,而亦有部份 國際法文件傾向排除人類對於自然的干涉與影響。
事實上,「conservation」一詞在英文語言中至少有 200 年之演變歷史,而 依學者之整理,此一名詞之意義會因為使用者所採取之倫理基礎而有所變化,而 主流之倫理基礎有三:(1)「先驗浪漫主義保存倫理」(Romantic-Transcendental Preservation Ethic);(2)「資源養護倫理」(Resource Conservation Ethic);以及(3)
「進化─生態土地倫理」(Evolutionary-Ecological Land Ethic)等三說22。
首先,「先驗浪漫主義保存倫理」係最為傳統之見解,其根源可追溯至古典 希臘時代,並於 18、19 世紀時受到浪漫主義運動的影響而形成。此說認為自然 係宗教信仰之基礎,主張自然的良好狀態與「人性」(humanity)不可分割,而自 然與人類的心理健康具有重大的關聯,在主張此一倫理的學者眼中,自然具有本 身的內在價值,人類可以在自然環境中沉思並活化心靈23。在此等前提之下,現 代環境保護運動的「保存主義」(preservationist)應運而生,此運動的領導人為荒 野作家以及「塞拉俱樂部」24(Sierra Club)的第一任主席主席「約翰‧謬爾」(John
22 C.H. Olver, B.J. Shuter & C.K. Minns, Towards a Definition of Conservation Principles for Fisheries Management, 52 CAN.J.FISH AQUAT.SCI. 1584, 1585 (1995)。
23 C.H. Olver, B.J. Shuter & C.K. Minns, Towards a Definition of Conservation Principles for Fisheries Management, 52 CAN.J.FISH AQUAT.SCI. 1584, 1585 (1995)。
24 「塞拉俱樂部」(Sierra Club),亦有翻譯為「山巒俱樂部」,由約翰‧謬爾於 1892 年在舊金山 創立,係美國歷史最悠久且規模最龐大的草根環境組織,參考塞拉俱樂部網站:
http://www.sierraclub.org/。(最後瀏覽日期:07/09/2012)
Muir)25。由此觀之,conservation最初之用法與「preservation」(保存)較為接近,
並與「環境保護」之關係密切。
其次,「資源養護倫理」則是至 20 世紀初期才出現的倫理基礎,係由「美 國森林署」(U.S. Forest Service)署長「吉福‧品肖」(Gifford Pinchot)所提出之主 張,其係早期環境運動中「功利學派」(utilitarian school)之領導者,並主導許多 相關政策的執行。在 1900 年以前,美國大眾對於conservation的概念仍相當陌生,
但在品肖與「羅斯福總統」(President Theodore Roosevelt)的政策下,成為重要的 國家議題26。品肖個人將conservation定義為「在最長的時間裡,以最大的程度,
為最佳的目的使用自然資源」(th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 for the greatest good of the greatest number for the longest time),此一定義又可精簡為「透過養護而有智 慧的使用」(conservation through wise use),或是更簡短為「有智慧的使用」(wise use)27。而conservation一詞經過品肖的重新定義,成為有效率的使用自然資源的 代名詞,而現代所使用的名詞如「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永續 利用」(sustainable use)以及「養護」(conservation)等,均係承襲品肖的「有智慧 的使用」而來28。
最後,「進化─生態土地倫理」之見解係由「阿爾多‧李奧波德」29(Aldo Leopold)所提出,與「保存倫理」和「養護倫理」不同,係最晚出現之見解。李 奧波德認為自然生態過於複雜,並且隱含許多互相關聯的合作與競爭關係,以致
最後,「進化─生態土地倫理」之見解係由「阿爾多‧李奧波德」29(Aldo Leopold)所提出,與「保存倫理」和「養護倫理」不同,係最晚出現之見解。李 奧波德認為自然生態過於複雜,並且隱含許多互相關聯的合作與競爭關係,以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