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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具體之鯊魚養護實踐

第四節 臺灣之實踐

第一項 引言

臺灣與鯊魚之關係密切,一方面當然如第二章中所述,係因為我國對於鯊魚 之捕撈與食用;另一方面,我國四面環海,而在週邊水域中本身即存在有豐富的 鯊魚資源,依最新之生物統計研究指出,西太平洋地區所存在的單位鯊魚物種較 世界任何海域都為多,此一帶狀區域由日本南部延伸至澳洲南部;而在台灣週 邊,更發現個別之「熱點」(hot spot),其單位之鯊魚物種高達 85 種219

在此前提之下,我國在面對當前保護鯊魚的趨勢時,必然承受相當大的壓 力,不論是來自其他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或是非政府組織。而我國在現實的利 益考量以及維護國際形象的需求下,也跟隨國際趨勢並制定與鯊魚相關的養護與 保育措施。此等措施在結構上與國際規範一致,可分為漁業養護措施與生物保育 措施兩部,以下分述之:

第二項 與鯊魚相關之漁業養護措施

第一目 全魚利用

嚴格而言,「全魚利用」並非正式的養護管理措施,而係我國長期以來之漁 撈實踐,我國早期並未對鯊魚之捕撈特別加以規定,但我國一直有捕撈鯊魚之漁

218 參考漁農自然護理署網站:

http://www.afcd.gov.hk/tc_chi/conservation/con_end/con_end_pubmat/con_end_pubmat_pam/files/Pet 1.pdf。(最後瀏覽日期 07/16/2012)

219 Luis O. Lucifora et. al., Global Diversity Hotspots and Conservation Priorities for Sharks 6(5) PLOS ONE 1,2(2011)。全文可見網址:

http://www.plosone.org/article/info%3Adoi%2F10.1371%2Fjournal.pone.0019356。(最後瀏覽日期 07/16/2012)

業行為,此等捕撈並非違法、浪費或殘酷之捕撈行為,而係對於鯊魚資源之確實 利用。如我國在遭到NGO指責從事「海上割鳍」時220,漁業署即指出,由於我 國對於鯊魚之加工利用相當徹底,利用的範圍包括鰭、肉、皮、腸胃、骨骼、及 牙齒等221,全世界幾乎沒有任何國家像我國對於鯊魚利用得如此徹底,鯊魚料理 已成為臺灣傳統飲食文化之一環,與民眾日常飲食密不可分,鯊魚除魚鰭可做成 美味之魚翅料理外,其魚肉、魚皮及魚腸等亦可分別做成鯊魚煙、魚丸等各式美 味佳餚222。然在現實上,當然不可能係所有之漁船與漁民均具有如此充分利用之 精神,而在部分實踐中,遠洋漁船可能將捕獲之鯊魚割鰭,以作為船員正常收入 外之額外福利223,而不論理由為何,割鰭之行為在目前係必須完全加以禁絕之行 為,故我國亦採取相關之管制措施,亦即本章後段中將探討之「鰭不離身」制度,

以規範並禁止自律無法涵蓋之違法捕魚行為。

回顧我國之鯊魚捕撈,最早可追溯至 1920 之日據時代,當時捕鯊之漁獲量 甚至曾高居海洋捕撈之第一位,捕撈之基地由蘇澳到屏東的沿近海域以及東北部 的外海,都是漁民主要的作業漁場,而宜蘭的南方澳漁港和台東的成功漁港,更 是專業捕鯊的重要基地。而引用南方澳漁會的理事長接受訪問時之發言:「漁業 署有特別指示,捉鯊魚絕對不能只割鰭,要整尾拿回來,我們以往就這樣,現在 還是這樣,對我們來說整尾都是寶,外國人不瞭解台灣漁民的作業習慣。224」依 此脈絡可發現,全魚利用作為我國漁民之漁獲使用模式,已然形成習慣,而在國 際法規範逐漸強調完全利用以及禁止割鳍的趨勢下,我國有效利用鯊魚各部位之 實踐應係值得他國學習效法,而非批評與抨擊之對象。

220 早在 2002 年 5 月 3 日之「2002 攜手保護鯊魚」活動中,即由野生救援組織提出此種論點,

近期則有美國「皮尤環境組織」(Pew Environment Group)於 10 月 19 日公布臺灣漁民卸載鯊魚 及魚翅加工等照片。

221 特定之鯊魚產品甚至成為特產,如苑裡鯊魚丸,參考漁業署網站:

http://www.fa.gov.tw/fatravel/detail.aspx?Node=420&Page=1609&Index=3。(最後瀏覽日期 07/16/2012)

222 葉念慈(2011),〈魚鳍魚身不分離,鯊魚永續向前行〉,《漁業推廣》,303 期,頁 40。

223 漁業署沙志一署長提供之資料。

224 于立平,《鯊魚利用與保育》,參考公視網站:http://web.pts.org.tw/~web01/ocean/p2-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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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遵守國際規範與配合他國規範

大西洋 (1)狐鮫類:包括深海狐鮫(bigeye thresher)、

淺 海 狐 鮫 (pelagic thresher) 及 狐 鮫 (common thresher)。

(2) 雙 髻 鮫 類 : 包 括 紅 肉 雙 髻 鮫 (scalloped hammerhead)、雙髻鮫(smooth hammerhead) 及八鰭雙髻鮫(great hammerhead)等各類雙髻 鮫類。

(3)污斑白眼鮫( oceanic whitetip shark)。

(4)鎌狀真鯊(silky shark)

配合大西洋鮪類資

印度洋 狐鮫類:包括深海狐鮫(bigeye thresher)、淺 海 狐 鮫 (pelagic thresher) 及 狐 鮫 (common D982F66&param。(最後瀏覽日期 07/16/2012)

226 參考漁業署網站:

http://www.fa.gov.tw/cht/NewsPaper/content.aspx?id=20&chk=B30422BC-B24C-4612-9104-A2EB38 C1D2AE&param。(最後瀏覽日期 07/16/2012)

thresher)。 管理措施

(Resolution05-05、

Resolution 12-09) 東太平洋 污斑白眼鮫( oceanic whitetip shark) 美洲熱帶鮪類委員

會措施(C-11-10) 中西太平洋 污斑白眼鮫( oceanic whitetip shark) 中西太平洋漁業委

員 會 管 理 措 施 (CMM 2011-04) 資料來源:漁業署網

站:http://www.fa.gov.tw/cht/NewsPaper/content.aspx?id=20&chk=B30422BC-B24

C-4612-9104-A2EB38C1D2AE&param=。(最後瀏覽日期 07/16/2012)

而除單純呼籲遵守他國法規,以及依照公約義務遵守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的 養護措施之外,我國尚有兩個重要的實踐,分別為:(1) 與美國之漁業合作;與 (2) 主動配合糧農組織之《國際行動計畫:鯊魚》,茲分述如下:

第一款 《臺美漁業合作備忘錄》

《台美漁業合作備忘錄》之全名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 協會間有關漁業及養殖合作備忘錄》227,於 2002 年 7 月 30 號簽署,並於同日生 效。雖然名為合作備忘錄,但究其文字卻較為接近我國承諾美國配合執行國際漁 業法規之文件,其前言中指出:「銘記為達成以世界為基礎之永續海洋為漁業之 需要,以及「一九九五年聯合國魚類種群協定」和「一九九三年糧農組織遵守協 定」之有效執行,需要所有相關者,包括國家和捕魚實體,經由適當的安排以共 同努力;知悉為建立合法有效機制之需要,以方便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所 代表領域之當局在衡平的的基礎上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及次區域性漁業組織」

而在第 1 條中則明確表示:「雙方欲合作,盡最大的可能並經渠等指定代表,

執型下列各條文:(2)糧農組織通過之…《鯊魚養護及管理》…國際行動計畫。」

227 備忘錄之本文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見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110408。(最後瀏覽日期 07/16/2012)

而我國也確實在簽署此合作備忘錄之後不久便制定我國本身之《鯊魚保育與管理 國家行動計畫》。

第二款 《臺灣鯊魚保育與管理國家行動計畫》

由於糧農組織為聯合國之專門機構,我國因地位特殊之故,無法成為糧農組 織之會員,理論上我國當然不受糧農組織之規範,甚且《IPOA: Sharks》係屬不 具有拘束力之文件。然如前所述,由於我國在鯊魚捕撈之重要地位,國際社會施 加於我國之壓力龐大,而我國亦基於負責任與國際合作之立場,而自行制定《台 灣鯊魚保育與管理國家行動計畫》。

我國之《鯊魚保育與管理國家行動計畫》於 2002 年制定,2004 年提交至糧 農組織,並於 2006 年公告。在內容上共列出 10 點,除第 1 點為前言之外,第 2 至第 7 點多為我國鯊魚漁業之背景事實介紹,較重要之部分應係第 8 至第 10 點,

分別為「教育和推廣」、「國際合作」以及「漁業管理」,而綜觀其內容,幾乎 全部都已有具體之實踐,尤其在鯨鯊保育、區域性合作以及禁止割鰭棄身等議題 上,我國可謂完全的遵照國家行動計畫所制定之藍圖實踐對於鯊魚的養護與管 理。

第三目 「鳍不離身」制度之實施

在最新的實踐上,我國對鯊魚捕撈在過去並未加以特別規範之情形已於今年 (2012)年有所改變,同時也承襲我國全魚利用之過往實踐,並以更為嚴格之標準 規範鯊魚漁業。行政院農委會於 2012 年 1 月 19 日公告《農授漁字第 101130088 號令:漁船捕獲鯊魚魚鳍處理應遵行即注意事項》(簡稱《鯊魚鳍不離身法規》),

本行政法規係《漁業法》第 54 條第 5 款之授權加以制定228,共有 8 條條文,其

228 《漁業法》第 54 條第 5 款: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魚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事項:五、

第一條即指出此注意事項之目的係為「保育及永續利用鯊魚資源」229

漁業署更進一步指出:『目前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對鯊魚資源之養護管理,採 取禁捕相關資源較少之鯊魚物種,及鯊魚漁獲物於卸載時,鯊魚鰭與鯊魚身之重 量比例(簡稱鰭身比)不得大於 5%等措施,惟因「鰭身比不得大於 5%」措施,

因仍存有割鰭棄身及無法永續利用鯊魚資源之情形,故包括美國、哥斯大黎加、

巴拿馬、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及智利等國已率先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美 國等相關國家並已在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提議儘速通過「鯊魚鰭不離身」措施之議 案。我國為漁業國家,漁船船數眾多,長久利用鯊魚資源,政府惟有及早規劃推 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始能有效因應國際保育鯊魚風潮,並確保鯊魚資源得 以永續利用230。』

而有關本注意事項之實施,係以漁船之噸位以及所採用之漁獲保存方式加以 區別,並有不同階段之進程。三種漁船種類分別為「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 之漁船」、「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以及「鯊魚漁 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未滿一百漁船」等三種,而以冷凍方式保存漁獲之 漁船在完全實施鳍不離身之前,有緩衝之期間,仍可使用「鳍身比不得大於 5%」

以及「鯊魚鳍綁附魚鯊魚身」之制度。另外,本注意事項第 8 條中規定:「漁船 於國際漁業組織所轄水域捕撈鯊魚漁獲物,並於國外港口卸魚者,其魚鰭處理不 適用本注意事項。」,故在解釋上,本注意事項之適用範圍係完全依照漁獲之「卸 貨港口」為標準,不論是遠洋漁船或近海漁船,只要該等漁船於我國港口卸貨,

則必須接受本注意事項之規範,而若遠洋漁船於外國港口卸貨,則當然依照該港 口國所制定之法規。

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見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001。(最後瀏覽日期 07/16/2012)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001。(最後瀏覽日期 07/1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