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之評析及建議
第三節 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之投資者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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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 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依同法第 12 條列舉 4 種類型之事項,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對其提起行政訴訟201。從國家安全審 查之性質以觀,該審查決定將直接影響投資者能否進入中國投資 之經濟利益,對其權利影響甚鉅,且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之性質上 係屬經濟安全之審查,並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所列舉 之國防、外交行為,亦無從歸類為該法所列之其他類型,理論上 應賦予投資者提其司法救濟之機會,惟草案中竟無視此項規定,
使審查決定免於司法救濟,不但將造成行政法規適用上之混亂,
更將使投資者之權益遭受嚴重損害,甚而阻卻外國投資者之投資 意願,實屬不當。
第三節 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之投資者權益保護
早期中國憑藉低廉及充裕勞力優勢加上改革開放政策,吸引
大量外資前來設廠投資,更博得「世界工廠」之稱號,促使其經 濟蓬勃發展,躍升成為國際經貿大國,惟如今中國外資市場之發 展已有逐漸向下之趨勢,依據中國歐盟商會最新出版《歐盟企業 在中國建議書 2016/2017》202中指出,多數歐盟企業認為在中國 受到不對等之投資對待,許多投資領域皆受到限制;美國商會亦 表示其於近期所做的一份統計資料中指出203:32%受訪的會員企
201《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 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 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02中國歐盟商會網站:http://www.europeanchamber.com.cn/en/publications-position-paper,最後瀏 覽日期:2017 年 3 月 1 日。
203楊芙宜,中國淘金夢碎外資掀撤離潮,自由時報,201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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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沒有計畫擴張在中國的投資,且將近 25%的受訪者已從中國撤 出或計畫撤出營運業務。可見目前多數中國主要貿易夥伴,對於 中國所採取之貿易政策及相關法規、觀感皆較為負面,因此如何 建構完善、細緻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同時兼顧投資者權益之保 障,係中國立法者極需思考之問題,故本文以下將針對中國國家 安全審查制度現存之問題,提出相關之修法建議,期能藉由此些 方面之改善,創設對於外國投資者更加友善之投資環境。
第一項 投資者權利保護之理論基礎
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屬於國家對個人私法行為所實施之公權 力措施,目的係為避免國家安全因外國投資者所為之投資行為而 受到威脅,為使該公權力行為符合法律保留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 求,對於受審查對象,亦即外國投資者之權利保護,亦不容忽視。
對此,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ECD)於 2009 年 5 月發布《投 資接受國與國家安全相關投資政策指南》(Guidelines for Recipient Country Investment Policies relating to National Security)(以下簡稱
《投資政策指南》)列舉出 4 項原則包含:非歧視待遇原則、透明 度或可預見性原則、適當監管原則和問責性原則204,作為其成員 國在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時應遵守之上位規範,避免國家保護 主義過度盛行,影響國際經濟合作及交流。中國雖非 OECD 之會 員國,惟此 4 項原則著重於促進投資自由化及增進對投資者權益 保護,對於正在建構之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而言,仍極具參考 價值,以下將分別針對《投資政策指南》中所提出之 4 項原則進
204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網站:http://www.oecd.org/investment/investment-policy/foi.htm,最後瀏覽 日期:201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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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詳細說明。
一、 無差別待遇原則(Non-discrimination)
此項原則係要求政府在一般情形下,對待相同地位之外國投 資者應一視同仁,不應存有差別待遇。若一般性措施已不足保護 國家安全,而需針對個別投資採取特殊措施時,該措施之行使應 僅限於投資者所為之投資項目,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之情形方 得採用。而何謂「地位相同之投資者」對於此項原則之適用上尤 為重要,依學者之分析205,地位相同之投資者並非法律地位或投 資領域、規模、方式之相同,而係投資者對於所投資國家之安全 產生影響程度之相同,因此縱使同一投資領域,對於一國國家安 全所造成之威脅程度仍可能存在差異,國家依據此一差異所為之 差別待遇並不構成無差別待遇原則之違反,此項原則在建立國家 安全審查制度對於外國投資者之公信力上十分重要,亦有助於減 少投資者與審查機構間之紛爭。
二、 透明度或可預見性原則(Transparency/predictability)
此原則認為雖然於審查過程中應確保敏感資訊之保密性,以 維護投資者及被投資國家之權益,國家安全審查規範之實施仍應 盡可能提高透明度,以增加審查結果之可預見性。於投資指南中 OECD 更進一步提出 5 點建議,以提升國家安全審查之透明度或 可預見性206。其一,彙編相關法律並予以公開。應將國家安全審 查之基本法律和附屬細則統一彙編,並以易於大眾取得之方式公 開,特別是審查之判斷標準更應使大眾知悉;其二,事前告知。
205王東光,國家安全審查:政治法律化與法律政治化,中外法學第 5 期,2016 年,頁 128。
206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網站:http://www.oecd.org/investment/investment-policy/foi.htm,最後瀏覽 日期:201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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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資國政府於改變投資政策前,應事先告知利益團體,使其知 悉;其三,意見徵詢。政府於計畫改變投資政策時,應徵詢相關 利益團體之意見。其四,程序公正及可預見性。安全審查程序應 有嚴格之時間限制,投資者所提供之審查資料應受到保護,且審 查機構如於規定期限內未採取限制或調整交易措施時,應考量是 否採取視為同意交易之做法;其五,投資政策之揭露。被投資國 家應確保投資政策行動,透過媒體、年度報告或向國會提交報告 等方式充分揭露,以使審查結果更具公信力。
以上方式在相當程度上,可改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長期為人 詬病之主觀判斷色彩,降低審查結果之不確定性,使外國投資者 對於審查程序及結果之公正性更加信賴。
三、 適當監管原則(Regulatory proportionality)
此原則相當於比例原則之要求,認為對投資行為之限制或交 易之調整不得超過維護國家安全之範圍,如果已存在其他措施足 以且適合解決國家安全問題,應避免採取限制或調整措施。
對此,OECD 從 5 個面向切入,闡述適當監管原則之精神。
其一,核心安全議題之判斷餘地。OECD 承認各國皆有權決定採 取何種必要措施以保護國家安全,但此一決定之作成應經過嚴格 且符合該國實際情形之風險評估。投資限制與國家安全風險間須 具有明確之因果關係。其二,規範準確性。對於投資所為之限制 應與國家安全密切相關。其三,審查專業性。應制訂與國家安全 相關之投資政策,以累積國家安全之專業經驗,並衡量採取開放 或限制之投資政策對國家產生之影響。其四,回覆個案性。投資 限制措施,應斟酌個別投資案件可能產生之風險而設計。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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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手段性。唯有在其他政策(如產業准入、競爭政策、金融市 場規範)無法消除該投資行為對國家安全之威脅時,才能作為最 後救濟手段207。上述五項內涵目的在使政府公權力為保障其國家 安全所採取之手段,符合目的正當、手段必要及限制妥當之比例 原則要求,使投資限制措施不至於過度侵害投資者權益。
四、 可歸責性(Accountability)
政府內部監督程序、國會監督程序、司法審查、規範效果之 定期評估以及須由政府高層決定之事項,應確保執行機構之可歸 責性。此為責任原則之要求,使執法機構應當對其所實施之公權 力措施負責,並對因其行政行為而遭受不當權力侵害之投資者負 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此,OECD 亦從 5 個面向切入,解釋可歸責性之內涵。其 一,對投資者之責任。採取投資限制措施之行政機關應該對投資 者負責,國家需採取一系列的行政及司法監督機制以維持審查程 序之中立性和客觀性,並同時確定其行政責任之歸屬。其二,國 際責任機制。維持國際投資政策之開放、合法以及公平性是所有 國家都共同享有之權益,透過不同的國際標準,各國政府承認此 一共同利益並同意參與相關之國際責任機制,此項機制可適當限 制因政治壓力而產生之限制性或歧視性政策。其三,外國投資者 之救濟權。投資者對於限制外國投資之審查決定,可否採取行政 或司法救濟,將影響國家安全審查之可問責性。此外,國家亦應 建立一套機制以確保救濟程序之效率性、公正性及客觀性,以保 障投資者之救濟全得以完善行使。其四,重要投資政策之決定權
207施明浩,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立法研究 ,華東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15 年 5 月,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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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隸屬於高階政治部門。由於這些重要投資政策經常需要多方政 府部門參與,且對投資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交由機關首長或政府 高層做出最終決定。其五,對於公部門管理之效率性。一套良好 之公部門管理體系,能使政府部門及公務員對其所實施之行政行
應隸屬於高階政治部門。由於這些重要投資政策經常需要多方政 府部門參與,且對投資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交由機關首長或政府 高層做出最終決定。其五,對於公部門管理之效率性。一套良好 之公部門管理體系,能使政府部門及公務員對其所實施之行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