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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外資之影響

第五章 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之評析及建議

第一節 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外資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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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之評析及建議

在介紹並分析中國及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之發展歷程、程 序及實體內涵後,本文以下將針對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相關程 序及實體制度之設計,對外國投資者可能帶來之影響進行分析,

以了解該制度之特色及可能存在之缺陷,並評估中國目前《外資 法草案》內所創設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是否將過度增加外國投 資者來中國投資之成本,創設不利於外商投資之環境,以作為日 後該制度修正時之參考指標。因此,本文首先將了解美國、歐盟 等中國主要貿易夥伴,對中國所推出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之態度及 其立場為何,由於中國目前仍處於立法發展階段,為使其所制訂 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能不致降低外資之投資意願,外國投資者 之意見亦不容輕忽。

其後,由於台灣至大陸投資之情形亦十分頻繁,該制度之設 立必會對台灣造成極大衝擊,本文將介紹並分析此一衝擊並介紹 台灣有關國家安全審查之相關制度,探討其是否可作為對中國貿 易政策之反制。最後,由於美國作為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發展最早 之國家,其審查制度亦較為成熟,可提供予中國作為國家安全審 查制度之完善上借鑒之對象,本文將參酌美國制度之立法後對於 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之缺失提出修法建議,期望能使中國國家 安全審查制度更加符合程序及實質正義之要求。

第一節 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外資之影響

中國於《外資法草案》內所創設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其目

的雖係對國家安全之保護,惟由於中國仍處於經濟發展階段,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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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外國資金之注入,以促進其國內經貿發展,因此,外國投資者 至中國投資之意願尤應重視,故以下將針對中國之國家安全審查 制度可能對其主要貿易伙伴所造成之衝擊及其立場進行介紹,以 了解各該國家對審查制度之意見,作為後續提供該制度修法建議 之參考。

第一項 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歐美之影響 一、 美國對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之意見

針對中國《外資法草案》內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美中貿易 全國委員會及美國商會,分別對此一制度從政府及外國投資者之 立場發表意見,由此些建議中可看出美國對於該制度所抱持之態 度,以下將對此二者進行介紹及分析。

(一) 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The US-China Business Council)

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USCBC)成立於 1973 年,為美國民 間之非營利組織,擁有大約 210 家在中國營業之美國會員公司。

此機構為美國企業界與中國進行商務聯繫之主要組織,在美貿易 往來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對此次中國國家安全審查之意見如下

165:

1. 國家安全審查可能在實際操作過程成為保護主義之工具 該會認為外資法草案第 57 條規定國家安全審查期間,應考 慮因素之表述十分模糊,並可解讀為涉及所有投資。如此寬泛的 標準將導致針對絕大部分外國投資交易,實施大量的國家安全審

165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

USCBC,2015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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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這不僅會造成政府監管資源的浪費,同時也限制了外國投資 在華的熱情。此外,此些標準可能會導致保護主義和歧視性監管 行為。因此該會建議在保證經濟增長與發展的前提下,將審查需 考慮的要素限制為保護合法的國家安全問題。

2. 參與意見方可能與外商投資方存在利益衝突

依外資法草案第 55 條規定: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 業、上下游企業及外國投資者以外的其他當事人,認為某一外國 投資需要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時,可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提 出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建議。此規定允許與受審查企業有利益衝 突者對其競爭者之安全審查提出意見,可能會造成該競爭者以其 不公正之言論影響審查之判斷,對外國投資者十分不利。因此該 委員會建議在國家安全審查中,增加針對同業競爭者或者其他利 害關係人參與意見之限制機制,例如:使提出控訴之利害關係人 對其控訴事項負責,以避免其以未經證實之言論妨礙其競爭者通 過國家安全審查。

(二) 美國商會(United States Chamber of Commerce,

USCC)

美國商會為非營利、非政府組織。其會員包含 1000 多家在 中國運營之外資企業。其主要職務在於為其會員企業提供政策諮 詢、資訊交流以及商務支援服務,協助美國企業在中國從事各項 貿易活動順利進行。進行各項意見及貿易相關調查,提供美國企 業或中國政府最新美中貿易現況,以下為其對中國國家安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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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所發布之聲明166

1. 審查範圍過廣,審查依據模糊不清

美國商會認為審查範圍過於寬泛,而且審查依據模糊不清,

將不利吸引外商投資,例如「國家經濟的穩定和運行」、「社會生 活的基本秩序」和中國人民的「文化安全」,此些名詞之定義模 糊不清,對於企業而言欠缺可預期性,容易降低企業投資中國之 意願,更違反國際間公認的國際投資原則。而對於安全審查的覆 蓋範圍,本法之試行辦法列出大量「關鍵領域」,包含農業、能 源、基礎設施、交通、文化發展、IT 產品和服務、技術和設備製 造等。過於廣泛之關鍵領域令人質疑該法規背後的動機不僅限於 保護國家安全,且此亦為外國投資者帶來不確定性,使其無法確 定具體包括哪些產品和服務,有礙企業投資。

2. 保護主義濃厚,敵視外國投資者

美國雖有對外國投資者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惟其卻不曾將外 國投資審查過程擴展至「國家經濟安全」,由於「經濟安全」之 定義模糊,容易被利用來提高國內企業的反競爭利益,因此美國 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審查過程,主要關注與國家安全利益密切相關 之投資部分,且藉由採取該種制度框架,幫助美國成為世界上對 外國直接投資最具有吸引力的市場,以及最大的受益國。與此相 較,中國無限拓寬安全審查範圍之做法,不僅將降低外國投資者 至中國設廠意願,更將影響中國經濟之成長,此種作法十分不恰

166就「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和「自由貿易區負面清單修訂版」

呈國務院的聯合意見,詳見中國美國商會網站:

http://www.amcham-shanghai.org/ftpuploadfiles/insight/Joint%20Submission%20to%20the%20State%

20Council%20CH.pdf,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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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三) 本文評析

由上述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及美國商會所發表之意見可知,

其對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皆傾向較不樂觀之態度,二機構皆認 為此次中國所草擬之安全審查制度保護主義過於濃厚,創造不利 於外國投資者之投資環境。

整體而言,審查標準之不明確性,係美國商會及美中貿易委 員會對於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最為詬病之處,依中國公布《外 資法草案》之審查參考因素中,存在許多模糊抽象之名詞,且並 未於後續對此名詞作出明確定義,此種方式將使審查機構擁有廣 泛之裁量權限,究竟該審查案件是否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可能性,

全憑審查機構自由判斷,且並未規定審查機構對於其所為之審查 決定需敘明理由及違反之效果,更未給予外國投資者相對應之救 濟管道,使其能維護自身權益,並將其認為不適當之審查決定交 付司法審查,此種設計對外國投資者之投資保障而言極為不利,

更增加投資者赴中國投資之不確定性及風險,可能將降低外資之 投資意願。再者,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認為允許審查對象之競爭 者參與審查程序,將動搖審查決定之公正性,並可能被利用為打 擊商業競爭對手之手段,有違國家安全審查之初衷。本文認為雖 然上述意見係從外國投資者單方面角度著眼,評析中國之國家安 全審查制度,但審查標準過於模糊及相關審查程序之缺陷,確實 明顯不利外國投資者,可能導致中國國家安全審查程序流於審查 機構之獨斷,排擠根本不具威脅國家安全危險之外國投資者,因 審查機構之判斷而不得進入中國境內投資,不利中國投資環境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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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更將阻礙中國本身之經濟成長,國家安全雖存在一定之政治 色彩及主觀判斷,惟應如何創設一套公平健全之審查機制,使國 家安全及外資皆能得到一定之保障,仍係目前中國立法者在該制 度之草創階段仍應考量之問題。

二、 歐盟對中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之意見

根據中國海關總署最新統計167,於 2017 年 1 月份,歐盟仍 為中國第一大交易夥伴,中歐貿易總值 3255.6 億元,增長 14.1%,

占中國外貿總值的 15%。由此可知,中國與歐盟國家之貿易交流 十分熱絡,其佔中國之外貿總額更高於美國,因此,中國所欲施 行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必會對來自歐洲之投資者造成極大之衝 擊,而其對中國之投資意願亦會連帶影響中國之貿易發展,故歐 盟對中國國家安全審查之意見,亦不容忽視。

(一) 中國歐盟商會(The 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

中國歐盟商會擁有超過 1600 位來自歐盟國家的企業成員,

其總部位於北京,在上海、南京、成都等地皆設有分會,主要目 標係代表歐洲企業在中國投資之利益,與中國政府部門交流促進

其總部位於北京,在上海、南京、成都等地皆設有分會,主要目 標係代表歐洲企業在中國投資之利益,與中國政府部門交流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