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之架構
第四節 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之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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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於綠地投資(greenfield investment)35,亦即創建投資之 情形,由於其屬於長期性之投資,可直接提高被投資國家之生產 力及就業機會,而且能為該國引進先進之技術和管理,帶動經濟 發展,故有別於外資併購行為,大多數之國家都對其採取歡迎之 態度,而未將其納入國家安全之審查對象。而由於全球化時代的 來臨,各國間之貿易緊密結合,外資進入本國市場進行各項投資 行為之比率亦急速上升,故現今各國在國家安全審查之設計上有 逐步擴大其審查項目之趨勢,如《加拿大外國投資法》中即明文 規定:外資國家安全審查適用於非加拿大人實施或計畫之投資行 為,而於澳大利亞法律中,雖未就國家安全審查之對象作明確規 定,惟依其外資政策中36亦指出,外國投資監管制度重點在於投 資者對投資目標具有潛在影響力或對投資目標產生控制權行為,
可見該國之國家安全審查亦已跳脫外資併購之框架。而目前中國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國家 安全審查之對象,亦將其範圍由外資併購之行為擴展至任何有危 國家安全之外國投資行為37,更可看出國家安全審查對象之擴大 已逐漸成為世界潮流。
第二項 審查程序之開啟採強制申報制
世界各國對國家安全審查大多設置獨立審查之程序。審查程 序原則上包括申報、初審、調查、決定等階段。在審查程序之開 啟上,關於申報規則分為自願申報制及強制申報制,美國係少數
35綠地投資(greenfield investment)係指是跨國公司在他國境內,依照他國法律設置之部分或全部資 產所有權歸外國投資者所有的企業,又稱創建投資。
36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Australia Treasurer(2016).available at www. firb.gov.au(last visited Dec.15,2016)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 48 條:「為確保國家安全,規範和促進外國 投資,國家建立統一的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外國投資 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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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自願申報制之國家,依美國《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之規 定38併購交易之一方或雙方皆可就任何交易向外國投資委員會提 出書面申請,啟動國家安全審查程序,於例外情形足以證明投資 行為有危害美國國家安全者,方啟動強制申報程序。美國在採取 自動申報模式之立法下,為鼓勵外國投資者主動申報,如當事人 自願提交 CFIUS 申請表,且經審查結果未發現有危國家安全之情 形,CFIUS 事後便不得再對交易進行審查。
而採強制申報制國家主要有法國、德國、澳大利亞、加拿大 及日本等國家,該制度要求外國投資者所進行之交易行為,如符 合特定審查條件都必須經過政府機構強制審查,否則不得交易。
如加拿大於《加拿大投資法》中規定任何超過一定數額限制之外 國直接投資皆必須進行審查,另日本《外匯與外貿管理法》亦規 定涉及「損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秩序或民眾安全以及對日本經 濟順利發展造成嚴重不利影響」之外國直接投資者,應向主管機 關進行申報。較多國家採取強制審查之原因在於,通常外國投資 者考量交易上之便利性,並不會主動申報接受審查,主動申報制 在實際運作上可能無法發揮國家安全審查之效用,且國家安全審 查之目的本即在對外國投資者所進行之交易行為進行事先篩選,
而非自願磋商程序,因此採強制申報制不但在立法上明確且較不 易產生審查上之漏洞。
第三項 審查制度對相關交易之警示作用
從審查制度之實際運作層面觀察,國家安全審查主要對相關 交易產生警示作用,絕大多數受到國家安全審查之交易最終皆會 以無條件或附條件通過之方式允許其進入國內投資,僅有極少數
3850 U.S.C.A. § 456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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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向主管機關報備即可(subject to notification)實際被審查者 僅有 14 件。又依澳大利亞依據《外國人收購和接管法案》年報39CFIUS Annual Report,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available at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international/foreign-investment/Documents/Annual%20Rep ort%20to%20Congress%20for%20CY2014.pdf(last visited Dec.20,2016)
40Investment Canada Act Statistics 2015 - Quarter 1,Government of Canada, available at https://www.ic.gc.ca/eic/site/ica-lic.nsf/eng/lk-51510.html(last visited Dec.20,2016)
412014-2015 Annual Report,Australian Government, available at
https://cdn.tspace.gov.au/uploads/sites/79/2016/03/FIRB-AR-2014-15.pdf(last visited Dec.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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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產生無形之拘束力,使其不致做出有危害該國家安全之虞 之行為,以避免遭受主管機關審查拒絕投資之決定, 而影響其 商業利益,為究係審查標準應如何訂定方能同時兼顧上開目的,
仍有賴各國依其政治經濟環境之審慎評估。
第四項 審查程序重視效率性
審查程序之效率性,在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上係極為重要之課 題,在現今金融市場全球化的時代,國家安全審查程序效率之高 低將影響外國投資者所為投資行為之風險、投資判斷以及能否贏 得投資先機而獲利之關鍵,因此為吸引外資至本國投資,建立一 套快速有效率之投資流程對各國而言皆極為重要,故在審查程序 之時間上原則上以短期審查為原則,僅有在該投資項目極有可能 對國家重要產業或安全產生重大影響時,方採用較長期之審查期 限,以對該投資項目進行充分之審查評估。
德國之審查期間,依根據該國之《對外經濟和支付法細則》
(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簡稱 AWV)第 61 項規定42,若聯邦 經濟與技術部收到併購當事人主動申報,國家安全審查之相關資 料後一個月後無再啟動進一步之審查程序,則視為審查通過,僅 有少數情形才須進入特別查核程序而為下一階段之審查。整體而 言,在該投資行為無特別與該國之國防設備、重要能源之供給或 重要經濟產物密切相關者,國家安全審查通常採取較為寬鬆且重 視效率之態度,以鼓勵外國投資者至該國進行投資,僅有在少數 投資行為有危害國家安全可能性時,鼓勵外國投資者之目的才可
42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Ordinance (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 AWV) of 2 August 2013, Federal Ministry for Economic Affairsand Energy, available at
https://www.bmwi.de/BMWi/Redaktion/PDF/A/awv-englisch,property=pdf,bereich=bmwi2012,sprach e=de,rwb=true.pdf(last visited Dec.2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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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列居第二,以對該投資行為進行嚴格審查避免國家安全遭受侵 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