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中國大陸公司關聯企業發展之特殊背景
在資本主義市場,關聯企業之形成多透過轉投資(資本投入)方式取得內部增 長,或以企業併購、契約機制及其他手段取得外部擴展,但中國大陸關聯企業的 歷史發展,在進入前揭方式前還歷經與一般資本主義市場不同之特殊階段。
中國大陸自 1952 年開始以蘇聯的經濟體制為模型,建立集中型的計畫經濟 體制,由中央統籌分配人力、物力、財力,企業隸屬於行政部門,由中央機關以 行政手段直接進行管理的計劃經濟。在此種經濟體制下,企業成了行政機關之附 屬物,企業是依照地區、部門由各級政府直接管理,企業之間卻缺乏橫向聯繫,
並無產生企業集團之環境。但到1979 年中國大陸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開始經濟 體制改革,促使企業集團的誕生。1980 年 7 月 1 日公布了《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 暫行規定》,指出「組建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是調整好國民經濟和進一步改革 經濟體制的需要」。1984 年 5 月 10 日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 權的暫行規定》進一步規定:「在不改變企業所有權形式、不改變隸屬關係、不改 變財政體制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參與或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聯合經營。並在1987 年12 月 16 日頒布了《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這是中國大陸第 一個關於企業集團的專門性政策檔案。1988 年 12 月,中國大陸國家體改委印發 了《企業集團組織與管理座談會紀要》要求企業集團必需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一) 企業集團要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一般應包括四個層次 集團核心、緊密層、半 緊密層、鬆散層。 (二)企業集團內部要有一定的聯繫紐帶(資產紐帶及合同紐帶) (三)企業集團要有一個能起主導作用的核心企業,需具有統一的發展戰略和發展 規劃,必須具有投資中心功能。(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成員企業各自都是獨 立的法人。依照此一精神,中國大陸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生產辦提出 了《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請示》。經中國大陸國務院批准,第 一批先選擇55 個企業集團(主要由關係國計民生、對國民經濟建設、創造出口外 匯有重要地位的生產型企業為核心)進行試驗。因此在此階段及此階段以前,大陸 的企業集團多是由大陸政府刻意培育出來,並非企業主體以其自由意志透過資本
參與、企業併購、契約機制等方式而產生。
然而中國大陸企業集團經過 10 餘年的發展,至 90 年代在數量上迅速發展,
亦有不少企業到境外上市(例如東方電子集團、渤海化工集團、南方航空公司、東 北電力集團等)1, 近來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誕生開始,中國大陸資本市場上透過 併購和股權轉讓之方式形成關聯企業已趨於成熟,亦在某些地方已立法承認合同 型關聯企業。例如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 年 6 月 26 日第 56 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 同年10 月 9 日發布之《深圳經濟特區企業集團暫行規定》即規定:企業集團內 部各企業之間既可以以產權關係又可以合同關係相維繫,且具體規定,核心企業 經其子公司股東大會或全體股東特別決議通過,可與子公司簽訂支配性合同,直 接行使原應由子公司行使的部份權力,且規定企業集團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 記管理規定》的要求,並標明「企業集團」或「集團」字樣。
此外,行政劃歸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形成控制關係。這是擁有國有企業的國 家所特有之現象,更是中國大陸特殊現象。為了增加經濟規模效應及在短期內建 立公司集團,中國大陸以政府主管機關之指示,將一些國有企業劃歸核心企業管 理,從而形成關聯企業。此種明顯行政色彩之形成方式,常有違當事方之意願,
也不利於市場體制之完善,目前逐步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或其他組成企業集團之 方式所取代。「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即由國家將某一個或數個國有企業中的國有 資產授權某一企業經營,獲得授權之企業成為控制企業,相對之企業即成為受控 制企業。授權經營可分為二層涵義:一是國家授權國有獨資企業自主經營,另一 是國家將一個企業資產授予另一個企業。中國大陸之新《公司法》刪除了原公司 法「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第4 條第 3 項)之規定,並將原公司 法「經營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大型國有獨資公司,可以由國務院授權 行使資產所有者的權利」(第72 條)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 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第67 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 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之重大事項,但關於公司之合 併、分立、解散、發行公司債、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機構決定。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割、解散、申請破產,應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1 施天濤,關聯企業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 8 月,第 225~230 頁。
第二節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濫用關聯交易之重要背景原因
承前所述,由於中國大陸之上市公司大多是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大多數上市 公司都有一個投資關係非常明確的控股母公司(下稱「控制公司」),且該控制公 司所控制之子公司眾多。因中國大陸上市資格額度之限制及相關法規對公司股票 上市財務標準之要求相當嚴格,造成公司上市之前需進行一系列的資產重組和包 裝,由控制公司或控制公司所控制之其他子公司對該準備上市之公司進行「輸 貢」,待該公司正式上市吸取投資大眾之資金後,再透過與控制公司或其他子公 司之各種形式交易,將利益輸送回控制公司或集團內之其他子公司或集團外之特 定公司。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統計結果:2002 年上市公司關聯 交易總金額達2544.92 億元,在 510 家上市公司中,有 412 家公司發生關聯交易,
占上市公司總數的80.78%。在實證研究方面,樣本研究發現控股股東利用各種關 聯交易在配股前隊上市公司進行「輸血」,配股後「抽血」之現象十分明顯,自 1997 年 1 月至 2005 年,中國大陸財政部、證監會與國家稅務總局就關聯交易問 題發布近20 項規定。然而,從「衣凱」、「德隆」、「稜光實業」到「ST達曼」,一 系列給大陸投資者帶來數億甚至上百億以上損失之事件表明,上市公司之關聯交 易問題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此些案例表明僅靠政府監管政策仍無法有效抑制以關 聯交易為特徵之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問題。2總體而言,中國大陸上市公司非常規 關聯交易之情形相當普遍且嚴重,因此極需予以全面規範。且大陸學者研究發現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發生之金額與概率即越高。由於
「一股獨大」、流通股與非流通股股東之利益分歧又相當一段時期內無法解決,
尋找一種有效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之機制即有迫切之需要3。
2 陳小悅,徐曉東,股權結構、企業績效與投資者利益保護,經濟研究,2001 年,第 11 期,第 3 頁。
3 陳曉,王琨,關聯交易、公司治理與國有股改革,當代會計評論,2005 年,第 2 期 http://gzxiangkai.blog.sohu.com/681598.html (網站最後參訪日期:2008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