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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規關聯交易之行政責任

在文檔中 中國大陸關聯交易之研究 (頁 180-183)

第五章 中國大陸非常規關聯交易之事前預防規範方式

第三節 非常規關聯交易之行政責任

非常規關聯交易行政責任之基礎,是公司及其關聯方對法定義務之違反。在行 政法上,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利益。除了法律規定之外,

行政機關職權之具體行使,主要依據相關行政法規命令之規定,這些法令規定了 行政機關對公司等特定主體進行行政監管時之程序及措施。由於不同行政機關與 相對人之關係不同,各行政機關側重之重點也不相同。在對非常規關聯交易之行 政責任追究上,主要針對公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當行政 義務主體是公司時,主要有以下幾種關係:

一、關聯企業與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機關著重對公司稅收之稽徵管理。採用 預約定價之公司,在與稅捐稽徵機關達成協議後,應按該協議執行。如不按該協 議執行,稅捐機關將代表國家要求公司履行協議中約定之稅收債務,也可能在解 除協議後按一般方法進行徵納處理。未採用預約定價之公司,利用關聯交易移轉 定價,違反了依法納稅之義務,稅捐機關在稽查發現後,將進行稅收調整,並依 法對公司處以罰鍰。

二、公司與財會管理和審計機關:財會主管機關著重於對會計處理之監管,審計 機關著重於對公司會計之審計。一般公司未按規定處理與揭露關聯交易之會計事 項時,財會管理機關依照職權進行會計調整,並依法科處罰鍰。國家審計機關對

於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審計而發現問題,也有權要求其進行調整,並按規定 科處行政罰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42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併 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 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 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 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 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同法 第43 條,針對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 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上市公司與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著重於證券之發行、流通 與上市公司之監管,並透過《證券法》等相關行政規定加以規範。上市公司之監 督管理機關發現公司在上市發行股票時或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關聯交易、資訊 揭露等方面存在違法行為,依相關規定責令改正、停止、對其進行撤銷交易、罰 鍰、停止上市、給予ST(Special Treatment)甚至於情節嚴重時宣布下市。

有時行政機關也會因不當關聯交易,直接對董事等自然人追究其行政責任。

此類情形可分為兩類:一是自然人違反個人義務。如董事、監察人和高級管理人 員作為關聯人,有不得利用其職位所獲得之內線消息進行內線交易與短線交易之 義務,如有違反,證監會將依法沒收所得並處以罰鍰;另一是自然人違反職權義 務,通常是公司出現長期或嚴重違法行為時,依相關法律規定對其處於某種特定 職務之職權人追究行政責任。在針對非常規關聯交易之行政處罰中,這些特定職 位主要指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嚴重違反規定之 審計人員及違法行為之其他主管或承辦人。例如中國《證券法》第189 條第二項 即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而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以欺騙

手段騙取發行核准(例如利用關聯交易粉飾業績、申請上市時隱瞞重大關聯關係 或關聯交易等),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法》第 193 條第三 項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 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 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 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第194 條規定:「 .Ⅰ 發行人、上市公司 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 .Ⅱ 發行 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並 處以30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195 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 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203 條 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 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 不足30 萬元的,處以 3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

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10 萬元以 上60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 213 條規定「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 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擅自變更收 購要約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改 正前,收購人對其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股份不得行使 表決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 萬元以 上30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 214 條規定「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 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的,並處以10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 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 警告,並處以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新《公司法》第 203 條亦規定 自然人就會計報告虛假或隱瞞之行政責任,以普遍適用一般公司,而非僅限於上 市公司,該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 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上條款均是對關聯交易中 有責任之自然人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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