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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關聯交易之資訊揭露制度

在文檔中 中國大陸關聯交易之研究 (頁 101-111)

第五章 中國大陸非常規關聯交易之事前預防規範方式

第四節 強化關聯交易之資訊揭露制度

第四節 強化關聯交易之資訊揭露制度

第一項 關聯交易資訊揭露之理論基礎

資訊揭露,即訊息公開,在中國大陸稱為「資訊披露」、「資訊公開」。資 訊揭露是各國公司法及證券法上重要制度之一,無論公司法或證券法之資訊揭露 規定,最主要目的均是讓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及時知悉其投資利益相關的公司組織 及營運狀況,以保障其合法權益。而此種資訊揭露,在公司之關聯交易中更為重 要。54按經濟學理論,市場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但有許多因素將導致市場失 靈。其中,「資訊不對等」即是導致市場失靈之重要因素之一,而關聯交易便明 顯顯現「資訊不對等」之現象。由於關聯方控制相關資訊,如果關聯方不揭露、

少揭露或虛偽揭露公司之營運相關訊息,即可能誤導投資者,掩飾自身或利益共 同體利用公司機會及侵佔公司權益之行為,操縱公司及關聯方之利潤甚至操縱上 市公司之股價,影響證券市場資源配置功能。依照資本市場理論,要實現金融資 源之最優配置,必須確保資本市場能促進金融資源之移動性及可轉讓性,並且能 提供對金融資產價值之持續評價機制,而實現此二目標,均需有完整、及時、準 確且公平之資訊揭露制度作為基礎。合乎要求之資訊揭露,在付出必要之資訊揭 露成本之基礎上能保證關聯方整個交易成本之合理化,恢復市場對有限資源之配 置功能,也能全面保護公司利益相關者之合法權益。55承前所述,關聯方之間發 生交易之所以會存在非常規性,原因之一在於容易有資訊不對等之現象,因此為 了防止此一不利影響,「揭露」、「資訊公開」是最佳途徑,使得在資訊取得處 於弱勢之中小股東、債權人及潛在投資人,透過揭露之訊息較能即時掌握公司組 織及運行之相關情形,從而做出合理之判斷與決定,保護其自身之合法權益,儘 可能減少資訊不對等現象帶來之弊端。

一般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真實性原則」、「及時性原 則」、「完整性原則」,關聯交易之資訊揭露亦不例外。56「真實性原則」是資 訊揭露之根本基礎,受關聯方操縱所為之虛偽揭露不僅無法得到資訊揭露之原本 作用,反而會誤導廣大中小股東、債權人及潛在投資人。美國虛假財報引起之公

54 張忠軍編,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133 頁。

55 齊斌,證券市場資訊披露法律監管,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13 頁。

56 陳甦,論上市公司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中國法學,1998 年,第 1 期,15~32 頁。

司醜聞即是最佳案例。惟有真實之資訊揭露才能及時防範風險,合理引導投資者 之投資行為。其次,「及時性原則」要求一般上市公司及時揭露資訊,主要是因 為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決定性因素。因公司之營運狀況處於不斷變動之狀態,及 時揭露資訊能讓投資者及時掌握經營狀況而作出合理判斷與決定,並儘可能縮小 內部人利用內線消息公開的時間差進行內線交易之可能性。而及時性是指訊息揭 露之內容具有現時性,應以最快之速度揭露相關訊息,且所揭露之訊息應一直保 持最新狀態。對於關聯交易而言,關聯交易可透過事先的揭露以獲得決議通過,

如不能及時揭露,則決議通過之前提就不存在。關聯交易進行後之事後資訊揭露 雖然也是必要,但不能與授予制度相提並論,通常也難完全補救不及時揭露訊息 所造成之影響及損害。再者,「完整性原則」包括兩方面涵義: 一是要求揭露資 訊內容之質與量充分並完整:在揭露資訊性質上須是重大訊息,在資訊數量上必 須使投資者有足夠的投資判斷依據,而在相關內容上,則要求公司依法公開內容 完整的財務報告及具有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行為的法定事項。二是強調主體之完 整:為了保證主體的完整性,必須注意關聯交易實質與形式上之統一。只要是涉 及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中之權益移轉,均應進行揭露。所謂關聯交易隱形化,即 是利用非關聯之形式來掩蓋實質上之關聯性,依照主體完整性原則,此隱形關聯 交易亦需予以完整揭露。

關聯交易資訊揭露之主要目的在於防止詐欺及非常規交易,因此資訊揭露之 時間點極為重要。倘若關聯交易只在事後揭露,則此揭露無法改變已經發生之交 易,中小股東或債權人之利益受損將成既成事實,即便證券主管機關能對上市公 司予以處罰或命令下市,不但無濟於事,反而使受罰公司進一步加大對中小股東 及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之損害,因此,交易前之資訊揭露與交易過程中之資訊揭 露顯得更為重要。事前之揭露除了便於監督關聯方濫用權利外,還能使股東在決 議時清楚認識該關聯交易之性質及可能之後果,使得公司會議能及時依照揭露情 況確定有關聯利益之關聯方或其代表的表決迴避,以防止非常規關聯交易被股東 盲目或不合理決議通過。57交易過程中之持續揭露也同等重要,因為此揭露能使 公司股東在獲得有關關聯交易之持續情況下,主動去糾正以前不知情時所為之決 議,或是透過公司內部之合理程序去阻止關聯交易行為繼續進行,以減少或避免 非常規關聯交易,或避免證券主管機關處罰給公司及中小股東帶來之不利影響。

57 王保樹,發行公司信息公開與投資者的保護,商事法論集第 1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284 頁。

第二項 中國大陸關聯交易揭露制度之規定

無論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在關聯交易之決議程序中,資訊揭露均是必要之前 提條件。只有經過適當之資訊揭露程序,進行決議才有事實基礎。相較於非上市 公司,上市公司之資訊揭露要求更為嚴格,主要因為:一、上市公司較強之市場 融資功能使得控制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傾向與上市公司進行交易,並透過此關聯交 易侵佔上市公司之資金或以其他方式掠取上市公司之權益,而資訊揭露是較為有 效之監督措施。二、因為上市公司股權分散,大多數股東僅在乎投資獲利,不參 與公司具體經營管理,對公司營運情況瞭解有限,需要透過資訊揭露以掌握對公 司及股東權益影響較大之關聯交易,以進而適當表示意見。三、上市公司關聯交 易之影響層面廣大且深,如不妥善規範,將嚴重影響一國之證券交易市場,因此 作為預防非常規關聯交易之一種措施,資訊揭露均比一般非上市公司要求高。一 般而言,各國關聯交易揭露制度之基本揭露內容均包括四大部分:一、關聯關係。

二、關聯利益。三、關聯交易內容及四、關聯企業之集團資訊。58中國大陸亦不 例外。

中國證監會 1997 年 12 月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83 條規定:「董 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畫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係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 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均應當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係的性質和程度。除非有 關聯關係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此是中國大陸 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揭露制度最初確立時之制度規範,但中國大陸公司法及證券 法卻均對關聯交易揭露制度缺乏專門而詳細之規定。新《公司法》第117 條僅規 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 況。」而已,並未涉及關聯交易揭露之關鍵內容,且一被狹隘解釋為僅需報告所 得薪水部分。

在消極揭露規範方面,新《公司法》第97 條規定公司資料之備置義務(「股 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 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並在同法第 98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查閱權、質詢建議權(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

58 孫愛林,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法律出版社,2006 年 12 月,132~138 頁。

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

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再於同法第151 條明確規定 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管理人員接受股東質詢之義務(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 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 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但上 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及質詢權之相關規定相當簡陋,反而不如新《公司法》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之規定詳細(新《公司法第34 條》:有限責任公司股 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 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 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照認為股東查閱會計 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之規定詳細(新《公司法第34 條》:有限責任公司股 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 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 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照認為股東查閱會計 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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