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關聯交易優點、弊端及類型特徵
第三節 非常規關聯交易之方法類型
線交易,從中獲取不正當利益,使公司財務風險加大。如果上市公司進行充分而 公平之訊息揭露,詳細說明關聯交易之要素,如交易性質、金額、定價政策、定 價是否公平、交易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影響,投資大眾還能 加以識別,調整,但上市公司往往隱瞞關聯交易訊息、未及時揭露或揭露訊息不 充分,使得投資者無法區分公司之優劣,導致投資者個人投資失誤,同時扭曲整 個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進而影響潛在投資人投資意願,影響整個證券交易市 場。
第三節 非常規關聯交易之方法類型
中國大陸《企業會計準則第36 號——關聯方披露》第三章明訂關聯方交易,
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並於第八 條列舉了十一種關聯交易類型:(一)購買或銷售商品(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 外的其他資產(三)提供或接受勞務(四)擔保(五)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 資)(六)租賃(七)代理(八)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九)許可協議(十)
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十一)關鍵管理人員薪酬。雖包括 上述類型,但一般非常規關聯交易之主要代表類型為:(一)不動產交易;(二)未上 市或未上櫃股票之交易;(三)進銷貨之利益輸送;(四)違法資金融通與借貸;(五) 非法信用補強或背書保證。3以下分別介紹各類型之方式:
一、不動產交易
此類型為早期台灣關聯企業非常規交易最常見之方法,亦為典型之利益輸送 方式。此種關聯交易,係於獲悉公司將購買特定不動產之消息後先以關聯人或人 頭戶名義以低價購入該不動產,再以高價出售予公司或關聯企業,藉以套取高額 價差利益。台灣最有名之此類型案例為「華隆案」(此案最高法院判決無罪而確定)。
台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為避免上市 公司透過此類非常規之不動產關聯交易而影響上市公司投資人之權益,其中增訂
3 陳峰富,關係企業與證券交易,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93 頁。
第三十六條之一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經考量前所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向 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公 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 或分割應注意事項」及「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應注意事項」等 規定性質類近,爰予以整合修正,納入訂定此準則,共四章,計三十四條,明定 公開發行公司應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強化其內部控制制度,並規範 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資產處理程序等情況,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意見,並將其意見 列入董事會議事錄,暨董事如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開發行公司並 應將相關資料送各監察人,以強化公司治理,發揮董事、監察人及獨立董事功能。
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重大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有價證券、會員證及 無形資產等,應取具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以借重專家功能,保障投資。
4
二、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之交易
由於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價格並未公示,並未如 上市櫃公司股票有公開交易市場而得以知悉其價值,因而關聯方(即關係人)時 有高估或低估未上市上櫃股票之買賣,以進行非常規交易之不法意圖。例如持有 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等公司內部人,透過實質控制或形式董 事會決議,將公司所持有之績優未上市櫃股票,以低價出售予關聯方或控制股東 所另外投資之公司,再將股票轉售予其他投資人,以賺取鉅額價差。另外,亦可 能以實質控制或形式董事會決議,故意高估關聯方或關聯方另外投資之公司或人 頭戶所持有之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再由公司買入無實際價值之未上市櫃公司股 票,進而掏空公司資產。此種高估或低估未上市櫃股票價格之交易,常伴隨著濫 估公司無形資產價值之問題。例如高估某關聯公司無價值之智慧財產權,並高價 出售或授權予上市公司。
5
4 http://www.sfb.gov.tw/secnews/law/trait/91year/trait-1/91010910006105-2.doc (網頁最後參訪日期:2008 年 5 月1 日)。
5 陳峰富,關係企業與證券交易,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94~95 頁。
三、進銷貨及提供服務之利益輸送
(一) 一般類型之進銷貨之非常規交易
此種類型通常發生於關聯企業間交易之不合理性。在進貨之際,由公司向關 聯方所投資之公司,以較高且不合理之價格買入貨物或服務,比較該價格,通常 高於向非關聯方進貨或由非關聯方提供服務之價格;銷貨方面,公司將貨物出售 給其關聯方所投資公司之價格較一般交易相對人低,或應收帳款期間較一般常態 交易情形顯然更長。一旦公司應收帳款無法收回,必須提列呆帳準備而遭受重大 損失。
(二) 跨國關係企業之「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
跨國企業之母公司與關聯企業之間近年來常利用不合營業常規之定價策 略,低價高賣或高價低賣,將利潤分配至設在海外低稅率或免稅天堂(例如 British Virgin Island 或 Cayman Island)之子公司,以規避租稅負擔,即所謂之「移轉定 價」,其目的在於降低企業集團之總稅額,並降低子公司成本以便擴大競爭力,
避免匯率風險及套匯需求等功能。同時,跨國關聯企業可透過人為安排而訂定這 種背離正常市場價格標準之內部交易價格與費用分擔。台灣財政部已於民國93 年1 月 2 日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增列第 114 條之 1,針對關係企業交 易移轉訂價之調整方法與預先訂價協議之核定,訂定出較為明確之規範。
四、違法資金融通與借貸
公司違法將資金直接或間接貸與關聯方或實質關係人,或以無利息或象徵性 之微利而進行借貸,當借用人無力償還或故意不還借款時,即會嚴重侵害股東權 益,構成違法行為之非常規交易。此種違法資金融通與借貸間接影響公司之利息 收入或因無法收回而為呆帳。因此台灣證期局因此公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要求上市公司必須遵循。
五、非法信用補強或背書保證
此種類型通常以公司之資產為關聯方所投資公司之借款(甚至人頭戶)提供擔保、
抵押或為票據背書或保證。此種行為雖類似「或有債務」,但如借款人陷入財務 困難時,公司即需負責任,因而侵害公司、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因此,
台灣之証期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為背書保證須履行「嚴謹程序」及「資訊公開」,以免 侵害投資大眾權益。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