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國大陸非常規關聯交易之事前預防規範方式
第二節 非常規關聯交易之調整
透過行政機關之行政審查或法院之司法審查,如發現該關聯交易確實違反營 業常規,即需對該關聯交易進行否定或調整。非常規關聯交易之「否定」是從根 本上否定關聯交易,此根本否定與公司內部批准和外部市場監督時之不同意不 同,需透過司法程序實現。而否定可對進行交易之基礎「會議決議」進行否定,
(包括股東會決議之撤銷、無效或不成立),亦可直接對交易本身進行否定(包 括關聯交易或其契約之撤銷與無效);而「調整」更是非常重要之環節,可在關 聯交易之進行過程中,也可以在交易完成之後。「調整」是指透過局部校正來減 少該關聯交易行為之社會危害性,而非全盤否定該關聯交易,可兼顧公平與效 率,是規範非常規關聯交易之一種有效措施。非常規關聯交易之「調整」制度主 要包括會計調整、稅收調整、公司歸入權與少數異議股東之退出機制等。
第一項 會計調整與審計—減少對投資者的誤導及對稅權的侵害
第一款 非常規關聯交易之會計調整
非常規關聯交易之會計調整,是指依照一般會計規範及有關關聯交易會計處理的 特殊規定,對非常規關聯交易之會計報表依照一般市場交易原則進行調整,以真 實準確反映公司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行為。此行為只作會計上的調整,並不 會否定該對關聯交易所產生之權益移轉行為。透過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紀錄 和資訊揭露等環節,將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體現於企業之會計報表內。從會 計角度而言,公平之關聯交易與一般市場交易一樣,不會扭曲公司的財務狀況與 經營成果;但非常規關聯交易,因交易價格之不合理以及權益在公司與關聯方之 間的轉移,無法準確反應公司之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因此亦無法正確反應公司 之營利能力,故需進行會計調整10。
中國大陸在 2006 年 2 月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出爐之前,相關規定主要是《企 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之披露》(1997 年)、《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 性交易》(1997 年)、《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1997 年)、《關聯方之間出售 資產等有關處理問題暫行規定》(2001 年)等。前揭規定均由中國大陸之企業會 計主管機關中國財政部制訂。審計部門則依職權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如發現問 題時,可直接進行調整。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完全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對原有準則 進行修訂,而非採取分階段實施國際會計準則之方式,對中國大陸當前國情明顯 不符已造成法律執行效果不佳之現象。中國目前出現之企業會計問題中,記入不 當科目或故意漏記之不當會計處理現象時常發生,特別是對業績有一定要求之上 市公司之此一現象更為嚴重。一方面是由於實際控制公司之關聯方未盡誠信義 務,規避相關制度規定,另一方面也是相關制度仍有不盡完善之處。在中國企業 目前關聯交易之會計記量上,仍有不少當事人利用相關規定之不完整性操控公司 盈餘。在2006 年新的債務重組準則出爐前,原《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 定,債務重組收益應計入資本公積。但有的上市公司以債務重組形成之資本公積 彌補虧損,從而將計入資本公積之重組收益再度利潤化,例如2003 年ST鄭百文 董事會決定,用三聯豁免其14.47 億元債務形成之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問題是,
將其計入公積之目的原本是為防止盈餘操縱,竟又被用為虛增企業利潤。而2006
10 孫愛林,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12 月,182 頁。
年新發布之《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修改了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 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之要求,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 收入,同時對於實物抵償債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按此一新規定,一 些無力清償債務之公司,一旦獲得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將直接反映在 當其利潤表中,可能大幅提昇每股收益。但如無配套措施,此又將難以避免關聯 方之間透過債務重組來進行盈餘操控。如先由上市公司對控制股東大量負債,隨 後由控制股東豁免這些債務,按上述準則處理即可能虛構出大量利潤,粉飾上市 公司業績,甚至,可透過豁免和利潤公告進一步操縱股價。此外,在目前中國市 場誠信還較欠缺及公平競爭環境上不健全之情形下,暫時尚無一套機制以形成可 信的公允價值,在此時引入公允價值以及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 交換》中規定滿足一定條件時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可計入當期損 益,也可能會再度引發利用公允價值操縱盈餘之問題。或許在現階段仍應依《關 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之精神,規定將重組或置換收 益計入資本公積且規定不能用來彌補虧損,也不得用於轉增資本,並同時審慎採 用公允價值,不要急於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勢相同,即便採用公允原則時,也應將 舉證責任轉換由關聯交易方負責。11
除債務重組外,資產購銷關聯交易也經常發生會計問題。2001 年 12 月財政 部公布之《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針對上市公司出 售資產或將債權轉移(含出售債權)給關聯方與關聯方、關聯方之間承擔債務、
由關聯方承擔費用及委託及受託經營、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佔用資金的會計處 理方式加以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 格是公允的,應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作為 資本公積處理,在「資本公積」科目下單獨設置「關聯交易差價」明細科目進行 核算,此部分差價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此暫行規定針對「上市公司出 售資產交易的會計處理」規定「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或將債權轉移(含出售債權)
給關聯方,如果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或等於所出售資產或轉移債權帳面價值的,仍 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和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相關資產帳 面價值的,除市場上存在更客觀、明確、公允的價格外,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正常商品銷售(含提供勞務,下同):上市公司對關聯方進行正常商品銷 售的,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1.當期對非關聯
11 孫愛林,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法律出版社,2006 年 12 月,183~185 頁。
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較大比例的(通常為20%及以上),應按對非關 聯方銷售的加權平均價格作為對關聯方之間同類交易的計量基礎,並將按此價格 確定的金額確認為收入。關聯方之間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 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在確定非關聯方之間同類交易價格時,必須有確鑿 證據表明其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並提供有關證據。2.商品的銷售僅限於上市公 司與關聯方之間,或者與非關聯方之間的商品銷售未達到商品總銷售量的較大比 例的(通常為20%以下),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1)實際交易價格不超過商 品帳面價值120%的,按實際交易價格確認為收入;(2)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商品 帳面價值120%的,將商品帳面價值的 120%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 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如果有確鑿證據(如歷史資料、
同行業同類商品銷售資料等)表明銷售該商品的成本利潤率高於20%的,應按合 理的方法計算,例如,按商品帳面價值加上按最近2 年歷史資料等確定的加權平 均成本利潤率與帳面價值的乘積計算的金額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 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該規定之公允價格僅針對交易 價格高於公允價格之情形,並未考量到交易價格遠低於公允價格時亦可能造成鉅 額利益移轉現象,且上述規定只是針對出售資產情形,並未涵蓋上市公司購買資 產之情形,造成有心人士仍能利用此規定之漏洞操控盈餘。此外,還有些大陸公 司與關聯方進行資產置換時,刻意規避《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之行為,
將資產換拆分為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兩個獨立的貨幣性交易行為,並在出售 資產時高估價格以製造「收益」,甚至在購買時也低估而製造更多的「收益」。此 亦應依照《關聯方之間受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之原則精神,以相 對合理公允之計量為基礎。
此外,大陸上市公司亦常用一更徹底之規避方式,即「關聯交易之隱形化」
(或稱「關聯交易之非關聯化」),將關聯交易過程拆解為更複雜,透過設計諸多 環環相扣之環節,以最終達其隱藏之關聯交易目的12。表面上視之,該交易是在 相互沒有關聯關係的各方之間進行,從而規避《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
及《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但實質上卻是關聯交 易, 此時即應依照實質與形式統一之原則進行調整。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尚有對
「非經常性損益」及「淨資產收益率」之調整。此所謂之非經常性損益,依中國
「非經常性損益」及「淨資產收益率」之調整。此所謂之非經常性損益,依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