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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先用權與營業秘密保護策略-以日本企業在中國為例

第七章 專利先用權規範於智財管理的應用

第一節 專利先用權與營業秘密保護策略-以日本企業在中國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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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專利先用權規範於智財管理的 應用

第一節 專利先用權與營業秘密保護策略-以日本企 業在中國為例

對於發明人來說,智財策略有防禦性公開(defensive disclosure)或 以營業秘密保護兩個大方向。239所謂防禦性公開係指發明人公開其發明以 阻擋對手取得專利,防禦性公開的發明人可以專利申請方式公開或逕行公 開,但防禦性公開會使得發明人無法長期獨占該發明的利益,並且需花費 專利申請成本;而採取營業秘密保護雖可彌補上述情形,但也有權利救濟 困難和管理費用高等缺點。

日本經濟部智慧產權研究員松下達也在其報告中指出,企業的技術戰 略應交互應用防禦性公開及營業秘密保護策略,以謀取最大利益。據統計,

日本企業有關製造方法的專利說明書中只會揭露 46%的技術,亦即有 54%

的技術是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240而營業秘密保護的技術多以 know-how 的方式存在,為了降低 know-how 流出的風險,該報告認為可利用以下三 種智慧產權制度減少技術外流的損失,分別為民刑事的營業秘密保護相關 規範、專利先用權制度及冒名申請專利之救濟制度。其中冒名申請專利依

239同註 121。

240參松下達也,製造ノウハウ流出時の保険としての知的財産制度に関する考察--「営業秘 密保護」「先使用権」「冒認出願救済」を中心に,パテント,第 64(11)期,頁 79-88,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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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日本法第 49 條及第 123 條的規定,屬專利無效事由,如在專利權登記 前發現並主張者,可由真正的專利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其效果和防禦性公 開相同。因此如係以營業秘密保護為前提進行技術管理者,主要的重心仍 擺在防止營業秘密被侵害及先用權抗辯的制度上。以下以日本企業為例,

首先介紹日本企業的營業秘密管理策略,再論述先用權制度如何在營業秘 密保護的前提下發揮功能。

第一項 日本企業的營業秘密管理策略及相關案例

在前述報告中指出,隨著日本對於新興市場(中國、印尼)的貿易量 增加,生產據點也逐步移往海外,過往將技術留在日本國內的營業秘密策 略已不符合時代需求,需強化日本企業在海外的智慧產權保護,而中國長 期占日本進出口貿易總額的第一位241,有其代表性,因此以下參考日本貿 易振興機構的報告242,介紹日本企業在海外特別是中國的營業秘密管理策 略。該報告將營業秘密管理方式分為四類,分別為秘密範圍的特定、技術 管理、人員管理及營業秘密侵害的證據保存,以下分述之。

1. 秘密範圍的特定

欲營業秘密管理者首先需區分何為有保護價值的秘密,就是在發明技 術產生時就要決定是以防禦性公開或秘密 know-how 的方式保護該發明。

在該報告中指出,企業在判斷應採取何種保護方式時應考慮以下幾點:

241參考日本經濟產業省的統計。資料來源:

http://www.customs.go.jp/toukei/suii/html/data/y3.pdf ; 最後訪問日:2014/4/10。

242參日本貿易振興機構出版「中国における営業秘密管理」,頁 34-45,2012 年 12 月。資料 來 源 :https://www.jetro.go.jp/jfile/report/07001298/management_of_trade_secret.pdf; 最 後 訪 問 日 : 20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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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該發明技術領先同業很多,或競爭對手要獨自研發有困難,

或是該類技術公開後的價值會顯著降低者(如軟體演算法或資 訊安全技術),均屬應以營業秘密保護的標的。

b. 如該類技術產品易以還原工程分析者,即無秘密保護的必要,

且為避免其他競爭者透過還原工程得知技術後取得專利權,應 在研發初期即為專利申請。

c. 該類技術的專利侵權舉證困難度較高者,如製成方法的專利,

考慮訴訟成本及敗訴可能性,應以營業秘密保護為妥。

d. 該類技術的產品屬獨占或寡占市場,競爭對手寥寥可數,發生 專利侵權訴訟的可能性不高,因此毋需為專利申請,逕以營業 秘密保護即可。

2. 技術管理

包含營業場所的管理和權限管理,特別是海外的生產基地或合資公司 經常會有營業秘密外流的問題,因此應禁止員工將設計圖紙或企劃案攜出,

並且應慎防外部人員(如見習或參觀)接觸到工廠設備或材料。

3. 人員管理

企業應訂定具體的「營業秘密管理規則」,明確告知營業秘密的保密 範圍、企業內部的管理系統(營業秘密存放方式、保管責任及權限)、定 期舉行員工教育訓練並實施檢查。另外在營業場所的電子裝置應禁止電子 郵件或通訊軟體的使用,以避免資訊外流,並可配合指紋或生紋認證的方 式區隔人員的登錄權限。

就個別員工的部分,有可能接觸到秘密資訊的員工在就任時應簽訂

「秘密保持契約」,內容包含保密的範圍、保密義務和其附隨義務、保密 期間及違反效果等,其中保密範圍可能會隨企業研發內容或工作內容而變 更,應在變更當下以口頭約定保密,並一定時間內將變更後的保密範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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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記錄再簽訂契約。

4. 證據保存

屬於營業秘密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不論是要提起營業秘密侵害的 民刑事訴訟,或是作為專利侵權的防禦手段(如主張先用權抗辯),皆應 事前做好證據保存工作,特別在研發密集的高科技產業,產品研發到上市 階段通常需經較長的時間或牽涉多個部門,如至訴訟階段才進行證據蒐集 往往緩不濟急,因此事前的準備工作仍屬必要。又有關技術發明的營業秘 密內容和先用權的要件重疊,相關證據的保存方式可參照本論文第 3 及第 4章之介紹。

特許廳在 2012 年的先用權報告中以日本近 20 家不同領域的技術企業 為對象,進行智慧產權策略及證據保存的調查,以下依照產業別介紹之。

案例一機械類企業

(1) 智慧產權策略

多數企業都認為自家企業的產品仿造困難且不易以還原工程的方式 重製,如公開將喪失競爭優勢,因此多選擇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而非專利 申請。在報告中也提到企業的技術研發部門是以「黑盒化」策略作為其最 高指導原則,多數產品的製成資訊不僅不對外公開,對內也嚴防非技術部 門的員工知悉,儘量做到滴水不漏的程度。除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外,也 禁止海外子公司或海外營業部門將產品設計圖影印或存檔,而不同部門間 的資訊交換行為會受到嚴格的處分。

其中一家規模較小的機械工廠是以零件半成品加工為其主要業務,而 不同產品所使用的製成條件及方法皆不同,且須根據每次機器的狀況作調 整,並無固定不變的製成步驟,因此申請專利的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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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據保存

該報告中的機械類企業多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其產品及製成技術,而 為在他人侵害營業秘密時適時主張其權利,相關證據資料的包存即不可或 缺。而在本章第 2 項提到,先用權抗辯須證明其發明實施的內容、時間、

地點等事實狀態,其證明方式和營業秘密相同,因此在實務上會同時進行 兩者的證據保存。

同本文第 3 及 4 章提及的先用權舉證方式,企業技術部門在 know-how 產生時即以專利說明書的方式明確記載,並將相關的設計文書、圖面一併 放入信封封存並由公證人到場公證,以確認 know-how 產生時點,該公證 方式可由電子認證方式代替。

案例二電器類企業

(1) 智慧財產策略

除了製造方法及少數具競爭優勢的產品外,多以專利保護為原則,且 會優先進行外國專利申請,主要申請地區為美國、歐洲及中國。而此類企 業通常會在海外設立生產據點,為避免 know-how 從海外工廠洩漏,核心 零組件的製造仍由日本本國工廠進行,再由海外工廠組裝。

(2)證據保存

和前述機械類的企業不同,電器類企業多採專利申請策略而非營業秘 密保護,因此進行證據保存的主要目的為當專利申請不獲准時仍得主張先 用權抗辯,其證據保存和公證方式和本文第 3 及 4 章相同。

案例三化學類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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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智慧財產策略

相較於機電類企業是由技術部或業務部共同進行技術管理,前述報告 中的化學類企業多由獨立的智財管理部門負責。以某企業的智財管理流程 為例,研發部或事業部將研發成果以電子書面提出,交由智財部評估,智 財部並根據(1)專利侵權舉證的難易度(2)營業秘密管理的難易度(洩密的 可能性)(3)競爭對手 2 年內研發出同類產品的可能性等衡量應採取公開 或保密措施,其中製成的技術相對於產品(藥物、化纖、其他化學合成物)

較常採取秘密保護的策略。

假設評估後採取營業秘密方式保護該技術,智財部會將該 know-how 技術的相關資料以序號編碼並由智財部的特定主機進行建檔,完成後再將 該序號編碼告知研發部及事業部。其中一家企業更將 know-how 技術的相 關資料以資料庫方式儲存,並將該技術商品化過程及產品試驗等資訊都以 同一組序列編碼連結,不只方便搜尋,更透過追蹤不同技術的商品化流程 作為修正研發策略的參考。

(2) 證據保存

此類企業的產品相較於前述電器或機械類企業,在特徵上無法單純以 外觀描述,有技術範圍難以特定及舉證困難的特性,因此無論是為了主張 營業秘密侵害或先用權抗辯,化學類企業進行證據保存的時間和項目都比 其他兩類企業來的多。如為了證明先用權抗辯的「發明範圍」和「即時實 施意圖」要件,其中一家企業要求技術部門需每月提出實驗報告(包含創 新發明的發想及改良試驗結果),而事業部門在進行小量試產的製造階段,

此類企業的產品相較於前述電器或機械類企業,在特徵上無法單純以 外觀描述,有技術範圍難以特定及舉證困難的特性,因此無論是為了主張 營業秘密侵害或先用權抗辯,化學類企業進行證據保存的時間和項目都比 其他兩類企業來的多。如為了證明先用權抗辯的「發明範圍」和「即時實 施意圖」要件,其中一家企業要求技術部門需每月提出實驗報告(包含創 新發明的發想及改良試驗結果),而事業部門在進行小量試產的製造階段,